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多种多样,为了便于比较分析,这里简单介绍几种
(一)逐单提存法
它是最理想化的一种核算方法,从签保险合同和保单之日起,根据合同期限,按天计算出每一单的未收益保费部分,并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提存。计算公式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第二年保单的有效天数÷保险总天数×保费收益;这种方法能够确保每笔保单的准确性,但是工作量大、操作复杂,不宜采用。
(二)日平均估算提存法
也称为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提存法(以天为基础进行提存)。此种方法是按照每一天的保费收入来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就是对每一张保单都要根据次年的有效天数来详细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公式与逐单提存法大致相当。但是在精算数据系统下,更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财务人员只需要每月核对好准备金清单与业务系统传入的数据是否一致即可,省时省力,提高了工作效率。举例来说,有一笔8月31日签的1000元的保险单,第二年的责任有效期是243天,那么本年末应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1000×243÷365=665.75元。
(三)按季估算提存法
也称为1/8提存法,根据产险公司每一个季度从开始到最后所签订的保单和保费收入数量大体一致的情况,那么假定保险责任期应在季度中间生效,就可以把保单年份分为8段,按保单的时间先后从每一季度的总保费中依次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详细数据见表1。根据表1可得,按季提存法在季末的提存金额为:一季度提存金额=当季自留保费×1/8二季度提存金额=当季自留保费×3/8三季度提存金额=当季自留保费×5/8四季度提存金额=当季自留保费×7/8。
(四)按月估算提存法
此法也可称为1/24提存法,与1/8提存法原理大致相当,不同之处就是把保单年份分为24个时间段,按保单先后顺序从每一个月的总保费中分别提取1/24/、3/24、5/24……23/24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此方法在时间划分上更加细致,比1/8法要准确,更切合实际。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50%比例提存法和按季估算提存法不够精确;逐单提存法和按月估算提存法相对精确,但工作量太大、操作不便,难以满足财产保险公司的核算需求。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对本年度保费总收入的假设不够合理
一般的,财产保险公司每个月都会签订保险合同和保单,每个月都有保险业务和保单收入,但是每个月的保费收入金额并不一样。随着所做业务的增加,保费收入也逐渐增加;同样,财产保险公司每个月、每个季度的保费收入也会同比增长。但是按上述列举的各种提存方法,所得的核算结果差异很大。比如:某产险公司,在3、4、5月份的保费收入占全年度总保费收入的40%。如果用“50%比例提存法”核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所得结果是4365万元,而采用“按月估算提存法”核算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5260万元,两种算法的差额高达895万元。所以这就是所采用的提存方法的问题,不同的方法结果不同,就说明一定有不合适的算法。分析可知,上述算法,有的是先进行合理化的假设之后,才进行核算的,与实际保费收入之间就会有很大差距,所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就缺乏可信度。
(二)财产保险公司会计信息不真实
财产保险公司对会计的专业技能和整体素质要求要比其他行业高许多,这是由财产保险公司的行业特殊性决定的。但是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会计人员不仅人手不足,而且素质也是参差不齐。这就对会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带来负面影响,很容易导致信息失真。此外,由于保费收入是一个动态增长的过程,保险会计的报账单也要随之而调整,如果调整不及时就会拉大其中的差距,影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例如:财产保险中有一些是短期性的,责任期只有几天或者几个小时。但在处理账目的时候,这项保费收入会纳入本年度保费总收入中。如果保险会计不加辨析直接按总体标准来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那么就只会扩大与实际情况的差距。会计信息的模糊不清、不真实,必然给财产保险公司带来坏的影响。
(三)对经济效益的核算不准确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准确与否直接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利润的多少。从前面的举例(见(一))可以看出,如果不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该公司将会少提895万元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从而导致经营利润的虚增。当然,财产保险公司的也必须依法缴税,按50%的所得税来算,该公司就要多交447.5万元的税。所以必须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提存方法,以降低公司利润面临的风险。
(四)缺乏灵活性和竞争力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实行引进来走出去的指导方针。这就意味着财产保险业不仅要面临国内的竞争,还要提防国外的压力。如何保持财产保险公司的优势、增强竞争力已经成为保险业内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显然,保险公司要做的不仅仅是要调整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加强管理,更重要的是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由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其核算结果是不精细、不确切的,那么财产保险在竞争中就会处于劣势。这些问题是复杂的但不是难解的,笔者根据以上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供同行借鉴,保证财产保险业的稳定发展。
三、如何改进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
笔者认为,首先,要选择一种最科学、有效、合理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方法。结合以上提到的各种方法,综合比较之下还是“逐单提存法”和“按月估算提存法”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必须对其加以改进,对每一个程序进行合理化的调整,该删减的就删减掉,加强可操作性。其次,还要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招聘会计人员时,要严格审查会计上岗证和会计电算化能力,确保招收的员工是高素质高能力的;在上岗培训时,要结合公司实际,加强对新编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工作态度培训,以便尽快投入工作中;日常工作得以开展后,还要加强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核算任务的监督和管理,既要抓重点环节还要关注小细节,决不能因小失大。最后,不断增强财产保险公司的灵活性和竞争力。面对国内外的巨大压力,财产保险公司要合理组织公司内部结构,提高灵活性和柔韧性,不管外界压力有多大都能有张有弛。公司不仅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还要加强对管理层的培训,确保管理理念的先进性、科学性。多学习国外先进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核算方法和理念,结合本公司实际,不断地综合、实验、改进,最终设计出一种最适合自己的方法。只有这样财产保险公司才能在业内立于不败之地,才能实现稳定而长远的发展。总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险业务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其提存的准确度对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是极大地考验,也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笔者认为,科学的管理理念加上科学的提存方法才是真正的天作之合,才能在理论和实践上建起摧不毁的城墙,才能保证财产保险公司的长足稳定发展。
作者:吴芸 单位: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