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外科技创新正外部性经济法激励的实践考察及经验借鉴
1.1国外科技创新正外部性经济法激励的实践考察
在美国,政府利用财政激励科技创新主要通过资助协议、合作协议和直接补贴三种方式进行[5]。日本十分重视财政对科技的投入,2007年科技预算为3.51万亿日元,其中“科学技术振兴费”为1.3678万亿日元,增幅超过当年预计2.2%的GDP增长率。同时还进一步扩充竞争性资金,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等8个政府部门实施的竞争性资金达到4766亿日元,其中科研补助增加到1913亿日元[6]。美国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制度主要有:一是科研机构免征各类税收;二是对企业R&D支出实行税收优惠;三是相关科研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英国规定,企业的研发支出可以从税前的营业额中扣除,用于购买知识产权或者技术秘密的支出,可以按递减余额的25%从税前扣除。日本制定了“科技振兴折旧制度”等一系列折旧制度,鼓励企业更新设备,激励科技创新和高新产业的发展。美国规定政府应该优先采购本国商品,并且对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不少于23%。据统计,2005年,在美国联邦政府2500亿美元的采购总额中,90%的采购合同都交给了本土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实施。另外,还以订立合同的方式来采购服务,如政府通过合同的方式来资助科研活动,在美国存在大量政府拥有并提供研究设备由私人或者大学承担研发活动的实验室。美国制定中小企业投资计划,以国家信用发行债券,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中小企业。另外,还成立小企业管理局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进行担保。英国“信贷担保计划”规定,如果高新企业不偿还银行债务,贸工部将会以2.5%的年息偿还债务的70%[7]。日本政府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机构,为其发展和科技创新提供资金保障。德国设置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专项基金,对中小企业与学术界的科研合作提供政策补助和低息贷款,激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1.2国外科技创新正外部性经济法激励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科技创新需要一个良好的激励性的制度安排体系,否则就难以有效推动现代经济的发展[8]。科技发达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对科技创新活动进行规范、引导和激励。并根据国家科技创新环境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最终形成一套相当完备的科技创新正外部性激励法律体系。作为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工具,法律的制定以政策为指导,政策依靠法律来贯彻执行。科技发达国家为了实现激励科技创新的政策目标,纷纷制定专门性的法律以激励科技创新,以基本法的地位和高度将激励科技创新的政策固定下来,增强其权威性和执行力,以激励本国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科技发达国家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从政府的财政投入,对创新企业给予税收等优惠,实行科技奖励,制定科技成果保护法律制度,保障创新主体权益等方面逐步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不断加大对科技创新正外部性激励。据此调动经济主体对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实现了良好的激励效果。科技发达国家激励科技创新的立法范围从最初的政府采购、税收激励和专利保护扩展到政府投资、风险投资等范围。包括对创新主体实行财税优惠和奖励,对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投资,对创新产品保护和优先采购等各个方面。囊括了科技研发,创新成果的归属、管理、保护和转化,高科技领域以及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各个阶段。
2我国科技创新正外部性经济法激励机制的完善
2.1完善激励科技创新正外部性的财政法律制度
我国现有的激励科技创新的财政制度存在以下不足:首先,科技创新财政投入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投入总量低;其次,财政投入结构不合理;再次,在财政补贴的管理操作上不透明、不规范。导致激励科技创新的效果不理想。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力度,完善投入方式,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第二,合理分配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的比例和方向。中央应重点投资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领域以及战略高科技行业;地方应把重点投向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产业,从而增强财政激励科技创新的效果;第三,规范财政投入结构。调整和优化财政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投资安排,增强政府财政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能力。第一,明确财政补贴的对象、范围和方式。如为鼓励企业进行R&D投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对R&D的投资额和销售额的比重设立标准,对超标企业进行非专项性的补贴,增加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补贴等;第二,丰富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例如,可以通过“无偿+有偿”的方式,在技术创新孵化期给予财政补贴,若创新失败,财政补贴无偿提供,若创新成功,科技创新成果的转让收入政府可以分享一定的比例[10]。第一,健全监督管理法律体系,对财政投入的科研项目从立项、运行到验收进行全程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合理;第二,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和明确的绩效目标,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效果;第三,完善财政投入效果的评估方法,综合考量和评估财政科技投入效果,以实现财政投入的经济以及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并为今后的财政科技投入提供更为科学的参照。
2.2完善激励科技创新正外部性的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税法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尚未完全得到发挥。首先,税收法律体系立法层级低,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其次,税收优惠措施和优惠对象比较单一;再次,优惠政策多是区域性优惠,缺乏明确的激励目标;最后,缺乏专门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问题都使税收在激励科技创新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对其完善。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第一,将激励科技创新的优惠措施扩大到所有创新企业,实现公平税负。第二,将税收优惠运用到科技创新的研发到投产的全过程,而不只是创新结果的优惠。第三,增加对间接优惠手段的运用,如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手段,激励企业投资更新设备和科研活动。从个人所得税角度看,强化对科研人才的所得税优惠,扩大对科研人员的科技奖励所得税免征范围,减轻创新人才的税负。第一,合理划分税收收入,增加地方政府激励科技创新的财力;第二,要正确处理分权与集权的关系,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便于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发展优势创新产业;第三,建立税收优惠预算和管理制度,引入“成本—收益分析法”评价税收优惠制度激励科技创新的实施效果,优化税收的支出和管理,激励科技创新正外部性。我国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一定的投资比例来抵扣应纳所得税额。但这仅仅是在所得税领域的优惠,因而需要进一步对其完善。首先,应当对风险投资公司免征营业税;其次,对居民投资科技创新的风险投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再次,对于科技创新的风险投资获得利润后的再投资,实行再投资退税。
2.3完善激励科技创新正外部性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激励科技创新的作用。首先,据统计,在我国政府采购的结构中,本国企业仅占10%的订单,且仅限于一些低端的日常用品,缺乏对创新产品的采购;其次,现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制度效力层级过低,难以实现激励科技创新的目标。因此需要对其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可以在满足政务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激励科技创新正外部性的目标。政府采购激励科技创新应坚持几个原则:第一,系统协调原则,建立政府采购本国创新产品以及高科技产品的协调法律机制;第二,重点优先原则,即政府采购要有利于激励产业的科技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第三,政府采购要有利于激励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扶持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第一,明确规定对本国创新产品优先采购。把本国科技创新产品或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纳入优先采购范围;第二,明确对科技创新产品利用优惠价格采购的制度。对相关产品的采购实行价格优惠,以增加企业销售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的机会,引导更多的企业订购创新产品;第三,规定固定比例采购法律制度。对政府采购本国创新产品的比例制度化,便于直接、强制的推动政府对于本国科技创新产品的采购,激励我国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第一,对于首次投入市场的创新产品或者服务,政府可以进行首购,降低创新产品的销售风险,提升市场和消费者对创新产品的认可度;第二,对于需要研发的产品或服务,政府可以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签订订购合同,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成果推广机制,促使企业根据政府需求来研发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减少研发的盲目性。以此激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对其正外部性的激励。
2.4完善激励科技创新正外部性的金融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首先,科技创新与金融合作的条件不完善,相关领域服务平台尚未健全;其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落实存在问题;再次,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弱,其进行科技创新的资金需求缺乏法律保障[11]。这些都不利于对科技创新进行激励。因此,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将中小企业的融资措施和机构等以制度形式加以明确,为其科技创新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第二,健全融资担保法律体系,设置由政府组织,银行配合,非公有制企业参与,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龙头的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12];第三,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和评级制度,减轻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的融资困难和障碍[13]。针对知识产权质押的高风险,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项基金,建立风险分担和违约补偿法律机制,降低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提高其开展业务的积极性,扩大贷款规模和范围,延长贷款期限,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和实施,从而激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第一,完善现行的风险投资激励法律法规,为风险投资创造适宜的制度环境;第二,拓展风险资本的投入渠道,吸收银行、企业以及外国资本等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第三,引入国外风险投资机构丰富的资本和先进的管理模式,促使其与我国熟悉本土市场的风险投资机构相结合,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投资发展模式;第四,大力培养风险投资的专业人才,提高风险投资的效益和资金回收率。第一,大力鼓励保险机构推出适合科技创新产业的保险产品,对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提供保险支持;第二,促使保险资金进入国家高新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新兴产业的培育以及重大项目投资等领域,激励企业开展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企业融资以及科研人员的保障类的保险,减轻企业科技创新的风险负担,从而实现艺术期刊对科技创新正外部性的激励,提高社会整体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作者:胡元聪 王俊霞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