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污染治理会计核算现状
自2003年7月1日按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征收排污费以来,我国企业排污费的核算,按照会计准则指南的解释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一般记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账户,具体账务处理是:借记“管理费用———排污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若排污超标,环保部门给予了罚款,其账务处理是:借记“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企业排污采取“缴费了之”如此简单核算方法,致使排污费收取流于形式,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料、噪音、烟尘颗粒等污染物,不仅无法有效治理,而且对环境污染具有持续放大的趋势,给人们的身心健康、生产生活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危害。这里当然有制度标准方面的原因,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可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1.污染治理费核算的重要性不突出。在会计核算中,在“管理费用”账户下,仅设置排污费进行明细核算,而企业管理费用项目繁多,使得专门用于治理环境污染费用的重要性不突出,企业少缴、欠缴、拖缴排污费现象时有发生。据初步统计,我国企业排污费平均收费率在50%左右。2.排污费的核算不能很好地反映污染损失。由于企业排污收费标准低下,违法成本低廉,致使很多企业无视排污收费和罚款、乱排放现象十分严重。依据经济学原理的要求,理想的污染治理费核算总量应大于或等于对环境污染损失的补偿。从目前我国对企业污染的收费看,无论是标准还是数额,对于污染的治理、生态的恢复的补偿远远低于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不仅有悖于经济学原理,也给企业造成守法成本高的错误导向。3.排污费核算不能充分反映企业的责任义务。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过程中,除拥有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外,也有责任有义务维护生态环境,谋求环境效益,进而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在会计核算中,排污费仅置于管理费用下核算,既无法反映污染的原因,也无法反映企业的责任,致使企业不重视污染治理,不注重污染费的核算与管理,排污费挪用、挤占现象十分严重。据初步统计,我国企业挪用、挤占污染治理资金总额达到50%左右。
二、强化企业污染治理会计核算的设想
为了有效地治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从源头抓起,增强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对企业污染治理的会计核算作如下设想:一是设置“应付环保费———污染治理费”科目。其目的是专门核算企业提取的污染治理费用。该账户为负债类账户,贷方登记企业计提的环保费用、排污费用等,借方登记企业环保费、排污费的使用情况,余额一般在贷方,表示企业计提的环保费、排污费的结余情况。二是将排污费用的核算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一般情况下,企业的排污量与生产量密切相关,具有正比例关系。若仅将污染治理费作为企业管理费用的一个项目进行核算,这既无法反映污染治理费的来源及原因,也不能正确反映企业应对污染损失的补偿。只有将污染费用的核算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才能较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中对排污损失的补偿。因此,企业计提污染治理费用应像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样,生产部门计提的污染治理费,借记“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科目,管理部门计提的污染治理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销售部门计提的污染治理费,借记“销售费用”科目,研究部门计提的污染治理费,借记“研发支出”科目等,贷记“应付环保费———污染治理费”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环保费———污染治理费”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三是利润分配环节增加提取法定污染治理基金的核算。在企业利润分配环节增加提取法定污染治理基金项目,这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具有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责任与义务,也加强了企业对排污损失补偿的核算。提取污染治理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污染治理基金”科目,贷记“应付环保费———污染治理费”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付环保费———污染治理费”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分配结转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污染治理基金”科目。
三、强化企业治理污染会计核算的意义
通过强化企业治理污染的核算,对污染治理从源头抓起,增加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感具有极其深刻的现实意义。一是明确了排污费的计提基础。通过强化企业治理污染的核算,不仅能反映排污费的来源及原因,而且排污费计提基础得到了明确,使排污费的计提系统化、科学化,符合管理科学的规律和会计学的原则。二是使污染治理费的核算成为企业日常活动。通过强化企业治理污染的核算,将污染治理核算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成为企业日常活动发生的事项,不仅符合费用的概念和确认的基本条件,而且增强了企业对污染治理费用核算的认识,同时也丰富了污染治理费用的来源,使企业对环境污染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补偿,符合经济学的损失补偿原理。三是增强企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感。通过完善公司法等法规,明确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必须计提污染治理基金,强化企业治理污染的核算,不仅更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义务与责任,也使企业治理污染有了较为充足的资金保障和法律依据。
作者:夏长会 单位:河南省会计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