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儿童问题是社会转型阶段的的产物。据调查,目前我国大约有20万人的流浪儿童,如果加上跟随父母外出打工的青少年,人数可能远远大于30万[1]。虽然目前整个国家和社会十分关注流浪儿童现象,流浪儿童生存状态仍然很不乐观,受到包括社区歧视、教育歧视、家庭歧视、住房歧视和就业歧视等在内的的社会排斥[2]。为了加强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到目前为止,全国各地共建成100多个专门为流浪儿童提供救助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3] 。流浪儿童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导致儿童流浪的原因多种多样,家庭破裂、教育不当、生活贫困等多种经济或社会因素导致一些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小小年纪就离开监护人的保护流落街头。现行流浪儿童的救助的工作重点主要是护送遣返和临时性的生活保障,是一种指标不治本的行为,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流浪问题。因此,采取必要的措施杜绝或者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从源头预防儿童流浪现象的出现意义重大。
儿童之所以离家出走流浪生活,缺乏家人的关爱、关心以及师长、同学和朋友的友情是主要原因。对儿童要给予人文关怀,人文关怀可以起到调适人生价值,使儿童进入一种新的人生境界。这种新的社会互动环境的伦理宗旨就是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强调人的价值和尊严,提倡以人为本,重视对人的关怀,寻求情感能量的最大化。优化流浪儿童的社会互动环境,加强幼儿教育,可以从优化与儿童互动的家庭、学校、政府等环境入手。
一、优化家庭的亲情环境,构建美满家庭,做好幼儿教育
家庭是儿童成长的场所,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幸福美满的家庭有利于孩子身心的成长,家庭是预防产生流浪少年儿童的最关键环节。中国传统文化一直非常重视家教,家教在儒家伦理学说中是一种极其重要的教育。《三字经》里就有“养不教,父之过”的说法。现代社会由于工业化、现代化而带来了农村解体和城市化,使社会结构、社会生活面貌发生变化,传统道德失去了它所附着的实体。[4]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本是父母应尽的职责,但现在一些家长责任意识淡薄,甚至缺失,只养不教、不养不教的现象仍有存在要优化家庭的亲情环境,应该强化家长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意识,动员一切法律的、道德的力量,谴责和惩罚家长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在社会道德领域,应该强化亲情教育,倡导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爱的互动。这种爱的互动使儿童体会到亲情的温暖,从而形成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儿童期的社会化一般是在家庭中进行的,家风和父母的示范,使儿童在耳濡目染中潜移默化为自己的行动准则。家庭教育对儿童社会化起着先导的作用。黑格尔曾说过: “作为一个孩子,人必然有一个时期处于为父母所爱和信任的环境中,而理性的东西也必然在他身上表现为他自己特有的主观性。此外,离婚引起调适上的问题更是儿童一辈子都必须去面对的,因为父母离婚当时,儿童必须面对的压力和问题,在日后的人生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重新出现。[5]根据约翰逊博士等人的研究:“对儿童而言,因离婚造成的压力是一件很耗费心力的事,儿童处在内外交迫的情境之下,离婚引发儿童内心各种强烈的情绪反映,例如缺乏安全感、惧怕失去爱或者遭遗弃、焦虑、忧郁、愤怒、罪恶感、无助感、孤独感等等;离婚之后的迁移和变动可能使部分情绪反应变本加厉,因为儿童必须面对新的环境,例如搬到新家、结交新朋友、适应新的学校、父或母亲的就业、面对监护父母的压力和负担“。[6]不幸的是,当儿童最需要父母的时候,父母亲也正好必须面对多种压力,无暇照顾他们发展需要的时候,因此离婚干扰了生命中的核心关系,破坏了他们赖以稳固发展的家庭结构。(1)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摒弃不当的教养方式,坚决制止家庭暴力。(2)善法律制度,维护儿童的权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目前,法律对委托监护制度的规定还不完善,缺乏操作性。要对家长进行《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教育,使他们能够正确对待子女,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监护职责。[7](3)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另外,家庭贫困,夫妻离异等也很容易导致儿童离家出走,成为流浪儿童。国家和社会要重点关注贫困家庭儿童心理发展状态,对贫困儿童家庭要给予及时救助,因病致贫和因灾致贫现象的出现,导致孩子小学年纪就踏入社会。流浪少年儿童的预防工作要从建设美满家庭开始。
二、建设和谐社区,营造良好成长环境,幼儿教育良好进行
社区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将该工作列入社区组织的工作议程,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监督管理的作用。对问题家庭及时进行指导和干预,促使问题家庭能够切实履行其对儿童的全部责任,预防儿童离家出走。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的管理和保护。社区要对外来流动人口的家庭状况特别是其子女的状况进行详细的摸底登记,弄清楚学龄前以及学龄儿童的生活以及入学状况;社区要与辖区内的学校进行协调,减少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障碍;对于因父母压力而辍学的儿童,社区要对其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子女复学,同时将情况登记在案,定期进行回访;对于社区内非法雇用童工的情况,要专案调查,查清问题之后要依法对业主进行处罚。
社区组织也应当与学校配合起来,积极帮助这些少年儿童复学、升学。使他们能够顺利的回归社会,避免成为流浪少年儿童,或再次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营造融洽学校氛围,加强心理疏导
中小学校是预防流浪少年儿童生成机制上的重要一环。我们必须解决好目前学校层面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其能够联合家庭和社区力量,共同做好流浪少年儿童的预防工作。破除落后的教育方式,将素质教育落到实处。一方面,学校要加强师德建设,不再以成绩将学生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另一方面,学校应该建立一种新的教学评估体系,不能再把升学率作为评估老师业绩的主要依据。
实施爱的教育,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如果老师经常带着一颗爱心,与所谓的“差生”或犯有错误的学生,或因家庭问题而处于生活阴影之中的学生,多一些关心和交流,多一点爱护和帮助,那么他们也会健康地成长起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普及法制教育。学校应该积极地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同时,学校要向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学生们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使其能够很好的区分不良群体,与其保持距离。如果在校生中出现了违法犯罪行为,学校要进行反思,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同时采取得力的措施,堵塞漏洞。重视心理健康,加强心理辅导。及早对出现心理偏差的学生进行心理矫治是预防流浪少年儿童的有效途径。
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加强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学校要杜绝乱收费的行为,避免因学费或杂费过多过高使学生家庭承受不起而造成学生辍学。同时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学龄儿童入学,特别是流动人口的子女入学,确保每个适龄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如若发现学生无故旷课八小时以上,要及时与家长及所在社区沟通,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学生离家出走,在社会上游荡。
第二,优化学校的爱心教育环境。首先,对儿童的人文关怀要着眼于他们未来的人生发展,从文化知识教育入手,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辅之以生活技能教育,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培养他们独立生活的能力。其次,应重视对儿童的心理素质的培养。帮助他们形成正常的挫折意识,学习控制和调节情绪,缓解心理压力,形成健康而积极的心理。培养他们融入主流社会的积极的参与意识,让他们感觉到自己的重要性,而不是对生活随波逐流,对苦难麻木不仁。再次,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的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的能力。最后,对直接密切接触的强势群体应该通过思想道德教育, 培养他们的互助心和爱的精神,要宽容和接纳儿童, 不歧视、不排斥,尽可能地帮助他们重返主流社会。第三,优化政府负责任的主导管理环境。
四、优化第三部门的公益慈善环境
所谓第三部门指的是和公共部门、私人部门相对而言的另一个部门,即各种非政府、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同“以强制求公益“的政府职责不同,第三部门被定位于“以志愿求公益”。社会公益事业不是政府的专利,政府既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包打天下“。国家公共权力是社会公益事业的最重要的资源,但不是唯一资源。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是扩充社会公益性资源的必由之路,它对于缓解政府的扶贫济困压力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英国著名律师与议会法学家拿但认为志愿服务与国家服务,这两者并无明显界限:“历史上(民主)国家行为就是志愿行为的结晶与普遍化”,“如所周知,如果没有志愿服务的渠道相配合,民主国家很难有效地发挥职能”。
首先,大力扶植和培育第三部门参与儿童救助。西方国家非盈利组织的资金30%以上来自政府资助,如果缺乏政府提供的资源,许多非盈利组织就难以生存。政府负责提供资金,民间社团承担服务性工作,社团的服务实现了政府所期望的公共目标,政府资助则壮大了民间社团的服务能力,这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
其次,第三部门的发展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当前我国的第三部门的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 如官办色彩太重, 缺乏应有的自治性;经费短缺,资金能力同所开展的公益活动的经费开支之间存在很大缺口;缺乏起码的代表性,不能集中、表达、捍卫所代表的群体的利益,基本不具备参与公共决策的能力;内部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不健全、财务管理较为混乱等。今后,政府应当放宽登记控制,以体现公民的自由,同时加强对第三部门运作期间的管理,对其运作的规范化及质量进行监督,以确保其运行质量。
再次,建立第三部门与政府、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参与救助和保护儿童的福利事业。
儿童放弃应有的社会角色而选择具有越轨特征的流浪行为,不能不说是与其生存的社会环境有密切关系。流浪儿童的产生是制度原因,但具体到每一个流浪儿童身上又是多种多样的。贫困、家庭破裂、社会教育等因素,使他们沦为流浪状态。儿童流浪行为的产生与其生存的社会环境有密切关系。流浪儿童问题是现代社会的一种现象,它的形成有制度上的原因,与开放的社计算机期刊会环境有关。儿童的流浪生活并非儿童成长中必然具有的现象,而是与社会、政府、社区、家庭、学校以及各种机构有关,或者因机构彼此间存在结构性矛盾,或者是机构本身的功能失效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