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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政治哲学的缺陷

一、“祖国”与“国家”

按照这种看法,“国家”是一个“协议”。这是现代政治学家普遍接受的观点:国家是规定政府怎样构成和怎样行使权力的法律体系或政治制度,而政府是依照这些法律或制度建立的机构。[2]如果法律或制度规定一个国家是共和国(即实行代议制民主的国家),那么不论什么人组成政府,国家的领袖都应该按法律或制度选举,重要的公共事务都应该由人民的代表共同决定。如果法律或制度规定一个国家实行君主立宪制,那么,即使隔几年就换一个不同的政党执政,这个国家的元首都是一个权力受到法律限制的君主,重要的公共事务由议会决定。毫无疑问,规定政府构成和政府权力的法律和制度有时会作一些修改。如果这些修改只是局部的,没有改变政府结构和权力范围的基本特征,那么,原来的国家还在延续。但如果这些修改改变了对政府结构和政府权力的基本规定,那么,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一个国家就变成了另一个国家。例如,要是取消了以君主为国家元首的法律条文,改由人民选举的官员担任最高领袖,那么,那个国家就不再是“某某王国”。同一个词有时可以表达不同的概念。“祖国”的“国”跟“共和国”的“国”含义不同。在国庆节,人们可以说“共和国生日快乐”,却不应该讲“祖国生日快乐”。洛克所说的国家,是人们“自愿”建立的。他认为,人生来就拥有自由,拥有权利。但人们的自由和权利有可能受到侵犯,还有可能相互冲突。因此,无政府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尽管自由,却充满恐惧和持续危险的状态”。[1](§123)于是,人们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给政府,让政府保护人们的自由和权利。这是最早系统论述建立民主国家的理论。洛克当然知道,在现实中,许多国家都是专制的,都不是人民通过协商建立的。但他认为,那不是合理的国家。他说,专制国家可以解决无政府状态的一些问题,但他本身又带来严重的危害。在无政府状态下,人可以不服从别人的错误决定。而政府集中了全国的资源,拥有强大的暴力机器,是个人无法对抗的。专制统治者也是人,也会犯错误。在专制社会里,人的自由和生命可能被随意夺去,还不如生活在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之中。[1](§§13,17)因此,他讨论的是人民建立和控制的民主国家,是大家自愿达成的协议。针对历史上反复出现的情况,洛克特别用大量篇幅说明,武力征服不是正当国家的起源。他的理由是:只有人民自愿将权利交给国家,政府才有正当的权力。战争使用暴力。由于暴力威胁而订立的契约是无效的,暴力威胁可以使人服从,却不能获得权利:“如果一个强盗闯入我家,用匕首戳着我的喉咙,逼我签约把全部财产转让给他,这能使他获得任何权利吗?”[1](§176)即使正义的一方在战争中取得胜利,他们的领袖也不能因此得到正当的统治权。洛克写道:“许多人的错误是只看到军事力量而无视人民的同意,把征服当作[合法]政府的一种起源。但是,正如在一个地方拆毁一所房子根本不同于建立一座新房,征服也根本不同于建立任何[合法]政府。毫无疑问,摧毁旧的国家架构往往为建立新的国家架构清除了障碍,但如果没有人民的同意,一个[合法的]新国家根本不能建立。”[1](§175)拆除旧建筑和建立新房子是很好的比喻。有时因为专制统治者的抗拒,不用暴力推翻旧政权就不能建立民主政府。但暴力革命只能摧毁旧建筑,只能清除建立新政府的障碍,建立新的民主政府是另外一件工作。在正义战争胜利后,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举行自由选举,这样才能建立一个民主的新政府。

二、犯错误的权利

洛克提出的基本原则很有说服力。但是,在说明正义战争的胜利者对被征服地区没有统治权的时候,他反复强调,原因是被征服地区的人民并不支持不正义的统治者。他说:“[正义的]征服者仅仅有权支配那些实际帮助、同意和赞成使用非正义暴力与他作战的人,因为人民并没有授权给统治者做发动非正义战争那样的坏事,事实上他们自己绝对没有这样的权利。他们其实不支持不正义的战争,与战争中的暴行和罪恶完全无关。”[1](§179)他又说:“正义的征服者对所有实际支持和赞成与他作战的人拥有专制的权力,……但是,如果有不赞成战争的其他居民,那么对于这些人和战俘的子女,对于上述两类人的财产,他没有任何权力。他不能通过征服,获得合法统治他们的资格”。[1](§196)那就是说,正义战争的领袖对于被征服地区支持和赞成不正义战争的居民有正当的统治权。这是历史事实:发动非正义战争的国家或地区的人民往往并不支持他们的统治者,不赞成侵略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正义的征服者没有任何理由禁止不支持非正义战争的人民建立自己的政府。但是我们还看到这样的实际可能: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许多居民支持统治者对外族的侵略。民族主义情绪会使人专注本族的得失,而忽视事情的是非。1937年8月日本全面侵华刚开始的时候,一个美国学者路过东京,记下了当时看到的情景:“这个城市充满了战争的狂热。街道上都是提着灯笼、举着横幅和旗子的示威者。乐队在奏原来为日俄战争写的爱国歌曲,因为新歌还没有写出来。各种拥军组织的妇女站在人行道旁,叫每个路过的人在‘千祷带’上缝一针。带子缝够一千针,就送给一个士兵,保佑他不受任何伤害。”[3](pp.x-xi)满街都是激动的示威者,妇女建立多种的拥军组织,还制作保佑前线士兵的布带。显然,起码大量日本平民热烈支持侵略中国的战争。按照洛克的观点,这些日本平民失去了建立自己政府的权利,应该受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胜国的统治。1981年,沃尔德伦(JeremyWaldron)发表了《犯错误的权利》。文章一开头,就举出一连串例子,包括:一个人把买彩票得奖的所有钱都用来赌赛马和买香槟,却不肯分一点给急需资金的慈善机构;一个人在选举中为鼓吹错误原则的组织拉票,并投票支持它的候选人;等等。这些行为是错误的,但都是允许的。沃尔德伦认为,人有权利去做一些不符合道德标准的错事。当然,有些错事是不能做的,因为它们侵犯别人的权利。[4]密尔(JohnMill)提出过著名的“伤害原则”:凡是没有直接伤害别人的言行都不应受到干涉。[5](§13)国际学术界普遍认为,这是维护社会自由的基本标准。沃尔德伦的主张与此一致。日本平民游行支持侵略中国和缝制“千祷带”是错误的。但人有自由表达的权利,日本平民运用这个权利,表达了错误的言论和态度,并没有直接侵犯别人的权利,属于可以犯的错误,尽管这样的错误非常严重。关于“直接侵犯别人的权利”的问题,下面我们会作进一步讨论。沃尔德伦指出,权利以普遍原则为基础。人有权利做某件具体事情的看法从来都不是孤立的,它的理由往往是这种事是人在那种情况下可以做的一系列事情之一。做那件事是人有权利做某类事情的一个具体例子。当我们说某人有权利支持某个候选人,这个看法不是依赖这个候选人的主张是否合理,而是依赖更为普遍的原则:选民有权利支持或反对任何候选人。我们思考的顺序应该是从普遍到具体:先确立普遍的原则,然后再根据它对具体行为作出判断。[4]分析日本平民支持侵华战争的言行也是这样。我们首先要尊重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那么,结论就是当时日本平民可以犯那样的错误。但是,我们很难看到那时日本人民反对侵略中国的言论。应该是持反战观点的日本人受到压制,不能自由表达他们的态度。这才是真正的不合理。人们的感觉和需要往往不同,现代通讯和交通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思想交流,使大家的认识更加多样。目前各个文明国家的宪法都保护公民的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不同的个人很可能信仰不同的宗教,或者遵循不同的道德原则,因而对同一件事情的正确与否持不同看法。于是,我们往往很难断定,某种观点一定错误,不应该表达。多数派或者权威的看法也可能不正确,压制任何观点都有可能扼杀合理的意见。有意讲错话、做错事的人很少,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自己的观点正确。许多支持侵华战争的日本平民都认为自己有道理。在正常情况下,社会上出现错误观点,合适的办法不是限制言论表达,而是更好地保护言论自由,使正确的观点也能够得到充分表达,让错误的观点受到应有的批判。这样,许多人自然会放弃错误的主张。[6](§352)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能不能改变人们的看法,这是后果。除非面对特殊的紧急状态,如果后果与权利发生冲突,权利应该首先受到尊重,不然权利就会随时被否定,完全失去应有的保护作用,失去自己存在的意义。洛克多次指出:“没有人能够把多于自己拥有的权利交给别人”。[1](§§23,135)这是再明白不过的道理:人只能交出自己拥有的东西。洛克在说明被征服地区的人民没有授权统治者发动非正义战争的时候又指出:“事实上他们自己绝对没有这样的权利。”[1](§179)这也完全合理。人民有自卫的权利,但没有未受攻击或威胁就侵略外国的权利。日本平民上街游行和缝制“千祷带”,只不过是行使他们拥有的自由表达权。他们犯了严重的错误,但他们有权利犯这样的错误。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应受到惩罚。洛克说支持和同意不正义战争的人就失去了建立自己政府的权利,就要受正义征服者统治。这样的观点不合理。事实上,目前有效的国际法禁止占领军剥夺平民的权利。《海牙公约》宣布: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交战国的居民和作战人员仍然受本国法律条文和原则的保护”。《公约》明确禁止战胜的一方自行改变战败国的法律:“真正的权力实际上已经转到占领者的手里。占领者应尽其能力,采取一切措施,尽可能恢复和保证公共秩序和安全,并尊重该国实施的各种法律,除非情况绝对不允许。”《公约》特别指出,占领军不得“在法庭上宣布废除、终止或者否认敌对国公民的权利和行为。”[7]战败国公民仍然保持着原有的法律和道德权利。要建立新政府或修改法律,都要由当地居民自己决定。正如洛克说的,依靠暴力的威胁,不能实现任何有效的权利转让。“如果人民没有自愿地对一个政府表示同意,那个政府就无权要求人民服从。除非人民能够在完全自由的条件下选择他们的政府和统治者,或者起码人民或他们的代表已经对长期有效的法律自愿表示了赞成,……政府绝不能自认为得到了人民的同意。”[1](§192)

三、没有权利犯的错误

人可以犯自己有权利犯的错误,但不能犯自己没有权利犯的错误。奥斯丁(J.L.Austin)的研究使我们看到,有些语言表达本身就是行动,例如命令、承诺、警告和邀请,等等。[8]这里的关键是:表达这种言论的人处于能够采取这种行动的地位。显然,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决定或者命令日本军队侵略中国。日本平民支持侵华的言论只是“语言的行为”(actofspeech),但不是“语言行动”(speechact)。因为平民不处于发动侵华战争的地位,他们只是表达自己的态度,这样的言论对形势没有直接的决定作用。“直接”二字非常重要。在提出“伤害原则”的时候,密尔强调,他说一个行为伤害,或者不伤害别人,是指“直接”的影响。[5](p.17)原因是宇宙是一个互相联系的整体,没有任何人处于完全孤立的状态。一个人的任何行为都可能间接,或者再间接地对任何形势发生影响。如果不加上“直接伤害”的限定,几乎任何言行都可能受到干涉,社会自由就被完全否定了。然而有些言论会直接改变形势。日本政府和军队高级官员的决定和命令直接导致了侵华战争。日本平民有权利表达错误的观点,但日本的高级官员没有权利决定侵略中国。中国在日本政府的管理范围之外,中国并没有侵犯日本。日本政府和军队高级官员的决定是他们没有权利犯的错误,必须受到惩罚。法学家指出:一般关于事实和价值观的表达,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应该受到完全的保护。而以改变形势为基本目的的言论属于行动,不受言论自由法律的保护。[9]战后对日本政府和军队高级官员的惩罚,不是因为他们的错误观点,而是因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洛克说:“正义的征服者对于那些被他打败的人具有完全专制的权力,因为他们进行战争时已经放弃了自己的生存权。”[1](§180)士兵冒着危险作战,有可能失去生命。按照洛克的观点,正义战争的胜利者对敌方士兵有统治权。他认为,保存自己的生命是人的基本权利,而专制统治者有可能任意夺去人的生命,所以人不能服从专制统治。但如果参加了非正义的战争,那么他就犯了可以被处死的错误,放弃了自己的生存权。正义的征服者就可以对他进行专制的统治。洛克写道:“不受专制、任意的统治与人保护自己的生命密切相关、必不可少,所以他不能接受这样的统治,除非他完全放弃自我保护和自己的生命。一个人不能创造自己的生命,因而不能通过契约或自己的同意使自己成为别人的奴隶,或接受别人专制、任意的统治,使别人可以随意夺去自己的生命。……然而如果因为本人的错误放弃了自己的生存权,因为自己的行为理应被处死,他的生存权丧失给谁,而那个人又控制了他,那个人就可以暂时不夺去他的生命,而让他为自己服役。……这是绝对的奴隶状态,是正义征服者和他的俘虏之间战争状态的继续。”[1](§§23~24)这样的论证有漏洞。首先,许多士兵是被迫参加非正义战争的。前面引用的洛克观点完全合理:被迫放弃自己权利的行为是无效的。被迫为非正义统治者上前线的士兵没有自愿放弃自己的生存权。另外,即使一个人自愿放弃自己的生存权,也不等于放弃了自身的一切权利。因为不忍受严重痛苦的权利与生存的权利互相冲突,一个病人可能选择自杀,但他的遗嘱并不因此而失效。假设得到抢救而生存,他仍然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同样的道理,即使士兵自愿冒死作战,他并不因此失去公民权。特别是在战争结束,他恢复平民生活之后,更没有理由说他曾经放弃生存权,所以不能参加选举。还要注意:在战争中,正义的一方可以对敌人使用暴力,那是因为他们有权利自卫,而不是因为敌人没有权利生存,一旦达到自卫的目的,就应该停止使用暴力。如果一方投降,不再造成威胁,另一方继续使用暴力,杀死战俘,那是战争罪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审判日本侵略者依据的国际法原则将有关的罪行分为三类。第一是“破坏和平罪”(crimesagainstpeace),指策划和发动侵略性或违犯国际条约的战争等行为。第二是“战争罪”(warcrimes),指违反战争法和违反战争习惯的行为,包括谋杀和虐待战俘、谋杀和虐待占领区居民、抢劫公私财物,等等。第三是“反人道罪”(crimesagainsthumanity),指谋杀、灭绝、奴役平民等行为。[10]甲级、乙级和丙级战犯就是分别犯下这三种罪行的个人。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国际法委员会对上述法律原则进行整理。对于是否所有参加侵略或违反条约战争的军人都犯有“破坏和平罪”的问题,国际法委员会明确指出:这一罪行专指有关的“高级军事人员和高级国家官员”。[11](p.376)无论是正义一方还是非正义一方的士兵,如果不遵守正常的战争规则,都有可能犯战争罪和反人道罪。但即使是非正义一方的士兵,如果遵守正常的战争规则,冒死作战也不是犯罪,也不应受到惩罚。按照现行国际法,无论属于哪一方,战俘的食宿和服装供应都应该与俘虏他们的军队相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战俘劳动应该得到报酬;战争一结束,战俘应尽快送还本国。[7]只有策划和决定进行侵略或违反条约战争的政府领袖和高级军官犯有破坏和平罪,要对非正义战争负责。洛克关于正义征服者对支持非正义战争的人拥有统治权的讲法,即使对于直接参加非正义战争的士兵也不适用。

四、两种不同的权力

在洛克之前,霍布斯(ThomasHobbes)提出,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在没有使人敬畏的公共权力时,人们处于战争状态。这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12](p.76)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并没有那么可怕,它跟战争状态不是一回事。就算没有政府,多数人也按道德规范生活,并不总是相互冲突。但是,光是靠人们自己遵守道德是不够的。如果有人违背道德,强暴地侵犯别人,造成敌对,那就会出现“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有明显区别:“不存在普遍承认的权威裁判者时所有人处于自然状态。对人无理使用暴力导致战争状态,不管这时有没有普遍承认的裁判者。”[1](§19)他指出,在有政府制定和实施法律的情况下,人们的冲突比较容易得到解决,“战争状态”一般不会长期存在。但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冲突,就难以制止。“战争状态”出现之后会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的破坏。“避免这样的战争状态……是人类组成[政治]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1](§21)人们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建立国家,主要就是为了防止战争状态。但是,在讲正义的胜利者有权统治参加和支持非正义军队的人们时,洛克说,这是“战争状态的继续”。他原来认为政府的重要职能是制止战争状态,这里却说政府让战争状态持续存在,显然自相矛盾。《政府论》下篇第16章本来专门论证靠征服不能建立合理的政府,却出现了正义的征服者可以统治一部分居民的观点,造成了理论系统的混乱。从来源看,人的权利分为两类,“特殊权利”是社会活动造成的,而“普通权利”是无需社会活动就自然具有的。[13]普通权利实际上是人正常生存的必要条件:没有这样的权利,人就活得不像正常人。人生来就拥有普通权利,特殊权利是人行使普通权利的结果。如果说能量守恒,权利也是守恒的。只因为人民自愿把一部分权利交给国家,政府才有进行管理的正当权利。洛克最重要的历史贡献,是第一个系统地说明民主政府怎样合理地集中了人民的权利,对国家进行管理。在无政府状态下,人人都有自由行动的权利。这会导致相互冲突。于是在可能发生冲突的领域,人们放弃了自由行动的权利,使政府获得管理国内人民公共行为的权力。另外,如果受到侵犯,人们有权利自卫。大家把抵抗外来侵略的权利也交给政府,这转化为政府抵制外敌和管理战俘的权力。了解了这两种不同政府权力的来源,我们清楚地看到,政府在国内的统治主要是为了防止社会的内部冲突;而对战俘的管理完全是为了自卫。对战俘的管理和对公民的管理性质完全不同。管理战俘的目的是结束战争,不是继续战争。洛克混淆了政府两种不同的权力,于是提出了民主国家可以对一部分居民实行专制统治的奇怪结论。1667年,洛克开始从政,第二年被任命为卡罗莱纳经营委员会秘书,参与美洲殖民地的奴隶管理。随后,他投资王家非洲公司,从奴隶贸易中获利。英国革命之后,洛克在1696年出任贸易委员会专员,负责殖民地事务,制定管理奴隶的政策,直至1700年因病辞去公职。[14]这个伟大民主理论家的历史污点应该跟他对奴隶制的错误看法有关。我们认识了他正义战争理论中的缺陷,就更清楚地看到《政府论》基本原则的合理。

作者:袁征 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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