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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损益调整问题探讨

一、基于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损益调整

在权益法下,本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原则,如果被投资方在报告期间实现净利润或发生亏损,投资方将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可分享的利润份额或者应承担的亏损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账面价值,对应增加或减少投资收益,这就是我们所谓的损益调整,然而会计上并不能直接根据被投资方的账面净利润或净亏损来直接计算损益份额,而是站在投资方的立场上,以被投资方“应当”的净利润或亏损为依据进行计算,也就是调整后的净利润或亏损。在投资双方会计政策与会计期间一致的情况下,这个“应当”的净利润之所以不同于被投资方账面净利润,原因就在于在投资之初,被投资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于当时的账面价值,由于准则并不要求被投资方将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于是这个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方出资的合理依据,投资方将其备查登记,认为投资方随后盈亏的确认应当以这个备查登记的公允价值为依据进行计算,这里形象地称之为被投资方净资产在投资方“心目中”的账面价值。例如,A公司在2013年初投资于B公司30%的股权,并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时,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000万,公允价值为7000万,主要在于B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600万元,而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假定其他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等同于公允价值,进而导致净资产公允价值比账面价值高出1000万元,该无形资产在随后还将按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不考虑残值)。假设当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其中扣除无形资产摊销费60万元,而在投资方A公司看来,由于其心目中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1600万元,以此为基数,则应当扣除无形资产摊销费160万元,由此导致当年的B公司净利润也应当调减100万元,于是在投资方“心目中”,B公司净利润为1900万元,按照30%的持股比例计算应分项的收益为570万元(1900×30%)。会计实务中类似的调整还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存货销售成本以及相关资产减值损失的调整等,这里不予赘述。

二、针对顺销、逆销形成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调整

关于投资双方之间顺销、逆销形成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调整是大家公认的最难理解的一项内容,流行的教科书对此的解释可谓语焉不详,出于资格考试目的社会培训师们的解释则多少显得草率,经不起推敲和辩解。大家知道,无论对于顺销还是逆销,只要是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投资方在计算投资收益时,都需要从被投资方账面净利润中予以扣除,而在投资方编制的合并报表(意味着投资方拥有至少一家子公司)上,则做出了“别样”的会计处理。对此我们通过示例一边解释一边分析。比如A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股权,B公司是A公司的联营企业,当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900万元,不考虑税收问题。下面我们分别顺销和逆销两种情况进行处理:首先是顺销。假设当年A向B销售一批商品存货,其成本为800万元,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A公司从B公司那里赚取200万元,但由于A公司拥有B公司30%的所有权,那就相当于从自己手里赚取60万元,这60万元已经在A公司账面上作为营业利润存在着,这部分利润是以牺牲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为代价的。因此,A公司取得营业利润应当与因此发生的损失按照配比机制在同一个会计期间予以确认,既然已经确认的60万的营业收益,那么就应当将获取该收益而发生的相应的投资损失同时予以确认,如果B公司将该商品对外售出,因此而少赚的60万元已经反映在B公司的净利润当中,直接按照该净利润计算的投资收益份额已经反映了所牺牲的投资收益,所以不用再对B公司净利润进行调整,相反,如果该商品存货还没有售出,直接按照B公司净利润计算的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则还没有确认获取销售利润而导致的投资收益的牺牲,所以需要额外减除这60万元的投资收益,也即将B公司的净利润中扣减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200万元,以此为基数乘以30%的持股比例计算A公司的投资收益。而在合并财务报表上,则认为A公司赚取自身拥有30%股权的B公司那里赚取的60万元的营业利润其实就是变相的投资收益,于是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这部分营业利润还原为投资收益,从而得证。再来看逆销。假如不是A公司向B公司销售,而是B公司向A公司销售商品存货,其成本为800万元,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此时B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900万元中已经包含该笔销售形成的利润2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很多人就“因此应从900万元中扣减这200万元后据以计算投资收益”,此类解释不仅武断而且显得头脑简单。想想看,上面刚刚提及的顺销中B公司净利润中并不包括这200中小企业突破融资“瓶颈”问题浅议◎文/周广君万元,为什么也予以扣除了呢?进一步地,为什么如果当A公司将商品对外售出时,为什么又不从这900万元利润中扣减200万元呢?此类解释显然无法立足。其实,如此处理的逻辑思路与前面顺销如出一辙,即依据内部销售利润200万元计算的投资收益是以牺牲投资方的销售利润为代价取得的,鉴于收益应当与因此发生的费用、损失达成合理的因果配比,所以二者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确认和计量,如果A公司将该笔商品外销出去,则意味着销售利润已经体现在账面上,对应的投资收益30万元也应当同期予以确认,换言之,不需要对B公司的净利润调减200万元计算投资收益了,予以调整了。相反,如果该笔存货并没有外销出去,则意味着为获得相应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销售利润牺牲并没有也不能予以确认,所以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也不能在当期予以确认,换言之,应当在计算投资收益时从B公司净利润中扣减该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至于在合并报表上,在本例中,A公司通过顺销而向B公司输送的利润200万元,属于输送给自己的那部分即60万元本质上就是变相的投资,而这部分金额已经体现为投资方自身存货的账面价值当中,所以将计入该存货的金额从存货项目终稿转出而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即在合并报表工作底稿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麻醉医学论文”,贷记“存货”,从而得证。

作者:杨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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