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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初探

我国的农业科研体系主要由国家、省、地市级农业科研单位构成。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农业科研机构共有1100余所,其中地市级逾600所,占总数的55%左右。近6年来,6项国家农业科技进步一等奖中,有5项由地市级农业科研单位获得;38项二等奖中,有24项由地市级农业科研单位获得。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省、地市三级农业科研单位共培育农作物新品种6000多个,其中4000多个由地市级农业科研单位培育[1]。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是我国农业科研队伍中的生力军,其研究成果更贴近于区域农业生产,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创造的知识性成果和形成的产权,一般包括涉农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涉农商标、地理标志和农业著作权等。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稳步推进,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在知识性成果转化运用过程中,已意识到知识产权经营与管理的重要性,正逐步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但长期以来形成的惯性思维,导致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存在着许多不足。本文以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下属8个农区所为例,分析其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工作中的成绩与不足,旨在以点窥面,为全国同行单位提供经验借鉴。

1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的体会

1.1基本建立了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制度,保护意识有了显著提高

我国《专利法》的实施已进入第30个年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也有15个年头了。这么多年的宣传与保护成效,尤其是品种权保护制度为农业科研人员带来了可观的奖励性收入,极大地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各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普遍制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如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交易实施细则等),明确了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工作,明确了个人奖酬金的提取等。在项目立项、合作研究、人才流动等环节,明确要求对科研活动中创造的知识产权权属有清晰界定。同时,江苏省农科院将科技产出、知识产权拥有量、知识产权效用影响列为科研人员晋升职称的评定条件,提高了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了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工作的开展。

1.2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从专利、品种权延伸到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商标等更宽范围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地位上升到历史性新高度。国家职能部门提出知识产权贯标工作,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向更宽的范围延伸。同时,各级政府纷纷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推动了专利、标准、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研究与保护。专利与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实施,让权利人与发明人(品种培育人)从知识产权的效用产出中获得了物质、精神的双重享受。这些举措让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意识到,农业知识产权不仅仅是涉农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而且还涵盖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商标、农业著作权等。在科研活动中,应扩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推动科研工作向更宽层面发展。

1.3走研究与保护、经营与管理并重之路

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已初步能做到渗透于科研项目研究的全过程,当时机合适,能及时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在与其他单位开展合作研究时也能明晰知识产权归属,尤其是中央层面出台政策提出简政放权,下放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无形资产处置权时,激活了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对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的主观意识,调动了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注重科技产出和知识产权效用影响的积极性、主动性。梳理资源、盘活资产,一边进行科技创新一边着手权利保护,在深入开展科学研究的同时着力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转化应用,走研究与保护、经营与管理并重之路。

1.4制订并落实激励政策,推动知识产权转化

作为主管单位,江苏省农科院制订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或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将职务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在院提留5%作为管理基金外,其余部分按院20%、所20%、成果完成人奖金30%、项目组科研经费30%的比例进行分配。作为下属单位,各农区所在制订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时,除参照江苏省农科院现行办法外,结合自身特点制订了更灵活的激励政策,尤其是放宽了个人奖酬金的提取标准,极大地激励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知识产权转化收益逐年提高。为了研究探讨的方便,以江苏省农科院的8个农区所分别定义为A、B、C、D、E、F、G、H。2010~2014年8个农区所的知识产权年收入情况见图1。

2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2.1知识产权产出和效用影响不均衡

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的知识性成果类型单一,主要以涉农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为主,农业著作权、地理标志、商标等形式的成果偏少。农业专利与植物新品种权的效用影响不一样,植物新品种权一经产出基本上能产生效用,如淮麦33,品种权实施许可费用高达1033万元,创造了全国单个小麦新品系经营权许可价格之最,获2013年江苏农业十大科技贡献[2]。而专利的产出效用普遍不高,以2010~2014年江苏省农科院8家农区所专利的转化利用率为例,5年间,共申请专利352项,获得授权156项,实际转化应用的专利只有7项,占授权总数的4.49%(表1)。专利转化利用率不高的原因:一是专利本身质量不高。大多数专利的申请是为了完成课题任务,往往课题一结束就被束之高阁,难被授权,更难以转化。二是专利运营能力不强。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缺乏专利运营管理人员,更不具备专利运营的经验与能力,不能有效把握专利的内在价值。发明人对专利的市场价值判断不准,导致提前放弃了一些具有产业化潜力的专利现象时常存在。三是专利转化渠道不畅,缺乏专项资金推动。四是自许可动机作怪。农区所的优势学科都有关联企业,目前各农区所专利的转化应用基本上限于所与关联企业间的自许可,不以盈利为目的。上述这些做法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完整专利运营产业链有较大差距,各农区所的专利运营还停留在初级阶段,无法实现专利价值的最大化[3]。除专利外,农业著作权、商标的应用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调查的8家农区所中,只有1~2家申报注册了商标,且商标知名度还不高。

2.2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尽管各单位都制订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在制度上杜绝了知识产权的流失,但事实上普遍存在执行流于形式,无力监管或监管不到位等,造成了知识产权不同程度的流失。其形成原因与农区所现行的科研管理方式有关。目前农区所科研管理模式为:3~5人组成科研项目组开展某个学科的研究,在研究过程中,核心遗传资源往往由这几个人掌握,当这些科技人员工作变动时,极易将一些在原单位取得的但还没来得及申请专利或品种权的成果以新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去申请。另外,在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对职务智力劳动成果与非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区分较困难,也易造成流失。

2.3激励政策力度不大

我国1996年颁布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其中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这一政策施用了近20年,截至目前,从江苏省政府层面没有出台政策明确上述奖励额度,农区所只能套用江苏省农科院制订的28.5%个人奖酬金提取额度。这与湖北、北京的政策相比,严重影响着农区所科研人员的积极性。2013年,湖北省出台《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4]。2014年,北京市出台《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京校十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将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并赋予科研机构自主处置权。同时,建立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科研机构可提取70%及以上的转化所得收益,划归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有[5]。纵观全国,除上述两地区外,其他省份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建设上步伐较慢,对个人奖酬金没有明确的提取额度,这就严重影响着科研单位尤其是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2.4运营人才储备不足

8个农区所没有一家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其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要么归并于科研处,要么在其他部门。虽然各农区所都明确了专人负责管理知识产权,但管理者都是半路出家,仅具备农业科学的专业知识,对法律、知识产权管理等知识欠缺很多。知识产权运营需要复合型人才,目前各农区所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只能做些日常的管理工作,不能对植物新品种权进行市场价值的有效分析,不能开展高效精准的专利检索分析,不能有效挖掘专利的内在价值,更不能有效开展知识产权商业化推广营销等,兼具农业、法律、知识产权运营的复合型人才储备不足,严重影响着各农区所的知识产权运营尤其是专利运营。

2.5面对侵权束手无策

植物新品种侵权是种子产业的毒瘤,创新源头“盗窃”频发、品种被仿冒被侵权、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维权诉讼程序复杂、执法不力等,导致侵权现象愈演愈烈,而走司法程序,举证难、处理慢、费用高、惩罚轻,足以让诉诸法律成为一件性价比很低的事情。当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得知自己的品种被侵权时,既抽不出力量去维权,也无从去侵权方调查取证,更不能突破地方保护主义的桎梏为自己的被侵权获得相应补偿,往往是叹息一声随它去吧,一切交由品种权实施单位去处理。种业大环境的不自爱屡次让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很受伤,江湖化的调解方式竟成为聊胜于无的安慰。作为品种权人在受到侵权时只能束手无策,别无它法。

3对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的几点建议

3.1制度创新是科技创新动力的源泉所在

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仍然是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产出主体,在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中发挥着中坚力量。根据我国目前的体制,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主要依靠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多数单位经费较为紧张,根本没有农业知识产权成果市场化所需要的资金实力。因此,期望从国家层面尽快出台科技创新激励政策,建立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惠益分享机制。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视察华为公司时也指出:没有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就无从附依,可见从国家层面建立激励政策的时间已不远。作为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可以尝试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制定专利发明人和品种培育人的奖酬办法,调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从而不断推动技术创新。

3.2所有权仍然是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心

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是以应用型研究为主的科研单位,对服务区域的农业生产情况十分了解,培育的品种具有较强的适用性,能迅速在当地农业生产上推广应用,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率较高。尽管商业化育种剥离已成为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但依照长期以来形成的科研体系和惯性思维,以企业为商业化育种的主力还有待时日,因为农作物遗传育种材料、科技人才等大部分资源仍掌握在农业科研单位手中。在这样的形势下,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要放下身段,主动融入到国家倡导的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进程中,加强与种子企业对接,做好品种的培育和技术协同创新,获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2.1做好育种材料的登记与保护工作育种材料是科技资源的重中之重。2014年12月,农业部委托中国农科院建立了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从国家层面做好了植物新品种权、涉农专利、育种材料、育种方法专利、基因元件等知识产权的交易。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对涉农专利、植物新品种权不陌生,但对育种材料的登记保护、育种方法的专利申请、基因元件保护等涉及不多。各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要多关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变化,做好宣传、引导与普及,全方位开展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育种材料的登记与保护。各发明人(培育人)在注重科技创新的同时,也要做好权利保护,共同推进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3.2.2做到委托育种过程中知识产权权属明晰在国家倡导的以企业为主的商业化育种进程中,当商业化育种剥离和事企分开冲击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现有科研模式时,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必须改变思路,接受种业公司的委托开展品种培育,但要与委托单位签订技术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尤其是要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确保培育品种的知识产权清晰。

3.3培养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是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的先决条件

为提高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工作水平,要注重对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培训,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知识的同时,还需要接受系统的法律、政策、技术合同等业务知识培训,比如参加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专项培训、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培训、加强专利法、经济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知识的培训等,以提高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人员的认知水平和业务水平。同时,还可以组织安排向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学习,借取别人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先进经验[6]。

3.4拓展转化渠道是知识产权经营收益倍增的重要措施

促进知识与资本、技术与产业、成果与市场的高效对接,是提高知识产权效能产出的有效路径[7]。长期以来,由于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在思维定势、资金、人才等方面存在较大缺陷,因此在知识产权转化应用过程中,应积极加强与企业协同创新,从而推动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要积极拓展转化渠道,定期组织相关学科专家与企业对接洽谈,一方面主动宣传推介本单位的科技成果,另一方面及时了解企业的技术需求。尤其是利用优势学科加强与该行业龙头企业的合作,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转化和应用。同时,选择第三方交易公共平台是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首要之选,如2014年,农业部依托中国农业科学院建立了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因为它遵循“公益性、专业性、权威性”的基本原则,基本形成了覆盖品种权、育种专利等种业科技成果产权在线交易的全套系统,既保障种业科技成果展示,又保证产权交易规范透明、公正高效。

作者:詹存钰 叶浩 单位: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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