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在遇到纠纷时一般都能够想到通过法律来解决。所以近年来的民事纠纷就开始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我们也能够从中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然而在实际的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或多或少的将会遇到一些问题。此文就将列出民事法律中遇到的问题,并且提出合适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民事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一、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角度和法律覆盖面
我国在建设法治的道路上可谓是取得了卓越的成就,例如我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四级法律援助机构,并且由北京的法律援助中心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然而在实际的法律援助过程中,结合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规定等,都是从法律位阶较低的立法角度出发,造成了实施效果不佳的结果。从法律覆盖范围来看,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只适用于第十条条例规定的请求国家赔偿、赡养费、抚恤金等六项。现实中的法律覆盖面可谓是捉襟见肘,虽然之后有各个省市做出的补充条例和规定,然而还是没办法满足实际法律援助的需求。
(二)受援主体和资源保障
从受援主体的利益出发,我们通过查阅原有的认定标准可以发现,法律援助对此作出的规定是:经济困难和特殊群体的认定范围过窄,我们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来作出相应的调节。由于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总额普遍不高,尤其是在和一些发达国家的比较中发现人均经费相差很大。这对受援主体来说,有可能这一笔受援资金将会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我们的经费来源都是来自于财政拨款,这种单一的资金来源渠道也会加深援助资金不到位的现象。
(三)办案质量和律师队伍
截至2014年的统计显示,我国建立有3263个法律援助机构,财政拨款共计170661.79万元。14533名工作人员通过全年办理民事法律援助的形式,共计完成案件997058件。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至少在之前看来是这样的。然而随着近几年的案件数量呈现上升式增长,原先的庞大法律援助却显得不堪一击。往往总是在案件爆发的时间段里,找不出空闲的援助律师。而为了在短时间内完成对援助人的援助需求,办案质量的要求就显得无关紧要了。律师队伍方面也面临着极大的困境,由于民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团队没办法面对如今庞大的援助人群,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又离开了民事援助部门,人手不足这个问题就变得不容忽视了。
二、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一)拓展多样性的法律援助参与主体
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参与主体是国家指派的社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基层法律工作者和社会自组律师团队等五类。其中的基层法律工作者承办了大部分的援助法律案件数量,而法律援助志愿者和社会自组律师团队承办的数量却是不理想。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应该合理分配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律师团队的法律援助义务,从而提高律师对于援助案件的参与率。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大力发展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例如我们可以去学校挖掘有志愿加入法律援助的学生或者老师,也可以通过公益发起活动召集更多的法律援助志愿者,从而完成了自身对社会的贡献也缓解了目前法律援助资源短缺的现象。
(二)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体系构建
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来看,经常出现侦查环节没有履行好告知义务,致使信息传输程序没办法畅通,进而导致求助人对法律援助的热情降低。所以我们应该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来提出一些实质性的改善工作,主要针对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体系构建。对此我提出的建议是将律师在场作为侦查阶段的最基本要求,这也是作为辩护者最基本的权利。在《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指出人人都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且要求所有人都能够有效地得到独立的法律服务。其中还规定了律师辩护的最低要求,需要保证律师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能为当事人辩护。
(三)多渠道筹集法律援助经费
目前的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而我们应该通过社会人群拓宽经费来源渠道。联合国中的一些文件并没有规定国家必须为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只是规定了国家有义务保证被告人有法律援助的权利。这就指导我们需要开拓多样的法律援助资金渠道,其中我们可以通过社会募捐的方式来增加援助资金,引起民众的支持和关注将会为我们发展法律援助体系提供必要的帮助。目前的法律援助经费只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划拨标准,而我认为这种援助经费分类可以具体到各个案件。真正地做到不同案件具体分析,从而合理的分配援助经费,促进了资源的利用合理灵活性。
三、结语
结合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法律援助机构正在向上发展。只不过我们还需要在发展的道路上提出一些关键性的举措,这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同时,西方的法律援助比我国更加成熟和先进,我们应该借鉴西方的成熟理念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加以改进。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援助将会在中国发挥出它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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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小兵 单位: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