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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文化产业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一、民俗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成本投入不足

民俗文化产业化后,要继续保持活力就必须再创新,但是创新是要在原来基础上得到许可或者付费的,而企业不愿意出这部分费用,就选择将侵权产品投入市场,这便带来不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企业在民俗文化的发展中缺少创新精神,即知识产权成本的投入。在民俗文化的产业化中,加入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是比较高的,关系到一系列的民俗产品的创新研发,民俗产业化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都会增加成本,那么急功近利的部分企业不会考虑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笔者认为,从短期来看相当可观的利润是可以获得的,但是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民俗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第一,同行类的产业会在竞争中不断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对自己产业进行创新,那么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俗文化产业就会在竞争中被淘汰。第二,从长期来看,为了维护自己民俗文化产业的品牌核心价值,著作、商标、专利的保护是有重要意义的,民俗文化产业的品牌价值就是无形的资产。

二、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民俗文化产业的风险性高

在过去的调查中,大部分地方企业对民俗文化产业的保护一般会采取商业秘密作为其保护的方式。但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企业、商家来说都是意味着存在风险。以杭州西湖的河坊街为例,各种民俗文化产品呈现出产业化发展的趋势,但其已经在传统的民俗文化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符合现在人们的生活需求。河坊街的特色茶楼、百年老店、民俗工艺品店等基本上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但对于其产品的配方和方法基本上是保密的,没有申请任何的专利保护。若是申请了专利保护就意味着要对外公开其配方和制作方法,公开的结果就是被同行业所模仿和冒名,那么民俗文化的特色性就会慢慢地流失,其赖以发展的产业便没有那么强的市场竞争力,这也是民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后知识产权保护缺乏的另一重要原因。

三、民俗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现今的民俗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加之依据的缺乏,本文将从四个角度来阐述对民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从保护民俗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角度推动民俗文化产业发展。

(一)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民俗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进行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护民俗文化的重要法规,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新兴的民俗文化产业化的规定也几乎是空白的。201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4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对于知识产权的规定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目前申请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俗文化记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也会对其创新产业化有重要意义。近些年来,各国民俗文化相继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鉴于此,中国政府近年来也掀起了“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热,以求得知识产权及重点保护,各地争相申报。《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的细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大多无法考证,创作时间无法详知,《著作权法》对此保护很难具有实际的操作性。许多民俗文化作品早已经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对其进行强注、模仿、制作等都不构成侵权。但是民俗文化要产业化就要面临对其许可、或者合理使用的瓶颈。笔者认为可以由当地成立一个专门保护民俗文化产业的组织进行管理,并由国务院出台相关的法规对其进行规范。民俗文化产业的保护属于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对其保护需特殊的法律法规作出适应这一行业的立法规定。由专门的保护民俗文化产业的组织对民俗文化作品进行考证研究、整理、代理起诉等。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民俗文化产业可以申请集体商标、地理商标等,也可在其创新的基础上申请注册驰名商标,来保护民俗文化产业的独特价值。商标还可以续展,这对保护的期限是有利的。以贵州的茅台酒为例,2012年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初审。国酒茅台文化在民俗文化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茅台酒厂申请了商标保护。对于民间工艺美术,还可以适用我国的《专利法》进行保护,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产业化的同时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保护,有利于企业大规模发展民俗文化产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中规定:“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要求保护的品种和技艺的申请。”民间工艺美术技艺在民俗文化中是一绝,在技艺的传承上创新塑造并产业化,只要经过申请是可以得到专利权和著作权的。

(二)从借鉴国外立法对民俗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进行保护

以邻国日本为例,早在1950年其颁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就把民俗文化遗产作为加以保护的对象。无形财产意味着其价值远远超过了有形财产所具有的潜在价值和社会认可度。韩国保护优秀民俗文化产业,韩国专门设立了“无形文化财产厅”,并大力组织专家学者评估和认证值得保护的民俗文化项目。韩国的宫廷膳食、风俗节庆、传统医药、舞蹈、造纸等传统手工艺等被当作“无形文化财产”加以保护。日本和韩国都通过立法的方式,在经济上给予民俗文化传承人一定的合理利益,这方面值得我们去借鉴。《日本文化财保护法》、《韩国文化财保护法》都规定了“人间国宝”制度来保护文化遗产传承者的权利。我国拥有几千年的文明历史,各地民俗文化丰富精深,当民俗文化产业化后其创新发展是必然要经历的过程。在立法、司法领域还相对缺乏相关依据的时候,适当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是有一定意义的。2005年,韩国申报“江陵端午祭”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确定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著作”。韩国的端午祭与中国的端午节有类似也有不同,由此带给我们很大的启示是可以考虑将端午节申遗,与端午节有关的一系列民俗文化产业在创新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那么我们的保护力度将更成功。

(三)企业重塑民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意识

目前,在有些地方民俗文化产业,如民俗旅游产业、民俗手工艺产业等都已做成比较大的规模,但是却忽视了对其无形的知识产权保护。杭州西湖旅游相关产业注重打造其产品特色和品牌价值,对商标的保护和外观设计专利比较重视,因此产业化创新发展较快。与此相比广东潮汕的民俗文化也是具有历史积淀的,但是在其产业化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缺乏,商标被抢注的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是企业对民俗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潮汕的茶文化是非常有名的,其技艺考究,选料精细。但是潮汕茶产业基本上缺乏包装和品牌的整体策划,知名度不高,大多数茶企业没有自己的品牌。潮汕茶业想要创新发展起来,就要提高自己的档次,树立自己的商标,申请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企业应当有一个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制度或办法,或者说有一个知识产权发展计划,巩固和保护已有知识产权,加强新的知识产权开发,在企业内部实行科学管理,从制度上尽可能地避免企业权利遭受侵害。因此,我们鼓励企业重视民俗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目的在于使民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发挥其在市场的竞争优势,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四)建立民俗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机制

针对目前市场民俗文化产业发展的速度不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缺乏,我们可以考虑建立民俗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机制。广东省办公厅在2012年5月颁布了《关于加快我省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指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优势传统产业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预警、自律、申诉和维权援助机制。对此笔者认为民俗文化产业的开发和利用也要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援助机制。在现有的立法层面上,首先,做好专利、商标的新颖性研究和设计的法毕业医学论文律保护;其次,支持优势民俗文化产业创立自主品牌;再次,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最后,建立起知识产权维权的援助和咨询机构。

作者: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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