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法律虚无主义”转变为“宪法法律至上”
所谓的法律虚无主义,其主要内容是认为恶法乱世,从而有法不依。建国初期,我国民众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想。就社会公众对宪法的态度来看,当时普遍认为宪法是强化国家权力的工具,而并非无产阶级的意志。这种思想在武装革命的时期,确实具有其合理性。建国之后,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这就导致了在社会文化领域民众极度崇尚国家权力,并进一步异化为对领袖的个人崇拜。在这一时期,社会中的法律文化是薄弱的、扭曲的,法律首先成为了巩固政权的工具。至“文化大革命”之后,由于政治指导的错误,“以阶级斗争为纲”“阶级斗争,一抓就灵”之类的偏激论断进一步扭曲了社会民众对法律的认识,鼓励“大鸣、大放、大字报”,甚至鼓励“造反派红卫兵”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即可任意剥夺个人的人身权利,甚至还出现了“砸烂公、检、法”的口号,检察院和法院都被迫停止工作。民众的“法感情”完全被“法律虚无主义”所占领。此外,我国古代社会文化中还长期存在“法律自然主义”的观念,崇尚“则天立法”,将一年四季的气候变更、天气更迭以至于自然灾害的发生,都被认为是“天道”之法对人间的奖惩,例如“秋后问斩”就是由于传统文化认为秋天冬季为万物肃杀凋零的季节,便于死刑刑罚的执行。“则天立法”的法律自然主义思想同样不利于宪法实施,但它在我国人民的思想中却是根深蒂固的,甚至“除四旧”、“文化大革命”等各式各样的政治运动,也并不能从根本上去除这种传统文化观念。在改革开放以后,虽然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摒弃了之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社会民众也从之前的不信任宪法,不依法办事,逐渐转变为遇事后积极寻求法律救济,但此时“法律自然主义”的观念却替代了之前的“法律虚无主义”,成为了社会文化中的主流,此时社会民众对于法律的理解无法到达宪法的高度,而通常下意识地将法律等同于刑法,认为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规则,而没有认识到法律以及宪法赋予自由,保障民权的作用。直至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人们开始逐渐认识到了一国之法律对财产权利、政治权利的保障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垄断行为和贪污腐败行为的出现,越来越多的民众亦了解到政治制度与防治腐败、经济制度与规制垄断之间的关联。目前我国在宏观层面上建立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的高度统一关系,人们已然了解到实施宪政是我国未来的发展方向,实现宪政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可见,社会文化的转型为宪法的实施提供了文化条件。
2.从相信“政府无限理性”转变为了解“政府有限理性”
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即国家,国家即社会,二者是完全交错重叠的一个“连体婴儿”,个人在计划经济体制内是不自由的,国家从根本上决定你的事业和发展,而这种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延伸到了全国各行各业甚至每一个岗位,即国家被认为拥有一种无限的理性,可以熟知每个人的境况,可以解决每个人的问题,可以协调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因此此时的宪法根本没有必要存在,这就为宪法虚无、法律虚无提供了经济基础。至改革开放,“八二宪法”颁布和之后数次修宪,确立了市场经济的的改革方向之后,人们逐渐从僵化自缚的思想中解放出来,希望国家赋予他们更多的权利和自由。而赋予人民权利的同时,就必然要求国家让渡一部分权力。所以,人们在宪法理念中开始逐渐了解到了政府的力量是有限的,政府并不能安排个体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资源的调配,主要还需依赖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就宪法实施来说,人们对市场的依赖,就必然需要宪法的授权和保护。
3.结论与展望
由上文的分析可知,我国社会文化对宪法的实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不同时期,不同思潮的影响下,人们对宪法、对宪法的实施拥有不同的认识,单纯地追求完善宪法的文本,而不考虑社会文化现状,无法保证宪法能够有效实施。所以,为了促进我国未来的宪法实施,应当进一步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才能真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充分完善宪政,最终建成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一,我们应当进一步推广“三个至上”的理念,应当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之间的统一关系,清楚认识到三者之间的有机联系,而不是偏向于某一方。我们不能再度重演“法律虚无主义”的教训;也不能信奉“法律万能主义”,不能抱有完善立法和司法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思想。相反,我们还应该以阶段论的思想来看待宪法实施。在特定时期,人们对宪法的认识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在时机不成熟的时候就妄想实现理论上的高度宪政,但同时也不能在任何时候都拒绝谈论宪法、宪政的实施和发展。第二,我们应当在社会文化层面宣传“政府有限理性”,应当让人们了解合同制度在社会变革中的作用,力求在社会文化层面倡导契约的精神,全面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只有人们完全了解了契约的精神,才可能实现市民社会的自治,国家权力也才可能从事无巨细的管辖中让渡出来,宪法的实施才可能公司战略管理论文有更大的空间。
作者:陈晓伟 单位:中共新疆区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