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目前缺乏相应强制有力的法律措施保障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发展
自1989年至今,我国法律中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的法律法规主要经过两次的修改,从修改过后的法律GB11714-1989以及我国颁布的一些政策看来,我国这些法律法规其所体现的法律效力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也就是说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确定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法律效力,这使得我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主要来自于一些部门规章。但是我国企业注册的法律法规相比较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而言是比较完善的,一般企业登记需要注册相应的号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多,其相应的注册号的组织机构数量也会随着增多。但是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几乎都是根据工商注册信息系统开展,这就使得组织机构代码的推广面临很大的困难。如果不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赋予组织机构代码相应的权威,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就不能展现出来,影响其推广。要解决上述现状,我国立法部门就应该针对我国组织机构代码推广的现状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权威,保障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我国立法部门可以从民法、公司法以及有关组织机构注册登记法律中制定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相关内容,或者通过一些司法解释对目前我国有关组织机构代码内容的法律作出相关的解释来保障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推广。
2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不能够担负起相应的职能
我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是只属于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全国范围内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但就目前其管理工作状况来看,虽然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拥有全国的名头,但是却很难发挥其应有的管理职能。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拥有“经国务院授权”的头衔,也就是说其不能独立行使职能,需要经过国务院的授权才能够进行相关的管理工作。这种状态下,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就很难推进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工作。针对上述现状,我国国务院要赋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相应的职权,也就是说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将会单独行使相应的职权,不需要每件事情都要报国务院批准。但是,虽然说要赋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相应的职权,并不表示该部门脱离国务院独立存在,在某些方面还是需要国务院的批准和授权的。
3我国围绕组织机构代码所进行的电子政务应用和信息系统还存在着缺陷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组织机构代码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我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网络管理体系,这样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解决了代码工作中重错码的问题。但是这种管理体系并没有带来相应的效益,因为部门的分割使得不同业务部门之间建立的信息系统所采用的标准不同,进而使得信息出现较大的差异。同时这还和我国没有找到一个合适的,类似于法国的SIRENE3、美国IAE以及挪威的Altinn的应用共享平台。针对上述状况,我国有关部门在建立相应的信息平台的时候,要统一信息建立标准,使得各个部门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时候能够采用同一种标准,减少信息之间的差异。或者建立有关的信息应用共享平台,促使我国组织机构代码的信息系统能够科学合理的发展。
作者:王玲 单位:贵州省标准化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