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进唐山市农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由“生存型”转向了“健康型”,消费者对未来农业发展及农产品的要求不单体现在数量上,而更多地体现在质量与品种的优选上,需要更多的卫生、营养、无污染的农产品。同时,为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2003年我国就提出未来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向将是绿色农业,在保持农业高产、高效、低耗的同时,产出无毒、无害、无污染的绿色农产品。因此,当前形势的发展对农产品的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业生产技术要求有更高的突破,需要在优良品种选育、绿色循环生产等“绿色技术”上实现农业技术的创新。相对于工业企业来说,唐山市的农业企业比较少而且规模都很小,上市企业就更少,受人员与资金的限制,作为农业技术的主要需求者对技术创新的参与有限,农业技术创新还主要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主。然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往往是“自己有什么就推广什么”,而农业企业是“政府给什么项目就做什么项目”,农民则是“什么赚钱就种什么”,这就导致供求双方不能通过市场机制完成技术交易,造成了产学研的脱节,大量农业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阁,停留在科技创新阶段,无法实现农业科学技术的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就影响到了农业企业的发展和整个农业的竞争力。构建和发展农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能够打破界限,有效整合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的资源、信息和服务,通过建立协同创新机制,联合突破重大共性技术,并快速实现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的紧密结合,是解决农业科技与产业发展脱节问题的重要举措。唐山市首先在农业领域开始了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步伐。2010年9月,唐山市迁西县板栗研发中心、河北省板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联合17家板栗生产基地、相关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成立了河北省板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总体来说,唐山市农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建设才刚刚起步,尚未形成规模,为提高唐山市农业的整体竞争力,其他农业领域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的步伐还有待加快。
2推进唐山市农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的对策建议
2.1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引导和支持
农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不但涉及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还涉及农业、科技、教育、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政府行为对联盟的组建和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其中,各级科技部门负责全面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联盟成立的程序和管理办法,并围绕农业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沟通协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同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联系,做好组织推动联盟构建的日常工作。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也应当强化自身职能,积极有效地引导和支持联盟的建设,营造有利于联盟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2.2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协议
联盟成员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是各方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知识产权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保证联盟成功运行的关键。联盟协议的制定应尽量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联盟协议首先应规定联盟的目标、成员任务、运行机制以及制定与联盟运行相关的项目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联盟协议的重点则在于要对合作创新的投入、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产业化收益等问题的分配进行说明,对技术研发失败、技术泄密、市场变化等风险的控制、承担进行约定。同时,还要提高联盟成员欺诈和背叛行为的惩罚力度,以使技术创新者的利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不受侵害。此外,针对联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对协议进行补充,从制度环境上为联盟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2.3构建沟通交流平台
研发机构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农业科技的合作创新涉及投融资、技术研发、中期试验、成果转化、营销管理等多个阶段,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联盟成员间容易产生争议、摩擦,影响其技术创新的效率,切实加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有效沟通,构建沟通交流平台,是联盟稳定发展的基石。首先,建立联盟信息交流平台,通过制定情报互通、技术交流、人员交流等制度,加强联盟各方知识与经验的交流共享。其次,建立联盟合作学习平台,通过正式学习形式如讲座、报告和非正式学习形式如座谈、研讨等,加速联盟成员间创新知识的流动速度,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尽快产业化。此外,联盟还需建立冲突协调、争端处理制度,以妥善处理联盟成员间的摩擦,增强彼此的信任,最终实现技术创新联盟各方的多赢局面。
2.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科技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营造有利于联盟发展的经济环境,如引导资本市场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促进科技和金融的结合,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联盟成员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具体来说,可对农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项目给予优先或低息贷款,鼓励各大商业银行充分运用融资租赁、买方信贷、卖方信贷等金融工具支持参与联盟的运行,并增强金融政策的针对性,鼓励各大商业银行开发推广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对联盟企业给予上市融资的优惠政策,加快培育和完善科技保险市场,积极开发适合农业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以转移联盟技术创新的风险。
2.5完善财政资助、税收减免等政策
政府财政税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把有限的R&D资金向农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倾斜,完善有关农业技术创新的财政资助、税收减免等政策。如给予新成立的联盟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或奖励,加大对农业重点领域中的关键性技术和共性技术联合研发的补贴力度,并制定专项引导资金,支持联盟组建农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对积极参与农业技术创新联盟的企业获得的创新收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税前扣除或税收抵免、税收优惠的结转或追溯、加速折旧、提取技术准备金等。
2.6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农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内部要建立起监督考核机制,构建科学、全面的自我评价指标体系,就农业技术创新成果、成员贡献、成员间技术信息的交流、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协议的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估和反馈,以激励和约束联盟成员的技术创新行为,自觉维护联盟协议,并使联盟能够针对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改善联盟的管理。为确保农业技术创新方向适应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政府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益,科技部门也要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联盟的运行、管理进行监督考核。围绕联盟的发展目标和当前农业的技术需求,制定评估方案,并对农业技术成果的创新性、技术水平、应用性、产业化前景,以及经费的使用进行重点考核。农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效益比较显著的,要给予奖励;湖北职称而考核未达到标准的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要取消联盟资格,并不再享有相关优惠政策。
作者:杨艳慧 张伟 单位:唐山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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