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对邮政市场监管机制准入的承诺
中国未承诺开放邮政服务。中国加入WTO协议中的水平承诺内容,即所谓“祖父条款”,“对于各国合同协议或股权协议,或设立,或批准现有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许可中所列所有权、经营和活动范围的条件将不会使之比中国加入WTO之日时更具限制性”。具体承诺则是指《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对具体服务部门的开放范围和市场准入限制的承诺。WTO规定的快递业务放开经营的范围,“不包括中国法律规定的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专营的服务。加入将允许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不超过49%;加入一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加入四年内将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因此,无论速递信件、普通寄递信件还是公函、私人信函,均属邮政专营业务。国际速递公司进入中国快递市场,应当严格执行这一条款。
二、中国快递市场准入监管机制探讨
2009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增加了快递市场的重要内容,设计了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强化了快递业务管理。新修订的《邮政法》从快递许可行为、规范快递行为和违规违章处罚等三个方面来规制,对快递业务作了专章规定,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建立快递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达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目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新修订的《邮政法》规定,中国快递市场的准入制度可以采取普通许可、特别许可、认可、核准、登记等五大类。具体说,对信件(中国法律规定邮政专营的除外)的寄递采取特别许可,并且只对特定的经济实体开放;特定重量的印刷品、包裹以及涉及普遍服务报刊寄递采取普通许可。快递市场的准入制度实施前置审批,即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应有邮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建立快递市场准入制度,可以对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服务规范等进行有效管理,同时为了保护进出境信件的渠道,防止国家秘密的流失,阻遏反动、淫秽等有害信息的侵入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者变更登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自企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企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国外部分国家WTO市场准入承诺与监管法律制度
(一)国外邮政市场准入概况目前,在世贸组织成员中,仅有冈比亚、以色列、吉布提、塞内加尔、土耳其、蒙古、阿尔巴尼亚、吉尔吉斯坦、摩尔多瓦等九个国家对邮政服务开放作出了部分承诺。绝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和欧盟国家,对承诺邮政服务开放均持谨慎态度。在WTO谈判中,有46个成员将快递服务列入了减让表,有82个成员在快递企业提供的相关服务领域作出了承诺。
(二)国外邮政监管体制概要世界邮政体制改革的发展历程早在1960年代末就已经开始了,当时各国邮政的管理体制基本上是单一的政府部门模式。而今天,世界邮政已从单一的政府部门模式发展到包括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国有公司、私营公司在内的多种模式共存的世界邮政大家庭。而值得关注的是,政企分开已成为绝大多数政府为邮政选择的改革道路。当前,邮政业监管机构的模式大体为三种:其一,邮政作为政企合一的政府部门,政府拥有监管权和经营权(如美国、印度等)。其二,各国逐步将政府职能从政企合一的邮政部门分离出来,建立邮政监管机构。多数已实施政企分开的邮政其所有权和监管权均属于政府,经营权归邮政企业或公司(如法国、日本和澳大利亚)。其三,有一部分国家建立了独立的邮政监管机构(如德国、瑞典和英国)。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采用了这种形式,但这种形式代表了行业监管的发展方向,是符合本国市场规制法的[2]。
(三)国外邮政市场准入监管管窥邮政普遍服务是保证公民享受通信权利保护通信秘密的社会义务,各国邮政法都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义务。为了保证邮政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只要这些措施与WTO协议不违背,WTO成员国可以采取许可证管理、设置专营业务、补贴等必需措施。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9条第2项之规定:“自由化进程的进行应当尊重各成员国的国家政策目标及其总体和各部门的发展水平。个别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当有适当的灵活性,以开放较少的部门,放开较少类型的交易,以符合其发展状况的方式逐步扩大市场准入,并在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其市场时,对此类准入附加旨在实现第4条所指目标的条件。”在市场环境下,为了保障普遍服务,世界各国都给予邮政一定范围的专营权,大部分国家规定可以专营业务补贴普遍服务。
1.各国通行的做法是通过保障本国邮政普遍服务制度的前提下开放本国快递市场的普遍服务是公共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承担普遍服务而导致邮政亏损的情况在世界各国都存在。在各国《邮政法》修订过程中,邮政普遍服务的法律定位是各国政府与邮政部门都十分重视的问题。由于普遍服务是邮政的核心,也是邮政永恒的主题,因此,一些国家在近年新修订的邮政法里对普遍服务的概念、业务范围以及为确保普遍服务的顺利实施而采取的补偿机制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用法律来保护邮政继续履行普遍服务这一公民通信权利的义务。虽然加拿大、印度等国家没有在邮政法里明确规定普遍服务,但也针对普遍服务出台了一些法令或具体规定。在各国邮政立法中,大部分国家都要求邮政承担普遍服务义务,只有德国的立法原则是所有运营商共同确保普遍服务的实施。对于普遍服务资费的规定,英国、日本、印度、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要求资费均一,俄罗斯、意大利等国提到全国所有人都能以支付得起的价格享受普遍服务。可见,邮政普遍服务的宗旨就是确保国民能够普遍、公平地享受基本通信权利。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许多国家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对普遍服务的补偿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补偿方法:
一是用专营权保障邮政提供普遍服务。国家通过立法确定信件和一定重量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专营,用来补贴普遍服务。这也是各国邮政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如法国规定重量在50克以内、低于基本资费2.5倍的信函业务由法国邮政专营。但随着全球邮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国都在不同程度地缩小邮政专营范围,有的国家甚至取消了邮政专营权,如英国、俄罗斯和新西兰等。
二是政府建立普遍服务基金。有些国家直接由政府建立专门的普遍服务基金,对普遍服务义务的承担者进行补偿。在普遍服务基金制度下,各企业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缴纳普遍服务基金,它们承担的普遍服务任务也都能得到货币补偿,从而为邮政企业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欧盟邮政指令中规定,当成员国认为普遍服务义务对其提供者构成不公平财务负担时,可以建立一个普遍服务补偿基金,基金由独立于收益人的实体管理,在遵循透明、非歧视和成比例的原则下,各国可要求取得邮政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向该基金提供一定的财务资助。比利时、德国、希腊、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等国设置了普遍服务补偿基金。在亚洲,日本建立了额度不超过2万亿日元的社会和地区贡献基金,支持邮政事业公司和窗口网络公司的运营;印度设立普遍服务基金,要求年收入在250万卢比以上的私营运营商每年上缴总收入的10%,确保政府为印度国民提供支付得起的邮政服务。
三是政府通过国家财政直接拨款的方式,补贴邮政承担普遍服务造成的亏损。瑞典政府每年拨给邮政2亿瑞典克朗,用于补贴瑞典邮政为向民众提供普遍服务而保留的邮政服务网点的费用;澳大利亚邮政为从公共利益出发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接受联邦政府的足额补偿;俄罗斯政府对因提供普遍服务和某些资费优惠的业务造成的亏损给予补贴。四是转移业务收入。政府通过立法,把不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物品寄递企业的一部分业务收入,转移给普遍服务承担者。《埃及邮政法》规定,非邮政部门经营邮递业务,其收费标准必须高出邮政部门同类业务资费的10%,其多收的10%直接拨给邮政部门,用于补贴邮政部门承担的普遍服务费用。五是税收及政策优惠。在大多数国家,政府把邮政作为公用性机构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同时还给予邮政其他的政策优惠。六是建立邮政资费调节机制。普遍服务资费由国家控制,当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因亏损而无力承担该义务时,可以上报政府或议会进行资费调整,使补偿的资费可以收抵支。《日本邮政法》规定,邮政的亏损超过政令规定额度时,需调整邮资;印度邮政每年可以提高一次资费,但幅度不大;俄罗斯邮政的资费标准如果落后于社会发展,且达不到提供服务的成本水平时,可以上调普遍服务的业务资费。
2.各国给与邮政运营商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邮政运营商进行监管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仍然不同程度实行着邮政专营业务,但也有一些国家取消了邮政专营权,如阿根廷、瑞典、芬兰、巴拉圭、新西兰、秘鲁等国。但国外在邮政改革和市场开放过程中还实施许可证管理,以限制经营者数量,防止过度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和邮政业的良性发展。《服务贸易总协定》并不绝对禁止专营,而是在第8条“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中规定了专营的许多条件。邮政在一定时期内保留一定范围的专营业务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如英国为邮政运营商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制定每个邮政运营商必须遵循的最低标准。法国邮政市场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德国邮政法规定对专营业务以外的1000克以内的信函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在日本则是从2003年4月开始实行经营许可制度,邮政业务开始进入市场竞争,但同时继续保护函件业务的普遍服务。在美国,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两种市场准入方式:一是主要针对特急信函的快递业务,实施登记许可准入方式;二是针对邮件运输环节,美国邮政采取与私营快递公司签订协议的市场准入方式。美国对国内开放是依据邮政总局出台的《美国私营快递条例》,对邮政开放范围和监管作了详细规定。美国私营快递条例(PES)是一组联邦民事和刑事法律。它们主要规定美国邮政以外的任何实体为了获取报酬而在邮路上运送邮件都是违法的,除非支付与信件通过邮政寄递所支付的资费数额相等的资费。私营快递条例最初于1792年由国会颁布实施,以限制私人对信函的运递。它以美国宪法中的规定为依据。宪法赋予国会“建立邮局和邮路”的权力[2]。
四、建立和健全中国快递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思考及对策
中国加入WTO后,有关快递业的政策法规制度继续调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以及由于履行这些承诺所导致的形势的变化给中国企业带来巨大竞争压力。邮政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为维护国家安全及保障邮政市场有序竞争无疑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以下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一,关于邮政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监管的法规仍然存在欠缺。虽然国家邮政局近期出台了《快递服务》等邮政行业标准,但从《邮政法》等法律层面上条文过于简单,由于《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出台较早,未涉及关于邮政市场准入监管的内容,因此需要在法规层面上加快立法进度,以调整和规范中国邮政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健康运行。第二,《邮政法》修订稿在内容上初步界定了专营权的范围,但在法律中规定还是很模糊的。目前,争论最为激烈的就是邮政专营权的范围,对邮政专营权的评价这一规定符合中国的相关入世承诺。新修订的《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虽然,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专营权不对外资开放,但专营权的争论却从未停止,主要表现为国内民营企业和邮政企业的利益博弈,迫切需要从《邮政法实施细则》中进行具体规定。在新修订的《邮政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新修订的《邮政法》虽然确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市场准入、市场监督管理等重要制度,但在邮政普遍服务制度从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个体系来指导工作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表现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措施的落实,保障公民的基本通信权利的实现。笔者认为,在法规修订过程中应该加大政府监管的力度,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邮政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中对邮政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邮政普遍服务达标情况(包括边远地区的达标情况);邮政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情况;邮政普遍服务财务运营情况;委代办网点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情况;纪特邮票销售网点的分布或者变动情况;纪特邮票发行销售信息向社会公告和销售服务情况;用户投诉及受理情况;需整改责任企业的有关整改情况。第二,依据《住宅设计规范》、《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等规定,明确信报箱的安装、验收等内容中强制性条款等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明确邮政特邀监督员的监管职责,按照国家邮政局的要求,对邮政企业在邮政普遍服务设施、营业服务、投递服务、查询服务、赔偿及邮件时限等方面的情况开展日常社会监督工作。
总之,在国际快递企业的推动下,WTO对快递业和邮政服务业的开放正在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加快对快递市场等监管制度研究,积极稳妥地推进邮政市场准入机制建设,完善市场监管办法和相关程序,明确业务市场的界定、准入对象和实施主体、准入退出管理的主要方式等,保障公民的通信权利和国家对通信业的安全监管。
作者:李莉 郭梁 单位: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