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辨述
首先是古典经济学家对于公共产品与政府职能问题的论述,然后是奥意财政学派的系统的公共产品理论和瑞典学派的公共产品理论。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萨缪尔森给出了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他把公共产品定义为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减少的产品,并且运用严格的数学工具对私人产品和纯公共产品做出了界定。而对公共产品而言,则存在Xk=Xik(i=1,…,I;k=J+1,…,J+k)在他的定义中,强调纯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另外,他还指出:正外部性的极端情况是公共品。这既概括了公共产品的特征,又指明了公共产品存在私人供给困难的根本原因———正外部性的存在。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一件事物为愈多人所共有,则人们对它的关心便愈少。当然,“正外部性”虽然是公共产品所普遍具有的,但是就“公共产品”而言,其最为本质的两个特征仍然是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因为正外部性的产生是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存在的必然结果,所以它本身是不具有独立区分性的。因此,我们对于公共产品讨论的落脚点也在于对其本质特征的考察上。私人产品相对公共产品而言,是具有产权明确,且易于分割的特性的。它与公共产品是相对而存在的,私人产品的特征,正好与公共产品相反,其表现为:一是所有权上具有排他性,二是消费上具有竞争性。这些性质,既保证了私人产品所有者有权对使用该产品的人索取费用,要求有偿使用。同时,也保证了私人产品所有者可以单个地向使用者索取费用,得到投入的回报,这是边际成本不为零的必然结果。
二、我国义务教育的产品性质
义务教育发端于西方世界,对于我国而言是舶来品。“义务教育”一词由日本人就英语“Compulsoryeducation”翻译而来,被我国一直沿用。虽然,西方和我国不同的教育法律、教育辞典对它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但差异并不大。综合而言,可以概括为“义务教育是国家以法律形式保障的,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一定程度上和范围的,统一的国民教育,是一种普及的、平等的、强迫的、无偿的、最低限度的、世俗的教育”。其中强迫性与免费性是它的本质特征。正因为这两个特征,我们通常认为将义务教育划为公共产品是毫无争议的。但就我国目前现实而言,义务教育实然与应然间尚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对我国义务教育产品性质的考察需要从对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分析入手。一方面,从非排他性来看,作为公共产品首先需要具备的就是非排他性,即在技术上难以把不付费的人排除在外,使之无法受益,或者虽然可以这么做,但是为此要付出高昂的成本。义务教育在一定限度上实现排他并非是没有可能的,其成本或技术并非难以实现的,它是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有效率的提供,而并非如国防一样,绝对无法实现排他的。从这一意义上来看,义务教育免费制的实行是政府出于社会公平,特别是考虑到教育的正外部性对社会发展的作用,而将其制度化的结果。可以说义务教育所具有的是一种制度非排他性,而非纯公共产品所具有的自发的非排他性。而其所具有天然的正外部性又决定了将其非排他性制度化的必然性。同时,由于对义务教育非排他性的制度化,使得正外部性具有了进一步扩大的可能,从而有利于社会效益的产出。就我国而言,近来出台并开始实施义务教育免费制,这从制度上进一步稳固了义务教育的非排他性,但由于免费制实施的在不同地区分布展开的,因此在我国一些地区义务教育收费(杂费)在一段时间内仍将继续,使义务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仍具有排他性的特征。同时,严格的户籍制度仍然存在,使义务教育的地区性排他依然存在,因而这些制度上的不完善为我国义务教育中排他性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成为义务教育公共性的实现的干扰因素。另一方面,从非竞争性来看,当一种产品增加一人消费其边际成本为零时,我们可以说它具有了非竞争性,这也是公共产品的第二大特征。这一特征强调了产品消费的互不干扰性,成本曲线始终为一直线,不因消费人数或消费量的改变而变化。就教育而言,其中知识、信息、技术、文化、制度等具有明显的非竞争性,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个人的消费,但是这些非竞争性的属性却很难单独存在,必须与竞争性的产品,如教师的劳动、书本、教室等相结合才能发挥功效。因此,普遍意义上的教育这一产品的某些属性具有非竞争性而另一属性则不具有。那么,如果进一步细化到不同国家、不同性质的教育,其非竞争性的存在与否、强弱与否也是不同的。义务教育在各国的各层次的教育中,其非竞争性被认为是最强的。当一国可以提供足以满足适龄儿童需要的义务教育资源,尤其是当具备了合理的师生比、优化的教学资源配置时,义务教育会有充分的可能实现绝对的非竞争性。但在我国,义务教育却长期处在一种竞争性明显的状态。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优质的义务教育资源稀缺现象严重,无法满足人们对接受更为完善的教育的需求,因此造成了部分义务教育资源阶段的中小学校收取高额择校费等致使竞争性不断加剧的状况。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基本的义务教育资源仍处在一种供不应求状态,师资、校舍、设施、经费等都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因此,随着入学人数的增加,这些地区的教育的边际成本是不断上升的。当前,我国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首先将这些地区列入了义务教育免费的行列,那么按照需求理论,对义务教育的需求量在这些地区短期内会出现显著的上升,这也势必导致本已不足的义务教育产品的竞争性的进一步加剧。因此,如何解决阻碍义务教育非竞争性实现的资源配置问题,是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所必须考虑的。
三、结论
我国义务教育究竟属于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呢?通过上面的讨论,笔者认为我国义务教育是一种应然上的公共产品和实然上的准公共产品。这既是由教育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也是我国当前的历史现实所确定的。因此,我们所无法回避的事实就是义务教育的制度排他性和不可避免的竞争性,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义务教育公共性的实现,使义务教育正外部性的产生受阻,阻碍了义务教育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贡献的产生。那么基于如此考虑,是否应该将义务教育划为政府的全责,实现其纯公共产品的性质呢?答案是肯定的,这是我们所需要具备的应然的价值追求。但同时,如果将义务教育的生产与供给的责任都归于政府,即实现公共生产与公共供给,势必会产生一系列新问题。在西方许多国家对于义务教育这一公共产品的生产与供给模式正在发生着变革,这为我国义务教育的下一步发展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参考。因此,一方面我们要明确义务教育产品公共性的应然价值,思考公共性的实现所会遇到的困难,另一方面要面对义务教育产品的准公共性特征,不断尝试改进,以促使义务教育的生产模式和供给模式的多元化,努力探索义务教育的合理园林艺术论文实现之路。
作者:李艺 刘宁 单位:济南职业学院 山东省第二干休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