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四个结合”为基础的课程体系建设
为体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我校在拟定诉讼法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时,强化了实体化课程的地位及比重。《民法基础理论》是三门学位基础课之一,共开设54学时,配置3个学分;[3]三个学位必修课均为实体法课程,分别是《公法前沿》、《商法学理论研究》、《经济法理论研究》。这三门课程各为54个学时,均配置为3个学分。实体法课程不仅均处于学位基础课或者学位必修课的层次,而且配置给实体法课程的学分、学时,占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要求满足学分的三分之一。[4]一般传统的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课程体系,主要包括中国民事诉讼法、外国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等课程,所开设的必修课中的实体法课程也一般仅有《民法学》,刑事诉讼法方向的一般仅有《刑法学》一门课程。多所高校诉讼法学课程不分家,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专业均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证据法学作为必修课程,而法学实体法教学只能沦为选修课程。[5]实体法课程的比重偏低、地位偏低,这种情况造成的结果是学生知识结构上的实体法知识之欠缺。为体现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结合,我校诉讼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突出了《法学原理与方法》的地位,将其列为学位基础课,配置54学时、3个学分。考虑到研究生培养中主管部门提出的压缩教学总学时以及学生所修学分的要求,平衡学生的各种知识需求,我校没有再开设其他的法学理论课程。并将协调课程有限性与理论素养养成必要性之任务交由其他的教学环节。为此,我校诉讼法硕士研究生培养中增加了课堂外的理论素养培养环节,组织了由学生广泛参与的“读书”活动,由教师指导学生阅读经典法学专著,提升诉讼法硕士研究生的理论素养。体现中国法与外国法的结合,我校诉讼法硕士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强化了外国法的教学内容,以《外国民事诉讼法》、《外国刑事诉讼法》作为选修课。这两门课程虽然为选修课,但我们在学生培养的过程中,要求诉讼法硕士研究生必须选择,以拓宽我校诉讼法硕士研究生的域外视野。不过,这两门课程的学时相对较少、学分较低。两门课程均被配置为34学时、2个学分。可以说,仅依赖此两门课程还无法实现诉讼法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中外法学的结合。补强此种课程设置局限性的方法是,我们给学生指定的阅读书目中包含了非常多以外国诉讼理论、制度为基本内容的著作。
二、以“四个结合”为指导思想的教学方式改革
改革的首要立足点或者着眼点是课堂教学,在体现学生的教学主体地位之指导思想下,采取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具体做法是课堂教学的前几个周以教师讲课为主,并同时给研究生布置宣讲的内容。各研究生既要重点准备自己主讲的内容,也要准备他人主讲的内容。为此学生们必须收集、整理、分析大量的材料,形成自己的观点,并对该观点进行论证。课堂教学中,先由主讲学生宣讲,其他学生补充并发表评论意见,最后任课老师再做最后的指导。这样的教学方法,不仅促使学生大量的收集资料、阅读分析资料,拓宽学生的知识宽度,深化学生的知识掌握深度,而且客观可以促进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之培养。而在程序法原理的教学过程中,我校探索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教学方法或者教学模式,将教学内容改革与教学方法改革融合在一起。具体做法是在课程教学之处选择相对较为容易,且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教学内容。老师们一般选择法院、检察院办理的实际案例或者选择播放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中的有关案例,并让学生结合本科阶段学习的法学专业知识分析案例,老师于学生分析之后,再提出自己的分析并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给予充分肯定。通过此种教学方法,锻炼了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也能够督促学生形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结合的思维倾向。教学方法改革的另外一个重点领域是课堂外的教学。[7]结合学院设立的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我校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于课堂教学之外,探索开展了一系列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体现“四个结合”指导思想的课外教学活动。司法论坛是我们常态化的一个活动平台和活动模式。其活动形式主要采取座谈的活动方式,讨论的内容主要是司法改革领域中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如2014年初司法论坛讨论的主题即是司法权威及其实现路径。参加人员包括诉讼法研究中心的全体研究人员、在读的全体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适时聘请司法实务工作人员参与讨论。在强化其理论性的同时,充实其实践内容,体现其实践品格。我校诉讼法硕士研究生另一个重要的活动平台是我校建立起来的实践教学基地。在多年的法学专业教育中,我校先后在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监所等部门建立了众多的实践教学基地,这些基地也成为我校法学专业教育的重要资源。发挥校外实践基地的优势,教师经常于课堂教学之外组织诉讼法学研究生参与实践基地的实践。其活动的具体形式包括到实践基地进行调研、参与实践基地提供的部分案件处理的讨论、与实践基地合作进行理论研究。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在与实践亲密接触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了跨学科分析实践问题的重要性,理解了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借鉴国外制度、理论的必要性。这样的合作,在促进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良好的思维习惯之养成的同时,也整合学校与社会资源,促进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科研成果的形成及转化。例如2013年我国和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出版了著作《检察机关证据调查的理论与实务》,与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版了著作《民事检察监督理论研究》。在这些著作的撰写中,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均是研究的中坚,指导教师以及实践基地的指导老师负责的工作是统筹及协调。另外一个同时具有课程教学及课外教学改革是促进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参与域外合作与交流。近年我校以强化国际合作、域外合作,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学生作为学校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先后与多个学校设有合作项目。我校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之培养即抓住此一机遇,充分利用学校的政策。近两年仅我校与台湾世新大学的合作项目一项即有2名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参与,在访学阶段,访学学生不仅学习了域外法律制度及法学理论,学科指导教师还要求其参观当地的法院、检察院,了解当地司法实际运作的一般情形。
三、以“四个结合”为指导的师资队伍建设
首先,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囿于学校编制限制,我校无法通过引进人才的方式践行“四个结合”的学生培养指导思想,弥补现有师资队伍知识结构欠合理的重要方法,即是借助外部资源,引入兼职导师,由专职指导教师和兼职指导教师共同完成对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指导与培养。目前我们从法院、检察院系统聘请了十多名兼职教授和兼职硕士生导师。兼职教师参与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方式有以下几种:(1)兼职教师到校内为诉讼法硕士研究生讲课;(2)兼职教师为研究生举办讲座;(3)兼职教师参与学生组织的具有学术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活动;(4)兼职导师带领学生在工作单位实习、实践;(5)兼职导师参与学生的学术研究,参与学生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等活动等。其次,优化现有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优化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是我校当前师资队伍建设的主要着力点和我校学科发展的主要增长点。我校诉讼法学硕士培养于此方面的探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强化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目前我校的诉讼法学硕士指导教师大多是兼职律师,虽然办理的案件不多,但经常参与律师事务所的案件讨论以及其他的业务讨论。以提高教师实践能力为基本出发点的律师事务所兼职,不仅不会分散教师教学科研精力,冲淡教学科研中心,而且会促进教学科研工作,成为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助推器;为促进教师实践能力之提高,我校曾经与法院、检察院联系,推行了青年教师的实习制度,要求青年教师必须在法院或者检察院实习半年以上。其二,强化教师实体法程序法结合的意识。近两年我们不仅协调了部分从事实体法教学的老师进入诉讼法硕士生导师队伍,同时也鼓励倡导指导教师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的科学研究。以此,承担并完成了教育部课题《公司诉讼机制研究》、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公司诉讼的归类》,并在交通事故处理、劳动争议解决等领域或者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研究成果。由于这样的研究视野和研究成果,我校诉讼法学方面的研究也得到了实体法学者的认可,诉讼法学学科的负责人同时也作为我校省重点学科民商法学的学科带头人。其三,强化教师的中国法与外国法结合的意识,着力丰富教师域外法学知识内容。学科鼓励和提倡教师直接适用外文资料进行研究和教学工作,对双语教学老师给予多方面的奖励;鼓励教师参与境外访学,鼓励教师积极与域外教师合作。目前学科与台湾大学、台湾世新大学都有较好的合作,并取得了较好的合作效果。其四,强化教师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结合的意识,丰富教师的理论法学知识内容。为此,学科利用诉讼法研究中心这一平台,强化与其他研究中心,如法经济学研究中心、法社会学研究中心的合作,共同组织学术活动、协同组织课题申报和课题攻关等。五、结语以“四个结合”为指导思想的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取得了积极的成果。目前诉讼法学的硕士研究生参与撰写并出版专著4部,参与并完成课题3项,体现了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较高的理论素养。5名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通过了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取得了司法资格,体现了较为扎实的法学基础。2名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获得全国研究生一等奖学金,2名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被吸收为中共党员,体现了其较好的综合素养。
作者:赵信会 单位:山东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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