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业供应链而言,产生资金周转困难的环节主要集中在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在生产环节时,由于农产品还未生产出来,因此可以采用靠核心企业担保及动产抵押的方式进行融资。具体的流程可以通过农户与核心企业签订提前收购协议,保证在农产品成熟以后优先向核心企业提供,由核心企业替农户进行担保,商业银行通过审查该核心企业确实无不良还款记录后,向农户提供资金融通。当核心企业收到农户的农产品后,直接进行货款抵扣;加工环节主要是核心企业一旦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商业银行提出融资要求,核心企业通过未来的农产品收益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该企业日常的资信状况给出合理的信贷额度,当产品出售后资金直接转入银行账户作为还款金额[4];在销售环节,一旦农产品无法及时销售出去,货物滞留在物流仓库时,由于经销商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而向银行申请贷款,其流程和生产、加工环节基本相同。
1农业供应链金融的作用
1.1有效缓解农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问题
融资难一直是广大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农业企业也不例外,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很多农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资金困难问题。有效开展农业供应链金融对农业企业中的核心企业、中上游企业以及供应商、农户等所有用户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农产品核心企业及中上游企业由于处于供应链的上端,对于资金的需求量往往比较大,会直接通过银行进行融资;供应商处于整个供应链的中间环节,一旦农户要求赊销农资,对于供应商来讲也具有不小的资金压力;农户因为处于整个供应链的最后环节,所以大多数时候不会对资金具有过多的要求,但有时因市场行情看涨,农户有扩大生产规模的需求时,会要求供应商提前支付货款进行融资,此时,农业供应链金融就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5]。
1.2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进一步深化农业现代化建设,转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在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明显增强的基础上,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大幅上升。农业现代化建设,离不开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大力支持,通过对农业生产—流通—加工—营销等环节的有力支撑,使得整个农业市场的活跃度得到有效提升。核心企业不仅带动上游企业投入供应,同时对市场的有效把握形成对下流企业的合理生产引导,将所有农业节点围绕核心企业高效运转起来。例如,对生产苹果的农户来说,所需要的化肥等农资产品通过赊销方式取得可以立即投入生产,同时,在农产品成熟之前,采购商就直接把货款预付给了农户,农户可以有充足的资本对货物进行包装等环节处理,为上游企业提供标准的产品。
1.3为商业银行提供新的业务增长点
现代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转变,对于商业银行竞争力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的通过存贷差作为银行主要利润来源的方式渐渐成为历史,在新的金融产业格局建立之时,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将中间业务摆在了工作的重中之重[6]。农业供应链金融可以看成是一项现代商业银行对信贷业务向中间业务的拓展,通过把农产品利益链上所有核心企业、中小企业、农户等群体进行连带结合,辅之第三方物流公司的监管,由商业银行科学合理地设计农业信贷产品,有效投入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促进农产品增收。
2目前我国农业供应链金融存在的问题
2.1农业供应链金融配套体系不完善
农业供应链金融是对整个农业生产、加工、销售起到重要支撑的环节,因此,配套体系的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种配套体系主要是来自于政府的科研投入,利用政府的宏观引导,加大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产品基地与营销网络建设,推进农产品信息化工程等都是对农业供应链金融的重要扶持。从农业发达国家的发展进程来看,法国、希腊、澳大利亚等对农业科技投入的比例都占本国农业总产值的2.37%以上,而我国历年的这一平均比例仅为0.47%,比国际平均水平1%还要低。以2012年为例,我国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了32亿元,而农林牧渔业的科研投入仅为9900万元,占比只有可怜的3.3%[7]。除此以外,要使农业供应链金融顺利地开展运行,还需要有完善的物流系统,成熟的市场机制。目前国内物流业乱象丛生,成本高昂,管理方式也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根据中国物流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全年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高达17.8%,占产品生产总成本更是高达25%左右。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很多农产品也需要借助物流打开营销渠道,物流成本管理成为农产品销售的重要环节。每当国内CPI指数高涨,便会导致一边居民无法承受,一边很多农产品烂在田里滞销,这往往是由于农产品没有及时销往各大农贸市场造成的,说明我国农产品在运输物流过程的损耗巨大,并且流通环节不畅通,造成农户无法及时偿还贷款的现象,最终导致农业供应链金融整个环节的严重错位。
2.2风险较强
处于整个农业金融供应链上的主体核心企业、中小经销商、商业银行、物流企业等由于联系紧密,任何一个部分出现资金压力,都会直接影响到其他环节。首先,作为农业核心企业来讲,很多商业银行原本就是考虑到农业核心企业的稳定性,基于核心企业的主导信用地位,能够较为轻松地获得用于扩大生产的贷款。但一旦核心企业的信用出现了问题,核心企业不同意按原有方案进行货款支付,最终可能导致农户、中小企业等资金无法按时还款的连锁反应。其次,由于农产品市场行情变化莫测,一些农业中小企业不能按照原有计划进行生产和销售,导致无法正常按时还款。例如,当农户预期本月农产品在市场将会有一个很好的上涨行情,并开始大量囤积货物,等价格趋于平稳后再出售,但事与愿违,价格却急剧下滑,再不出售,可能整批货物会出现滞销的情况,不得以只好降价销售。当中小企业资金不足时,就出现了无法及时偿还贷款的现象,从而影响到整个农业供应链金融的稳定运行。最后,自然环境的变化也会对农业供应链金融的顺利开展产生影响。由于农业生产对大自然环境的依赖最为紧密,因此,一旦出现洪水、地震、海啸、龙卷风等破坏性的情况,会对农产品的及时生产与销售带来致命的影响,而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依然存在投入成本偏高、保障程度不足的特点,一旦出现巨大损失,会影响到农业供应链上各个主体的资金还款行为,对商业银行的收款带来巨大的压力,直接影响其参与农业供应链金融的积极性[8]。
2.3法制不完善
作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一项创新,农业供应链金融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纠纷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目前,国内融资模式遇到问题时,商业银行往往参照200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2010年增补的《融资担保法律法规汇编》以及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每年出台的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但针对农业生产特点的供应链金融监管细则至今没有正式颁布。而目前国内对于担保贷款主要是要求有实质性价值的可抵押物,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23条明确规定,能够充当物权质押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有权、专利权、著作权、应收账款。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户和农业企业可以通过属于自己的可抵押物进行质押融资,但对于可质押物的监管、资产处理、担保赔偿等细节方面都没有具体的规定,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问题直接影响到了商业银行开展农业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投入积极性[9]。
2.4信用级别低下
由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起步较慢,在整个农业生产过程中核心企业的数量与规模都无法与国外知名企业相提并论,农业供应链中更多的是由中小企业参与进行,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原因,抵抗外部变化的能力较弱,导致了其信用级别相对较为低下。首先,我国众多农业中小企业规模较小,缺乏现代财务管理理念,企业经营不善就会出现倒闭的可能。2012年,在农产品经营销售这个完全竞争的行业中,就有大量的中小企业进出,这些中小企业一旦申请破产,可抵押的不动产又比较少时,按时还款的信用能力便无从谈起,而且还会影响到农业核心企业的信用,打击银行参与农业供应链金融的积极性;其次,由于我国信用评级体系尚未象发达国家那样拥有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国际的完善水平,对农业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企业信用标准衡量通常只是通过银行内部企业账户往来情况判断,在这种信用评级不完善的背景下,银行判断一家企业是否为农业核心企业显然难度偏大。
3农业供应链金融发展路径分析
3.1加大配套设施建设
政府推进农业供应链金融配套设施建设,有利于调动整个农业供应链金融环节上主体的积极性,在继续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投入的同时,更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保障商业银行服务于农业建设的安全性,为我国农业生产保驾护航[10]。首先,在技术服务方面,着重加强电子信息化服务能力,在保障农业供应链环节的结算服务时,充分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服务功能,利用在线商业银行电子支付提供的及时清算功能,提高办事效率,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中商流、物流、现金流、信息流的有效性;其次,针对我国农产品加工及运输环节中损耗问题较为严重的现象,大力发展农业第三方物流,降低流通环节中的成本,加强发展冷链物流体系,使农产品从加工、运输到销售都处于冷链环境中,有效降低农产品的损耗率,有效保障食品安全。
3.2加强风险管理
在农业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各个环节都会有风险产生,为此,均应加强抗风险能力的建设。商业银行选择农业核心企业时,应重点考查核心企业的经营能力,账户往来是否有过不良记录,在本行业中的发展前景等因素,给出其在供应链金融中的信贷额度。同时,还应考查核心企业对中下游中小企业的协调管理能力,能否协助银行减少中小企业金融违约行为的发生,对符合银行要求的核心企业给予一定的信贷优惠政策;其次,加强对中小企业抵押担保物的管理,银行在认定可抵押担保物时要有所选择,尽量以价格稳定、流动性强、产权清晰作为首选标准,对于应收账款和预付货款抵押,还应考虑上下游企业的资信能力;最后,为应对农业生产特殊的不确定性,应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投入,为此,要根据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方针指南,逐步建立由中央财政引导下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完善小额保险,扩大农业生产的保险覆盖面,对从事农业保险的公司给予相应补贴和奖励,为农业供应链金融的顺利开展解决后顾之忧。
3.3加强相关法制建设
由于现有金融法律机制并不完善,对于农业供应链金融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尚存在着查无标准定论的问题,因此,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已势在必行。未来可在《融资担保法律法规汇编》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通过供应链金融融资对农业生产、包装、深加工、经销等活动给予奖励的同时,应出台一系列关于农业供应链金融贷款、还款、客户管理等细则。一旦出现资金链某一环节无法及时还款,应调查核实无法按时还款的原因,确认是恶意不还的情况,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将该金融供应链主体列为黑名单,今后再出现要求信贷资金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的情况一概不予发放。如果是由于生产经营某一方面临时出现的资金周转困难,应考虑该企业或农户自身以往的还款记录,综合研究后可以给予延迟还款的待遇。
3.4增强信用体系能力
为维持农业供应链金融的顺利运行,应构建健康稳定的信用体系。首先,加强农业企业自身信用内部控制能力。不管是核心企业、中小企业还是个体农户应加强自身的信用机制建设,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努力提高产量,把握市场行情,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避免因经营不佳产生延迟还款的行为。其次,进一步完善国内信用评级体系。目前国内的信用评级机构正快速发展,但与国际知名的三大评级机构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对从事农业供应链金融的信用评级,依旧以商业银行为主,未来可引入第三方评级机构,加强对农业供应链金融主体的信用评级,坚持信用等级与信贷规模、信贷期限等直接挂钩,完善农业供应链金融的信用评级体系。最后,引入激励机制,对于信用级别较高且还款无不良记录的农业供应链主体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以及其他一些配套方面的优惠待遇,鼓励利用农业供应链金融促进农业生产经营。
作者:王晓东 单位:苏州市职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