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12年实力经营,12年信誉保证!论文发表行业第一!就在400期刊网!

全国免费客服电话:
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科技论文 > 电工论文 >

农村检疫牲畜交易市场论文

每头牲畜成交后由买卖双方(或一方)给予“场头”一定的金钱作为管理费(如大水乡高潮村牲畜交易市场每头牲畜成交后由买卖双方各拿出10元共20元钱给予场头)。但“场头”只管成交收钱,并不管入场交易的牲畜是否健康和是否通过检疫。根据这种情况,现就如何开展​农村牲畜交易市场的动物产地检疫与同行探讨。

1开展牲畜交易市场动物检疫工作的法律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42条;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13条。

2相关违法行为和处罚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25条,第43条,第44条,第73条,第76条,第78条。

3人员保障

明确牲畜交易市场开展检疫监管工作的当地官方兽医和协检员。

4技术保障

4.1负责交易市场监管的官方

兽医和协检员要认真学习各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和检疫对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4.2熟练掌握各种动物产地检疫对象

(相关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以高度的责任感和高层次的专业技术鉴别能力对进入牲畜交易市场的牲畜健康与否进行临床判断。

5入场检疫

5.1查证验物

动物入场时,官方兽医和协检员要入场的动物进行查证验物,畜主应向官方兽医或协检员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入场的猪、牛、羊要佩戴有免疫耳标,经查验无误后方可入场交易,证物不符或无免疫耳标的牲畜按无证或未经检疫处理。

5.2临床检查

对证物不符或无免疫耳标的牲畜进行个体临床检查,经临床检查健康的,结合动物产地的免疫密度,佩戴免疫耳标,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可入场交易;对经临床检查不健康的患病动物,属于普通病的,由畜主离场进行治疗,疑似检疫对象所列病例的,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5.3实验室检查

由于目前条件所限,还不能开展,因此要重点进行查证验物和临床健康检查。

5.4出入场消毒

除进场前和散场后的场地消毒外,凡进出市场的运载车辆,都要进行消毒,运载的动物患病、疑似染疫或有死亡的,其车内垫料、粪便或死亡的动物尸体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灭源,将疫病传播风险降到最低,在保证交易市场正常运转的同时,更加有效地保护当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5.5对入场牲畜的查证验物和处理办法

5.5.1畜主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牲畜无免疫标识,但经临床检查牲畜确实是健康的,可以入场交易,成交外运或屠宰的,必须佩戴标识,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启运;如是农户购作饲养耕地用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佩戴耳标。在农村,多数畜主只接受防疫注射,拒绝佩戴免疫标识,原因是农村山区散养牛羊以放牧为主,牛羊放牧到山坡上的灌木丛中容易造成耳标被灌木支条挂落,部分猪佩戴耳标后在圈舍内互相嘴咬,造成耳朵流血;基层防疫员待遇低,防疫注射后又要加挂耳标,费时费力,也不愿意,为了应付检查,有的防疫员在做防疫工作时,只挂耳标不注射或只注射不挂耳标;在牲畜交易贩运过程中,有的牲畜屠宰场有无耳标都可以进场交易。如果官方兽医和协检员硬要强行佩戴耳标,势必造成双方矛盾激化,不利于检疫工作的开展。

5.5.2有的官方兽医和协检员对上市的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无免疫标识的健康牲畜一律进行口蹄疫疫苗或其它疫苗注射,然后出具检疫证明或佩戴耳标,当遇到疫苗注射反应甚至死亡时,治疗费用或死亡损失(一头牛有的价值一万多元),畜主肯定不会放过,矛盾进一步激化,官方兽医和协检员非常被动。防疫注射和佩戴免疫标识是动物疫控部门的防疫工作,发生反应治疗或死亡后由政府出钱补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和协检员实施的是动物检疫而不是防疫,主要目的是杜绝不健康的染疫动物进入市场造成疫病传播。如果在检疫时注射疫苗是在防疫而不是检疫,引起反应或死亡,怎样补偿畜主的损失的资金从何处解决?

5.5.3根据牲畜产地区别对待。根据畜主的身份确定是本地(县内)的牲畜,要求畜主向官方兽医或协检员提交由所在村动物防疫员签字并经所在村委会盖章认可的动物防疫(免疫)证明,牲畜经临床检查健康的可以入场进行交易,成交外运或屠宰的,必须佩戴标识,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启运;如是农户购作自己饲养耕地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佩戴耳标。因为官方兽医对本地(县内)的动物防疫(免疫)情况比较掌握;如是外县的牲畜进入市场,必须持有畜源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经临床检查健康,否则依法进行补检或坚决遣返原产地,绝不允许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牲畜入场交易。这样,达到“以检促防”的目的。

6建议

6.1有牲畜交易市场的乡级人民政府应会同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各牲畜交易市场的“场头”协商,必要时可商请公安、工商等部门支持,将进入交易市场的牲畜是否经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是否经临床健康检查纳入“场头”的管理范围,凡是入场的牲畜必须是经官方兽医或协检员检疫并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健康牲畜。官方兽医和协检员要积极主动地与牲畜交易市场的“场头”配合,互相支持,顺利开展检疫工作。

6.2加大官方兽医和协检员动物检疫相关技术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入场牲畜是否健康的临床判断能力。

6.3有牲畜交易市场的乡级人民政府应把牲畜交易市场的建设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合理安排一定的场地建设比较规范的牲畜交易市场并指定管理业主,明确业主的职责,畜牧部门派驻官方兽医和协检员,并配置必需的检疫设施,依法进行检疫并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6.4加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处罚较度。畜牧部门应协调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对抗拒检疫、逃避检疫的不法牲畜贩子依法进行处罚,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加大对牲畜屠宰场和个体屠宰商的监管力度,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未佩戴免疫标识的牲畜不得收购进行屠宰加工。

作者:刘茂银 单位:贵州省百里杜鹃畜牧兽医局


    更多电工论文论文详细信息: 农村检疫牲畜交易市场论文
    http://www.400qikan.com/mflunwen/kjlw/dglw/156826.html

    相关专题:代写文章 兼职 电信运营商解决方案


    上一篇:高职高专创新校园文化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

    认准400期刊网 可信 保障 安全 快速 客户见证 退款保证


    品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