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12年实力经营,12年信誉保证!论文发表行业第一!就在400期刊网!

全国免费客服电话:
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科技论文 >

民族文化的应用5篇

第一篇

一、辽宁省民族文化走出去战略实施现状

近年来,辽宁省加大了对外文化宣传活动的力度,文化企业采取各种措施开拓国际市场,文化产品出口取得一定成绩。在商务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开展的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评选工作中,辽宁省有7家企业成功入选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辽宁几家演艺企业积极开拓国外演出市场,先后赴英国、德国、法国、波兰、土耳其、瑞士、美国、日本、新加坡、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巡回演出1800余场,演出收入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真正体现辽宁地区民族文化的文化产品并不多见,而且品质参差不齐,辽宁民族文化在境外地区的影响力还不够。

二、辽宁省实施民族文化走出去工程战略存在的主要问题

辽宁民族文化“走出去”与“引进来”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紧密联系的两个方面。只有通过民族文化的“走出去”,才能扩大地方的影响力与知名度,引来八方游客关注。(一)思想观念相对落后。以往很长一段时期,我们的文化观念比较落后,总是习惯于围绕“文化和政治的关系”,主要从意识形态方面来思考文化发展的途径;几乎很少意识到“文化和经济的关系”,没有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发展文化。诚然,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文化带有一定的公益性,文化的发展必须得到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但这并不意味着文化仅仅具有意识形态的教辅使命,文化还具有极其强大的经济效能。长时间地仅仅关注文化的政治性,导致很长一段时间里文化效能的单一,从而丧失了文化的真正魅力和凝聚力。以往的对外文化交流多停留在政府间的文化交往,很少从市场角度以及人民群众的需求上来思考。这样势必造成我们自身的文化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文化产业的发展举步维艰。(二)一定程度上未符合文化传播的规律。辽宁省的民族文化“走出去”战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选择符合少数民族文化发展规律的模式,走出辽宁民族文化的特色。立足实际,抓住当下,着眼未来。文化传播要循序渐进,符合传播模式的客观规律,根据辽宁省各民族文化的不同风格和形态以及发展程度进行统筹考虑和分步实施,不可急于求成。根据民族文化的不同内容,如饮食、服饰、宗教文化等,分别选择不同的传播方法,采取自然的、人们易接受的方式。在管理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优惠的经济政策,鼓励支持民族文化传播的产业化发展。设立地方性专项资金(或基金),并制定落实地方性优惠经济政策,按照文化传播的自然规律扶持民族文化健康合理地“走出去”。(三)没有强大的品牌支撑。辽宁目前还没有形成强势的文化产业群,缺乏龙头带动作用。辽宁的文化传媒产业在某些方面的成就并不输给文化发达地区。但是,尚未形成产业链,没有真正发挥出产业主体的市场作用。目前辽宁的文化产业还是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发展,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投融资渠道,这样会制约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优势的文化品牌欠缺,多品牌效应不足。面对这种情况,辽宁省的各级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辽宁区域文化完善市场体系,培育成熟的中介机构,增加对外联系渠道,打造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品牌,扩大影响力,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四)高新技术支持力度不够。辽宁的文化企业已经开始注意到数字化、网络化、多媒体等高新技术的运用,但文化产品技术含量依然偏低,缺乏市场竞争力。广播影视业、出版业、报刊业已经展开了数字化改造,但辽宁省近几年文化产品出口情况统计显示,出口的大多数是科技含量低的、文化资源消耗性强的产品。因此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把正在消失或者无法异地呈现的、经典的民族文化形态直观地记录下来,用于对外传播。利用网络技术以及现代移动通讯技术,面向各种终端,制作一些民族文化的影音资料或文字介绍,使其能方便地进入人们的文化娱乐生活。同时还要重视非主流媒体的作用,例如各种聊天工具“、微博”“、微信”等新的传播方式,使其成为民族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五)缺乏雄厚的研究团队和人才作保障。目前我国文化产业的相关学术研究机构和人才缺乏是制约文化产业发展的瓶颈因素。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高新科技以及先进的管理理念相互配合,再加之对优秀人才的有效吸引,文化产业才能够顺利地健康发展。文化走出去战略需要相关团队总结出系统的理论知识,相关人员熟知国际规则以及市场规律,掌握经营管理知识。鼓励中外学者开展交流合作,共同进行研究项目的开发工作,促进我国相关人才队伍的培养,提高辽宁省民族文化走出去的技术含量。

三、民族文化走出去具体的对策建议

(一)制订辽宁省民族文化走出去战略规划。辽宁省的民族文化作为辽宁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组成部分“,走出去”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结合“十二五”期间文化建设的重要战略任务,辽宁省民族文化走出去的中长期战略目标应该分为三步走:一是打造重点的对外民族文化交流品牌,辽宁是满族的发祥地,应该以满族文化作为重点文化交流品牌进行宣传,同时兼顾其他民族的文化亮点,扶持具有辽宁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展演,如少数民族会演、民族精品剧目等都可以作为对外文化交流的品牌。二是大力发展对外文化贸易,提高辽宁省民族类文化产品的影响力。三是逐步构建专业的文化交流研究、培训体系,为文化走出去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二)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宣传活动。1.通过民族艺术表演、展览、民族理论与文化学术研讨、民族民间文化往来、影视交流、合作出版、版权贸易、对外广播电视、互换广播电视节目、互办民族文化周等多种形式,增加对外文化交流项目。2.举办大型民族文化节庆活动,做好宣传工作。辽宁省共有8个民族自治县,每年在县庆活动当中适时举行民族文化庆典活动,将各民族文化经典特色展现出来。各单位以及部门在举办活动时应注意提高档次、扩大规模,打造具有辽宁民族特色的高质量的民族文化品牌。3.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演讲、演出、媒体的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对辽宁省的民族文化资源、文化产品和服务进行大力宣传。4.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扩大对外文化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重点建设各民族自治县以及省级民族文化网站,加强设施技术、内容质量以及对外推介工作。同时开发利用各种商业网站,扩大对外宣传的阵容。5.提高对外信息传播能力。首先,以辽宁省和沈阳市的主要新闻媒体为主渠道,设立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对境外国外的民族文化交流、合作和宣传。其次,发挥好中央以及各民族自治县媒体的力量,调动其积极性并与之加强联系与合作。再次,借助国内强势媒体和国外以及港澳台媒体的力量,有计划地主动邀请他们到辽宁少数民族地区进行采风。同时,组织辽宁省有关新闻媒体有计划地出访重点国家和省市地区。6.有效推进民间组织的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积极支持举办重要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充分利用全运会和世博会等大型活动,扩大辽宁民族文化的影响力,积极拓展民间组织的对外宣传领域。(四)大力发展文化产业。1.推动部分文化、文艺团体进行转企改制。培育真正的市场主体,把国有文艺团体逐步有序的调整为演艺企业。分期分批推动具备进入市场条件的原国有文艺团体实现转企改制,落实好各项特殊政策,推动文艺团体面向市场、面向大众,进一步探索财政对国有文艺团体资金的扶持方式。2.培养和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在加强民族文化产品生产的过程中要关注市场建设的各种要素,打破垄断经营、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城乡分离等资源和产品配置的旧有格局,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繁荣的市场经济体系。建立现代流通和经营网络,促进产品的市场流动趋向合理化。完善各种中介机构的构建,提高民族文化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水平。营造公平、良好、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3.打造过硬的民族文化品牌。首先是抓住机遇,吸引投资,扩大融资规模。一方面提高投资者对民族文化产业的认识,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加强文化产业投资融资的服务平台建设,解决信息不对称、制度不健全、服务缺位越位等问题。其次是鼓励原创能力,以多种形式和方式最大限度地扶持原创,以更加有效的手段保护知识产权,以更优质的服务推动版权交易,营造良好的原创环境。4.合理调整文化产业布局,加快转变文化发展方式。推动各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并购与重组,鼓励突出辽宁民族文化特色,体现出各民族的特点,合理调整文化产业的布局。进一步完善文化传播渠道,使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得以广泛流传。5.形成民族文化产业链条。文化品牌形象的推广,需要产业链的良好发展。目前辽宁民族文化产业链的发展首先要提高技术,需要进一步走外包过程。其次是改善环境,健全整个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行政部门应该整合各产业链上的环节,使民族文化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形成一个整体。(五)建立辽宁民族文化走出去的服务平台。在省市及地方的各个层面,要为推广辽宁省的民族文化产品做好宣传、服务工作。一是要加大政府牵头、民族文化企业参加的各种国际和国内展会的组织力度,提高辽宁省民族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二是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定期出台“企业投资民族文化产业指导目录”,为文化企业投资民族文化产业提供导向和指南;三是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组织,组织省内民族文化产业机构与国内及海外中介机构的合作;四是以政府财政支持的方式成立文化产品加工工作室,提高民族文化产品的文化内涵,增强服务品质和水平;五是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服务系统,管理市场信息,向民族文化产业经营主体、文化事业单位、文化中介公司提供信息服务,密切各方的联系,进行协调和指导。(六)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结合辽宁省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广播影视业,加强数字电视、广播等新兴产业的开发力度。在图书出版业,实现编辑出版及经营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在印刷环节上,采用数字化制版,多色调、精美化、自动高效印刷,选用高质量、高标准的印刷器材。在发行环节上,实现网络数字化管理,开展电子商务,建立网上书店等。(七)人才队伍建设。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1.培养、吸引、用好高层次的民族文化人才。加快制定多层次、多渠道培养、引进高层次民族文化人才政策。努力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的民族文化专业人才、经营管理人才。2.培育民族文化人才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民族文化人才的市场化转变。成立专门的民族文化文艺人才中介机构,建立辽宁省民族文化人才档案和数据库,促进人才合理流动。3.完善人才梯队建设。通过激励机制促使辽宁省民族文化走出去可持续发展,采取人才梯队建设战略,拉开年龄段。制定《辽宁省优秀民族文化人才奖励实施办法》,设立“辽宁省优秀民族文化人才奖励专项资金”,对有突出贡献的民族文化人才实施优厚待遇。另外,还需理顺文化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外文化贸易的体制和机制建设,发挥政府强有力的调控和推动作用。为了更好地促进“文化走出去”战略,各级政府应建立以文化机构为牵头的“对外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政府分管文化工作领导牵头,加强整合协调力度,相关部门参与合作,做好全省民族文化走出去工作。进一步完善民族文化产品出口的配套政策,加大扶持政策的实施力度。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制定出台了一些有利于文化企业“走出去”的经济政策,还需省一级政府将相关配套政策落到实处。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为推进民族文化走出去提供法律保障;研究制订民族文化产品、民族文化资源评估办法,尽快建立民族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建立民族文化产业分类的标准,建立数据库统计系统,采集统计对外文化贸易情况数据,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民族文化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和服务。

作者:吴勃 单位: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第二篇

1.少数民族文化典籍

本文所说的少数民族文化典籍英译属于后者,其翻译方向为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的民族典籍向英语的翻译。少数民族文化典籍是我们宝贵而灿烂的文化遗产,因此需要广大学者重视民族文化典籍并进行研究。加强民族文化典籍英译的研究有利于继承和传播民族文化,应将其置于中华民族文化。这一总体格局中进行多维观照,提升学界对少数民族文化典籍全面系统的认识,增强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认同意识,调适少数民族文化典籍在世界文化遗产中所处的地位,以此文化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典籍英译与研究在国家战略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跨文化语用学

跨文化语用学于20世纪80年代建立在语用学理论的发展基础上产生。跨文化语用学是语言学的一个分支,主要涉及到语境意义,而不是语义意义。它更多地被描述为语言理解和应用的研究和如何合适的理解语言并且巧妙地运用它。布鲁姆等人把跨文化语用学分为四个方面:语际语言的语用研究,对比语用研究,社交——文化的语用研究,言语行为的语用研究。而何兆熊等学者把跨文化语用学研究内容主要分为语际语用学研究、跨文化社会语用学研究、跨文化语用语言学研究三个方面。虽然学者们对跨文化语用学研究的内容有不同的分类,然而跨文化语用学研究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对语言的理解和使用这一核心内容和宗旨是不变的。跨文化语用学作为相对较新的领域,已经吸引更多的语言学家将关注转到英语作为第二语言的教学上。为了这些学习非母语英语课程的学生提高语用能力,这是研究的重要目的,因为英语作为第二语言和跨文化语境中的社交语言正被广泛运用。跨文化语用学包括两种交流,一种是非本地人听话者与非本地说话者,另一种是非本地人听话者与本地说话者,他们的文化背景差异会影响他们的语言执行和解释能力。跨文化语用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还有更大的空间发展,更广的前景探索。然而将它与少数民族文化典籍英译相结合,不但为少数民族文化典籍英译提供一个很好的翻译平台与策略参考角度,同时有利于扩展分支研究,将跨文化语用学运用到少数民族文化典籍英译方面,进行多元化研究,从而推动两者共同发展。

3.典籍翻译所运用的策略

在民族文化典籍翻译过程中,译者应充分理解语用学内涵,立足于原文语境,充分挖掘原作作者的语用用意,利用篇章及词句中的各种语意关联,深刻理解文中蕴含的文化内涵,同时还要结合读者的理解程度,呈现给读者通顺流畅、接受程度高的内容。可尝试以下翻译策略。(1)归化归化是指以目标语文化为导向的翻译,这种翻译最大限度地使用目标语文化可以接受的表达,以使得目标语的读者更容易了解和适应于被翻译的文本,使译文尽可能多地保持原有的风格,达到原语文化的异质性。在翻译少数民族文化典籍时,会涉及到很多少数民族特有的词汇,为了让目的语读者能够明白这些词汇的意思,采取归化法,例如在翻译《云南特有族群社会文化调查》中“河玛”(指在停灵的时候有人为死者哭泣并且唱挽歌来表达对死者的哀悼),若是直接音译成“Hema”,显然不能使人们明白河玛的真正含义。于是将该词翻译成“Awomanwholeadstocryandsingforthedead”。归化法从目的语读者角度出发,其翻译原则是从本质上使译文本土化,强调翻译效果,注重读者的反应。(2)异化异化法是指译文忠实于原文,这被许多民族文化典籍翻译理论家所尊崇,然而被翻译的文章完全忠实于原文是很困难的一件事。文化中特有词汇,原文的特色,具有文化性的结构,例如歌曲,可以被保留。为了更好地传播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我们需要掌握原语言文本的特性,在异化的时候展示独特的文化和当地民风的特点。针对翻译少数民族文化典籍中的很多地名,能查到官方翻译除外,一般采取异化法,例如“金平县”(位于云南省红河州)翻译成“JinpingCounty”。文化典籍中涉及到很多少数民族所特有的语言,为了彰显民族特色采用异化法将其保留,例如在翻译云南省澜沧老缅人的语言时,当地的老缅人称“老缅”为“gu31bA31”,英译时将“gu31bA31”保留。再例如者米苦聪人语中“kh31tsa31”(指过年),“n31khau25m55ga31”(指你爱在哪里就选哪里)等等,翻译的时候保留。使用异化法,在目的语文化中移植进源语文化会丰富目的语文化和目的语的语言表达方式。(3)社交语用等效翻译社交语用等效翻译,是指为跨语言、跨文化的双语交际服务的等效翻译。这类翻译所运用的方法最不固定。例如有些句子直译过来是可行的。但是为了让目的语读者能够感同身受,顺从读者的文化习惯,我们可以采取运用相应的典故,引用神话来翻译,这样能够既能体现原著的风格与文化背景,也可以让读者领会异域的风土人情,增长见识。例如在翻译苦聪人的观念世界时,会遇到关于神灵的问题,遇到“天神”、“水神”的翻译,天神主管打雷下雨;水神则是在地下主管水源。若直接翻译“thedeityoftheheaven”、“thedeityofthewater”显然没有结合西方的文化,在翻译的时候应该考虑到苏美尔宗教文化,天神译为“Annu”,水神“Enki”,这与Achilles’heel所起到的效果异曲同工,将中国的诸神翻译成西方的诸神,这样更能够让目的语读者明白,并且更加能切身感受到诸神对于苦聪人的意义和地位和西方的诸神的意义和地位相似。本文从少数民族文化典籍、跨文化语用学、跨文化语用学的视角下典籍英译的策略运用这三个方面论述。尽管我国对民族文化典籍英译的研究时间还较短,体系还不够完善,而从跨文化语用学的角度研究少数民族典籍英译策略的运用就更加少之又少,本文希望能够对少数民族文化典籍翻译有所裨益,以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典籍翻译的策略构建和跨文化语用学下翻译策略对翻译实践的指导意义,凸显少数民族文化典籍翻译中对文化因素处理的重要意义,减少典籍翻译实践中的盲目性,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典籍翻译更好、更深入的发展。

作者:邹倩文 单位:云南民族大学

第三篇

一、问题提出

换句话说,更多“现代化”元素走进农村社区,得到追崇,而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风味则被遗忘在角落。最关键的是,学校作为文化传承的主要场所发挥作用甚微。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在课程内容设置上呈现“主流文化”趋向,几乎与地方民族文化及生活实际相脱离。当然,这是民族地区学生了解世界并与外界联系的重要方式,但是它具有强烈的工具理性特征,即“只追求国家工业化目标、尤其是片面为工业发展服务的行动合理化思维方式”[2]。无疑,因为具有逻辑性和科学性特征的工具理性仅关注带来直接收益的知识,所以民族文化知识难免被冷落和无视。是以,许多贫困民族地区学生将受现代教育视为摆脱贫困、离开“大山”奔向城市的重要手段,造成本地人才有去无回,大量外流。而且,倘若民族地区学生不能充分利用好学校的“文化资本”迈入主流社会,“他们”很可能处于进退维谷,成为农村中“最熟悉的陌生人”,无形中滋长“读书无用论”观念。藉此,本文企图通过文化相对论的厘清,来探索民族文化传承的教育问题。

二、理论阐释

文化相对论(culturalrelativism)没有一个统一的理论基础,也尚未构成一个完整的学说体系。它大致形构于三个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历史特殊论、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中后期阐释人类学和20世纪80年代至今后现代主义下的人类学,下面就将逐一阐述:第一阶段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历史特殊论。文化相对论肇始于美国历史特殊论学派,究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正如博厄斯所言“研究结果在解决现代文明,特别是我们国家所面临的问题”[3]———基于当时不同欧洲民族的混同,再加上黑人、印第安人和中国人的加入,也即不同成分人种的增加导致美国种族问题加剧;另一方面,在工业革命后的殖民扩张中,西方人目睹到的“进步”与“落后”、“文明”与“野蛮”差异,从而这促使他们对人类历史的发展进行了探究与论证。博厄斯否认了进化论的观点,认为他们的一致性发展“只在有限的意义上是正确的”[4]。他论证了由于人们受所处环境的制约,所以对异于自己环境中其他民族的思维产生偏见。因此,倘若人们能从这种偏见中解脱出来,就能更好的解释人类的信念与行为。为此,他特举了原始人若干智力特征,如意志、冲动的抑制、注意力和创造力,不逊于文明人。[5]他坚称,不能对截然不同的人种进行等级排序,因为人们会惊奇发现理论上被定义为“低等”人种却走在先进文化前沿上。之后,其学生露丝·本尼迪克特(RuthBenedict)、玛格丽特·米德(MargaretMead)等继承并发扬了他的思想,形成了不同理论派别。第二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中后期的阐释人类学。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和西欧爆发了诸如反文化运动、反战运动和女权运动,它们质疑和批判着现存社会秩序。在人类学界,斗争的矛头指向了人类学与殖民主义及帝国主义的历史关联,随后促使学者们反思人类学的学科理论建设。重要的是,民族志这一研究手段在60年代遭到根本性的挑战。“在这个危机的时刻,格尔兹首先的任务就是拯救学科的存在与发展。”[6]他主张,人类学家自己应从一个异文化视角,对当地他者文化采用“深度描写”(thickdescription)手法,通过“译释”(translation)为当地被研究者、研究者和将告知对象(读者)搭建起观念世界沟通的桥梁。[7]关键的是,他在“地方性知识”著述中对“求异”的诉求,体现了他对在现代化及全球化进程中带来弊端的矫正。他倡导:“试图竭我所能去释其真谛而不仅以局外人自况,……然后以己之思为其设身处地;而是勉力搜求和析验它们的语言、想像、社会制度、人的行为等这类有象征意味的形式,来验证在每一个社会中人们是如何在他们自己人中间表现自己及如何向外人去表现自己。”[8]第三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至今后现代主义人类学。“质的研究者进一步感觉了语言表述中存在的危机,开始对语言中蕴含的意识形态进行批判”[9],争论围绕修辞手法和表达或陈述方式两焦点展开。倘若人类学家不能按科学的精确性和确定性来描述文化,那么他们启蒙西方读者的诺言将如何实现?应该用何种方式去表达或陈述呢?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学者们开始突破语言使用限制,提倡使用像戏剧、诗歌、小说、视频等资料呈现民族志。进入90年代的后现代主义后,质性研究研究呈现出多元化的状况,更加关注不同群体(尤其弱势群体)的声音,方法上更具兼容性,注重行动取向的研究,即让被研究者参与研究,直接从研究中汲取行动的力量和策略。[10]可以说“,后现代知识不是权威的一种工具,它提炼我们对于差异性的敏感性,并且强化我们容忍那些无共同尺度标准而无法比较的事物的能力。”[11]

三、理性思考

很显然,文化相对论的衍变是与美国政治思想中对多元文化的尊重和包容密切相联的。它无论在历史特殊论阶段所持有的理论分析,亦或处于阐释人类学阶段田野工作中研究者持有的眼界,还是在后现代主义人类学阶段民族志修辞或表达的多元化,其反复强调的就是一个“异”字,即“和而不同”的理念,为我们思考社会问题,尤其民族教育中的文化传承提供了契机。当然,民族文化传承问题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原因,而教育并非全能包治百病的“专家”,它在不同场域发生作用,扮演的角色不一。藉此机会,从文化相对论视角对民族文化传承作简要探讨,以期有所启示。首先,从上述事实陈述和原因探究看,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民族文化之间密切相连:一方面,民族文化是地方经济发展之本;另一方面,地方经济是民族文化的发展的坚强后盾,且经济发展有利于丰富民族文化的内涵。因此“,通过深入研究文化与经济互动的规律与模式,人们能够也应该运用互动的规律,优化文化与经济互动的关系,选择一条适合自身文化特色的经济发展模式。”[12]多年来国家“扶贫”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难见起色,其主要原因是“生活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或民族贫困地区的人们,既缺少资源、技术以及信息和其他可利用的文化手段来改善自己的生活,也难以从发达地区获得这些资源和手段”[13],“表现为文化上民族传统与现代性之间的二元并立”[14]。民族文化是国家或民族发展和创新之基,民族地区发展首要在于:一切皆从民族出发,又回归本民族,选择内生发展模式。这是一种尊重不同民族个性,鼓励文化多元发展,促进自然和人文和谐共生的发展模式。地区经济发展使民族地区大量的青年劳动力意识到自己民族优势所在,并立身家乡及民族特色自谋出路,不再离乡背井,从而使家庭的功能得以健全及完整。由此,家庭教育的功能得以恢复,民族文化传承在代际之间得以稳定和延续。其次,学校是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场域,通过教育向学生提供有目的、有计划、系统的民族文化知识,其直接载体就是课程。正如“后现代主义者”所理解,现代主义的贫困表现为万物皆从西方传统的、根深蒂固的偏见出发,即认为概念、公式、观点等,总是一劳永逸地作为现实,最终指向某种固定的、封闭的、可命名的东西。其基本姿态和强调是极为专横的。[15]福柯在宗谱学讨论中揭示了知识和权力相互关联,“身体”(不仅是生理结构,也是政治结构)是各种权力冲突最激烈的场所。他以为“权力”是一切意义生成的基点之一,但只握在少数人手中,……权力的目的不是压抑,二是指向“同化”(co-opt)。[16]在福柯深层次颠覆传统理念的基础上,格尔茨继承了文化相对论理论,提出“地方性知识”的概念。如果说“普世性知识”求“同”,那么“地方知识”则求“异”,二者是相对而非绝对的概念。地方性知识是对现代性下均化价值取向的批判,反对“知识的等级性”,对多元文化社会具有建设性意义。2001年,我国推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模式为少数民族地方课程建设提供了契机。当论及地方性课程建设时,首要的问题是:课程为谁而设计?如何设计?对于任何民族而言,生存是要务,次之求发展。地方课程作为一种整合性知识体系,并非一种知识体系对另一知识体系的替代或压制,既要包含现代主流文化,又要富有地域性和实用性的地方知识。首先,少数民族学生适应主流社会,争取更高受教育机会离不开主流文化知识;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主流文化;优秀的民族文化的传承和繁荣更离不开现代文化的注入和启发;面对不可避免的全球化进程中,任何民族都只能努力培养民族成员的跨文化能力。其次,地方性知识的地域性特征,也决定了地方课程要结合地方经济特征传授贴近乡土的知识和技能;创造来源于差异性的灵感,决定了地方知识对优秀民族传统文化传承的促进不可小觑;地方知识的授权性(即地方性知识对地方人的活动有一定的约束和规范),决定了约定族成的民族习族的传承和保护对维护地方秩序的稳定功不可没;因为许多民族特有的农业、生态、健康方面的生活理念与当今我们所诉求的“绿色”、“生态”、“环保”是殊途同归的,无疑地方性知识纳入学校课程开拓了现代性理念新的研究视角。除此,在教学上,教师需对民族地区学生心理现象和规律进行了解和把握,不能武断地对学生的“不适应”现象“分门别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有意识设计一些符合少数民族的文化情境,鼓励学生参与以便他们能顺利进入学习。以贵州少数民族教学为例,稻对苗族来说有悠久的历史渊源,苗语里水稻品种很多,用语也丰富,如籼谷、糯米、冷水稻、麻古、早稻、九月青等等,汉语则通常表述为稻、谷、米、粥,因而教学中就考验教师如何在二者之间理解转换成学生易接受的学习内容。[17]而且,少数民族语言语法规则也影响学生的表述。再如,鼓楼被侗族同胞称为一本无字的历史文化典籍。鼓楼中的几何图形蕴含着平行、对称、等差数列等的数学元素知识,无疑为少数民族地区数学课堂教学提供丰富养料。[18]当然,文化不能被视为影响族群的唯一要素,性别、阶级差异、经济上分层等形成的多重文化和社会复合机制对人们的心理和行为都带来影响。从而,在少数民族学生学业成就归因问题上应视情况而定,以便对症下药。要而言之,家庭教育、社区教育和学校教育在不同场域通过不同方式对民族文化传承发挥着重大作用。其中,家庭作为“小环境”与社区和学校两个“大环境”彼此间相互补充,形成良好教育生态系统。学校尤其要充分利用好社区资源,让学生从“书本”走向“实践”,并用社区作为纽带将学校与社会,抑或家长、学生及社区居民联系起来,共促民族文化传承。

作者:周兰芳 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教育学院 凯里学院教育科学学院

第四篇

一、文化遗产的刑法法益

从部门法的角度来讲,每个部门法都有自己所保护的利益;从利益自身来讲,每个利益自身常会受到多个部门法的保护。“其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则是刑法上的法益。”[1](P167)事实上,虽然相同的法益会受到不同的法律所保护,但是法益这一概念与刑法具有更为亲密的关系,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益是刑法衡量是否把某一行为确立为犯罪,进而决定其法定刑轻重的依据。而在其他部门法里,法益往往处于一种更为抽象的地位,人们关心更多的是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所以,通常所说的法益一般是指刑法上的法益。文化遗产的刑法法益,概括地讲,即是受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文化利益。刑法对这种文化利益的保护则要通过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来加以实现。文化利益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对其自身的一种精神需要的满足。它不仅包括人类为获得经济利益而追求的间接性精神需要的满足,还包括人类对自身精神文化领域直接的精神满足。[2](P19-20)从文化遗产法益的角度来说,刑法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所看重的不仅是其作为物质的本身,最主要的是其作为文化利益的载体,从而满足主体的精神需要。文化遗产法益为什么要受到刑法的保护?或者说刑法保护文化遗产的理由是什么呢?这是由文化遗产自身的属性决定的。属性,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性质。一个具体的事物,都有着自身的特有属性,某一具体事物与另一事物的相同或相异之处,即是该事物的属性与另一事物的属性的相同或相异。事物具有多种多样的属性,从而构成一个事物间相互联系的世界。但是,并不是每个属性都有必要事无巨细地加以探究,就“文化遗产法益为什么要受到刑法的保护”这一问题而言,我们理应着重对文化遗产中本质的、可能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说明罪行轻重的属性进行分析,以确保文化遗产的法益在刑法相关罪名的解释中的犯罪界限机能、犯罪构成机能、犯罪分类机能以及指导刑罚的轻重机能等能更好地实现。王云霞教授认为文化遗产具有五个方面的共同属性:特定的民族性、地域性;历史性;艺术性和(或)科学性;精神性;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3](P18-21)此外,也有学者认为,文化遗产的文化性和公共性是其根本的属性,经济性相对来说是次要的,其经济性依附于文化性和公共性。[4](P88)其实质也是认为文化遗产具有文化性、公共性和经济性。可以说,这些学者都把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概括出来了,但两者的逻辑截然不同,前者在同一层次上讨论其五个属性,后者主张文化性、公共性比经济性更为重要。笔者认为,把文化遗产的文化性、公共性与经济性作不同层次论述值得商榷,在归纳文化遗产受刑法保护的法益的本质属性时,应尽量在同一层次进行讨论,而把一些非本质属性作为本质属性的引申进行论述似乎更为可取。鉴于此,可把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归纳为文化性、族群性和利益性。(一)文化性。文化遗产,通族、简单地讲,就是文化的遗产,其文化性是不言而喻的。文化即人化,文化性说明了文化的主观性,也说明了一定国家、民族和群体的人民可以从文化遗产中吸取相应的知识、技能等养分。(二)族群性。文化遗产是由民族、国家或群体等组织体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集体创造的,文化遗产的创造主体诠释了它的族群性特征。可以说,文化遗产的产生是创造主体在生产力作用的推动下,对生产关系的一种反映。这种反映会因创造主体所处时空的不同而打上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双重记号,流露出他们对自己所属的民族、地域独特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族群性不仅表现在它的创造上,还表现在它的传承上。当然,这种传承不是僵硬的,它会受到来自其他族群文化的挑战与冲击,这种来自不同族群之间文化的交流碰撞往往又会成为文化发展的动力。(三)利益性。身具民族特色的文化遗产,蕴含着各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是各民族智慧与辛勤汗水的结晶。这些结晶有着无穷的生命力、想象力和创造力,构成了文化遗产的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物以稀为贵,文化遗产的利益性部分也得益于其自身的不可再生性,文化遗产的利益性说明了其具有利益,可以为刑法所保护。

二、文化遗产法益的保护现状

如前文所述,文化遗产的法益,是受刑法保护的文化利益,它通过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来实现。《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对于“文化遗产”并不是直接给出精确的概括性定义,而是分别从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个组成部分进行解析,原因在于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方式上的迥异,难以用简单的言语进行概括,分开进行表述更加简洁明了。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自1979年以来,中国所颁行的两部刑法都在个别的章节和条款里规定了与其有关的犯罪。尤其是现行《刑法》分则,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门设立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来保护文物。其包括:第325条是为防止文物损毁而设立的故意或过失损毁文物罪,以及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325条是为防止我国文物流失到国外而设立的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6条是为保护国内文物市场正常交易、流转秩序而设立的倒卖文物罪;第328条是为保护国家文物的所有权和管理而设立的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28条是为保护文物的考古价值而设立的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及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9条是为保护国家档案秘密而设立的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及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除此之外,《刑法》第151条第2款还规定了打击文物走私的走私文物罪,以及《刑法》第419条是为防止国家工作人在保护文物方面渎职而规定的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现行《刑法》对物质文化遗产(文物)的保护相对较为完善,但对于那些作为“以非物质形态而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则相当的薄弱、滞后。《刑法》没有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或与之相当含义的词语,更遑论单独的章节予以专门规定,只有零散地见诸于各法条之中。第一,《刑法》第251条所规定的为保障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为保护我国少数民族善良的风族文化而设立的两个罪名,是纯正意义上的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两者的法益都属于民众自身的一种归属感,属于文化利益的重要范畴。第二,《刑法》第301条和第365条为保护社会公德和性的贞洁而设立的聚众淫乱罪和组织淫秽表演罪,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纯洁的性观念而设立的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2条为保护对死者的尊重和其家人的名誉而设立的盗窃、侮辱尸体罪等,这些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包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益的内容,即健康、高尚的社会风气和习族。第三,《刑法》第363条和第364条规定的有关淫秽物品方面的犯罪,在这三个罪名中,如果所涉及的淫秽物品侵害了已经成为文化遗产一部分的健康、高尚的社会风气和习族,则会起到保护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第四,《刑法》为保护知识产权而设立的第213条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6条的假冒专利罪、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等,如果这些罪名中的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在一些情形下包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益内容,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际上也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文化遗产法益刑法保护的完善

法律对于文化遗产法益保护的薄弱与滞后,不只体现在刑法上,在其他部门法里同样面临这一尴尬境地,其根本原因在于,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文化遗产,特别是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法学的研究的对象,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事物的发展有一定的过程,保护文化遗产的相关刑法条文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事实上,世界上一些国家已走在前列,如美国2002年开始实施的《美国文化遗产犯罪的量刑准则》(SentencingGuidelineforCulturalHeritageResourcesCrimes)是一部专门针对文化遗产犯罪的刑事处罚制度,其对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在量刑上更为确定和严厉。在我国,刑法学者也进行了较多探讨,“提出了诸如‘死刑设置不合理’、‘罪名不完善’、‘量刑不平衡”等缺陷。’”[5](P103-104)其中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已被我国立法吸收并付诸实施,典型的如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废除了《刑法》第328条第1款中的死刑。但是,我们仍任重而道远,应当直面我国文化遗产法益刑法保护的不足,为此,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扩大刑法对文化遗产法益的保护范围。首先,也是最主要的,刑法要更广泛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有的学者主张,现行《刑法》要增加侵犯国家文化尊严罪的罪名;增加侵犯国家文化产权罪的罪名;增加破坏有历史意义和纪念价值的建筑物和树木罪的罪名;要扩大《刑法》第251条两个罪名的犯罪主体,并扩大侵犯少数民族风族习惯罪的保护对象。[6](P30-31)还有学者认为应设立“危害国家文化安全罪”;新增“贩卖古文化秘密罪”、“故意泄漏古文化秘密罪”、“过失泄露传统技能罪”,以加强刑法对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要扩大《刑法》第251条所规定的两个罪名的法益保护范围;对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人身、财产方面的犯罪,要予以从重处罚或加重处罚,以对其实施特殊保护。[4](P93)笔者认为:1.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罪的保护,可以设立侵犯国家文化尊严罪以保护文化遗产创造者和传承者的荣誉感、归属感。2.设立泄露传统工艺罪以保护文化遗产的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3.设立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罪对其他情形下作概括性的保护。4.至于扩大侵犯少民族风族习惯罪法益保护范围,即从保护55个“少数民族”的风族习惯扩大到包括汉族在内的整个“中华民族”的善良风族习惯的提法本文难以赞同,因为本罪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少数民族风族习惯,少数民族在我国只占人口的一小部分,处于弱势状态,风族习惯易受侵害,若该条保护范围扩大到中华民族善良风族习惯,看似公平实则会导致更大的不公平。但赞同扩大该罪的犯罪主体,主张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能仅局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不过在设定其刑罚时,一般主体的刑罚应当轻于国家工作人员。5.增加破坏有历史意义和纪念价值的建筑物和树木罪的罪名则属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罪名。6.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刑法保护,对犯罪行为人从重处罚或加重处罚的提法也有待商榷,这样会导致对不同社会地位的受害人的人体生命、人身健康作出不等价的评价。7.侵犯国家文化产权罪没必要设定,因为《刑法》中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等已经作出了保护。其次,完善现有相关罪名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益的研究。如加强对上文所说的聚众淫乱的犯罪等的研究,应当增加一些具体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益来作为他们保护的次要法益。最后,对于物质文化遗产来讲,有必要把“文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可以考虑把一些“具有纪念意义的场所(如纪念馆、纪念碑)和文化资源,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化项目、财产和资源(如考古资源)等[6](P104)纳入其保护之下。(二)加强刑法对文化遗产法益的保护力度。从立法的角度来说,要适当地加重现行《刑法》中一些侵害文化遗产犯罪所规定的法定刑。现行《刑法》在“妨害文物管理罪”一节中所规定的罪名大多数的法定刑(单论主刑)偏低,如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等有三个罪名都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又如私赠文物藏品罪等有两个罪名则都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际上,这些罪名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都较为重大,但所规定的法定刑都偏低,且只有一个选项的刑罚,不利于预防和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犯罪。鉴于文化遗产具有的不可替代性,侵害文化遗产往往会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应当确立从严从重的刑事政策。从司法角度来说,要突出文化遗产法益刑法保护思想的指导作用,对侵害文化遗产法益的犯罪,在判处行为人的刑罚时,要慎重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文化遗产法益的破坏性程度、危险性程度、被破坏资源的稀缺性程度以及文化遗产修复可能性的大小等因素,对于破坏性严重、危险性高、被破坏资源稀缺和修复可能性小的要从重处罚。

作者:陈志文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第五篇

一、城市化进程与民族文化变迁

文化传承空间作为一种场域,其中文化的各个要素之间必然发生联系。文化传承空间往往具有一定的历史积淀,承载着历史的信息与文化的积淀。历史上,各个民族在发展过程中,都会根据各自的居住环境、生存方式,形成特定的文化传承场域。例如,北方游牧民族的蒙古包、南方热带雨林民族的杆栏式建筑、东北渔猎民族的茅草屋等,既是这些少数民族群众的建筑文化,也是他们传承民族文化的场域。文化空间承载着少数民族多种历史与传统信息,是该民族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人们在自然与社会两种文化空间里不断积淀而形成的产物。近年来,随着生态移民工程、牧民定居工程以及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等一系列新的社会变迁活动,促使部分少数民族由游牧走向定居、由乡村融入城市、由山区进入城市。这些重大变革对于提高少数民族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其中一个显著的问题就是居住空间的转变,改变了少数民族传统的生产方式以及文化传承空间。搬进安置地的少数民族,从表面看来生活逐渐现代化,但是他们面对这些新的变化往往显得无所适从,不知道以后的出路在何方。他们的传统民族文化,尤其与宗教相关的各类文化形式,在传承过程中由于文化空间的改变而中断,进而影响了民族文化的延续与发展。对此,有学者指出:首先,城市化建设改变了少数民族群众长期形成的生活方式,传统文化的传承受到影响。其次,城镇化导致人口流动的频率增大,文化传承秩序受到阻断。再次,工业产品的日益丰富,使得很多民间手工艺品的消费逐渐萎缩。此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于民族内部的凝聚力产生了影响,促使民族文化的生存载体逐渐脆弱。最后,民族文化传承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城市化的影响发生断裂,民族文化传承人会越来越匮乏[2]。由此看来,城市化进程对于少数民族社会产生的影响体现在方方面面,无论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还是文化的深层结构都会产生影响。第二,城市化进程与少数民族宗教生活变迁。宗教文化的传承、发展与宗教社区有着密切关系,城镇化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少数民族宗教社区的固有结构产生了冲击。宗教社区与民族社区具有一定交叉,很多民族社区往往也是宗教社区,因此可以合称为民族宗教社区。民族宗教社区内部往往由一些具有固定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群众构成。在这样的社区内部,一般有一个或多个相对固定的宗教。不同宗教信众或者同一宗教内部不同派别的教徒共同组成了这样的社区。民族宗教社区往往比较封闭,大多位于山区或者传统村落。在民族宗教社区内部,由于长期的居住格局以及宗教信众的之间的交往结构,社区内部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与传承性。在城市化进程中,随着许多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许多相对固定、稳定的宗教社区被打破。例如,同一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群众或者同一宗教内部相同派别的少数民族群众,随着城镇化建设搬迁到城市的不同角落,本来固定居住的信教少数民族群众被分散到城市的不同角落。在城镇化建设具体环节中,建设工程会给少数民族原有的宗教场所、宗教器物、宗教传承空间等带来一定影响。尽管在搬迁、重建的具体环节中,这些与宗教相关的建筑等也会在异地重建,但是这些宗教建筑、宗教器物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承载着少数民族群众的感情以及集体记忆。拆除与重建,在一定程度上会破坏宗教建筑背后的历史文化信息。因此,民族地区的城市化进程尽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是从宗教文化的角度来看,通过采取多种措施,保护宗教建筑、宗教器物、宗教文物的原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相关学者认为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宗教问题主要表现在:1.以假充真的民族食品以及有关不良出版物、电视媒介等伤害民族感情。2.信教群众因为搬迁安置,居住格局改变而引起的问题。3.流动人口的增多带来的社会的问题。4.敌对势力煽动、破坏活动引起的民族宗教冲突[3]。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些问题都是存在的,因此如何通过相关措施,保护少数民族城市化进程中的宗教文化是极其重要的。

二、城市化进程对民族关系的影响

从表面看来,城市化进程是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存环境的一个社会变迁过程。但是,从深层角度来看,是对传统民族社区结构的冲击与再造。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族关系会受到城镇化建设的影响。从某种角度来看,城市化进程会对民族关系产生正面或负面影响。这些情况需要通过相关政策、措施予以解决。从未来发展来看,城镇化进程对于改善民族关系,建设新型民族关系产生重要影响。第一,城市化进程对于民族关系的正面影响。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使得一些聚居的少数民族分散到城市的不同角落。原本相对聚居的少数民族搬迁之后来到城镇社区,尤其搬入新的安置点后,他们与其他民族或者汉族的接触机会逐渐增多。从一定程度上来看,少数民族在城镇化过程中,经过搬迁安置,他们与其他民族杂居后接触的机会更多,可以促进各民族之间文化的交流以及相互认同的增强。民族间交流与交往模式的改变,是民族关系发生变化的重要前提。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于增进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模式以及居住习惯都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些传统民族社区逐渐成为小城镇。城镇生活与乡村生活对于少数民族群众而言,是两种不同的生活空间。在城镇生活的空间中,人们的生活观念、价值理念都将发生改变。传统乡村较为封闭的观念将逐渐被更为开放的都市观念所替代。对于不同民族的群众而言,他们交往的机会增多,人员流动的频率也增大了,对于改善历史上形成的民族隔阂、民族矛盾具有重要意义。民族关系的改善将会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之后,不同民族群众交流、接触机会的增多而出现良性互动的局面。改善民族关系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民族间原有隔阂的消除,城市化进程具有这种消除民族隔阂的作用,从而间接地推动了民族关系的改善。第二,城市化进程对于民族关系的负面影响。城市化进程,通过搬迁、安置,能够让不同民族或者同一民族内部不同支系的群众,由原来各自相对封闭的社区重新安置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改善民族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短期内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民族之间错综居住,不同民族之间具有差异较大的习族,尤其在饮食禁忌、宗教信仰等方面,这些差异表现得非常明显,使得彼此之间不能较快适应。对于居住在传统民族社区的少数民族群众而言,他们在长期的相处中,能够形成一种比较稳定的互动机制。传统民族社区对于人们的行为控制能够发挥一定作用,对于社区的稳定,社区内部的关系都能够形成一定的调节。帕克曾认为,在一个社区内部,社区文化与教堂、学校、法庭等社会组织一样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社会组织之间通过某种机制整合起来,发挥出社会控制以及行为规范作用。对于个人健康成长,避免犯罪行为发生以及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4](P.102)。可见,社区文化对于人们社会行为的影响与调节作用是非常大的。但是,城镇化进程会对相对稳定的社区结构、社区关系产生冲击,从而在一定的时间内会对民族关系的稳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这一点与前文所述的城市化进程会改善民族关系看似矛盾,其实并不矛盾。这两者的区别在于,从短期看来,城镇化会导致民族间一些异质性因素增强,但是只要管理得当、宣传到位,这些异质性因素会不断消除,民族关系的改善是一个总的发展趋势。第三,城市化进程与民族关系的未来发展。从总体来看,城镇化进程中民族关系的发展将会随着基础设施的完善,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各民族间交往机会的增多而发生根本性变化。但是,相关政府部门一定要从政策制定、法律法规的完善等方面来做好促进民族关系积极发展的工作。只有这样,城镇化建设才能给少数民族带来真正的实惠,才能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促进民族地区的繁荣、稳定。对此,有学者指出:“在城市化进程中,通过建立有效的处理突发事件的民族关系紧急状况预警系统,通过积极宣传民族理论、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通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以及建立民族工作网络,进而形成一种稳定的、合宜的机制来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朝着一种良性的方向发展,无疑是很有必要的,这需要学术界、民族和宗教系统的一线工作者、各民族的广大群众集体努力。”[5]在未来的发展中,各个地区城市化进程都会加快,民族之间交流与接触更为频繁,民族关系总体而言是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各民族之间会随着相互了解、相互认同的加深,消除许多历史上形成的矛盾与隔阂,民族关系终将在团结互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前发展,实现各民族之间休戚与共、水乳相融的良好关系。

三、城市化进程对民族生存权益、文化权益的影响

城市化进程与少数民族的生存权益、文化权益有着密切联系。城镇建设的过程也是拆迁、重建的过程,与之对应的是他们的生存技能与生活方式的改变。如何在城镇化建设中,保护好少数民族群众的生存权益以及文化权益,也是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第一,城市化进程对于少数民族生存权益的影响。少数民族的生存权益是指少数民族在生存发展过程中具有的一些基本权益,例如居住权益、文化发展权益、宗教信仰权益等。城镇化进程推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一些少数民族离开了传统聚居区。他们的生存场所、房屋等都得以拆迁、重建。在这样的过程中,他们的生存权益体现得尤为明显。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少数民族的社会保障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一,缺乏应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二,征收土地的补偿金以及对于失地农民的生活补偿存在问题。第三,失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社会保障缺乏相关法律保护。第四,相关措施中仍然具有强制性因素。第五,失地者的医疗保障等存在问题。第六,失地者的法制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较差[6]。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些问题都有不同程度的显现。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会对少数民族的生存权益产生严重影响。从生存技能来看,中国少数民族根据气候条件以及所在地区的生态条件,创造了特定的生存技能。例如,中国东北少数民族渔猎经济比较典型,西北少数民族游牧或者农业比较突出、西南少数民族稻作农业比较发达。长期以来,各民族通过自己的勤劳、勇敢,创造了美好的生活。但是,城镇化建设对于一些少数民族传统的生存技能是一个挑战。城市化进程不仅仅改变了少数民族的居住方式,更重要的是改变了他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对于一些民族而言,传统生产方式一旦改变,那么他们的文化结构就要发生很大变化。例如,当一些渔猎民族转变为农业民族时,他们的生产文化面临消失,保护他们的传统生存技能,提高他们的经济收入以及生活水平,将是保护少数民族生存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做好保护少数民族生产技能的工作,就要从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出发,帮助这些面临生产转型的少数民族进行文化适应,使他们能够尽快适应身份的改变,从而能够在城镇化建设之后重新定位,找到适合自己的生产、生活方式。第二,城市化进程对于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影响。许多少数民族都具有一定的聚居区,各民族在改造自然与社会环境的过程中,创造了一系列物质、精神、制度、语言文化。这些文化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展现少数民族基本特征的外在符号。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承载着民族发展的历史信息,是展现民族属性的重要标志。前文已述,城市化进程会导致少数民族部分文化消失或发生改变。但是,少数民族具有保护自身文化的权益,更具有传承本民族文化的权利。城市化进程对于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冲击,要求我们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要考虑到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必要性,并且通过相关措施的制定来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各地少数民族都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气候条件,创造了独特的建筑文化,这些建筑是在特定自然、地理、历史条件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文化价值与历史厚重感。但是,随着城镇化建设,搬迁工作的启动,使得一些民族从传统的居住环境中搬出,住进了新规划的民居中。从发展经济的角度来看,这样的举措对于少数民族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从文化保护的角度来看,让一些居住在传统建筑中的少数民族搬迁到城镇或者统一规划的民居中,是对他们传统文化的一种破坏。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保护与发展,必须与城镇化建设有机协调。这样做不仅是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要求,更是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在当前社会发展情况下与时俱进的产物。文化权益的尊重与保护,是保护少数民族根本利益,维系民族生存,避免民族同化的必然要求。在此过程中,进行科学管理、依法行使权利、改变政府管理模式都是非常必须的。此外,在城镇化建设中,相关建设与规划,还存在着补偿资金的发放,生产、生活的补贴等问题,只有将这些工作落到实处,才能真正解决好少数民族的生存权益,促进他们的生产、生活与民族地区现代化同步进行,从而推动民族地区的发展水平。

四、城市化进程中民族社会协调发展的相关对策

城市化进程对于民族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无论是对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影响,还是对于民族关系、民族权益的影响等,都关系到少数民族社会的发展以及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问题。因此,通过制定相关措施,搞好城市民族工作,解决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类民族问题显得非常重要而紧迫。第一,对于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文化变迁以及消失等问题,要做好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搞好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当地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实现民族地区的跨越式发展。保护民族文化可以更好地维系民族传统,促进民族社会和谐发展。因此,这两者之间必须通过制定相关机制来达到一定平衡,既不能因为搞城镇化建设,而迫使民族文化消失,也不能单纯为了保护民族文化,拒绝城镇化建设。因此,民族地区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在城镇化建设之前,就要做好民族文化保护的规划工作。在拆迁、建设过程中,积极对一些少数民族的物质文化进行保护,例如宗教建筑、历史遗迹、公共活动空间等,使之不因为拆迁、重建而出现破坏等现象。此外,要做好相关民族文化遗产的展示、呈现等工作,通过民族村、博物馆的建设来展现少数民族文化的灿烂光辉。民族村的建设已经在韩国等东亚发达国家的民族文化保护中取得了良好效果,这一举措也非常值得中国学习、借鉴。在一些民族地区,随着城镇化建设中相关工程的推进,导致民族文化消失的现象,可以通过在当地建设一些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民族村进行保护。将一些正在濒临消亡或者已经消亡的文化产品放在民族村,让人们通过参观、游览来感受当地的传统文化,加深对保护民族文化重要性的理解。此外,对于少数民族的一些生活文化,相关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传承机制上加强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没有这些制度性的规则,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将会成为一句空谈。第二,对于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关系问题,相关政府部门应该扩大宣传力度,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在搬迁、安置过程中,不要因为居住格局的改变而发生矛盾与冲突。民族关系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民族间的理解与认同,只有相互尊重、理解,才能促使民族关系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是促进民族间广泛交流的一个重要渠道。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或少数民族内部不同支系之间,都会因为城镇化建设而改变他们以往的居住格局,从而处在一种不断交往互动的关系之中。这种新型的交往互动关系,是对传统民族关系的一种突破。历史上,各个少数民族之间相对隔绝的居住方式,将会随着各地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而有所改变。这无疑是民族关系史上,具有跨时代意义的事情。历史的发展、社会的变迁,是民族关系向前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中华民族在千百年的历史长河中,尽管不同民族之间也发生过战争冲突,但是我们的民族关系一直是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的,各民族之间最终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纵观历史发展脉络,不管什么时期,民族关系的良性互动,一定是建立在平等互利,和谐共处的层面之上,没有这些具体的工作创新与互动模式,促进民族关系的改善是不可能的。在拆迁、安置的过程中,要解决好少数民族群众的现实生活问题,当安置资金、补偿经费等方面出现问题时,就会引发民族矛盾、冲突。因此,解决民族矛盾、建设新型民族关系,需要通过相关政策的制定,引导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不断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第三,解决好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生存权益、文化权益等问题,需要政府部门与少数民族群众齐心协力,共同对待。民族生存权益与文化权益是少数民族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这些权益得不到保证,就会影响民族稳定与国家发展。保护好少数民族的生存权益,政府部门应该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提前做好规划与安置,尽可能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拆迁、安置过程中,相关工作要做到透明、清晰,补充资金的发放不仅要及时,而且要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生存利益不受到侵害。对于那些因为拆迁要重新安置住房的少数民族群众而言,他们最关心的问题则是重新安置时自身利益能否得到保证。因此,在给他们重新安排住房的过程中,绝对不能侵害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近年来,全国各地很多地方都发生了因为拆迁补偿而引发的矛盾。民族地区有着与汉族地区相似的情况,还具有一些特殊性。民族地区的繁荣稳定,民族团结等问题不仅关系到我国的长治久安,还牵涉到国家的长远发展。因此,保证少数民族群众的生存权益,也是改善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保证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权益,就要通过多种途径来保护、弘扬少数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传播作为重要的窗口是展现民族属性、民族精神面貌的良好渠道。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益,就要在文化保护资金支持、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等方面采取措施。对于在城市化进程中濒临消失的民族文化,有关地区的政府部门要通过建设博物馆、民族村等让许多民族文化不因为搬迁而消失。此外,对于一些文化传承人,要对他们的生活给予保障,使他们能够在传承民族文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文化保护是整个社会的一件事情,政府部门、少数民族群众、专家学者等都应该联合起来,从系统工程的角度来审视民族文化保护,使之与民族地区的城市化进程有机结合起来。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在城镇化建设的具体环节中,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尤其要在拆迁、重建之前做好民族文化保护的规划工作,不能等到建设工作结束之后才想到民族文化保护。社会各界也要广泛参与其中,除了建言献策之外,还应当对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及时监督,杜绝一些问题发生。这些工作真正落实之后,既能够促进民族地区的现代化进程,又能够在保护弘扬民族文化的过程中,彰显民族文化的亮丽风采。

五、结语

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社会问题,是我国在城市化建设中正在面临而且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当前我国各地都在进行城镇化建设,许多汉族地区存在的社会问题在民族地区也存在,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又具有特殊性。民族地区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解决好当地的文化保护问题、民族关系问题、民族权益保护问题等,既是我国未来发展的一个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实现当地跨越式发展的根本出路。解决好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除了前文所提到的各项政策措施之外,少数民族群众文化素质的提高,全民参与文化保护,维护和谐民族关系的意识也需要不断增强。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素质,是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所有社会问题的一个出发点。只有当民族群众的文化素质真正得到提高,他们才会对在城镇化建设中保护好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产生切身体会,才会全心全意地投入到民族文化的保护之中。只有在良好文化素质的推动下,他们才能更加深刻意识到民族文化、民族关系、民族权益的重要意义。城镇化建设中遇到的民族矛盾、民族冲突、民族权益等问题,才会在政府的引导下及时化解,当地才能出现一种和谐发展的局面。

作者:马伟华 单位: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民族研究中心


    更多科技论文论文详细信息: 民族文化的应用5篇
    http://www.400qikan.com/mflunwen/kjlw/82543.html

    相关专题:中级工程师论文发表 集团经济研究停刊


    上一篇:计算机网络安全信息管理论文
    下一篇:C100混凝土性能及制备探索

    认准400期刊网 可信 保障 安全 快速 客户见证 退款保证


    品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