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法律实践当中却体现出了特定的相关性,对于具体案件的审判,综合参照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有利于进一步保证法律实践审判的合理性,对于我国法治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入有着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文章以此为出发点,谈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异同,并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以期为相关领域深入研究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关键词]民法原则;民法规则;相关性;差异性
社会发展至今,法治化建设的完善力度始终在不断提高,民法理论作为推动我国法治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其构成的两大主体部分即是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两个部分的概念独立,但是共同奠定了我国民法理论的基础,所具有的差异性与相关性不容忽视。从司法解释的原理来看,民法原则本质上就是基于经济基础特征对于民法本质的体现,借此对民事行为与抽象价值等进行判断;而民法规则则是由法律相关构成要件与后果所共同组成的规则体系,相对而言有着具体的解释,但从范围上看却不及民法原则的适用性强,民法规则仅能够作用于特定的领域①。由此可见,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因同属民法理论而决定了两者之间的必然相关性,同时也因差异性的存在成为了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相互补充的优势,对于民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差异性
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是民法理论的两大组成部分,也是民法实践的重要基础,但不同的概念与不同的实践决定了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在法律应用中的差异性,通过分析本文认为这种差异性主要表现在范围、应用方式、作用效果和内容方面。(一)应用范围的差异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不同的使用目的决定了两者内容之间所具有的差异性。对于民法原则来说,原则的构建旨在保证民法理论与实践的合规,然而民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较高,民法原则仅仅能够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给予大致的处理要求,相对来说具有较强的概括性和抽象性,这样一来,民法原则也就具有了宽广的应用范围,对于所有民事案件的审判与民法实践都可以基于民法原则来进行②。相比之下,民法规则作为一种硬性约束,也就具有着特定的规制内容,只有针对具体的民事案件与民法实践需求的时候才能发挥出相对应的民法规则的实际效用,因此更适用于对具体民事行为与固定民事关系的比较当中。(二)应用方式的差异在民法实践中,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有着不同的应用方式。民法原则在使用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案例的不同而产生差异性的适用,通常情况下,在民法原则适用度较高的前提下能够充分发挥出民法原则对于个别特殊案例的有效指导作用;相比于民法原则,民法规则的应用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可根据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应用与之相对应的民法规则。可见,民法规则的应用,就是对特定事实的司法解释,基于民法规则所规定的事实具有良好的实效性,因此民法规则的应用成为了解决民事案件的最常用且最有效的办法③。倘若民法规则不能对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则审判中民法规则的效力也就无从发挥。(三)作用效果的差异民法理论是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重要依据,鉴于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具有着一定的差异性,决定了对于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民法规则所具有的限制性,尽管如此,对于法律的实践,依据民法规则行使裁量权显然更加贴合法律的客观性与公平性要求;相比之下,民法原则具有诸多的不确定性,一旦使用不当,则可能促使法律实践偏离正轨。(四)实际内容的差异民法原则的内容相对来说并不具体,并不需要对法律的构成要件与后果等进行严格的规定,因此民法实践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被赋予了社会价值观等相对更“自由”的内容;相比之下,民法规则由法律的构成要件和法律结果共同组成,主要针对于具体的民事案件所制定,对于审判者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性较大④。
二、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相关性
民法理论由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共同构成,并且民法理论作用于民法领域范围当中,这也就决定了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相同的适用性,而这种适用性的生成,需要建立在两者不发生冲突与矛盾的基础上,这样也就体现出了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相关性。(一)民事立法中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相关性的体现应我国法治化建设与发展的切实需要,民法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完善成为了和谐社会发展视域下的必要举措,包括物权法和婚姻法在内的民法法律在实际生活当中的应用均是为了维护特定领域的社会准则,因此民法法律的建立必须要以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作为指导。另外在法律实践当中,对于个别民事案件的审判并不会有具体的法律规则进行参考,然而法律的实践又必须要以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主,因此需要审判者结合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从高度视角对案件的详细情况予以正视,紧密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基于法律规则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着眼点进行充分考量,应用民法原则最大程度保障审判结果的合理性,进而唤起社会各界的认同,迎合社会主流价值意识导向,推动法律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的不断提升⑤。(二)民事审判中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相关性的体现社会的现代化发展,使各种民事类案件的数量和种类均在不断更新,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也在朝向多元化方向迅猛发展。而民法理论作为一种以制度形式而存在的体系,受到语言文字局限性的影响,势必难以保证能够将所有法律体系通过文字高度概括或尽意表达。这样的情况,决定了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并不会被语言文字完整记录。在民事案件审理时审判者的自由裁量权便由此生成,以现有的法律理论作为基础,以此为参考结合有理有据地价值衡量决定审判结果。但这种自由裁量权并非能够无限扩大,审判者亦需要严格依据民法理论当中的法律基础对案件进行审判,一旦审判过程及结果脱离了民法理论基础,那么也就等于越权⑥。可见,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在法律当中存在缺陷成为了必然现象,对于民事案件的审判,也就需要依赖于审判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时还需要通过法律对审判者的自由裁量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以此方式最大程度保证立法的完善性,为法律体系的建设厘清方向并指明目标,以保证所有案件审理能够有法可依。(三)民法精神中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相关性的体现作为法治国家,我国法律体系的精神内涵始终将核心定位于对正义的追求和人性的解放,前提则需要通过对社会道德守恒定律的宣扬,对人们的思想行为起到必要的约束和规制作用。从民法角度来看,其精神定位亦同我国其他法律体系一样,法律的意义也都是为了通过法律武器对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是对于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更需要切实符合社会主义的法制观念,在此基础上将审判结果作为教育素材而对社会起到一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避免人们再次发生类似的案件,净化社会环境并引导人们行为的合法化。因此,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相关性作用于民法精神当中,即在于民法理论所倡导的正向社会价值观与社会主义生活,通过民法实践将民法精神传播,在民法应用中调动起社会对民法精神与价值的高度认同,从而规范社会的正向价值观,发挥民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积极作用。
三、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关系
从上述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差异和相关性能够看出,两者既关联又互补,尽管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但却具有着相同的维护民法权威并保证民法实效性的重要价值。从本质上看,民法的基础与核心定位在民法原则上,民法规则一旦不足以为解决问题提供有价值的支撑时,民法原则便得以实现其价值。民法原则在缺少民法规则的情况下具有着更高的适用性,应用于民事案件的审判,并不是一种毫无约束的章法,也不是完全基于审判者主观意志的实践,而是需要将民法原则当中的价值、内涵同审判者内化了的民法原则进行高度整合之后构建出新的法律要素并直接对法律结果负责,以此为无形规则形成对案件的审理机制与实践⑦。另外,民法规则涵盖着法律要素与法律后果,对于民事案件的解决具有着直观的参照,但结合诸多实践案例能够看出,并非所有案件依据民法规则解决之后都能够产生恰当的结果,因此也就有必要还原民法原则的辅助地位。对此,有学者提出对于民法规则的补充应当以诚信原则为核心,在推动民法理论不断趋于完善的同时进一步修正民法规则的实际功能。法律体系的构建实为一项无止境的工程,所有法律条款的完善仅仅是相对而言,社会越发展,则民事案件的复杂性也就越高,法律条款当中的不完全性也就会因此暴露。为了保证民事案件审判的科学合理性,将不完全法条整合形成优势互补成为了关键举措,唯有推动法则之间的相互深化补充并辅以民法原则的填补,才能建构有效的法律网络,杜绝法律偏私等行为的产生。民法规则很难保证其范围能够覆盖到所有的民事案件,民法原则的制定又不仅仅是为了扩充民法规则的范围,同时还对民法规则起着必要的限制作用。可见,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基于差异性和相关性构建了其特定的关系,尽管概念不同,但无论是差异性还是相关性,均成为了确保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两者相辅相成的重要组成。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理论体系作为我国基本法,是解决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构成民法理论体系的两大部分即包括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两者之间的差异存在具有着一定的必要性,但也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使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互补拥有了各自更为鲜明的优势。作为民事法律的基础与灵魂,民法规则实际上就是对民事法律与具体行事准则进行约束的规章,对所有民事案件的处理和解决方式,在民法规则当中都有着具体的解释;而民法原则所起到的作用更显抽象与宏观,补充并限制着民法规则,为民法理论与实践的科学合理性贡献着重要的力量,也借此突出了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因此,在民法实践当中,有必要对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相关性予以正确地认识,并通过对此领域无限深会计类期刊入地研究推动我国民法理论的进一步完善,推动我国法治化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彭行方 单位: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