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影子银行监管体系
目前,中国的影子银行还未有一个明确的监管部门。无规矩不成方圆,就像银行有银监会在监管一样,由于影子银行在中国金融环境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并且还带有巨大的风险,因此更加迫切地需要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监管影子银行的监管机构。制定影子银行规模统计的方式方法。可以根据目前我国涉及影子银行的机构分别成立小型监督管理委员会,然后再成立专门影子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分类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产品类型,风险防范,存款、贷款等金融数据统计工作,然后上报汇总。对于银行、信托等行业理财产品与信托产品,要在现有的监管基础之上,理清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的属性与风险特征,信息透明化,密切关注期限转换、流动性等风险及资金的流向;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中央和地方要监管分工明确,该纳入地方政府管理的要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增强监管人员工作能力,制定危机应对机制。
(二)完善影子银行机构体系
对于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监管,防范影子银行业务带来的风险,保证影子银行的独立性,影子银行业务与主营业务资金运用相分离,进一步推动大型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形成有效的决策、执行、制衡机制。明确影子银行机构或活动的准入或注册、退出等门槛要求。打破刚性兑付,允许破产,制定恢复与处置机制。例如激励性薪酬、分红如何回扣以应对资金不足的情况,业务的分割及恢复以应对某项业务的严重亏损或复苏,在机构严重亏损、濒临破产时,股东的挽救措施或主持兼并重组等的相关责任人。对于民间融资,要采取措施使之合法化,并置于监管之下,例如成立民营银行。对于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金融活动,要严厉打击,大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民间融资的高收益可能会吸引一些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内部人员参与其中,使得银行资金简介进入民间融资市场,为银行及金融机构埋下安全隐患,一旦民间融资出现问题,将会波及到相关金融机构。因此,应建立健全人员奖惩机制,定期开展培训,对于超越职业底线的工作人员严加惩罚。严格禁止内幕交易,防范道德风险。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政策等的规定,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
(三)完善影子银行风险监控机制
由于影子银行的特殊性,影子银行的数据很难准确获得,这给监控影子银行的风险增加了难度,因此,应该不断开拓创新,可以纵观监测金融风险的指标。一是建立“产品”档案管理。所有有关影子银行的产品均需登记留档,并注明产品类别、期限、年收益率、风险等级等信息;二是引入资产评估机制。聘请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估值,避免出现较大溢价发行;三是加强资金流向监控。密切关注影子银行产品的资金流向,作好记录,避免出现资金流向不明确的现象,还要尽量避免将资金投入“两高一剩”产业、房地产业等限制性行业,要将资金投入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行业;四是规范销售人员及机构的销售活动。在销售影子银行产品时要信息公开、透明,没有隐藏、谎报信息,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类型进行合理推销,提示投资者“买者自负”,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五是注意杠杆率和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风险。制定杠杆率及期限错配的容忍度,敦促经营影子银行业务的机构合理吸储放贷,并改善“以新偿旧”的经营模式;六是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监管部门及审计部门等有关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对涉及影子银行业务的机构进行检查。监控影子银行业务运作情况,并适时进行数据统计,以备风险防范和危机应对。
(四)加快经济结构转型
要想让影子银行正常发挥其积极作用,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立足国情,让市场发出正确的信号———经济结构合理、企业运营规范。进行产业内部转型升级,优化或淘汰低能、低效、高耗费、高污染企业,使各产业高效运营。经济结构转型也迫在眉睫。影子银行资金流向是多方面的,而主要资金流向之一的我国房地产业,虽然发展迅猛,但是仍存在着安全隐患。日本的房地产泡沫及美国次贷危机都与房地产业有极大的关系,而我国目前经济的发展偏重房地产业太多,虽然房地产业的发展会极大地推动其上游、下游产业的发展,但是房价上升过快、过高,已偏离其自身价值,一旦出现“郁金香泡沫”的情况,那么将会带来危机。我国有关房地产的政策,如限购令、贷款限制、房地产税等虽然从表面上能抑制房价,但还应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对住房的刚性需求。我国住房年限一般是70年,但大多40、50年左右就拆迁再建,这种浪费式“发展”也应得到有效控制。与房地产业类似,作为影子银行中的城投债其资金主要流向基础设施建设,马路几年就翻修一次,修好马路又刨开下管道等浪费式“发展”更是随处可见。由于城投债是以政府为隐性担保,投资的人比较多,如果违约,现行的政治体制下政府又不可能破产,那么损失的将是投资者。因此要加强城投债资金的合理运用、避免诸如此类的“政绩工程”,积极引导房地产等行业的资金趋向科学合理流动,避免实体经济“空心化”,使得中国的影子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立足并稳健发展。
作者:刘青 刘畅
第二篇
一、影子银行的信用生成机制
虽然影子银行和传统银行一样可以进行信用转换、期限转换和流动性转换。但其资金来源和投向还是有一定的区别。银行的传统业务为资产负债表业务,资金来源为存款、投向为贷款。影子银行的资金供给者(货币市场投资者)通过商业票据(CP)、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回购协议(Repos)等工具为影子银行提供资金。影子银行再将这些资金发放贷款或购买信贷资产包括从商业银行取得的抵押贷款通过一系列的步骤将其证券化并出售或进行抵押融资。所以,影子银行资金来源没有银行存款稳定,根据Pozsar等(2010)经济学家总结出的一般化影子银行运行流程(如表1)也可以看出,其资金的去向也比贷款更为复杂。
二、影子银行体系构成
不同国家或机构对影子银行的统计各有侧重点,学界至今还未对其构成形成完全一致的观点。Pozsar等(2010)根据影子银行的发展将美国影子银行体系分为三部分:政府支持企业(GSEs)、内部影子银行体系及外部影子银行体系。以美国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annieMae,房利美)、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GinnieMae,吉利美)和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FreddieMac,房地美)为代表的政府提供隐形担保的影子银行是证券化最早的实践者,也是机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gencyMBS)的重要参与者。此外,内部影子银行主要是在放松管制与混业经营的大环境中以金融控股公司(FHCs)的形式出现的,以贷款仓储、证券化及分销等步骤为渠道实现资金的快速循环,进一步加速与促进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最后,与内部影子银行相比,外部影子银行更趋向于一个全球化概念,贷款的发起与仓储、结构化和期限转换都在不同的国家与地区进行。典型的外部影子银行———经纪人交易商(broker—dealers)通过垂直整合证券化业务和资产管理等活动来复制金融控股公司的核心业务,拓展了影子银行的外延,加速了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改变了美国金融市场的结构。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证券经纪人交易商的资产增速显著,并促进了抵押贷款的持有由银行主导(bank-based)向市场主导(market-based)过度。此外,德勤(Deloitte,2012)出具的影子银行报告中认为美国影子银行具体应包括资产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包括agencyMBS和non-agencyMBS)、担保债权凭证(CDOs)等证券化产品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MMF)、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渠道公司(ABCPconduits)等组织形式以及回购(repos)、证券借贷(securitieslending)等交易活动。而FSB采用大口径,把“其他金融中介”都作为对影子银行的估计。总体来看,可以把影子银行体系从三个方面来划分,即机构、工具和市场,而其中的细类则可根据市场发展与监管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三、影子银行的特征
影子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打破了闲散资金仅能投资于银行存款的局面,为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多样化、回报率更高的选择,从而实现了资金的高效利用,并通过担保融资等技术的使用,使融资过程更加专业化。此外,从某种程度上看,影子银行是除了商业银行对实体经济提供资金的另一有利选择,尤其是在银行信用收缩的阶段,影子银行支持了市场的流动性与活跃性,为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而且影子银行在分流银行体系内资金的同时,也分散了银行体系的风险(EuropeanCommission,2012)。传统商业银行作为众多借款人资金的提供者和金融体系支付系统的主导者,很容易出现“银行挤兑(bankrun)”的情形。一般而言,传统银行具有的内在不稳定性和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有过之而无不及。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点是由于期限错配,影子银行也有可能出现类似“银行挤兑”的现象。影子银行通过货币市场融资形成短期的、流动性强的负债,但购买的却是信贷资产或资产支持证券等,从而形成长期的、流动性差的资产(巴曙松,2013)。如果资产方不能及时满足负债方突然的、大量的提前偿还,也会引发和传统银行体系一样的流动性风险,继而有可能引发偿付性风险,从而最终导致大量影子银行机构倒闭状况的发生。第二点是影子银行建立了内在的、高杠杆的运营方式。一方面,影子银行体系中的实体机构普遍采取高财务杠杆运营,例如贝尔斯登、雷曼兄弟的资本杠杆率最大曾高达30倍以上;另一方面过通过担保融资技术,形成以“资产扣减率”为基础的信用生成机制,这类似于商业银行基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创造。但对于影子银行而言,当外部原因造成资产价值下降时,为了满足抵押担保要求而抛售资产(去杠杆化),将会加速资产价格的下降,进而导致再次抛售,如此使得影子银行陷入反复的资产抛售与减值的恶性循环,从而面临破产的风险(徐滢和周恩源,2011)。第三点是由于监管套利和缺少央行的流动性支持,影子银行更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虽然传统商业银行也具有杠杆经营和期限转换的特征,但是除了满足巴塞尔协议对于资本监管的要求和缴纳准备金等措施之外,还受到央行的流动性支持和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从而能有效减少金融恐慌,防止挤兑现象的发生。但对于影子银行,既不受资本充足率和存款准备金等规定的约束,也无须像商业银行一样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绕过了部分监管措施。但规避监管是一把双刃剑,使得影子银行既没有“最后的贷款人”的支持,也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带给投资者对机构及市场的信心,所以,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第四点是影子银行的风险更具传染性。首先,这种传染性体现在影子银行体系的庞大和复杂程度上,影子银行既涉及各种机构,又包含众多高风险的金融创新产品和业务,是信用纵向发展与横向连接的一张大网,一个环节的错漏将对整个系统都产生巨大的影响。其次,影子银行和商业银行也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仅商业银行的部分表外业务或其关联金融控股公司都属于影子银行,其自身的资金或信贷资产也通过各种渠道间接流入影子银行,活跃了影子银行体系。最后,和银行系统的挤兑具有传染性一样,一家影子银行机构的“资产减值-抛售”模式的启动,不仅引发其他金融机构类似状况的发生,也将影响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攀升以及降低储户对银行及市场的信心。
四、中国式影子银行体系
(一)中国式影子银行的本质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到,欧美影子银行是建立在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基础之上,以抵押担保为基础、证券化为主要实现途径的信用创造体系。而我国金融市场是银行主导型,且证券化业务也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市场型金融公司、金融衍生工具等国外影子银行体系中的核心机构或业务在我国也还处于起步阶段,所以我国影子银行在其构成、发展、功能与作用等方面与欧美影子银行还存在一定的差别,不能照搬其概念,而是应该寻求一个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与监管制度的“中国式影子银行体系”来描述我国非银行信用中介及其活动。表2即我国与欧美影子银行体系对比:
(二)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分类巴曙松(2013)认为我国影子银行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可以是以银行理财的形式出现,也可以看作是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非传统银行业务发展的金融深化。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影子银行是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提高了融资的效率、拓宽了资金使用的受益面,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魏涛等(2013)为了避免直接照搬国外影子银行的概念,提出了“中国式类银行”,广义上定义为“从事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之外的信贷、类信贷业务,通过不同的金融工具完成信用转换、流动性转换、期限转换等活动的信用中介”。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中的金融创新成分较少,更多的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财富管理产品、多头监管的非银行机构以及处于灰色地带的非正规金融。表3是以上划分的具体分类:
(三)影子银行的规模国际上对于衡量影子银行的规模还未达成统一标准,由于统计口径不一致所估计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同样,我国对影子银行规模的统计也取决于对影子银行构成的界定。标普评级(Standard&Poor’s,2013)估计,截至2012年底中国影子银行规模为22.9万亿人民币,占银行贷款总额的34%以及当年GDP的44%。此外,根据人民银行的数据统计,2002年和2013年新增人民币贷款以外融资分别为0.16万亿元和8.43万亿元,为同期新增人民币贷款的8.8%和94.8%。可见新增人民币贷款已经不能充分反映向实体经济提供的信用增量,企业的直接融资(包括股权和债权融资)和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等非信贷融资已经与银行本币贷款旗鼓相当。通过央行发布的社会融资规模中的非银行信贷融资可以作为影子银行一个粗略的估算(如图3),但是社会融资规模并未包括大部分非正规金融等同样为实体经济注入资金的信贷增量,也不包括同业资产等。所以社会融资规模剔除银行信贷后也不能完全和影子银行划等号,但央行可以通过统计社会融资规模指标来反映影子银行的活跃状况,为宏观审慎管理提供更全面的依据。对于影子银行较为准确的统计方法是按照既定的大分类,分别统计每个子类的规模,最后加总而得,但结果仍然由于口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四)影子银行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1.影子银行对经济的促进作用首先,银行体系内的利率管制及存款准备金率和资本充足率等要求使得资金流向回报更高的领域。尤其近年来在我国通胀较为严峻的形势下,银行存款长期较低的实际利率侵蚀着储户的利益,也是对资金价格的一种扭曲。各种理财项目变向地将储户的存款转移,投入到风险更高的领域。此时,储户成为投资者,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也获得了较高的回报,即实现了资金的合理定价。其次,影子银行活动具有明显的逆周期效应,商业银行信贷萎缩的时候,影子银行迅速发展。由此也可以看出影子银行和商业银行的互补性,在商业银行对经济流动性支持不足时,影子银行发挥了效应。陈剑和张晓龙(2012)基于2000~2011年度数据,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了影子银行对经济增长具有积极影响的结论。最后,商业银行的信贷方向受到一定的限制,中小企业难以获得其贷款,而准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则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所以,影子银行具有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2.影子银行对经济的消极作用首先,影子银行削弱了货币传导机制。这是由于随着影子银行的发展,影子银行体系中的货币创造了更多的流动性,却不完全反映在货币供应量里,此时作为中介目标的货币总量与最终目标(如物价稳定)之间的关联程度减弱,直接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其次,影子银行体系也存在信用风险。银行的理财产品(非保本)虽然将风险完全转嫁给投资者,但如果发生无法兑付的情况而不能提供补偿性支持,商业银行也将面临其他投资者甚至储户信心的丧失,从而失去大量资源。对于银行,名声与信誉是至关重要的。此外,如果一家银行的理财产品亏损,也可能影响到其他理财产品,而理财产品是靠期限较短的资金为支持,投资去向往往是期限较长的项目或流动性差的资产,如果不能及时补给资金池的流动性,就也有可能发生类似“银行挤兑”的状况,不仅影响了理财产品本身,也间接造成了与理财产品相对应的投资项目的资金链断层。最后,由于灰色或多头监管,影子银行成为“高利贷”,甚至违法套利,例如一些担保公司和地下钱庄等机构非法吸储且其贷款利率远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直接加重了财务杠杆已经较高的中小企业的负担,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五、结论
从影子银行体系的提出开始,争议就一直存在。欧美的影子银行体系是伴随放松管制与金融创新而出现,依靠证券化与融资担保技术为基础的信用创造机制,具有期限错配、高杠杆运营、易引发系统风险及具有较强风险传染性的特征。我国影子银行的产生与发展更多地是为了修正金融抑制,通过非银行信用渠道为资金进行市场化定价以及为实体经济提供额外流动性,从而与商业银行互为补充,调整了资金供给的不平衡,补给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缺口。其表现形式可以是金融机构表外业务,如银行、券商等机构理财产品、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也可以是一些准金融机构及非正规金融借贷活动。此外,与欧美影子银行平行于商业银行的地位有所不同,我国影子银行的独立性较弱,在一定程度上还受到商业银行的影响。所以我国影子银行与欧美体系在本质上有一定区别,且存在削弱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产生信用风险及违法套利等问题。从监管上看,我国影子银行的诸多业务和机构已经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短期内不太可能引发欧美国家类似金融危机的情形发生。
作者:杨帆 单位:兰州商学院金融学院
第三篇
一确立地方财权事权对等的财政制度。目前中国的经济增长处于新一轮转型期财政制度的目标仍然以发展经济为主线保增长促就业是国家政策的主线依靠投资促增长。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由此引致的大量建设资金缺口亟待解决,在商业银行资本约束不断加大的情形下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的局面难以短期改变。同时因地方政府发债受限制从商业银行信贷的渠道愈发变窄,大量民间资本通过影子银行渠道进入地方政府基建缺口成为必然,因此要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不对等的现状中央政府应适当承担部分地方基建的任务或者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财税收入权限和空间。
二发行市政债以替代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在践行地方财权与事权对等过程中将财权和事权同时下放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中央政府仅从政策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上起服务监督的作用。同时用房产税来补偿市政债的还款,由于发行市政债券时往往会因为还款不足而降低市政债的信用,如果一味依赖土地出让收入补偿还款只会推高房价和城镇化建设成本。从国际经验看市政债的还款来源是使用者付费和财产税等专项税收,以房产税为主的财产税是相对适宜的地方主体税种,在房地产税具体设计上可采取分层划断方式对存量和增量。房产居住房和投资房归类后统一征收房产税可以允许不同地区选择不同方案进行试点递增式征税,以此逐步消解因对影子银行融资过度依赖而引致的偿债风险同时促使影子银行加速合规的金融创新步伐。
三建立专项基建基金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建立基础设施基金再通过项目收益或金融市场交易产生更多利润,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民间资本投资于基础设施的模式主要有股份制购买债券发行基金,前者是直接投资后两者属于间接投资在吸引民间资本进入资金池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公私合作形式相互参股再到二级市场进行交易这样既可以增进地方融资的吸引力同时可以迫使影子银行从无限制的信用创造转为有序的信用创造。
作者:丁晓峰
第四篇
一、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不完善
由于各金融单位目前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等部门没有实行横向联网,缺少协调和资源共享的机制,无法真正实现客户身份识别的资源平台信息互通,对客户身份无法有效识别,对大额资金的来源无法进行辨别分析,给一些洗钱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反洗钱工作没有形成上下内外联动、互动的格局。
二、增强基层行反洗钱风险防范能力的对策和措施
1.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提高员工反洗钱业务素质。运用多种形式加大反洗钱知识宣传,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网点人员开展反洗钱专业知识培训,增强全员反洗钱的意识和知识,尤其要提高一线柜员反洗钱知识和技能水平。现在各行的各种培训大部分都是针对各种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条款的学习,注重的是理论层面的知识积累,较少培训相关反洗钱的技能、经验和实际操作,这些恰恰是一线人员最欠缺的。因此,要加大这方面的培训力度,提高全行员工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水平、专业素质和操作能力。同时,要培养专业的反洗钱人员,各网点要配置专职或兼职的反洗钱人员,专门负责反洗钱的非现场监管、检查、辅导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培训学习。现在金融机构大多数都是依靠临柜人员或者会计主管从事反洗钱,这是不够的,因为反洗钱工作是涉及存款、贷款、现金管理、账户管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领域的综合性工作,所以应该选拔一批既懂金融、又懂法律知识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工作队伍中。
2.加强客户身份识别,构建反洗钱坚固防线。一是重视客户基础信息采集,把好开户关;二是要加强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做好相关资料、证据的收集保存工作;三是对信用卡营销要做到三亲见,即亲见申请人本人、亲见身份证件、亲见本人签名,要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负责。
3.熟悉掌握客户洗钱可疑交易特征,有效开展可疑交易监测。一是既要关注同一客户的各类账户交易情况,又要关注合并客户不同网点开立的账户和交易情况;二是关注客户的异常行为;三是分析客户交易是否出现异常。
4.强化现金管理,把好反洗钱工作第一道关口。通过近几年的规范管理,各行对大额现金支取能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但对缴存现金却不够重视,而现金缴存恰好是反洗钱的重要环节。目前,在提取现金方面,各行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并建立大额现金预约制度。对于现金收付业务超过5万元(含)进行查询,并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对于20万元(含)现金取款要求客户提前一天进行预约并登记相关登记簿;单位结算账户、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单笔转账100万(含)以上都认真进行审核。因此,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大额现金存取均应严格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及时上报。
5.加强对网上银行、ATM等非面对面支付工具交易的管理措施。加强完善电子银行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快软件开发,实施对电子银行资金划拨,电子支付的有效监督,对于非面对面支付工具的可疑交易,要确保相关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的及时完整传递或反馈,保障各行反洗钱部门分析交易所需的相关信息获取的及时性,提升可疑交易分析效率。同时,加强POS商户巡查制度,加大对风险预警商户的排查监控力度。
6.密切关注频繁公转私交易。特别是对于单位账户全部或大部分交易对手均为个人客户等极端情况,应加强对客户资金交易的监测力度。对于本机构内有多个账户具有类似交易特征的,要进行综合分析和对比,看是否存在共同交易对手等可疑情形,经分析不能排除嫌疑的要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对个人和对公客户进行统一细化管理,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客户的业务经营、营业收入、资金使用及周转和新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真正做到了解自己的客户。要从源头上杜绝公款私存,私款公存现象。
7.改进和完善反洗钱的技术手段,提高电子化监测水平。应在人民银行组织建立的金融机构公共网络基础上,开发应用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全面掌握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可疑资金的交易流动情况,并加农业论文参考文献强对企业资金流向股市、公款私存、国内资金汇往国外以及外资流入等的监督,逐步进行实时网络监控,并加强金融创新产品的超前监管,充分估计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各个环节,积极防范新产品带来的新风险,做到未雨绸缪。总之,反洗钱工作任重道远,进一步增强反洗钱意识、知识培训和风险防范能力是当前基层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工作,只有认识到位,全员参与,增加职业事业心、敏感性和责任心,才能履行好反洗钱义务,并把反洗钱工作贯彻到日常工作中,以促进银行业各项业务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毛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