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舞弊与盈余管理的动机比较
严格地说,无论会计舞弊还是盈余管理都不是一个简单的会计问题,其行为背后的动机都会受到管理层的心态、公司治理结构、外部经济环境、政策法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于舞弊动因的研究,国外学者先后提出冰山理论、三角理论、GONE理论、风险因子理论等观点。其中以“舞弊三角”理论最具代表性。依据该理论,在我国目前特有的制度安排和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不仅有强烈的舞弊动机,而且面临着巨大的舞弊机会。实证研究表明,为取得上市资格而舞弊是上市公司最主要的舞弊动机,其他的舞弊动机包括获得增发或配股的再融资资格、掩盖业绩下滑和财务状况恶化的真相、避免被特别处理或退市等;而我国资本市场相关制度与法律规范不健全、监管不力且违规成本过于低廉则构成舞弊的机会;同时有些上市公司还有着不是为了私利而是为了地方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增加税收等冠冕堂皇的理由。资本市场定价理论、契约理论等通常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盈余管理动机的出发点,认为盈余管理是通过“适当”的干预使对外报告或披露的会计信息达到预期结果。当会计结果的实际情况与预期结果不相符时,便产生了盈余管理的动机,根本目标是误导那些以公司的经营业绩为基础的利益关系人的决策或者影响那些以财务报告数字为基础的契约的后果。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够成熟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等原因使得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与西方发达国家有所不同。从实际情况来看,满足证监会相关制度的要求取得融资与再融资资格、维持公司业绩稳定持续、保住上市公司的资质,公司管理层获得与业绩相应的经济利益以及出于税收等方面的考虑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主要动机。从上述比较来看,二者的行为动机存在很大的共性,从根本上讲都是出于对利益的追逐,但二者的驱动性动机还是有区别的。会计舞弊的驱动性动机往往是掩盖或隐藏真相达以到欺骗的目的,如出现财务困难、经营业绩下滑时,虚拟客户虚增销售,制造经营正常或繁荣的假象;而盈余管理的驱动性动机则往往是美化或粉饰,如通过提前确认收入,将费用递延等增加公司的利润以达到误导的目的。客观地说,盈余管理的动机在上市公司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面临经营、财务或其他方面压力的公司实施会计舞弊的动机更强,而一个基本面良好,经营正常的公司虽然可能没有舞弊的动机,却仍然存在盈余管理的动机,做好盈余管理甚至已经成为公司管理层必备的功夫。因而,会计舞弊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损害是显性的,而盈余管理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损害则是隐性而持续的。
二、会计舞弊与盈余管理的手段比较
从2001年爆发的银广厦、蓝田股份等重大舞弊案,到2013年3月证监会公布调查结果的绿大地欺诈上市案和万福生科IPO舞弊案,我国资本市场上的舞弊与欺诈一直就没有停止过。总结这些重大案件,所表现的主要舞弊手段主要有滥用或随意变更会计政策、不恰当地调整会计估计所依据假设及改变原先做出的判断、故意漏记、提前确认或推迟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隐瞒可能影响财务报告金额的重大事实、刻意构造复杂的交易以歪曲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篡改与重大或异常交易相关的会计记录和交易条款等。这些手段在财务报告上体现为虚列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重要资产项目、任意递延费用、漏列负债、虚增销售收入、虚减销售成本、隐瞒重要事项披露等。盈余管理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中大行其道,主要手段有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如成本法与权益法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金融资产的计价方法选择调整收益;利用会计估计变更如各项减值准备的提取调整收益;利用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实现扭亏保牌;利用关联交易制造销售或转移成本、利润;利用权责发生制形成虚拟资产少计费用等。以利润表为例,报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营业外收入”等项目列示的金额中,往往包含大量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的事项。二者在手段的使用上往往区别为“度”,盈余管理是充分挖掘和利用现有政策和规范的弹性及不完善性,把“度”控制在不违法的界线上;而会计舞弊则是突破政策和规范的“度”,滥用政策,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但两者在实务中有时是很难明确区分界定的,一些根本没有交易实质的业务由于具有法律形式上的合法性而无法认定为舞弊行为。实务中,很多上市公司都是多种手段并用,两种行为交织在一起并存,当仅用盈余管理手段不能达到目的时,便极有可能突破界线而转变为会计舞弊。
三、会计舞弊与盈余管理的治理策略
在资本市场中,只要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博弈,会计舞弊和盈余管理的动机和借口就永远存在。对于财务舞弊和盈余管理的治理,是很难通过消除压力和借口来取得成效的,只有尽量减少机会因素,即行为实施的条件和机会,才能真正取得实质性成效。由于两者在行为后果和法律责任上的截然不同,因而相应的治理策略也有所不同。近年来的会计舞弊案呈现舞弊手段技术含量高、系统性强、涉案人员和机构多、更具隐蔽性等新的特征,对于会计舞弊的治理则需要以“治”为主、“防”“治”结合的策略,事前的有效防范、事后外部审计的有效监督和发现后的严厉惩罚缺一不可。事前防范通常从健全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强道德建设、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法律入手;事后外部审计的有效监督要求注册会计师要加强对会计舞弊“红旗预警”标志的识别、不断提高执业能力质量,审计过程要始终保持高度的职谨慎和怀疑态度,谨慎发表审计意见。实证研究表明,由于违法成本过低导致舞弊行为的强示范性以及外部审计防线崩溃是使得市场的其他参与者纷纷效仿是导致会计舞弊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事后发现和惩罚则要从加强业务监管、建立舞弊巡查机制等入手,提高市场发现机制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惩罚力度,增强法律制裁的震慑力。对于盈余管理问题,由于其普遍存在性而“防不胜防”,因此应对策略与其说“治”,不如说“防”和“导”。由于盈余管理采用的是相对合法的手段或游走在政策和法律的边缘,现有的政策和法律是难以对其行为和后果进行“治理”的,只能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相关会计政策规范、加强对重大事项、关联交易、非经常性事项、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变更等的信息披露、调整并增加现有财务报告的内容等方式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压缩盈余管理的空间;同时通过制度建设和道德建设来引导公司的行为,才能逐步减少盈余管理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在我国尚不完善的市场监管和法律环境下,无论是会计舞弊还是盈余管理都将长期存在并伴随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在制定相应的策略时,必须多管齐下,才能真正取得成效,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作者:崔奇 单位:鞍山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