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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视角下的生育保险论文

一、社会性别概念及理论

纵观我国公共政策,可以看到决策者、实施者在制定、实施公共政策时,通常会考虑到它所导致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影响,还会考虑对环境的影响,但一般不会考虑该政策对性别产生什么影响。如果大多数妇女被排除在公共政策关注范围之外,不能从公共政策中受益,那么这种公共政策显然是不公正的和畸形的,也违背了公共政策的本质与目标。因此,对公共政策的分析必须考虑到性别因素,必须运用社会性别理论进行分析,这将有利于我们发现很多看似性别中立的法律、政策中潜在的社会性别盲点与偏见,有利于我们提出有针对性的促进性别公正的政策建议,有利于保证公共政策能够为不同性别的人们在发展、教育、健康等方面提供公正的待遇和机会。

二、生育保险制度中的社会性别问题

生育保险制度对于女性生育、女性就业、性别平等、人口再生产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生育保险制度,发现其还存在很多社会性别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生育保险中政府责任的履行尚不充分

虽然生育保险在《劳动法》中同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个险种并列,但由于生育保险在五大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中无论从资金规模上还是从受益对象上都属于小险种,在社会上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再加上社会及企业对女性的生育价值未给予充分的尊重与重视,因此生育保险政策在制度及具体执行中是最被忽视的。近年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逐年递增,2012年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已经达到1.5亿人,尽管这样,也仍只有当年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38.5%,这种状况与生育保险“一手托两命”重险的地位很不相称。另一方面,生育保险的财政责任正在逐步扩大,但仍然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筹措生育保险资金,使得生育保险难以脱离企业职工福利的束缚。

(二)生育保险覆盖面窄,享有率低,积累率高

我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由2001年3455.1万人增长到2011年13892万人,增到了4倍多,享受待遇的人数由2001年的24万人增长到2011年的265万人,增长了近11倍,这两个数据都说明我国的生育保险有了巨大的发展。然而,我国生育保险中享受待遇人数仍然比较少,到2011年,参保人数为13892万人,而享受待遇的人数仅为265万人,享受待遇人数占参保人数的比例仅为1.9。其中,非正规就业妇女、农村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依然没有受到承认与保护。

(三)不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无法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

由于生育保险制度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使得生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女性公平就业。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确保男女两性的平等就业权,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大趋势,针对于目前女性受到的就业歧视问题,我国相关政策法规陆续出台,其中很多是指造成女性就业障碍的生育产假问题。生育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基金,而企业的趋利性是不可以改变的,为了减少女性生育保障给企业带来的人力、财力的消耗,很多企业尽量少招收或不招收正式女性员工来规避支出;还有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招用女工时,刻意规避其生育期;更有个别企业私自规定工作期间不准怀孕、生育,否则解除劳动合同。这都侵害了女性平等就业权,不利于女性就业。要想真正保证女性能获得平等的就业权,就要使生育保险制度摆脱性别中立的思想框架,将社会性别机制引入生育保险政策的制定过程。

(四)男性生育角色被忽视,生育责任强调不足

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使得女性在人口再生产过程中扮演着比男性更重要的角色,同时她们在这一过程中也是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弱势对象。因此,长期以来生育保险制度都强调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作用,成为生育保险的对象,而男性在生育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往往被人们所忽视。除了生育假期外,我国绝大多数省份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都是给予母亲的,父亲基本上享受不到,这对于妻子没有工作的家庭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丈夫所在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基金,丈夫也就参加了生育保险,但他却因妻子没有工作而无法享受保险。大多数人认为,生育仅仅是女人的事情,作为丈夫或父亲的男人无须承担太多责任。目前我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很少从男性责任的角度来考虑生育保险和生育行为,这些不仅不能改变传统的性别分工,而且从制度层面加强了这一分工,使女性承担了绝大部分的生育责任,强化了“生育是女人的事”、“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观念,不利于从公平公正意义上全面维护妇女的权益。

三、建设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生育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实现生育保险政策的性别公正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生育保险政策中还存在着很多性别盲点,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政策的制定、执行与评估缺乏社会性别视角,因此必须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在生育保险制度建设中将社会性别观念纳入主流,增强政策制定者及执行者的性别敏感能力,使他们在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注意到性别之间的不平等与女性的特殊需求,采取措施与行动来推进性别平等,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二)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全民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作为对女性为主承担的人口再生产社会价值的社会补偿机制,理应具有普惠性和均衡性,理应体现社会保险法覆盖全民的基本原则。当前,应根据我国经济所有制结构、人员就业形式、职工队伍构成等发生的深刻变化,逐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分阶段将农民工、个体从业人员、家庭雇工等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使生育保险真正惠及全体职业人口。虽然现有的职业女性保险在鼓励妇女就业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生育不只是职业女性的事,而是所有女性都承担的社会责任。因此生育保险不应只针对职业妇女,所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都应有权享受。建立全民生育保险将是制定生育保险制度的终极目标。

(三)科学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建立企业参与保险激励机制

首先,要确定合理的基金收缴比例,在保障妇女生育权益的前提下,减轻企业负担,可以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管理基金的收支。其次,将生育保险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使得企业能监督到基金的使用,对未执行生育保险的企业进行法律规制。企业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主体,其参与生育保险的积极性是这项社会政策成功的关键。建议对女性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继续聘用产后女性的企业,给予经济补偿,从而彰显生育保险制度减轻企业生育负担、促进女性平等就业的政策成效,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福人民作出新的贡献。

(四)肯定男性生育角色,强化男性的生育责任

传统观点认为,生育是女性的责任,因此各类生育服务的对象也只局限于女性。其实,生育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人口再生产,把繁衍后代、推动社会前进的责任压在女性身上是不合理的,男性在人口再生产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享受生育保险不能仅仅以参保女性为对象,而应以家庭为单位,将妇女的生育看作是家庭人口的再生产,参保者无论男女,都有同等享受生育保险的权利。父育假不仅仅是男性实现生育责任的体现,同时也是男性生育权利的体现。男性有权利也有义务承担育儿责任。从法律上肯定男性的生育角色,这有利于男性在生育过程中和抚育孩子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有利于母婴的身心健康与家庭和睦。

作者:金晓娜 单位:中华女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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