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一个陈旧但却令每个法律人非常关注的问题,近二十年来,执行难一直是中国司法的难以承受之痛,其已不再仅仅是一个具体的司法问题。何谓“执行难”,原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认为,执行难是个历史范畴中的概念,其本身即是一个执行过程或者司法过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执行人员所指的执行难即狭义的执行难,是执行人员在执行个案中,因某种来自于内部或外部的非法对抗执行的行为,而使其不能实施执行行为或实施的执行行为不能继续进行的执行过程,其外在表现为“四难”,即中央11号文件中所提到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但是人民群众更多地在广义的意义上使用“执行难”的范畴,即无论是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或是因法院执行不力,还是因社会因素(如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所造成的生效法律文书难以实现,客观上说,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执行即不可能,说是“困难”丝毫不为过,那么这就注定了“执行难”不仅是“司法第一难”,而且是司法自身无法最终解决的困难。但执行难,难在法院身上,当然要通过法院自身的改革解决,而难在其他方面,还是要通过法院的努力去解决,所以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法院是处于排头兵和主力军的位置上的。而能动司法的提出为人民法院化解“执行难”提供了契机,为构建良性执行工作机制提供了一种全新理念。根据2009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关于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维护法制权威和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统计显示,十年来,全国法院共执结民事案件1936万余件,每年民事案件的执结数量占执结案件总数的比重一直居高不下,平均为79.23%,远远高于其他各类执行案件。十年来,全国法院民事案件的总执行实际到位率为42.97%,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是案件数量在急剧增加,另一方面是实际执结案件数量却徘徊不前,这不但导致执行积案数量越来越多,而且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英国法学家梅因就认为,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为此,构建良性执行工作机制是人民法院解决当前执行难题的迫切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是社会追求文明进步的需要。王胜俊院长认为“从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现实国情来看,能动司法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能动司法要求法院积极参与规则的正当性拷问,对立法权进行修正与平衡,要求法院转变司法理念,创新司法理论,对司法权进行自我修正与革新①(邓俊明《能动司法的三个向度》),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破解执行难的道路上,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积极辐射司法管理职能,紧密依靠党委协调,横向对接综治机制,积极推动执行工作改革,创新执行方法,穷尽执行措施。
一、坚持能动司法,构建以审执结合为主,国家补偿为辅的救济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原告方所遭受的伤害很大,申请执行人都将希望寄托在人民法院的执行上,而实践中该类案件执行难度较大,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赔偿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被执行人时他们对判决履行的能力受到极大的限制,因为刑事被告人已被剥夺生命或因服刑已经丧失了履行判决的能力,且刑事被告人或侵权人为农民的比例相当高,其日常收入本身较低;(2)赔偿标的数额较大;(3)被执行人及其亲属不愿意配合法院执行或代为履行;(4)审判阶段忽视对财产的查明情况,忽视对被告财产的举证材料,延误财产保全的先机。解决此类问题不仅仅需要靠法院做好审执衔接工作,更需要法院做好横向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构建以审执结合为主、国家补偿为辅的救济机制。(1)积极与司法行政机关协调配合,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向被告人的服刑劳改阶段有效延伸。刑事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履行相关的赔偿义务,并不意味着从此丧失了履行义务的可能。事实上,在服刑劳改阶段,如果能够把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与罪犯(刑事被告人)劳改期间的减刑、假释考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附带民事诉讼执结率低的问题将得以大大缓解。实践中,罪犯(刑事被告人)在劳改期间得以减刑、假释是由于其能切实地认罪伏法。而将其对附带民事诉讼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作为其切实认罪伏法予以减刑、假释的重要条件之一,不但能够促进罪犯(刑事被告人)积极进行劳改,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附带民事案件判决的执结率。(2)对于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国家应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补助,即给予被执行人适度救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频发,国家在维护社会稳定的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此类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一旦在法院不能满足实现其债权时,就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如上访,而若由国家给予适当补助,既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基本需求,又能缓解人民法院的压力,起到“疏导”的效果。笔者所在地的政法委在缓解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上,通过协调设有专项救助资金用以发放给一些无法得到赔偿的权利人,事实上起到了较好效果,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二、坚持能动司法,扩大执行联动范畴,初步形成执行威慑机制。
法律哲学认为,强制执行之存在,就是要通过自己的存在,否定自己的存在,这就意味着强制执行的目的是震慑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使强制执行成为不必要,而执行威慑机制恰恰为此提供了实现途径。执行威慑机制是指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增加被执行人责任、提高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成本等途径,增强强制执行对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和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人的压迫力、约束力和追及力,促使其自动履行债务,从而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的法律机制。②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正式以立法的形式进行了确立,是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直接依据和有力保障。当然,新修改的民诉法中对执行威慑机制的规定较为粗放,但这种粗放更加呼唤人民法院应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摸索建立执行威慑机制。不断扩大执行联动机制范畴、提高执行联动机制运行效率是目前较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执行难在中国已经成为社会问题,社会问题就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解决,尤其要依靠目前的行政力量,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作用。通过近几年的实践,人民法院在通过加强与公安车辆管理、出入境管理、建设、国土、房管、工商、税务、银行、证券等职能部门的联动后,增强了各管理机关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的共同制约、惩戒力度,加大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债务的失信成本,最终促使其履行债务,起到了执行威慑作用。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出发,增加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债务的成本,其实际效果可能比罚款、拘留的效果更好,如限制被执行人投资、经营、置产,暂停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候选人等资格,限制其职业准入等方式。为此,人民法院应当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协调各部门关系,坚持执行联动机制,深化执行联动制约措施,扩大执行威慑效果,从而达到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化解执行难的效果。
三、坚持能动司法,强化审执联动,形成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
上文说过,法院因素造成的执行难,必须靠法院内部的改革解决,而非执行人员因素造成的执行难,也不能由执行局单打独斗。能动司法的理念的提出,为法院内部的改革提供了鲜明的指导方向。化解执行难的最直接的途径就是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或确保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在审判阶段就已经得到较好处理,为强制执行打下基础。(1)建立大调解格局,将纠纷化解于诉前。全面整合纠纷解决资源,人民法院通过建立大调解机制,将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结合起来,调动一切可用因素,采取综合手段把纠纷处理好、解决好;畅通民众诉求表达渠道,矛盾纠纷解决的前提就是诉求表达渠道的有效畅通,通过大调解机制,将为民众提供更多的便宜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积极主动的调解方式方法,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工作触角的延伸,主动排查社会矛盾,及时报告疑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沟通、早化解,以保证调解工作“以防为主、调防结合”战略预期的有效实现。(2)立、审、执相互配合,前移执行工作重心。严格履行风险告知提示,立案人员应对每个案件认真审查,不仅要告知审判程序中风险告知,还应告知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风险,防止因执行不能而出现的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不满现象;强化保全程序,为有效降低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应找准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相结合的切入点,积极主动引导当事人行使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防范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的可能,保证了案件审理后得到顺利执行;强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查明被告人财产环节,实际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能否执行取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过程的各个环节的诉讼机能是否得以充分发挥,在查清犯罪事实和所造成的损失后,法庭应将调查重点转移到对被执行财产的调查上来,为强制执行提供线索。
四、坚持能动司法,创新执行方法,全力息诉止纷。
“有法者尤贵有其人”。执行队伍综合素质的高低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执行公正高效权威的实现,决定着执行难破解的主体力量。笔者套用当下司法界一句话:能动司法,执行人员大有作为。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速度日益加快,执行案件日益复杂化的今天,执行人员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积极创新执行方式方法,要着重掌握平衡的司法技巧,积极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司法执行。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社会价值。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的因素,变利益冲突为利益兼顾和利益共享,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1)穷尽财产查明方式。当今公民财产日益多元化,执行人员不应只查明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屋、车辆等信息,还应该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担保物权、股票、基金、电子理财产品等隐匿信息。(2)加大和解力度。近几年,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和解方式已经从被执行人分期分批支付或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债权,到今天和解方式多元化,如“放水养鱼”、以物抵债、以劳抵债、债权转股权等,执行人员充分发挥了司法能动性,顾全大局,即满足申请执行人债权,又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发展。
作为基层法院的执行干警,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化解执行难问题上积极发挥了主体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离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还任重道远,不过笔者坚信法院在能动司法的指引医学论文发表下,通过全社会的配合和参与,一定会建立良性执行工作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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