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存问题
(一)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当前,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的、全面的、高层次的法律还处于缺失状态,而且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多是事后保护且可操作性不强。例如,现行的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并没有对创意产品的思想和理念进行保护;对于创意产品的界定,创意的价值评估,如何在给予创意保护的同时不会限制公众的思想传播等问题现行法律仍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2]同时,我国关于文化创意产品被侵权的处罚力度过小,对侵权方来说侵权即使被发现只要道个歉,罚个款就行,起不到警示作用,而对被侵权方来说向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在某些时候成本较高甚至得不偿失,不如直接忽略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之风。
(二)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知识产权保护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而要让文化创意产业拥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需要政府、消费者、文化创意企业共同的努力。消费者往往缺乏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对购买、使用侵权盗版的复制品的危害性没有树立正确的认识;文化创意企业本身也存在着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的问题,既对自身创意产品缺乏保护意识,同时又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究其原因,在于企业规模较小没有足够的资本来提升自我创新能力;对知识产权保护没有足够的重视,缺乏“权利先于创作”的理念;介于成本,放弃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权益。
(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和服务体制不健全
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制方面,我国当前还没有专门为文化创意产业设置统一的管理和服务部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所依靠的政策支持还没有落实到位,知识产权的不同权利客体受不同部门管理,没有做到统一处理,缺乏工作效率。但是随着文化创意产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出现了一些包含多项权利的创意产品,该如何管辖就成了问题。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服务方面,虽然我国有些地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已经联合创建了创意产业行业协会,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也起到了不小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是民间组织,容易忽视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而且此类协会多数缺乏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无法在文化创意产业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时发挥切实的作用,更谈不上预防机制的建立。
二、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才能保障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稳步发展。针对新形势下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模糊和真空地带,立法机构应及时出台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树立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国际化发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在侵权处罚方面不能仅限于单一的金钱惩罚,应考虑增加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提高侵权成本,加大处罚的威慑力,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文化创意产品可能包含着多种权利,针对当前不同权利归由多部门分别管理的模式,为了使文化创意企业能清晰的厘清救济机构,缓解其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时的资金和时间压力,可以考虑由有关政府部门带头创立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解决平台,统一力量,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二)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意识决定行动。要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就要树立正确的、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特别是在创意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远远逊于发达国家。文化创意产业若要在发展中避免或减少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就得防患于未然,政府、民众以及文化创意企业都必须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文化创意企业应设立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部门,聘请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政府除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支持和完善服务外,还应采取多种途径培养人民群众的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诸如组织相关专家向民众普及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解惑答疑。只有市民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对文化创意进行保护,文化创意产业才有真正的生存与延续的空间。
(三)针对创意作品权利客体的特点确定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文化创意产业包含很多类别,权利人要注意应针对不同的权利客体采取不同的保护手段。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对这些权利客体的保护大多都属于事后保护。对于专利侵权一般都先由被侵权企业写警告信给侵权方,当对方不予理睬时,本方才会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在侵权诉讼中最主要的就是证明专利权的归属问题,而一般专利权都有登记,具有时效性和专有性,容易证明,所以这类侵权纠纷比较好解决。而对于商业秘密文化创意企业则要特别注意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因为商业秘密没有经过登记,不具有专有性、排他性和时效性,所以只能进行事前保护。
(四)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企业联盟
为了保障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权利,实现良性发展,既需要国家从宏观上制定与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战略,同时也需要文化创意企业制定与自身相匹配的知识产权战略以确保其在创意市场的有利地位。从发达国家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经验来看,强大的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加强与政府部门联系、推动相关立法或者政策出台、降低维权成本共同抵御侵权、人才培训、促进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当前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比较可行的举措是建立相对健全的行业联盟,定期组织入会企业进行交流,各文化创意企业可以在交流中吸取某些企业产权纠纷的教训,避免重蹈覆辙。而且创意企业联盟还可以协调创意企业会员之间的产权纠纷,形成一个相对和谐的纠纷解决平台。
作者:张爱娥 顾磊磊 单位: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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