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通过制度建设化解内部审计与管理层、职能部门、被审计部门之间的冲突,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使内部审计工作更加顺利。王光远认为,内部审计可以视为一种公司治理机制,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要进入股东、董事会和高管层等较高层级。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指出,内部审计的功能就是支持审计委员会实施监督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应设置在审计委员会下。布鲁斯•亚当麦克等认为,适当的文化基础可以增强内部审计的影响力并促使其逐步增强,构成内部审计部门文化支柱的有信任、情商、业绩、勇气、支持和经验分享。还有很多学者从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分析了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从以上观点来看,对内部审计发挥职能作用的研究,学者们基本是从组织内部角度进行研究,包括公司治理机制、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等,如何解决内部审计增值功能在企业内部产生的、企业内部又无法化解的冲突鲜有涉及,但这是现实的、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跳出组织层面,从企业外部找寻内部审计增值功能发挥的解决办法,本文将对审计机关监督内部审计的途径进行研究,以期通过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的监督来促进内部审计的增值功能。
二、审计机关监督企业内部审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审计机关监督企业内部审计的必要性
1.审计机关对企业内部审计进行监督,是国家实现良治的重要途径。国有企业属于准公共部门范畴,占有大量的公共资源,并受托对其拥有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如果没有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国有企业的经营风险将不可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也难以阻止。企业治理是国家治理这一大系统的一个重要子系统,提高其运行绩效是实现国家良治的基本要求。内部审计作为企业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确认”与“咨询”,发挥着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功能,帮助企业化解风险,实现增值和有效运行。在中石化“天价茅台”等事件曝光后,要求审计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监管的呼声很高。由于政府审计资源的有限性,使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监督的时间间隔较长,加之政府审计是外部审计,不能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当中,通过事后的审计监督,缺乏及时性和针对性,不能起到预防的功能。可见,政府审计的劣势恰恰是内部审计的优势,但是二者的目标一致,因此,政府审计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运行绩效的监督,就需要通过加强对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督来实现。只要内部审计的“免疫”功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国有企业的有效运行才有保障。2.审计机关对企业内部审计进行监督,可以有效地化解内部审计增值功能所产生的内部冲突。IIA发布的《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不论受雇于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内部审计师在执行审计任务时,保持独立性与客观性是非常重要的。独立性是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必备条件,只有这样,内部审计人员才能提供客观、公正的确认、咨询服务。由于内部审计人员处于企业内部,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整个组织有关,同时内部审计人员须对董事会、管理层、被审计单位和自己的部门等负责,其身兼多重角色,而且这些多重角色之间往往相互冲突,使其承受角色压力,从而制约或损害了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目前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大政府”格局依然延续,政府与企业,尤其是与国有企业之间仍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突出的表现是国有企业经营者仍然是通过政府任命,还没有摆脱“准行政化”的治理模式。在这样的环境下,专制式的管理不可避免,在实践当中,内部审计人员在企业内部面临的压力主要来自管理层,发生的冲突主要是与管理层之间的冲突。很显然,这种由于压力给内部审计人员所带来的冲突在企业内部是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的。这就需要依靠政府提供的制度、准则等公共资源进行引导甚至进行一些必要的干预。审计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对由内部审计工作所产生的企业内部冲突,应当由既有专业性又有权威性的政府审计部门来协助解决,化解内部冲突,以有效地发挥内部审计的增值功能。3.审计机关对企业内部审计进行监督,可以实现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内部审计监督的质量和效果。2003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了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所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作业标准和报告要求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8月颁布了《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按企业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等”。尽管有内部审计准则等约束,但事实上这些都是“软”约束,是要求企业和内部审计人员自觉执行,内部审计工作有没有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去做,审计方法是否科学,审计质量是否可靠,审计的职能是否得到发挥,外部机构没有实质性的审查与评价。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时,虽然需要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果进行评价,但评价的目的是确定其审计的范围,是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服务的,不是对内部审计工作专门进行的评价。由于内部审计工作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导致了现实中内部审计的不作为,也就制约和影响了内部审计增值功能的发挥。
(二)审计机关监督企业内部审计的可行性
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为全民所有,其经营管理的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在经营过程中除了追求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外,还应追求社会效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可以说国有企业属于准公共部门,政府审计对其监督,代表的是公众的利益。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有效运行,除了自身内部审计监督之外,还需要政府审计进行外部的再监督,以形成审计监督链条。从理论上来讲,政府审计源于公共受托责任,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利用公共资源的有效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评价,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从审计实践来看,在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上,内部审计属于第一层次的监督,政府审计属于第二层次的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政府审计监督的效率和效果,如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可靠、有效,政府审计在再监督时就可以充分地信任、依赖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有利于节约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李金华(2006)提出,希望学者、专家、教授要研究有中国特色的内部审计理论,不要照搬国外的东西,借鉴是可以的,绝对不能照搬照抄。在目前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主导力量的形势下,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督可以说是中国特色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的具体应用,既有法律保障,又有理论支持与实践需要,是现实可行的。
三、审计机关监督企业内部审计的实现路径
(一)建立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
内部审计工作的检查制度鉴于内部审计工作缺乏实质性的外部审查与评价,为了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切实提高内部审计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借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建立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检查制度。通过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检查,可以发现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提高内部审计监督的水平和质量,使内部审计有效发挥其“免疫”功能。这样,也可以使政府审计从具体的审计业务中解脱出来,转而评价企业的内部审计,既提高了政府审计工作的效率,也解决了企业制度层面的问题。内部审计作为企业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健全、有效,就会为企业良治提供了保障,政府审计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监督企业的目的。
(二)建立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结果的公告制度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向公众公布,通过社会舆论监督达到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刘家义审计长强调:在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前提下,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度,推动公共资金的来源、分配、管理、使用、审计等情况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之下。可见,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政府审计推动国家良治的一个重要途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腐败止于公开。国有企业属于准公共部门范畴,其财产所有权归社会公众所有,其对公共资源的经营和管理情况,社会公众也应拥有知情权、监督权。效仿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做法,建立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一方面,可以增加国有企业对公共资源经营管理的透明性,将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对企业治理层、管理层有着较强的威慑力,督促其及时整改,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使社会公众参与到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中来,真正实现所有者权利;另一方面,使内部审计在监督企业内部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同时,自身也接受了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提高审计质量有着积极的作用。实务操作中,首先,公告的程序: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结果,需要经审计机关审核后才能予以公告,以保证不涉及国家的安全和秘密;其次,公告的内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方法、过程、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作出的审计决议等,对于整改落实的情况也应在审计结果公告后适时予以公告。
(三)建立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
可以看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追究仅停留在法律层面,缺乏实际的操作规范,而且,在社会实践中也几乎不曾有追究内部审计人员责任的案例,这就导致了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缺乏足够的责任感,内部审计人员不需要给其不作为或错误作为的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法律赋予了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审计、依法监督的权力,那么内部审计人员就应当承担其应有的审计责任,应该尽职尽责地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控制过程承担起“确认”、“咨询”的服务功能,起到帮助企业增值的目的。借鉴注册会计师责任追究的原理,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其由于过失、欺诈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过失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时缺少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没有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工作,如果内部审计人员的过失行为给利益相关者造成了损失,内部审计人员就应当承担其过失责任。欺诈又称为舞弊,是内部审计人员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明知企业管理制度中存在漏洞,或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现象,却听之任之、不加制止,或帮助掩盖,如果内部审计人员的欺诈行为给利益相关者造成了损失,内部审计人员就应当承担其欺诈责任。内部审计人员由于过失、欺诈行为给利益相关者造成了损失的,按其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一般应承担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只有建立起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才能使内部审计人员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担负起应有的使命,真正的给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政府审计机关作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法律责任应交予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内部审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与完善,应该作为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研究的一个问题。
作者:陆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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