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快,传统的大学“精英式”教育和工厂“学徒制”教育模式已不适应大工业生产方式的要求。以校企合作为依托的人才培养模式得到来自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的推崇。一种以校企紧密深度合作的“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应运而生,并被写入诸多教育教学法规和政府文件。1996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职业教育法》,将企事业单位接纳学生实习的义务纳入法律范畴。2000年,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对实践教学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三年制高职专业的实践教学课时数不低于总学时的40%。2002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能力”要求。2006年,教育部再次出台了《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和“校企合作,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等具体意见。从2009年开始,为缓解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以及满足企业选拔人才的需要,我国实行了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国家对通过见习实现“预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提供生活补助,并计划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实施的难点与问题
以就业为导向的“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方面的压力,对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提升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以及就业竞争力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在以校企合作为依托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工作中,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难点和问题。
(一)校企合作法规不够完善,合作机制不够健全
在校企合作法规、合作机制、合作运行等方面,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重点难题。在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方面,作为合作企业缺乏必要的约束性和激励性,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多数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意见、建议和法规条文均出自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而教育行业性政策和法规,对社会各领域、各行业的影响力及号召力十分有限。对企业而言,更是普遍缺乏约束和指导性。而仅凭学校单方努力,难以统筹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实践教学很可能变成“画饼充饥”。比如,许多学校为实现所谓的“校企合作”,挂牌企业成百上千,但能真正发挥作用的实践教学基地非常有限,许多基地甚至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无人问津。
(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的视角单一,缺乏系统性
对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等实践教学的研究,我国多数专家学者往往站在教育者或校方的角度进行研究,而很少关注到企业和“订单”学生的利益诉求以及企业管理者对实践教学的看法与认同。对学校在“订单式”培养、顶岗实习实训等遇到的诸多难题缺乏有效的对应机制和制度保障,对“订单”学生由于校园环境及社会环境反差导致的心理变化、生理变化及职业化发展缺乏必要的、及时的和有效的引导。甚至有学者认为,“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是基于实现就业的一种便捷的、经济的和有效的人才培养方式,把“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作为完成毕业生就业率目标和任务主要途径和措施。
(三)企业对“订单式”人才培养缺乏热情和支持
多数企业希望在技术创新、实验室共建、产学研结合等方面进行校企合作,帮助企业提升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也有不少企业是基于降低用工成本,把学生视同劳力使用。对于工学结合的“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等实践教学改革缺乏足够的理解和支持,认为人才培养不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投入不足、管理粗放,实践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呈现出学校“一头热”,企业“一头冷”的现象。各院校对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及实践基地建设,往往是说的多、做的少,形式重于内容,实践教学效果不理想。
(四)“订单式”人才培养利益主体诉求的差异性矛盾凸显
在“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背景下,涉及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主体,而三方主体的利益各不相同。从校方视角看,提高毕业生就业率无疑是高校选择“订单式”人才培养的最佳选择。而从学生视角看,就业还不是毕业生的最大诉求,毕业生更关注其认同的就业“质量”,即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待遇,用人单位的市场竞争力及个人发展前景,以及是否因“订单式”人才培养导致自身被某一企业、行业或工作岗位“套牢”,从而增加自身的“机会成本”,丧失了其他的更好的潜在择业机会。
(五)“订单式”模式下人才培养目标与质量标准的非公允化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是一种以就业为目标的、约束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的“契约式”人才培养方式。因此,以就业为本位的教育模式,将某一特定的“岗位”技能作为教育教学的全部内容,人才培养目标以及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往往以某一行业或企业的少数岗位作为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往往缺乏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允性,在人才培养上比较容易急功近利,容易忽视其他岗位技能知识的学习和综合能力和素质的教育。一切以即期的岗位就业为衡量标准,忽略了学生多岗位就业和选择性就业的诉求。在目前一般性岗位就业要求不高、一般性就业难度不大,毕业生“跳槽”频繁的现实背景下,毕业生对“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心存顾虑,表现出消极对待甚至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
三、“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成功实施的重点与对策
尽管在“订单式”人才培养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困难与问题,但“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仍然是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完善“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订单”培养工作的效益和效率,应做好几方面工作。
(一)选好合作企业是“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成功的前提
订单制生产是企业组织管理的最高境界,但多数企业并不具备JIT生产(JustinTime准时制)的组织管理能力。同样道理,以人才培养为订单的组织目标和任务对企业和学校提出了更高要求。能够实现“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企业可以说是“凤毛麟角”。一般而言,合作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的目的不是基于解决自身用工紧张或降低人力成本方面的考虑,而是真正需要培养企业后备人才;二是企业具备较强的发展规模和实力,能提供“订单式”人才培养所需的培养教室、实验室、宿舍、食堂及多岗位平台,每年需要新增较多的员工,且对学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感召力;三是企业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的“标杆”作用,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四是企业文化脉络清晰,校企文化有机融合、相得益彰。五是企业最高管理层对“订单式”人才培养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事宜,并亲自参与到人才培养工作的各个管理环节。
(二)选好订单类型是“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关键
订单的内容、类型是决定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成效的关键。首先必须界定“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与“订单式”用工合同的根本区别。在“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中,要有科学系统和确实可行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工作计划,有校企合作开设的课程、学习工作内容、成绩业绩考核、工学学分认定、教学质量考核、专兼职教师管理、学生职业发展规划、校企合作教学交流等具体的工作安排。要区别和杜绝以“用工订单”代替“人才培养订单”的做法。其次,在订单类型方面,要合理划分在校课堂教学与企业在岗教学的时间跨度,要科学划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课程比例,处理好专业课程教学与职业技能教育的关系。从实践经验看,学生在岗实践学习的时间一般安排在临近毕业前1年内进行,采取“N+1”模式。这样做有几方面好处,一是学生通过2-3年的在校教学,为岗位技能实践奠定了基础;二是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多数学校的实践教学计划均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或最后一年,正好可以与“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直接对接。三是对于学生而言,“订单式”培养安排在毕业前1年的时间内进行,一方面可以提升其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同时还为学生提供了“预就业”的机会,容易得到学生的响应和支持。
(三)维护学校、企业和学生权益,履行好“订单”契约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是一种合同契约行为,人才订单与产品订单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产品订单是一种商业行为,通过签订合同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利益与风险,合同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威性和约束性,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而“订单式”人才培养尽管有相关的约定和条款,但由于协议客体不是商品,而是学生的行为及管理,加之履约的时间较长,各方面的因素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校企合作“订单式”人才培养合约往往采用“合作协议”的方式,协议履行往往以信任为前提,对各方的约束往往以“软约束”为主。基于“订单式”人才培养协议的特殊性,学校、企业和学生必须不断强化契约意识,维护“订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三方利益,保护三方权益。尤其要加强学生权益的保护,确保学生在生活、学习、工作、安全等方面的权益。学校与企业要齐抓共管,在保证学生权益的基础上,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职业教育工作。
(四)做好“订单式”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估考核及筛选工作
“订单式”人才培养的质量考评是校企合作双方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在“订单模式”下,对学生工作学习的成绩考评方法,既不同于在校学生,也不同于在职员工,具有较强的综合性、特殊性和复杂性。一般而言,教师对学生学习的考核,更多地通过考试考查方式;而企业对员工的考核,更多是看其工作业绩和成效。“订单模式”下,学生往往具备有双重身份,既是在校学生,又是企业的“准员工”;既有学习任务,也有工作业绩方面的要求;考核主体既来自企业的因素,也有来自学校方面的制衡。因此,考核的程序、标准、流程以及裁量具有较强的整合性和复杂性。在实际操作时,一方面校企合作双方需要共同制定规范的制度、流程,明确考核标准和制度;另一方面校企双方要彼此了解,企业要掌握教学规律,学校要了解企业的运营流程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基于“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是一种以实践教学为核心,以企业为主体,以就业为导向的合作办学模式,企业对“订单班”管理拥有更大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因此,企业不仅要主要负责对订单学生的实践学的指导和考核,还要确保订单学生符合企业相应岗位的技能要求。与此同时,企业还应引入“筛选”和适当的“淘汰”机制。当然,这种考核以及筛选、淘汰等必要的管理流程是在学校与企业充分的酝酿和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也全面考虑到订单学生的承受能力及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完成的,也是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对“订单式”人才培养协议进行的必要的适应与微调。
(五)培养学生“订单”意识,加强学生职业化教育
在“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下,实现了“教学做”的一体化,“订单”学生实现了“工作中学习,学习中工作”的良性机制,其学习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将不断增强。因此,尽管从形式看学生仍然是“订单式”人才培养的客体,但从过程看,学生同时也是“订单式”人才培养的主体。学生订单管理在“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在研究“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时,不仅要考虑学校的利益,也要考虑学生的自身利益。而从企业角度,则要把学生上岗执业放在首位。在日常管理中,现实情况往往与校企双方的设想大相径庭。多数学生考虑的首要问题不再是能否上岗就业,而是考虑如何择业?大学毕业生频繁跳槽换岗,并未是找不到工作,而是为了找到更适应自己的工作。因此,不少学生对“订单式”人才培养心存疑虑,担心由于参与“订单”被困住手脚;也有学生不愿过早面对现实,接受挑战;也有学生对自己缺乏信心,怕被企业筛选淘汰;也有学生对专业困惑、对职业迷茫,对自己的毕业无所适从。基于学生存在的思想顾虑,首要的工作是做好“订单式”人才培养的思想动员和说服教育工作。其次要带领订单学生深入订单企业进行调研,召开“订单式”人才培养动员会,探讨“订单式”人才培养的方法与途径,公布订单培养的流程制度与规划等,加深学生对订单企业的信任和信心,不断强化学生的“订单”意识、“岗位”意识和“职业”意识。根据“订单式”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做好职业规划和和职业化教育教学工作,让“订单式”人才培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绩。
作者:冯俊萍 单位: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