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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贤能政治之意义与限度

按儒家的理解,治国过程既涉及贤与能,又需要循乎一般规范或普遍之道,二者彼此关联而又相互作用。《孟子•离娄上》载,在谈到为政过程时,孟子指出:“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为政不因先王之道,可谓智乎?”规矩、六律作为准则,规定了应当如何做,同样,仁政作为先王之道的体现,也蕴含着治国的程序。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孟子将“道”与规矩联系起来,从而赋予它以普遍规范的意义。“仁”首先表现为道德理想,规范则关乎政治实践的操作活动和规程。在这里,与仁政的道德理想相涉的贤德与如何行道(如何按道而行动)的能力,呈现了一致性。在儒家看来,规范的制约并非仅仅表现为形式化的理性操作。以治国过程而言,其中所运用的规范,往往与道德人格相联系。《孟子•离娄上》谓:“规矩,方圆之至也;圣人,人伦之至也。欲为君,尽君道;欲为臣,尽臣道,二者皆法尧舜而已矣。”规矩本来是工匠测定方圆的准则,引申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圣人则指完美的理想人格,作为完美的人格形态,圣人不仅包含内在的贤德,而且具有安平天下的能力。我们从《论语》中已可看到孔子对圣人的以上理解:“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博施于民而能济众”显然已不限于内在德性,而是同时关乎治国平天下的经世能力,以此为圣人的特点,表明圣人以相关的品格作为其题中应有之义。孟子将圣人与规矩加以对应,其中蕴含如下含义:在“为君”、“为臣”这一类政治实践中,行为规范可以取得完美人格的形式;或者说,完美人格能够被赋予某种规范的意义。当圣人成为效法对象时,他同时也对如何“为君”、如何“为臣”的政治实践具有了范导、制约的功能。以完美的人格(圣人)为政治领域的存在形态,内在的贤德与体现于“为君”、“为臣”这一类治国活动中的能力进一步呈现了内在的关联。

把完美的人格引入治国的政治实践,既意味着确认贤德在政治实践中的作用,也在一个更为实质的层面肯定了“贤”与“能”的内在关联。如前所述,“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包含着“贤”与“能”的区分,这种区分如果过于强化,则在逻辑上蕴含着二者导向分离的可能。以既“贤”且“能”为政治实践主体的品格,其内在意义之一似乎在于为避免导致以上分离提供某种担保。由以上观念出发,儒家对自我的修养予以了相当的关注。就个体与天下、国、家的关系而言,儒家首先强调个体的本位意义:“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①。身或个体的这种本位性,决定了修身对于平天下的重要性:“君子之守,修其身而天下平”②。平天下属于广义的政治实践,修身则是个体的道德完善;以修身为平天下的前提,意味着政治实践无法离开以贤德等现实表现出来的道德之制约。基于贤德在政治实践中的作用,儒家对善政与善教的不同特点作了考察:“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③。“政”侧重于法制,“教”则侧重于教化。法制的实施,对人具有震慑的作用,使人惧怕而行为谨慎;教化则通过对人的引导,使人心悦诚服,真诚地认同、接受社会、国家的约束;前者具有强制的性质,后者则是自愿的,所谓“畏之”、“爱之”便体现了两种不同的境界。在孟子以前,孔子已区分了“道之以政”与“道之以德”:“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④。这里也涉及两种治国方式:其一,用法制约束民众、以刑律统一民众意志和行为;其二,以道德规范引导民众、以礼义统一其观念。孔子所倡导的是后一种方式,在他看来,对民众不应加以外在强制,而应注重其内心的认同和接受,通过教化可以使民众在行为与规范冲突时,内心产生羞耻感,从而真正有所触动。以上看法体现的是如下治国进路:通过培养、提升人的内在德性以维护社会的政治秩序。与之相联系,贤德在政治实践中也呈现双重意义:它既意味着为政者自身形成完美的德性进而以德治国,也表现为提升被治理者的品格,从而使其自觉合乎社会的规范。以善教制衡善政,主要侧重于社会之维,就个体而言,则有天爵与人爵之分:“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今之人修其天爵,以要人爵;既得人爵,而弃其天爵,则惑之甚者也,终亦必亡而已”⑤。天爵以贤德为其内容,人爵则涉及现实政治法律制度中的社会身份、社会等级。在孟子看来,社会成员不仅是法制关系中的人,而且也是道德关系中的存在;人爵所代表的社会等级或法制关系中的存在形态,应当以天爵所体现的道德存在方式加以引导和制约。这里儒家已注意到,仅仅以法制意义上的身份、等级为存在方式,无视或否弃社会存在中的道德面向,则将导致消极的社会后果。总之,儒家认为,仅仅关注“善”,与仅仅关注“法”,都难以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孟子•离娄上》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善”是道德的规定,“法”则泛指普遍的规范、制度;前者侧重于社会对个体的要求,所谓“责人”,后者则表现为个体对自我的要求,所谓“责己”。当然,对孟子而言,尽管二者都为治国过程所不可或缺,但“责己”或“善”似乎居于更为主导的方面。《孟子•离娄上》载:“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诸己,其身正而天下归之。”不难看到,在德性优先的前提下确认“善”与“法”的统一,构成了儒家政治哲学的主流思想。从贤与能的关系看,“善”首先涉及“贤”,法治过程则更多地与“能”相联系,与之相应,肯定“善”与“法”的统一,也意味着确认“贤”与“能”的关联。

相对于儒学,现代政治哲学似乎趋向于将私人领域与国家权力机构以及更广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区分开来。在狭义上,公共领域介于国家权力机构与私人领域之间;在广义上,则公共领域和国家权力机构都与私人领域相对。在这种分野中,道德(包括德性)常常被视为私人领域的问题,政治领域的能力则往往被理解为与国家权力机构及公共领域相关的规定。对现代的政治哲学而言,社会政治领域中的实践活动,主要表现为一个按一定规则、程序而运作的过程,其间固然需要运用能力,但并不涉及品格和德性的问题:后者仅关乎个体性或私人性的领域。然而,如前所述,从贤与能的关系看,贤德与能力都内涵二重性:贤德既呈现为个体性的德性,也具有社会及公共的指向;同样,能力既服务于社会政治及公共领域,又是个体所具有的内在力量,并与个体自身德性的提高相关。贤与能的以上关联,一方面表明私人领域与社会政治以及公共领域无法截然分离,另一方面也决定了社会政治以及公共领域的活动无法离开个体的品格,包括其内在贤德。社会政治的运作无疑需要体制、规则、程序,但体制以及政治活动的背后是人,体制的合理运作、政治活动的有效展开,离不开其背后的相关主体:正是政治实践的主体,赋予体制以内在的生命,并使实践活动的展开成为可能。作为具体的主体,人既需要具备相关的能力,也应当有道德的素养,从宽泛意义上的仁道、正义,到与权力运用相关的清廉、自律,等等,这些内在的品格或贤德在不同的层面制约着政治领域的活动,并从一个方面为体制的合理运作提供担保。

广而言之,体制的合理运作、政治活动的有效展开不仅关乎实践主体的内在品格,而且与处理主体间(人与人)的关系相关。在谈到礼的作用方式时,《论语•学而》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点:“礼之用,和为贵”。儒家所说的“礼”既指普遍的规范体系,又包括社会政治的制度,孔子推崇备至的周礼,便兼指周代的社会政治体制;“和”则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体现于交往过程的伦理原则:从消极的方面看,它要求通过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沟通,以化解紧张、抑制冲突;从积极的方面看,“和”则意味着主体之间同心同德、协力合作。礼本来首先涉及制度层面的运作(包括一般仪式的举行、等级结构的规定、政令的颁布执行、君臣上下之间的相处等等),但孔子却将这种制度的运作与“和”这样的伦理原则联系起来,强调礼的作用过程,贵在遵循、体现“和”的原则,这里已有见于体制之后,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制的运行过程,离不开合理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和”的原则达到彼此的相互理解与沟通,从而消除冲突、同心协力)。质言之,制度(礼)的作用过程,需要道德原则(和)的担保。孟子同样对“和”予以了高度的重视,从其“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的著名论点中,便不难看到这一点。如果将贤能政治作为社会政治领域中的一种治理模式,那么,这种政治模式的根本特点就在于将注重之点放在政治领域中的人以及人的内在贤能之上:通过“选贤与能”,让有能力和德性的人处于政治管理的不同岗位,由此为政治实践的展开提供担保。

如上所述,传统儒学区分“贤”与“能”,强调“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尊贤使能”,试图由此形成“贤”与“能”之间相互制衡的格局。然而,从逻辑上看,“贤”与“能”的这种分野,似乎将导致德(伦理)与政(政治)的分离:政治领域的治理仅仅与能力相关,社会荣誉则归于贤德,治世之能臣与道德之贤人分属于不同的领域。尽管前面已提到,儒家对政治实践的理解以肯定道德作用为内在特点,其强调人格(圣人)的规范性,也包含扬弃贤能分离的意义,然而,“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尊贤使能”的观念却在逻辑上蕴含以上的分离,二者存在某种内在的张力。就现实的形态而言,政治中的人作为具体的实践主体,总是既有能力的规定,又有德性之维,二者都制约和影响着政治实践:“在职”需要贤德,“在位”也离不开能力。政治实践的主体在体制运作与治理过程中的作用,乃是通过“贤”与“能”的统一而实现的。以既“贤”又“能”者作为政治实践的主体,无疑有助于体制的合理运作和政治领域治理活动的有效展开。然而,这一视域中的贤能政治,本身并不能与政治体制相分离。首先,如何能够使既“贤”又“能”者走向政治实践中心或成为政治领域的领导者?贤能者固然是比较理想的政治实践主体,但仅仅凭借其自身的“贤”与“能”,并不能保证他们一定成为政治领导者:这里显然需要体制层面的担保。唯有通过比较完善的体制设计以及相关的程序运作,才能为贤能者登上政治舞台提供前提和条件。在这里,形式层面的体制、程序与实质层面的主体品格(贤能)并非互不相关。就政治运作的过程而言,贤能者在成为实际的政治领导者以后,往往面临着如何避免自身蜕变的问题。“贤”与“能”作为人的内在品格,并非永恒不变,权力既可改变社会,也可以改变权力的掌握者。如历史过程一再表明的,权力如果失去监督或制衡,便常常会导致腐败。贤能者在成为政治权力的拥有者之后,也可能发生类似的变化。正如贤能本身无法担保贤能者走向政治中心一样,贤能本身也难以保证贤能者永远保持“贤”与“能”。这里,同样需要体制的制衡:为了避免贤能者在拥有政治权力之后艺术类论文发生蜕变,体制层面的监督、制衡是不可或缺的。

作者:杨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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