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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思想论文:政治哲学视野下的卢梭思想透析

作者:周师 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笔者认为,完整的人的生活领域内在地包含着私域和公域两个部分。私域(又称“私人生活领域”)是指具有差异性和特殊性的个人确保其独立存在和发展的领域,相反,从上述有关公域存在和发展的道德基础的分析可以看出,公域(又称“公共生活领域”)指的是具有统一性和普遍性的共同体成员实现共同生存和发展的领域。公域是区别于私域并且与其一起构成完整的人的生活的领域,它是特定的社会共同体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领域,是一定社会共同体的人们处理公开的公共事务并且实现共存和共享的领域。它也是具有整体统一性和普遍性的集体存在方式。作为社会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普遍意志的表达,公意便产生于这一领域。这意味着,一方面,公域是公意得以存在的基础,没有公域便不可能存在公意;另一方面,公意又必须在公域的范围和界限内存在和发挥作用,公域决定了公意的主体、对象和范围。第一,公域中主体的公共性决定了公意的主体必须是“公共人”。“公共人”是一个更大的整体中的一部分,是公共空间中的共同体成员,是具有整体统一性和普遍性的共同体的人,是在共同体中有统一性的共同的“普遍自我”,正如卢梭强调的那样:“这个有道德的共同体便有了它的统一性,并形成了共同的‘我’,有它自己的生命和意志”,[4]他往往只着眼于公共利益。格罗夫曼和费尔德以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人”理论假设为前提,最后演绎并推导出了“公意即公共物品”的结论。这当然是对公意内涵的一种误解,因为很显然他们的大前提是错误的,[5]“经济人”是完整的和孤立的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原子式个人”,他往往只着眼于私人利益,是具有特殊偏好和偏见的个人,这样的人是属于私域(家庭、谋生等领域)而不属于公域中的人,那么他们的意志又怎会是公意?有学者便对此观点进行了深刻地批判。①第二,公域中事务的普遍性决定了公意的对象必须是公共事务。所谓公共事务指的是超越个体差异性和特殊性而具有整体共同性和普遍性的事务。卢梭非常明确地指出:“公意是绝不针对个别的对象考虑问题的,无论这个个别的对象是在国家之内还是在国家之外。……由于作出规定的行为者是公意,它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带普遍性的”。[6]这种事务与一定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都息息相关,因此需要所有成员形成公共意志。相反,如果事务本身不具有公共性,那么处理这种事务的意志就不是公意。比如,雅典城邦公民判决了苏格拉底死刑,有人认为是公意杀死了苏格拉底,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杀死他的不是公意,因为苏格拉底作为一个人并不具有公共事务性,判决不具有公共性的人死刑怎么也不可能是公意所为。第三,对公域的不同解读决定了公意的内容必然具有差异。就是说,不同的人对公意的内容都有着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观点,主要是因为他们对公域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具体来说有两种表现。一是同一学派内部不同的人有不同理解。比如,在当代功利主义者内部,一些人把公域理解为实现通过平等分配来实现效用最大化的领域,相应地,他们头脑中的公意就是如何实现每个人平等权利的问题,重心是平等;但另一些人却把公域当作通过保障最大程度的自由以创造更多财富的领域来理解,相应地,他们头脑中的公意就是如何实现和保障最大程度的自由的问题,重心是自由。正如威尔•金里卡所说的那样:“虽然一些功利主义者认为:由于边际效用递减,通过大规模地重新分配财富就会使效用最大化;但另一些功利主义者却捍卫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认为它可以创造更多的财富”。[7]二是不同学派之间有不同理解。比如,自由主义学派把公域当作实现和维护个人权利的领域来理解,相应地,在他们眼中,公意的内容便是围绕着如何确保个人权利而展开的。社群主义学派则不同,他们把公域理解为一定共同体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领域,相应地,在他们看来,怎样实现并且维护公共利益就成为公意的核心内容。总之,公域是公意立论的客观基础。公意的对象和范围只限于公域,同时公意的内容也只能被公域所决定。

公共需要是公意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道德动力

“要如何才能既实现人们的共同协作又不会因此而丧失自由”是卢梭思考社会契约论并进而提出公意思想的逻辑起点,然而,我们还有必要进一步追问:是什么要求人们共同协作?是人们的公共需要。一切社会及其结构得以存在的前提都是人的生存和发展,但人的生存和发展是有条件的,必须满足人的衣、食、住、用、行等各种需要之后才行。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为了延续自己肉体的生存,就必须获得生存和繁殖所绝对需要的生活必需品”。[8]就人的需要来说,它完整地内含着个人需要和公共需要两个部分。个人需要是指个人或者家庭感到私人利益的某种缺乏而力求获得个人满足的心理驱动力,相反,公共需要指的是共同体所有成员感到共同利益的某种缺乏而力求获得共同满足的心理驱动力。公共需要区别于个人需要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一种超越了个体差异性和特殊性的具有整体统一性和普遍性的心理驱动力,是人们应对公域中的公共事务(如战争还是和平、秩序还是混乱、自由还是奴役、维持自然生活状态还是进入社会生活状态等)而激发出来的,是人们通过共同协作实现和共享公共利益的道德动力和基础,也是驱使人们达成罗尔斯所谓“重叠共识”并且进而形成公意的原动力。霍茵菲尔德•尼布尔也认为,人除了自私的自然冲动以外还有另一面,即“人的自然冲动不仅促使人超越自己去追求生命的永恒性,而且也促使人与其他生命共同达到某种和谐”。[9]公共需要具有客观存在性。它的对象中包含着很多物质的东西,如各种公共事务;它的基础是公域,而公域是客观存在着的一个领域;它的实现也需要一定的外部物质条件,而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着的。由是观之,之所以人们需要通过合作的方式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是因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遭遇了普遍性的共同障碍,而且它的力量之大远远超过了个体维系其生存所能运用的力量,如果不改变这种“各自为战”的生存模式,人类将会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而走向灭亡。正是“共同生存”这一具有普遍性的公共需要激发了人们“协作共生”的公意的产生。卢梭在《社会契约论》“论社会公约”部分其实已经隐含了这个思想,他说:“除了把大家的力量集合起来形成一股力量,在一个动机的推动下,一致行动,才能战胜阻力,否则,人类就不可能继续存在”。[10]这里的“动机”一词其实已经暗含了公共需要的意蕴,只不过他用了主观性的“动机”表达了客观的公共需要而已。公共需要不仅是公意产生的道德动力,而且也是公意发展的道德动力。人们的公共事务是随着客观物质条件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新的公共事务又会引发人们形成新的公共需要,因此人们稍低层次的公共需要得到满足之后就会在此基础上形成更高层次的公共需要。比如,当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已经不成问题的时候,人们就会相应地产生并提出要求自由、民主、平等等高层次的需要。这与马斯洛认为的人的需要是由低向高逐步发展的思想不谋而合。公共需要推动公意发展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公意的主体范围在逐渐扩大。古希腊时期,只有公民才有表达公意的权利和资格。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公民是除农民、手工业者、商人、妇女、儿童、奴隶、俘虏和外邦人之外的有财产、有智慧、有时间从事政治活动的成年男人。可见,有资格表达公意的公民范围确实非常狭窄。但是后来,特别是近代以来,随着启蒙运动的影响、女权主义者的据理力争以及平等观念的深入人心,手工业者、农民、奴隶、妇女等人群也享受到了表达公意的公民资格。卢梭凭借着天赋人权理论这一“批判的武器”对格劳秀斯关于剥夺奴隶公民权利的合理性观点给予了严厉地批判,说“剥夺了一个人行使自己意志的自由,就等于是剥夺了他的行为的道德性”。[11]可见,表达公意的主体范围确实是在不断扩大的。其二,公意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展。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伊始,公意主要是表达对和平、秩序、安全等内容的公共需求,随后,人们对于个人自由、民主、人权、平等和福利为内容的公意要求逐渐增多。比如,霍布斯更加强调秩序和安全,洛克更加强调自由,卢梭则更加强调平等。又比如,随着人类工业文明的发展以及生态环境问题的凸显,保护生态环境为内容的公意表达现在变得越来越趋于一致,须知,前工业时期此问题根本是不存在的。

实现公共利益同时保障个人权利是公意的旨归

公意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学术界对此基本能够达成共识,其依据在于卢梭的表述,如“公意……永远以公共的福祉为宗旨”、“只有公意才能按照国家成立的目的即共同的福祉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公意只考虑共同的利益”、“公意之所以能成为公意……在于……共同的利益”等。然而,有不少人把它当作公意的唯一宗旨而不承认甚至否认公意在保障个人权利方面的宗旨,笔者认为,这是对卢梭公意思想的一种误解,其原因就在于他们没有把个人权利与个人利益区分开来,把二者等同起来了。个人权利与个人利益尽管联系密切,但二者毕竟是有所区别的。个人权利是法律赋予个人的要求他人或组织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资格,是属于公域范围之内的,是国家给予保障并且可以共享的权利,对于个人来讲,他享受也好不享受也好,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没有程度之别、多少之分。反之,个人利益则是个人或家庭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而需要自己努力积极争取的东西,是每个人自身生存的条件,是属于私域范围之内的,其实现有多少之分、程度之别,这种分别又主要取决于个人的天然禀赋、家庭出身、努力程度、受教育水平、因缘机遇等等很多因素,具有非共享性。可见,二者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个人权利既然属于公域,公意又是公域的最高指导,那么公意保障个人权利也就是正当的了。前述那些对此观点产生误解的人就是混淆了个人利益与个人权利的之间界限导致的。在他们看来,公意只代表公共利益,不可能代表个人利益,相应地也就不可能保障个人权利。事实上,卢梭始终认为公意也是要保障个人权利的。他在探讨人类处于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中的得失问题时曾指出,在公意指导的社会状态中,人类所得到的是“社会的自由和他们对他们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和根据正式的身份而拥有的财产权……”。[12]这里的财产权难道不是个人权利的一部分?显然是。不少人认为这种财产权已经改变了其个人所有的性质成为共有财产了,其实这也是一种误解。他在“论财产权”一章中明确指出:“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在共同体形成的那一刹那间便把他当时所有的一切———他本人和他所有的力量(他的财产是其中的一部分)———都交给共同体了。不过,这并不是说,由于这一行为,在转手的时候所有权便改变了性质而成为主权者手中的财产了”,[13]进而又说:“共同体在接受个人的财富时,不仅没有真正剥夺个人的财富,反而保证了个人对财富的合法拥有,把占有转化为一种真正的权利,把对财富的享用转化为对财富的所有权”。[14]很明显,这里的财产权仍然是个人权利的一部分,个人所有权的性质并未发生改变。在他看来,个人财产权利也只有在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才能够克服自然状态下的“脆弱”性,才为社会状态下的人所尊重而更有保障。言外之意,公意是个人财产权利的强有力的保障者,而非个人财产权利的对立面甚至剥夺者。另外,他在“论主权权力的界限”一章中也明确指出了公意以维护个人权利而不是侵犯个人权利的原则和宗旨,“主权者绝对不能对臣民施加对共同体没有用处的约束,它甚至连想都不敢想,因为按理性的法则,没有理由的事,就不能做;按照自然的法则,同样是不能做的”。[15]主权者是什么?主权者是公意的表达。因此,上述观点也就转换成了公意不得侵犯那些“独立于公共人格之外的”个人“的生命和自由”权利。综上所述,公意意味着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其宗旨不仅仅在于实现公共利益,而且也在于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侵犯,因为不同于个人利益,个人权利它也是属于公域的,保障个人权利不是保障个人利益。我们必须清醒看到个人权利与个人利益的区别,否则难以真正把握卢梭公意思想的实质。

“话语”讨论是公意产生的共识基础

卢梭在论述“原始的约定”的重要性时曾指出,人们的“结合”是有条件的,这种“结合”内含着人们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公共讨论两个方面,否则,就不是“结合”而是“聚合”。“聚合”是指彼此之间没有意见交流的分散的人们像麻袋中的土豆一样被外在强力集合在一起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由于人们之间没有丝毫共同利益,没有公共的“话语”,因此不可能产生公意存在的共识基础。反之,“结合”就是缔结契约,契约本身就意味着签约人之间就公共事务进行陈述、交流、沟通甚至是辩谈的过程。“结合”是平等自由的人基于共同的利益而有着共同的“话语”,通过公共讨论达成共识,建立在这种共识基础之上的意志才是公意。无独有偶,他在“论公意是否会出错误”一章中也明确指出,“当人民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进行讨论时,……即使有许许多多小分歧,那也会产生公意的”。[16]显然,卢梭认为公意产生的条件是“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私意中内含着公意,然而,从前者升华为后者并非一个自发的过程。私意往往是彼此矛盾甚至相互冲突的,这为公意的产生仅仅提供了一种“必需”,但只有这些私意“求同存异”并从中找出具有共同性和普遍性的意志来,公意才可能产生。这就要求共同体成员充分了解公共事务并进行公开的讨论。哈贝马斯把这一过程称作“实践问题用话语来处理”,他说:“经过话语形成的意志,之所以具有‘合理性’,原因在于,话语与讨论状况的形式特点足以保证,共识只会通过被适当解释的普遍利益而产生。”[17]由上述卢梭的两段论述不难看出,公意得以产生的共识基础是“话语”讨论,即是说,它需要通过人们在公域中讨论、沟通和辩谈来达成。社会共同体的成员们在公域中会公开辩论“公共性”与“私人性”的内涵及其边界,在此基础上,他们会对公域的范围、公域内应有的规则、公域内应该合理给予定位的公共价值目标及其实现的手段等进行公开地讨论甚至辩谈,通过“话语”途径,“求同存异”,最终形成符合道德合理性的公意。总之,公意不是自发生成的,它要求共同体成员向公域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愿,并且与每一个其他的成员进行讨论、沟通和辩谈,通过“话语”的方式来达成共同的认识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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