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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评估

1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形势

高校己经形成规模相当可观的国有资产,截至2012年度,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资产总量达7000亿元。但在高校国有资产规模逐步扩大的同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对所办企业监管不到位;资产配置论证不充分等一系列问题,成为高校腐败发生的诱因。

1.1制度廉洁性评估是防止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利益冲突的廉政策略

腐败就其实质而言是公共权力的私利化和异化。高校权力运行存在的制度依据多体现在高校各职能部门出台的政策、制度,或是政策性规范(即一般所称的文件)之中。换言之,权力的运行亦有其所谓“规范”,但这些规范权力的“规范”本身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却缺乏足够的评估机制。至于其中的制度漏洞,更给腐败行为的发生提供机会。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制度廉洁性评估显得十分必要。从确立“制度之治”到追求“良制之治”,制度廉洁性评估既是这种转折发生的重要体现,又是促进这种转折发生的助推器。《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推进高校产业系统改革的进程中,必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防止利益冲突。而防止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利益冲突的廉政策略之一即是制度廉洁性评估。通过评估,全过程记录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对具体制度、岗位廉政风险防控与利益冲突防控所涉及的工作程序、惯例进行廉洁性审查,压缩权力裁量余地和权力腐败空间,减少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的可能性,确保在新规章出台之前腐败预防问题已经被仔细地考虑过,从而促进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行政、廉洁、透明。

1.2制度廉洁性评估是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反腐的重要途径

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制度的科学设计、不断完善、有效遵守及严格执行,是有效防治腐败的基石。通过制定并实施一系列必要的法规政策和具体管理条例来惩治、预防腐败是制度反腐的体现,其中通过制度廉洁性评估来预防制度冲突是实现制度反腐的重要部分。滋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强调的不是“要不要”制约权力,而是“怎么样”制约权力。这些年,教育部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权力监督做了很多尝试。2001年教育部组织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开展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在此经验基础上,教育部先后印发了《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工作要求,开始全面推进高校国有资产体制改革及规范化建设工作。2013年,教育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杜玉波同志在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视频会议上讲话中进一步明确规范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等,指出要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为此,各高校结合学校实际,纷纷出台各种细则。如东南大学2014年出台了《东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而要建立一套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就需要经过制度廉洁性评估,对一些重大决策和政策进行“杀毒”,及时发现并改正制度漏洞、缺陷,从制度源头上压缩权力寻租和公共浪费空间。

1.3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廉洁性评估是依法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这些年来,教育部通过一系列的文件、会议传达了牢牢树立国有资产依法管理的理念,这表明,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也必须循着法制化轨道前行。制度本身的不健全、不严密、不廉洁,往往给腐败披上合法的“外衣”。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少数部门通过制定和解释制度,为其“滥权”及“免责”提供合法性依据,使部门利益制度化,不当利益合法化,甚至出现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现象。对此,中央纪委办公厅与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2010年7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起草制定中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有条件的,可以各种方式对已公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因此,通过制度廉洁性评估,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提高制度建设水平,在制度制定时规范其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则,让出台的制度更严密、更健全,更合法,这是依法治校和法治高校建设的基础性要求,也是做好依法管理高校国有资产的前提。

2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工作机制

2.1评估对象

从广义而言,对于反腐败制度的评估,应该是全面的,不仅包括对于相关的体制安排,也包括了其运行机制与具体制度;不仅评估静态的体制机制制度,也评估其动态的运行与执行的效力。因此,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廉洁性评估包含两个层次的内涵,一是指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自身存在的腐败漏洞的评估,可以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范围划定、使用和处置权限等环节进行评估,防止“权力溢出”,避免因制度制订中出现的疏漏而使权力脱缰。二是指为控制国有资产管理腐败而制订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评估。其实这是对决策行为的审查评估,即对制度形成过程的评估,也就是把围绕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和监督等方面而制定的制度、文件也应纳入评估范围,从而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具体而言,中纪委将制度廉洁性评估对象界定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无立法权的高校,其评估对象应集中于“其他规范性文件”。这里的规范性文件,既包括各高校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制度为依据,并经学校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出台的文件,如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也包括一些具有短期有效或一次性适用的、具有特定目的的文件,或虽不属于长效的可反复适用的制度性文件,但却在一定事项和一定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如围绕高校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等,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形成的管理办法。

2.2评估主体

国有资产规范管理制度廉洁性评估,是对国有资产规范管理的体制、机制与具体制度当中易于导致腐败的漏洞进行查找,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建议的实施而开展的相关工作。从上述意义上来说,它可以是反腐败预防机构(如高校纪委)的日常性工作,由高校纪委从腐败预防规律出发,组织以宏观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为主,研究其工作方法与程序当中的腐败漏洞;也可以是受特定行为触发而启动的、特定专家委员会开展的评估,由资产经营管理部门通过聘请由不同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发现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专项处理方案,形成制度性约束。

2.3评估内容

国有资产规范管理制度评估,应以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反腐倡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廉洁、公正、诚信等道德规范和价值目标,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廉洁性进行定性分析。可以结合高校制度大清理,开展对国有资产管理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制度体系进行廉洁性评估,找出制度体系在反腐倡廉中的短板,以规范权力运行和防止利益冲突为重点,围绕权力规范、权力公开、防止利益冲突、责任惩戒及制定程序等方面开展评估,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从制度层面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形成更加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在评估指标构建上,可以借鉴系统分解和层次分析法(AHP),在设计廉洁性这个一级指标基础上,将其分解成若干个互斥的二级指标,针对各二级指标确定具体的评估内容,逐项进行定性评判组成树状结构的指标体系(如表1)。

作者:李瑛 单位:东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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