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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二孩立法的指导思想论文

一、“单独二孩”立法的指导思想

(一)两种生产的观点

社会生产既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也包括人类自身的生产。两者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互为条件。所以,人口的生产必须与物质的生产相适应,这就要求了我国在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时,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人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的观点

人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辩证统一体。然而,人作为生产者是有条件的,作为消费者是无条件的。所以,必须坚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和提高人口素质,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

(三)人口状况对社会发展起促进或延缓的作用观点

人口状况如果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就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完善人口政策与法律法规,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党和国家以当前的基本国情为根据,将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紧密联系起来,坚持把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相结合,坚持了人的生产性和消费性的辩证统一,坚持了人口状况与社会发展的协调互动,制定了“单独二孩”政策,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使控制人口增长和提高人口素质相结合,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所以说,“单独二孩”政策是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的又一次创新和实践。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人口数量上,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二是在人口素质上,有利于合理分配教育、卫生等社会资源,提高社会成员的体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源源不断的动力。三是在人口结构上,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单独二孩”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立法活动的行为准则,它体现了立法活动自身的客观规律,同时也是立法指导思想的规范化和具体化。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是整个国家立法的一部分,但有其特定的目标和内容,指导这一立法的原则既要体现国家立法的一般要求,又要有针对性。笔者认为,“单独二孩”政策的法律化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实事求是,才能根据具体的条件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方面,实事求是原则要求认清我国人口现状和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情况。我国人口数量庞大而素质不高,人口老龄化严重,性别比例严重失调,不同地区、民族、阶层均存在差异,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颁发了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有成功,也表现出了不足,这是目前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化的现状。“单独二孩”政策的法律化,就必须正视这一客观现实,把保持合理的性别比例,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放在核心位置,把计划生育工作中需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范的各种事项纳入立法的范围,克服现有立法的不足,适应新的需要,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能切实地得到遵守和执行。

(二)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是指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立法主体通过开放透明的立法程序,使其意志得以确立和法律的保障。首先,立法主体的组成要体现民主性。立法主体不应只包括由立法机关的专门人员,还应有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的参加,而且应该尽可能多地直接听取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家庭的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其次,立法过程的要公开化和透明化。立法过程公开化和透明化包括:公布法律草案,公布审改的各种观点,让人民了解情况,以便人民发表意见。“单独二孩”政策的法律化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原则。早在2007年,数家官方的研究机构就已接受国家人口计生委的委托,就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展开调研,从而充分调查了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状况,仔细听取了有关专家和不同家庭的意见。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单独二孩”政策得以确定。随后,各省市积极展开调研和听证,并对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修改,切实保障了民主立法原则的实现。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要求在国家立法时既要有一般的、原则性的指导和规范,又要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灵活规定,即允许各地区根据自身情况作出灵活的变通性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立法过程中,应当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既要重视普遍性和共同性,又要尊重特殊性和个别性。一方面,“单独二孩”政策的确立为各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立法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引;另一方面,各省市应正视不同地区和民族之间的差异,灵活得制定适合本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比如,各省市可以在“单独二孩”的实施时间上作出变通规定,以实现本地区、本民族的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当然,地方在立法时也应当做到立法统一,处理好“本地特色”和国家大局的关系,实现立法的原则性的灵活性的统一。

(四)权利保障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是指立法主体在制定和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时,就家庭和个人的权利应当作出明确规定并提供制度保障。国家在的法律调整中,其目标和任务是维护整个社会、民族在人口活动中的利益,使国家健康发展、繁荣昌盛。立法必须保证这一目标和任务的实现,赋予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人口活动的权力,家庭和个人在人口活动中应该服从国家、民族利益的大局目标,但是,这并不等于可以忽视家庭和个人权利,因为家庭和个人是社会的细胞,在人口活动中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单独二孩”的确立和施行需要坚持权利保障原则。首先,对“单独二孩”条件的规定应当具体明确;其次,对符合“单独二孩”条件的对象的生育申请程序应当简化;再次,计生管理工作中应当尽量采取缓和的措施;最后,应当做好宣传工作,使家庭和个人能够知晓所拥有的生育权利。

三、结语

生育政策调整是一项关系到个人、家庭与社会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问题,“单独二孩”政策的提出和法律化适应了新形势、新要求。各省市在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时,应当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为指导,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基本原则,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出良好的人口环境。

作者:苗玉刚 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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