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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因素特征探索

目前,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大约有3•7亿,他们大部分是在校学生,也有少部分是辍学待业或提前就业者。“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然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普遍存在、不断发生和日益升级,越来越困扰着家长、学校和社会,严重地影响了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担忧。因此,探索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探求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已成为越来越多的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本文将以常德市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统计数据为研究样本,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探究。

一、表象审视:未成年人犯罪与罪犯的主要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递增趋势,到达顶峰后开始下降

从图一可以看出,2002—2006年,我市法院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大幅度增长。2003年到2004年增幅最大,达到了39•2%,2006年达到峰顶。同比2002年,2006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增幅为91•38%。2007年增长趋势得到遏制,与上一年度相比,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首次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下降29•5%,2008年持续下降,但犯罪总量仍高居不下。

(二)未成年人犯罪率走势逐年递增到最高值后下降趋势明显

图二:未成年人犯罪占犯罪总人数比例从图二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率2002—2004年递增,2003年到2004年增幅达到40•13%。2005年后即开始处于下降通道,且下降幅度较大,2006年、2007年连续两年下降幅度超过20%。但同比2002年,2008年仅略有下降。图一、图二表明:一方面,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确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鼓励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处理方式,从宽掌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定罪标准等一系列宽缓的刑事政策开始发挥作用;我市司法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乃至社会各界共同进行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初见成效。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犯罪率尽管有走低趋势,但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态势还会延续一个时期,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三)所涉罪名高度集中

图三:2002—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人)说明:“其他”包括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杀人罪、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从图三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所涉及的犯罪类型高度集中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三大类,特别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尤为突出。这五类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93•55%。图三表明:(1)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倾向明显,仅抢劫、故意伤害、强奸三种犯罪人数就占到了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5•4%。实际上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及“其他”犯罪中所涉罪都普遍以暴力为后盾。(2)未成年人犯罪客体多指向财产权利,仅抢劫和盗窃犯罪人数就占到了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76•11%。(3)未成年人侵犯人身权利类型的犯罪比例也比较高,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强奸、奸淫幼女、故意杀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等犯罪。其中,性犯罪比较突出,占2•74%。⑷未成年人涉毒品犯罪亦不容忽视。

(四)刑期集中在3年以下

从表一可以看出,(1)未成年人犯罪刑期集中在3年以下,占总人数的82•91%,但也有近15%的未成年人犯罪刑期在3年以上,有的还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成人化,造成的危害结果也很大。(3)从2004、2005年开始,免于刑事处罚、缓刑、3年以下刑罚适用率明显增高,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化处罚适用范围逐步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逐步加大,轻刑化趋势明显。

(五)未成年罪犯闲散人员居多

从表二可以看出:(1)无业闲散人员占居比例最高。失学、无业、闲散是这类人员的身份特点,他们较早辍学浪迹社会,没有经济来源,整日无所事事,经常聚集一起,实施犯罪。(2)农民占居比例其次。实际上统计为农民身份的未成年人大多是在城市务工的流动人员,他们有时也处于无业、闲散状态,经济收入低且不稳定。从表中还可以看出农民犯罪在2008年骤升,同比2007年,上升了36•14%,这和受金融危机影响,大量农民工返乡,农民收入骤减有关。(3)在校学生犯罪占了部分比例,其人数在2006年达到顶峰后开始逐年下降,和未成年人犯罪整体走势一致。表二表明未成年人罪犯基本上没有固定经济收入或收入很少,这与图三反映未成年人犯罪以财产型犯罪为主是一致的。

(六)犯罪的主要年龄阶段为16-18岁从表三看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中,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9•99%,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年龄阶段。

(七)未成年罪犯受教育程度低表四表明,绝大部分未成年人罪犯学历为小学和初中,接近总人数的90%。由此可见,受教育程度较低,实际文化水平更低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八)多为初犯表五反映出未成年人再犯罪率为3•27%,未成年人累犯占曾犯罪人员的39•12%,占犯罪总人数的1•28%,由此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绝大多数是初次犯罪。

二、症结所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家庭、学校、社会等客观因素,也有未成年人自身方面的主观因素。

(一)家庭因素

家庭是人成长的第一课堂,来自家庭的不良影响和教育失当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也是其成年后进行犯罪活动的重要根源。

1•家庭结构不完整。大量个案表明,家庭结构不完整,其子女犯罪率远远高于正常家庭。家庭结构不完整包括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离异、判刑、劳改、患精神病等等。生活在这种不稳定的家庭环境中,孩子缺少温暖和关爱,容易形成自卑、孤僻、偏执、怪异等缺陷性格,遇到不良影响,极易误入歧途。

2•父母行为或家庭教育失当。父母行为和家庭教育失当是未成年人不良意识形成的主要原因。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自身有不良恶习者,易给子女消极暗示,导致其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并有认同感,在心中埋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父母关系不和睦,经常吵架甚至厮打,孩子长期处于忧虑、恐惧之中,易形成心理障碍,而具有较强攻击性。还有些父母教育失当甚至缺少教育能力,表现为对孩子过分宠爱和溺爱,孩子要什么就给什么,孩子做错了事,也一味迁就,孩子易形成任性、自私等不良心理,有的还形成霸道强权的处世观念。或只关心孩子的衣食住行、学习成绩,忽视其心理需求和品格教育,导致子女是非不明、社会责任心不清、道德观念淡薄。或对待孩子粗暴生硬,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动辄打骂,在这种“高压”下,孩子易对暴力认同,好斗、暴戾。

(二)学校因素

在校学习阶段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关键时期。学校既是未成年人接受文化教育的场所,同时学校教育对学生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培养和形成影响深远。而目前学校教育和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学校教育引导不利或管理疏漏,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1•教育引导不利。主要体现在偏重应试教育,忽视德育和法制教育。尽管素质教育已倡导和实行多年,但整个教育机制还是以应试教育为主导,许多学校仍热衷于片面追求升学率,放松思想教育,忽略学生德育、体育、美育的全面发展。学校里不管是老师还是同学都以成绩决定喜好,“差生”受到嫌弃、歧视,有的甚至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家庭的宠儿变成学校的弃儿,极易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引发寻衅滋事以及暴力犯罪。一些成绩好的学生经常被褒奖有加,思想上缺少正确引导,名利欲、表现欲膨胀,当其欲望和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也易偏离正确轨道。此外,尽管现在大部分学校都有法制教育课,有些还聘请了法制校长,并开始侧重刑法教育,但多为禁止性内容,很少从权利、义务的角度进行教育,有些还片面强调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人员权益的保护,学生易对法律误读,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即便违法、犯罪也没事;形式上还是“我讲你听”的单向交流模式,缺乏针对性。内容和形式的单一,使得法制教育达不到预期效果,法律意识未深植未成年人心中。

2•监督管理缺位。在现有体制下,中小学校的主要精力都放在提高升学率、保证教学质量等方面,对学生日常行为的监督管理较为薄弱,对学生之间拉帮结派、寻衅打架、和校外不良人员交往等等,未引起足够关注。一些职业学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管理更差。这类学校学生毕业后就业前景不乐观,往往毕业后便无业,大部分学生对学业没有兴趣,校内攀比、早恋风气蔓延,不良学生横行校区。教育产业化使学校为保生源,不敢管;老师责任感不强,不愿管。这些都助长了在校学生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社会因素

社会环境对其成员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起关键作用。未成年人社会化进程中,其作用更是举足轻重。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一方面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媒体呈现多元化,各种思想与信息传播迅速,其中不免夹杂不良思想意识,也传播影响到学校;一方面经济发展不均衡,社会成员流动性加大,部分未成年人提早进入社会,受到不良意识的渗透;同时转型时期新旧体制并存,社会冲突交替,法律制度、行政管理职能都不尽完善,社会控制能力与社会发展需求还有差距。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尚显不足,部分环节仍有缺失。这些都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因素。

1•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社会上普遍存在逐利、拜金、攀比、骄奢等不良风气。成年人没有节制的追逐利益、贪图享受,未成年人耳濡目染,深受其害。这是未成年人犯罪高度集中在“贪利性”犯罪如抢劫罪、盗窃罪等最主要的原因。同时不良文化充斥影视、书报、互联网,无限制无管理的宣传暴力、黑帮、淫秽等不健康内容,腐蚀与教唆正在成长的未成年人,使他们产生拳头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意识,模仿影视中的情节,校内外称王称霸,拉帮结派,向同学索要财物,替朋友出头出气等,引发暴力犯罪;有的受色情文化影响,对性向往和好奇,产生想试试的心理,引发强奸、猥亵等性侵犯方面的犯罪。

2•综合治理部分环节的缺失。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日益增强的同时,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仍呈持续高位运行态势,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综合治理的缺失。轻缓的刑事政策是现代化法治社会发展的趋势,我国近年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理轻缓化的力度是很大的,特别是2006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犯罪率都有较大幅度下降,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对相当部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了不起诉处理或者非监禁刑处理,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门槛大大提高了。这些在实践中都是有成效和值得肯定的,但是问题在于对于这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受到轻缓处理之后,我们现有的社会帮教、矫治机制却相对落后,尤其是对于未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后续工作几乎是空白,这样就给这些未成年人和受到他们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及其他未成年人形成误导,把国家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挽救误解为国家法律的软弱,甚至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宽纵。这也是未成年人再犯罪的重要原因。

(四)主观因素

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跨度在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之间,是一个被犯罪学家称为“危险年龄”的时期,对犯罪有独特的影响,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处于青春发育期,生理、心理不成熟、不稳定,是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主观原因。

1•认知能力浅薄。这一时间段的未成年人其认知结构处于成形阶段,但认知能力比较浅薄,他们通过观察成年人以及其他外部认知途径如网络、影视等,对社会产生初步认知,但对社会的认知朦胧、浅显、片面,当其缺乏正确引导时,容易受到阴暗世界观、病态人生观、扭曲道德观和淡泊法纪观的侵袭,从而形成犯罪心理结构,引发犯罪行为。

2•自控能力较差。自控能力是指人对自己的身体和行为进行自我调节与控制的内在能力。未成年阶段是一个人由附属个体向社会个体转化的过渡性阶段,一方面产生了作为社会独立个体的自觉,一方面受自身能力和社会观念的制约,在经济上和精神上仍依赖父母,未成年人向成年人的转化只是形而上的,并未完成实质转化,自控能力仍较为脆弱,自制能力较差,这使得他们处于心理成长敏感期,容易产生矛盾、焦虑、烦躁、抑郁等青春期不良情绪,难以压抑个人欲望,缺乏抵抗诱惑的意志力,无法在法律、道德、与自身行为之间建立有效连接,而处于失控状态,促成犯罪行为的发生。

3•自我中心意识过分膨胀。在现代家庭中,许多未成年人都是独生子女,他们在亲人和社会主流意识的引导之下,具有极强的个人中心意识,有些甚至“唯我独尊”,个体需要不被拒绝与束缚已经深深植根于他们的性格之中。当面临正当的拒绝与束缚时,具有过分以自我为中心性格的未成年人就极易选择如何最大限度满足自身需要,而置理智、道德、法律于不顾。

三、对症下药: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对策

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是治本措施。家庭、学校、社会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三道防线”,只有同时筑牢这“三道防线”,未成年人才能得到安全的呵护,健康成长。

(一)改善家庭环境

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石。没有教不好的孩子,只有不会教的父母。家长应主动学习,掌握正确的教育常识和方法,树立“亲子平等,理解沟通”的科学教育理念,营造和谐宽松的家庭环境。对处于青春期的孩子,家长要加强沟通、及时疏导,保持其心理健康。家长还要加强文化、德育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加强道德和法律规范素养,用自己健全的人格和正确的行为去影响和引导孩子。

(二)完善学校教育

学校应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主体。现阶段我国应试教育为主导的传统教育机制还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变,但学校在强化智育的同时,应更重视德育和法制教育,并加强管理。学校要充分运用其教育资源、有利条件,帮助引导未成年人抵制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弥补家庭教育的不足,成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从家庭走向社会的桥梁。

1•转化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法。对学校教育的理解不能停留在得高分上,把教育只看作谋生的手段,是对教育低层次的认识。教育的目的是促进人的身心全面和谐发展,教育还应注重学生人格的形成、情感的发展,尊重并保护未成年人的自尊心,及时鼓励、肯定,不要动辄批评、惩罚,要营造积极向上的学校氛围。对于所谓的“双差生”(学习差、表现差),不应歧视,更不能轻易劝其退学或将他们开除推向社会,要加强帮教工作,积极做好转化工作,鼓励他们努力上进,回到正常学生群体中来。对于寄读的外地务工人员子女应一视同仁,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或家庭结构不完整的学生,要特别关爱,加强教育和管理,避免这部分未成年人过早流入社会。

2•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加强犯罪自我预防。学校要重视学生成长过程中面对的各种心理压力和社会不良影响,经常性、多渠道的开展心理辅导和法制教育活动。要设立心理咨询室,为学生提供专职心理辅导老师,密切关注学生心理波动,主动进行心理辅导,避免学生通过不正当途径宣泄压力。还要教会学生掌握有效的心理控制、心理调节方式,拥有反省自我的能力,保持心理的平衡与健康。要坚持法制副校长制度,拓展其工作范围、领域。除举行法律知识讲座外,还可以通过旁听庭审、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生动多样的教育方式,增强学生对法律观念的感性认识,培养学生真正理解法律的意义和违法、犯罪的后果,加强犯罪自我预防。

3•加强学校日常管理,强化校园安全意识。学校要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严肃校纪校规。要明确教师或辅导员的职责,保证教师与学生定期有效的接触,选任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老师定期对学生指导、帮助,对重点学生重点管理。学校还要提高安全保卫工作认识,加强校区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保卫制度,安排专人进行管理,通过实行值班和巡查制度、外来进校人员登记制度等防范于未然。

(三)社会各部门共同参与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强化综合治理工作。

1•净化社会环境。社会各界要把关心下一代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不应唯“利益之上”。文化传播媒体制作、编写影视、书报,要首先考虑是否有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有害因素,要下大力气消除诱导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网络环境;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应加强沟通,联手行动,规范和严格公共娱乐场所管理,严格落实限制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其进入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制度。同时,政府和各级社会要大举兴办各种文体场所,组织开展多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满足未成年人业余文化生活的需要,陶冶他们的情操,减少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因素。

2•加强社区预防。未成年人生活的范围主要是家庭、学校和社区。加强社区预防工作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以社区为载体,建立家庭、学校、社区的协同教育机制,营造健康大环境,可使未成年人顺利的与家庭、学校社会建立巩固而密切的联系,形成健康人格。依托社区,可以及时发现、帮助和矫正问题少年,抑制其违法犯罪的诱因。社区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管理机制,政府应设立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各项管理、帮教活动支出。社区可以聘请一些企业、机关离退休人员或有一定专长的社会志愿者从事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建立社区家长学校,给为人父母补上如何进行家庭教育的必要一课,进行法律、心理常识的教育,特别是对于单亲、离异家庭及外地务工未成年人的家长,要作必要要求,参加学习;建立未成年人活动站(室)、家长联谊会等,加强未成年人之间、未成年人和家长之间、家长与家长之间的沟通、交流。

社区还要建立和强化社区矫正制度,对于实施了较轻犯罪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在学、无职业的未成年人,可以借鉴国外的社区服务处罚做法,实施社区矫正。让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不对其实行任何形式的禁闭,不影响正常的学习生活,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从而使他们更容易克服恶习,回归社会。与此相配套的还应建立社会未成年人专门机构(如未成年人委员会)、学校和社区、家庭所组成的三级帮教机制,明确分工,职责到人,统一协调,紧密配合,使社区矫正制度得以顺利开展和落实。与此同时,还要落实社区帮教工作,除继续矫正他们的不良行为外,还要通过帮助他们重返学校、进行技能培训、安置就业等措施,让他们继续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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