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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防御机制的探讨

1“337调查”之数据分析

1.1自1972年第一起“337调查”至今30多年的时间里,美国发起“337调查”的数量每年各有差异,但总体而言处于增长趋势。根据统计数据发现,其中一共有两个增长的高峰期,一个是1976-1988年,另一个则是2000-2013年,在2000-2013年间的增长更加明显。在2011年的“337调查”高达69起(见图1)。到目前为止,美国“337调查”涉案国家(地区)达65个,中国大陆、日本和中国台湾一直是美国“337调查”的主要涉及对象。在1972-2013年美国发起的903起“337调查”中,涉及上述三地的案件分别达196起、199起和237起,其中对台湾的调查总量最多。2011年,美国共发起“337调查”69起,为历年之最,其中涉华数量继续维持高位且与2010年持平;2012年,美国发起“337调查”40起,相对于2011年有很大的回落;同样在2013年调查数为42起,与2012年的调查数相差无几。如图2所示,在2013年的统计发现,美国“337调查”的前五位涉案国家(地区)分别是中国、中国台湾、韩国、日本、中国香港。发现美国“337调查”地区都处在亚洲地区。1.2国内遭遇“337调查”分析从1986年的第一起开始,截止到2013年底,我国一共受到美国“337调查”196起。统计的2001-2013年的数据发现,美国启动的涉及中国的“337调查”中,案件总数为182起,案件状态为终止的共计153起,案件正在调查的有29起。近年来针对中国发起的“337调查”越来越多,其频繁程度超过了以往任何涉案国家,数量迅速增长大有后来居上之势,特别是2002年以后,更是成为“337调查”的头号涉案国家———2010年打破了在我国调查案件数不超过20起的记录,在2011年更是达到了一个调查顶峰———27起。2002-2013年中国是遭受“337调查”最为严重的国家(见表1、图3)。目前,机械、电子和轻工是美国“337调查”的重点。其中,涉及电子产品的最多,在美国“337调查”中占比达到40%;机械、轻工产品也居前列,占比均超过20%。不过,在20世纪80年代,机械和轻工产品的涉案率一直遥遥领先于电子产品;但之后,随着各国出口产品技术含量的不断提高,电子产品的涉案比例开始逐年增大。2001-2013年,美国启动的涉及中国的“337调查”中,案件状态为终止的数据,从涉案产品来看,我国电子工业类产品是“337调查”重点涉案对象,其次是机械工业和轻工业。涉案行业案件数居前列的是电子工业(84起)、机械工业(28起)、轻工业(25起)、化学工业(6起)、医药工业(5起)。专利侵权是美国“337调查”的最主要的申诉理由。在美国发起的“337调查”中,单独以专利侵权为由启动“337调查”程序的案件约占美国“337调查”总数的75%以上,如果再加上共同以专利侵权及其他类型侵权发起的案件,则占比接近90%。根据2001-2013年的统计数据发现,美国启动的涉及中国的“337调查”中,案件状态为终止的数据,案件数居前列的诉由是专利侵权(138起),其次是商标侵权(13起)、不公平竞争(6起)、著作权侵权(5起)、商业秘密侵权(3起)。根据以上的数据分析发现,我国遭受的“337调查”有以下特点:涉案企业数量越来越多(占美国同期发起调查总数的39.48%);涉案行业范围越来越广;涉案频率越来越高。另外,外国企业往往结成产业同盟,对我国整个行业或主导企业提起专利诉讼,对我相关产业发展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

2“337调查”之原因及应对策略

虽然美国贸易法337条的合法性仍备受争议,但经过GATT专家小组两次审查仍未被废止,就可以预见此项法令在近期内仍存在并在未来还将会发挥有力的作用。同时,美国国内受金融危机影响市场贸易局面仍不乐观,新贸易保护主义随时有可能有进一步的行动,美国政府在未来存在进一步大量使用“337调查”来阻碍外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从而保护本国企业。鉴于美国贸易法337条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的重要阻碍,所以我国应当给予一定重视,应当采取一系列相应的防御机制应对。2.1完善立法完善立法包括对外、对内两方面。对内立法主要是在知识产权方面,扩大保护范围。由于我国此领域的立法时间较晚,虽然随着市场的发展进行过一定的修订,但由于贸易方式与范围的快速变化,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仍需要完善,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此外,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也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进行保护。我国应当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337条款是美国用来保护其国内企业的法律,我国也可以在立法上制定相关保护法律。对外立法策略。除了完善国内立法外,也应当完善对外贸易法。我国的《中国对外贸易法》于2004年修订完成,其中的第29条中有相关规定,但对于认定侵权行为的标准、发起调查、作出决定等实体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都没有提及,所以可以增加一些细化的规定来保护我国产业,应对美国的贸易壁垒。同时,在执法方面,也应当扩大执法范围,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外贸救济法律架构。2.2企业积极应诉“337调查”随着我国企业对美国“337调查”程序的熟悉,在应诉的时候也就更加积极,分别从诉前、诉中、诉后三个阶段进行,包括诉前防范、应诉策略、诉后总结。诉前防范首先是我国企业应当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进入美国市场之前,做好充分的调研,找出自身产品的创新处,有效地规避“337调查”。同时加入企业所在行业的商业协会,发挥协会优势,避免信息不对称。在应诉中由于337法律美国占有一定的主动权,所以我国企业在应诉时的律师团队应采用中西合璧———专业水平高的美国律师和在资料搜集、翻译方面有优势的中国律师;同时借助行业协会和政府的力量,在整合资源共享证据的同时分摊应诉费用。最后在诉后及时总结,如果确实侵权且需支付巨额费用则应主动放弃,力争和解并及时总结经验。2.3成立反“337调查”协会中国反“337调查”协会可由我国政府出面,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反“337调查”协会,负责相关事宜,大致事项如下:①根据历年的相关数据,建立相关动态数据库,有偿提供给有需求的企业使用,同时也为进一步的分析报告提供相关基础数据资料。②负责对每一年度全国各企业接受“337调查”的相关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定期提交调研报告。③定期召开全国性反“337调查”总结大会,邀请各行业的相关负责人和一些有代表性的企业及法律人士参加。④对接受美国“337调查”的中国企业给予相关法律和经济援助。行业专属反“337调查”协会与国家反“337调查”协会不同,行业专属反“337调查”协会更专注于与本行业相关的反“337调查”情况,收集的资料更系统、专业。为本行业的相关企业提供更为专业的相关报告。2.4建立动态专利数据库中国很多企业的产品在进入美国市场之前,是没有完全了解这项产品所利用的技术在美国是否被别人申请专利,或者在美国有相似的专利。中国近几年尤其是在电子产品领域遭受到的“337调查”占了很大的比例,作为这种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能够构建一个动态专利数据库,就可以随时了解和掌握某项技术的发展动态,以及准确地定位自身产品的技术走向,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规避“337调查”所带来的风险。该数据库可由中国反“337调查”协会组织相关领域人员进行开发与维护,有偿提供给有需求的企业使用。其中所包含的模块可有以下几项组成。基础数据:包括每年(甚至每月每季度)的“337调查”的数目、企业名称、调查持续时间、调查事项、调查结果;相关案例:定期总结出一些典型的胜诉或者败诉案例,即为一些典型企业典型事件的全过程,为行业各企业遭遇“337调查”提供参考;趋势分析:对相关数据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总结出相关趋势,为下一周期相关企业的发展提供建设性建议。

作者:方婧 毛茜 李贞贞 单位:华中师范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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