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的外部环境
1.地方化不当干扰法院的人事、财政等都不是独立的,又何谈独立的话语权,而所背负的“大局意识”、“服务地方发展意识”也成为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的幌子。法院裁判不可避免地会掺杂行政化、地方化色彩,顾全的是地方化利益。2.媒体的错误导向部分媒体缺乏行业自律,故意渲染或剪接案件情节,甚至在案件审判之前就发表对案件的看法,而民众据此形成的认知又是感性的,很容易受到媒体左右,一旦媒体导向出现错误,波及面很广。3.信访机制存在隐患其一,法院作为信访化解机关,占用了大量资源,职能由裁判机关错位成维稳机关,且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否认并改变自己所作裁判,又何谈司法公信力。其二,造成了“信访不信法”的恶劣影响,负责信访化解的相关主体为维护稳定会寻求快速化解,在该情势下,事情该怎样解决并不重要,事情得到解决才是最重要的,使司法权威及公信力濒临崩溃边缘。
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建议
在内外部环境的影响下,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堪忧,为真正实现法治化国家,必须构建公信力的制衡化环境。
(一)推进司法内部环境的制衡
一方面,改革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对于承办法官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要主动、充分听取其意见,并实质加以讨论,以投票决定,同时,签字备案,实行豁免权制度,避免一言堂现象。另一方面,加强职业化建设,严把入口关,不断加强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的培训,为案件的质量提供根本保障。
(二)推进司法外部环境的制衡
1.追求外部独立,排除不当干扰实现法院体制上的独立,才能实现话语权上的独立。同时,要准确定位司法机关,维护稳定是所有国家机关的职责,但并不意味着要放弃、违背法律,不应以“维护稳定”的幌子胁迫法院枉法裁判。只有真正维护了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稳定,枉法裁判换来的只是某个部门、某个团体的稳定,并不是真正的稳定。2.规范监督机制其一,严格检察院抗诉条件,法院也应建立对抗诉权滥用的制约机制,如对抗诉质量实行通报制度。只有权力相互监督、制衡,才能防止一个权力对另一个权力的侵犯。其二,树立危机意识,杜绝任何不规范审判行为的出现,并充分发挥网络评阅员的作用,建立网络舆情收集机制,能动处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防止报道出现偏差,如及时提供正面信息,将最真实的情况通过最权威的渠道发布出来,从而大大减少网民自发组成群体来对法律施压的几率。另外,媒体应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发表评论时要实事求是,并表明是自身观点,仅供参考。3.司法职能归位其一,要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宣扬“调的基础是是非分明、调以判为后盾”的观念,当判则判。其二,改革信访机制。既然成立了信访局等部门,那么化解信访就是其专门职责,而不是作为转送、交办信访事件的中转站,并有成为指挥法院的部门的嫌疑,法院也不应承担信访化解,否则两者的地位颠倒了。法院的职责就是依法裁判,若如当事人不服,可启动上诉、再审等程序,若来院信访,则法院唯一职责就是出具详细的释明函,当事人仍旧不服时,法院并不负责化解,只需将相关材料提供给信访局等部门即可,即只是提供材料的端口,不是化解信访的最终端口。
作者:郑本香 黄晓明 单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