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职院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探索
面对经济法课程定位,为了实现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必须更新教学理念,由灌输式教学改变为师生互动式教学,使学生在经济法课程学习过程中能主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主动从书本和书本之外寻找相关知识和信息以解决问题。这要求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尤其是克服“重理论轻实践”、教师“一人堂”的教学模式,探索出一套符合经济法教学新理念的教学模式。经过六年的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发现,经管类专业的学生对实践操作的兴趣高于理论,学生更愿意了解具体的实务操作而不是法律理论,学生希望教师将那些高深且枯燥的理论转化为生动直接的语言,培养在经济管理中预防法律风险和处理简单法律事务的能力,这也正体现了经管类专业学生法律背景知识薄弱,重视实践能力的特点。
二、案件旁听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实践
2014年全年授课教师先后10次分批带领学生走进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经济纠纷案件审理并与审判人员交流。具体形式,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安排学生前往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案件审理的教学实践活动,感受真实的庭审氛围;第二,前往嘉兴学院、嘉兴职业技术学院等兄弟院校采用模拟教学法,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法学课程课堂观摩,并与任课教师交流学习;第三,参加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开放日系列活动,12月4日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公众开放日”活动,观摩青年法官向宪法宣誓仪式,观看嘉兴法院干警自编、自导、自演的两部法治微电影,参观院史陈列厅;第四,前往嘉兴学院法学院的模拟法庭观摩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商标权纠纷一案;第五,嘉兴市南湖区法院4位法官来我校与学生面对面沟通开展以案说法消费维权户外授课。庭审旁听活动是很好的直观学习的机会,有利于学生熟悉法庭审理的程序。需由指导教师做好听审法院和听审案件内容的确定工作,根据课程内容一般选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一审或二审,尤其以合同纠纷为主;在此基础上,由教师指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作用,保障实践活动效果。本项实践活动包含四个模块:分别是庭审旁听实践活动讲解、庭审旁听实践活动实施、庭审旁听实践活动交流与总结、庭审旁听实践活动成果展示,以下将对庭审旁听实践活动实施和庭审旁听实践活动成果展示两个环节作介绍。
(一)庭审旁听实践活动实施
由任课教师选择联系听审的法院选取合适的案件,并组织同学参加案件旁听。到法院旁听审判把学生置于现实审判场景之中,既能观察法官的审判活动,也能够学习到各个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直观性。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庭审活动正式开始,所有旁听人员都自觉保持肃静。首先,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接着,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原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围绕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陈述,并提交他们所收集的证据;然后是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法庭调查阶段审核的事实和证据,围绕案件争执焦点,互相进行口头辩论;最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通过旁听法院庭审,同学会对法院审理案件程序和代理人辩护获得直观认识,对于原被告双方如何运用证据有了深刻体会。
(二)模拟法庭是庭审旁听实践活动成果展示
本课程在考核方式上做了创新,与以往的期末笔试占绝对主导不同,更为偏重采用多元性、过程性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听审活动之后,以小组为单位再现庭审现场,并以此作为期末考查的方式。情景再现的过程中,在遵循基本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完成模拟法庭教学实践。选用真实、典型、有代表性的案例,让学生分别以审判人员、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诉讼程序,进行开庭审理的实践教学活动。目的在于在仿真的状态下,让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考察偏重三个环节:庭审实践表;法律文书及模拟法庭个人总结。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1841-1935)在其代表作《普通法》和对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的《论合同法》的书评当中都提到:“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是经验”,而经验的获得,必须依赖于实践。《经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要秉着“课堂与课外并重”的原则,通过实践加深巩固理论知识,实践过程中要注意运用科学的教学方法引导学生,这样高职院校的法学课程教学才能更有生命力,才能培养出更多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才能更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
作者:马莉 张延良 单位: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