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舆情与刑事司法的公信力
公信力是司法的根基和生命。伴随着改革开放后三十多年经济的高速增长,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主流价值观受到冲击和挑战,利益主体和诉求的多元导致各类社会矛盾叠加、碰撞、凸显,贫富差距的拉大和诉求的难以满足使不满情绪不断蔓延,“仇富”、“仇官”成为社会公众尤其是底层群众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4]社会矛盾尖锐的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刑事案件的高发。法官的独立判断和网络舆情之间难免出现冲突,因为二者之间本来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相互包容、彼此渗透在所难免,关键是找准二者的平衡点。
1.保持距离。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发展的内在要求,既为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所确认,也是一个社会法治成熟的标志。裁判者的中立地位要求法官必须和网络舆情保持适当的距离,以理性、客观、审慎的态度来看待舆情。
2.合理吸取。网络舆情的形成受诸多因素的干扰。“由于民意是民众诉求的集中反映,因此,在民意的形成与表达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情绪化色彩。”这就要求法官在听取民意时善于去伪存真,从众多的网络舆情中客观、准确地归纳能反映出多数民众真实期望的理性民意,然后合理吸收。当“合理的民意诉求被吸收而内化到刑事审判中时,有助于国民将刑法由他律的外在的东西内化为自律的内在的东西,增加国民的法规范情感和刑法认同感。”
3.独立判断。“许多国家都经历过从法治不发达到法治发达的阶段,而法治的发达总是体现为司法的逻辑突破政治的逻辑和一般人从常理出发的逻辑,体现为法律职业者以他们的专业化知识去调整社会的正当性。”
二、刑事审判中网络舆情的引导
最高法院在《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明确提出了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要做到八个“必须”:即“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必须确保公正司法;必须坚持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必须确保廉洁司法;必须确保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必须依靠司法民主;必须依靠优良的司法作风;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按照宪法规定,公民有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权利,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有监督司法机关的权利,有批评国家机关的权利。司法机关有义务使公民了解真实案情,了解法官判案的依据,以便公民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实践证明,引导网络舆情时,只要掌握好恰当的引导时机,采取恰当的引导方式,就会事半功倍。药家鑫一审被判处死刑后,西安市中院向社会发布了《一审法官就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就药家鑫的行为是否属于激情杀人,药家鑫父母送子投案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既然药家鑫的行为构成自首为何要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第一时间解答了一些群众的疑虑,受到了好评。既指出了该案的特殊性,又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回应了舆论的关切,合情合法,无懈可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建立和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核心的刑事审判,必须处理好与网络舆情之间的关系,刑事审判也需要通过对网络舆情的搜集、分析、回应和引导,加强彼此间的良性互动,以期培养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作者:毛珊珊 郑东瑞 方晓琳 单位:空军工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