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经济学中基础理论范畴之一的经济法责任,在推动经济法理论逐渐走向成熟方面有很大的积极作用,经济理论在发展中如过缺少了责任理论,就会影响其成熟和完善,引起自身理论的缺乏,这样最终也会影响到法律责任的建设。法律责任是第二性的权义关系的了解,讲经济法作为第二性经济法权力关系,即法律确定保护的第一性关系受到侵害,最重要实现该关系,对经济法责任主体间形成且实现第二性的权义关系。其基本权义关系由有多个关系构成。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基本权利;关系
中图分类号:DF4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009(2015)23-0121-02
现阶段,对经济法相关的研究也不断进行,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实际研究中,对经济法责任相关的研究缺少系统性和逻辑性,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因此,对经济法的研究,也要在其他部门法律研究的基础上,对其经验进行总结和分析,了解其自身的发展特点,严格按照科学的体系进行制度的在创新,最终建立完整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的体系。所谓的“经济法责任”,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主要称谓,对其责任内涵的研究和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探讨,对促进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和法律责任体系的完整构建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分析
在汉语解释中,责任主要是指“做好分内的事”或者是“因未能做好分内的事而需要承担的过失”。前者与后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从积极方面对其界定,而后者则相反。法律责任是所有责任中的一种,其本身主要是属于责任中的消极责任,即因有法律事实引起的损害,最终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并受到国家政策和调控即社会经济过程中多因素的影响。具有以下特征。
(一)具有否定性,是消极的法律义务
从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并不是所有的法律义务都是法律责任,法律义务包含有积极和消极两反面,有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凡是法律部责任只是否定消极的。
(二)具有单向性,不对等性
在法律层面,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但是经济法责任不同于法律方面的特点,其只是违法主体单向的义务,也没有对等性之说。
(三)具有强制性
与其他法律责任类似的是,都是法定的、具有强制性的义务,是法律铭文规定了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强制执行的,此外,受到国家的干预,行为人需要接受,这也是其不可替代性的表现之一,从这方面来讲,要求行为人不能随意放弃旅行义务。
(四)经济性
在国际进行宏观调控、社会经济管理的活动中,都与经济法律责任有很大的联系,这是经济法责任与其他的法律责任相区别的地方,也决定了其具有经济性的特点。因此,在具体理解上,要与经济活动的规律相结合,并积极了解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政策体系,这样才能对经济法责任有更好的认识。
(五)具有因果性
经济法律责任的产生,不是毫无根据的,一般表现为经济主体的先后活动行为存在一些因果关系,可以理解为后续的义务[3]。经济主体若不存在违法行为,则不会有经济法律责任,从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其义务的特殊性。
二、从哲学基本范畴了解法律责任的释义
(一)典型观点代表
在目前我国的研究中,对法律责任观点的解释主要包括了义务说、责任说及状态说、第二性义务说等方面,在经济学研究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并对其他方面的研究有一定的影响力。1、第二义务说。该种说法认为违反了第一性法定的义务从而引起第二性的义务,代表人物有张文显等,主要认为违反了相关法定的义务,最终引起国家机关等认定的带有强制性的义务。该种说法从哲学体系的范畴对其进行界定,符合人们常规的认知习惯,也在法律规范及其行为和关系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逻辑性联系。在此概念中,将全力和义务进行区分,增强了自身的说服力,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只是强调第二性义务,但是缺少第二性的权利,这与哲学中相对应的概念不符合,同时也忽视了权利这一核心的范畴,但是权利是法律责任研究中不能忽视的一方面,这样也影响到其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2、不利后果说。认为法律部责任是对相关责任者的不利的后果,典型代表人物有林仁栋等,认为违法者要对其行为负责,对国家和被受害者承担一定的后果。这种研究揭示了违法的行为和责任之间的关系,适用于对多种法律责任现象的解释,主要局限性在于用“后果”这一模糊性较强的词语来解释法律责任,本身就不具备较强的严谨性,不能真正建立起与法哲学范畴的联系;另一方面,没有严格区分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不能说所有的法律部责任都会表现为一种法律后果,并没有对最终需要承担的后果进行深入的解释,这也是法律在后期的研究中需要重视解决的问题。
(二)法律责任第二性权义关系的界定
本文主要对法律责任研究中第二性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研究,认为第二性权义关系可以作为法律责任的界定,具体原因有:其一,从对“责任”的解释中可以了解到,该词更多地表现在义务、出发不利后果等,早期还有索取主张等意思,后来在使用和发展中逐渐弱化了该词的功能和使用范围,但是部分词义仍然被保留了下来。从责任概念的词义方面来分析,其可以包括责任这一层含义,两者之间并不存在语义层面的障碍,追究经济行为者的法律责任也可以理解为督促其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具有双重性。其二,从逻辑层面来讲,法律规范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规范,一般都会有假定、处理及制裁等要素构成,这几种逻辑结构可以理解为是对假定和处理的结构,这也体现了第二性权义关系。其三,从理论研究成果来看,第二性权义关系对不利后果说和其他研究进行了继承,解决了不利后果说中对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没有详细描述的问题,对响应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主要指权义主体间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问题,也解决了具体的不利后果具体是什么的问题。它也囊括了第一性义务学说所研究的内容,更符合逻辑发展关系。
三、经济法责任概念的几个关系研究
(一)特殊的权义关系
经济法责任作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产生的,表现出来的是权利与义务主体间的一种社会关系,也是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人们之间的一种联系。同时,根据张文显的研究,经济责任法可以分为第一性和第二性权义关系,第一性权义关系主要是指其指导作用,在合法行为层面上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而第二性权义关系则是当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其进行修补,保护其恢复正常,这两种关系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交叉的关系。
(二)其内容涵盖责任权利和责任义务两方面
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发展关系的过程中,法律主体间会形成一定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单纯的权利义务不能够完整了解出法律则担任所涵盖的内容,作为第二性的权义关系,经济法责任内容页由责任权利和响应的法律构成。
(三)主要设立在具体的经济法责任主体间
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的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也是社会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法律关系中既是权利的享有者,还是义务的履行着。经济法责任的研究中,也需要对经济活动中的主体进行研究。
(四)主要作用在于保护第一权义关系
在第一权义关系受到破坏时,经济责任法可以对其起到保护的作用,这也是与第一权义关系的区别。此外,经济法还具有其他种类的功能如惩罚、补偿等,调整经济法的权义关系,并为之提供保护。
四、经济法责任的基本权义关系研究
本文主要结合经济法责任现象,对经济法责任的基本权义关系进行研究,经济法责任主要包括了请求关系、形成权关系等主要关系类型。
(一)请求权关系
经济活动中权利的主体可以要求责任主体,从事某种或者是不从事某种行为,但是责任主体需按照相关的要求从事或者不从事某种行为。请求权的关系中,从具体的经济责任现象来看,如经营者如果违反了法律,给被侵害对象带来了一定的损害,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赔偿额是被侵害者在亲看期间所应得的利润,并要承担被侵害者在维权过程中所花的费用。违法的经营者根据被侵权者要求进行的赔偿,就体现了一种请求权关系。
(二)形成权关系
经济法责任权利主体,一般可以是单方设立、并变更和终止的,在形成权的关系中,法律关系是义务的标的。在经济法责任的研究中,形成权关系一般体现为权利主体在特定的义务主体身上所具有的责任关系,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达成约定的商品,如约定维修、包退等商品,经营者需要履行修理或退货的义务,在商品保修期间多次修理还是不能正常使用时,消费者此时可以表更、解除合约,这就是一种形成权关系的体现。
(三)支配权关系
权利主体可以支配责任义务主体的财产,在该种关系中,主要应用在我国的反垄断经济行为中,相关的执法机构有权利对垄断行为主体进行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进行撤销登记等,在这种责任规范中,垄断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且对社会经济行为带来了很大的损害,也严重影响到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利。反垄断机构实施的罚款等行为时对其财产标的物实行支配权关系。最终能减少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也保护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语:综上所述,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律相关理论的研究也逐渐增多,当前时期,对经济责任的内涵及其权义关系的研究方面很多,对经济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发展有很大的指导作用。本文通过对经济法责任概念的分析,并从哲学范畴对其概念进行了阐释,并对其中几种典型的关系进行分析,最后对经济法责任的权义关系进行了简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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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一 单位: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