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办幼儿园已成为社会幼儿教育的主体力量,承担着重要的教育功能。本研究以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权益保障的法律意识为切入点,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法律意识;权益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楚雄州
一、问题的提出
民办幼儿园已成为社会学前教育的主体力量,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庞丽娟在其著作《教师与儿童发展》中也强调:“幼儿园教师是幼儿教育的主要承担者,是幼儿早期发展与教育的重要他人”。截止2010年底,楚雄州有幼儿园200所,小学附属学前班719个,在园(班)幼儿46533人,民办幼儿园157所,在园幼儿17049人。①2013年上半年,楚雄市有民办幼儿园72所(包括2所亲子园),在正常招收幼儿的67所民办幼儿园中,现有教职工总数为751人,其中民办幼儿园教师470人,在园幼儿8838人。②民办幼儿园教师权益保障与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法律意识息息相关。楚雄是彝族自治州,其民办幼儿园教师报酬待遇权保障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研究对象及方法
1、研究对象调查对象为楚雄市城区18所民办幼儿园的教师,乡镇12所民办幼儿园的教师,为了使样本具有代表性,采取以幼儿园班级规模多少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六个班及以上,五个班,四个班和三个班的民办幼儿园为研究对象。2、研究方法问卷法:本次调查的时间为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68份,回收率为84.4%。访谈法:访谈楚雄州、市教育部分相关人员,分析造成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权益保障现状及原因。
三、数据统计与分析
1、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在访谈中对于“什么是教师的权益”、“教师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很多民办幼儿园教师表示不知道,少数民办幼儿园教师能够例举部分权益。调查表明,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对法律赋予的权益很清楚的比例为11.3%。问卷例举了《教师法》规定的六项教师权益,但是认为它们都是自身权益的教师仅占16.7%。其中,27.4%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培训进修”的权利;15.4%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教育教学”的权利;83.3%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29.8%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指导评价幼儿”的权利;60.1%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20.8%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获得报酬和待遇”的权利。对于是否能够辨别哪些行为是对自身权益构成侵犯,“完全能辨别”的民办幼儿园教师比例仅为5.4%。2、对权益的追求调查表明,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最重要的权益是“获得报酬和待遇”(77.2%),其次是“进修培训”(72.7%)和“教育教学”权(69.0%),民办幼儿园教师普遍较弱化“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从事科学研究”权。最希望解决的问题是“提高工资待遇”(77.3%),其次是“学习培训问题”(55.4%)和“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公积金问题”(44.8%),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对合法权益的追求明显处于基本的生存需求阶段,最为关注的是“获得报酬和待遇”、“提高工资待遇”。“现在物价涨呢(得)弄个快,以前包子才5角一个,现在都卖到1块,2块一个了,又要养娃娃,开支又多,生活呢(的)压力大啊,我最希望呢(的)就是政府也管管我们这种幼儿园,提高我们呢(的)工资。”(摘自2014年1月17日F教师的访谈记录)对于造成教师权利侵害可能性的因素,28.8%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是幼儿园的制度;52.6%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是政府政策;64.8%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是幼儿方面;98.3%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是家长方面;12.2%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幼儿园制度、政府政策、幼儿和家长方面都是造成权益侵害的可能因素。访谈中多数民办幼儿园园长及教师对于改善权益保障现状更倾向于依赖“政府重视”及“家长多理解支持”。3、维权意识调查表明,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经常”维护的比例仅为17.3%,有65.5%的民办幼儿园教师对自身权益维护比较随意。在教师权益受到侵犯时所采取的解决方式方面,32.7%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选择找幼儿园人事部门解决;41.7%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选择找劳动仲裁机构解决;26.2%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选择找上级主管部门解决;4.2%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选择找幼儿园工会解决;5.4%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访谈中,民办幼儿园教师表示,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这里教师所指的权益一般是工资待遇问题,更愿意在幼儿园内部解决,幼儿园内部解决不了的问题才选择劳动仲裁机构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解决。虽然有17.3%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表示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经常”维护,但是由于民办幼儿园教师自身有限的法律知识和维权能力,事实上很难实现维权。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权益保障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权益保障的效果很不理想。对《教师申诉制度》有清楚认识的民办幼儿园教师比例仅占1.8%,绝大多数民办幼儿园教师表示对《教师申诉制度》不了解。
四、结论与建议
1、结论(1)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认识模糊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不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对法律赋予的权益很清楚的比例为11.3%,在访谈中对于“什么是教师的权益”、“教师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很多民办幼儿园教师表示不知道,少数民办幼儿园教师能够例举部分权益。问卷例举了《教师法》规定的六项教师权益,但是认为它们都是自身合法权益的教师仅占16.7%,“完全能辨别”权益侵害行为的民办幼儿园教师比例仅为5.4%。多数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从事科学研究”、“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不是自己的权益,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是幼儿园内部的事宜,不是自身可以要求的。(2)处于生存需求阶段的权益追求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的最重要的权益是工资待遇权,最希望解决的问题的前三项中包括了“提高工资待遇”和“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公积金”问题也属于工资待遇权,高度关注工资待遇的原因是民办幼儿园教师当前较低的工资待遇,追求物质利益,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追求明显处于基本的生存需求阶段。(3)维权意识较差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经常”维护的比例仅为17.3%,但是由于民办幼儿园教师自身有限的法律知识和维权能力,事实上很难实现维权。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对《教师申诉制度》有清楚认识的民办幼儿园教师比例仅占1.8%,绝大多数民办幼儿园教师表示对《教师申诉制度》不了解。绝大多数民办幼儿园教师不能清楚辨别侵害权益的行为,访谈中仅有1名民办幼儿园教师有维权经历,但也无果而终,自愿放弃维权。1、建议(1)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第一,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行之有效的法制学习和宣传工作,增强民办幼儿园教师权益意识。开展针对教师权益的宣传,集中利用寒暑假,开展短期培训,深入宣传《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相关实施细则,避免单纯的说教,结合案例进行分析,有重点地加强权利和救济条款宣传,让民办幼儿园教师懂得自己享有的权益,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获得救济的途径;教育教师当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第二,政府部门要规范新闻典论的导向,要组织和动员新闻媒体积极宜传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宣传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和政策,宣传发展民办教育和民办学校教师中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营造发展民办教育的良好舆论环境;同时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要规范政府行为,同等对待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政府组织保障。(2)建立健全民办幼儿园法制宣传制度民办幼儿园是民办幼儿园教师工作和学习的主要场所,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应建立健全法制宣传制度,主动向教师和家长宣传与幼儿教育相关的国家法律政策,提高自身法律意识的同时,提高教师和家长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3)民办幼儿园教师应自觉提高法律修养民办幼儿园教师要通过参与相关培训,利用网络、图书资源等方式自觉学习有关教师权益的国家法律政策,丰富自身的法律法规知识,教师的权益不是园长可以随意左右的,是国家法律保障的教师享有的权利,正确认识自身的权益,增强自身保护意识,积极争取和维护自身的权益,学会辨别侵害物业管理论文自身权益的行为,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敢于运用合法手段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
作者:尹坤萍 单位: 楚雄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