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宽容人性:中国刑法现代化的伦理根基
(一)基于人性剖析: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根据基督教的观点可知,人是由上帝用泥土所造成的,并继承了始祖亚当、夏娃的原始罪状,具有本性卑劣、迷恋物质的享受与欲望的满足、地位低微等特点。因此,只有消除人性的所有欲望,才能够达到“神”的境界,才能够获得真正的幸福生活,这就是宗教的人性理论。基于这种人性理论,对于人类来说很难实现,强质实行起来使宗教成为刑法的主宰,而人在宗教权威面前就显得十分渺小,不值一提,为了能够有效消除一切背叛宗教的因素,无论付出多大的代价都是价值的,因为只有消除一切人类的邪恶杂念,才能有效断绝人性的原始罪状。正是基于这种观点的认知,使刑法在任何地方都点燃着不宽容的火把。随着启蒙时代的到来,使宗教理论受到了很大的批判。人性的自然本性得到思想家们的认可与肯定,人们追求现实生活的幸福与快乐,主要是源于感官欲望满足。这种满足来自于人自身的真实感受,不仅体现出自然赋予人的最基本权利,而且也赋予了人精神力量,因此,也可以说,从人的自然本性来说,人既不恶也不善。与人的自然本性相比,思想家们倡导的启蒙时代表现出人性的另一方面,即人的社会性。人的自然本性体现出人的生物性特征,而人的社会性则体现出人的聚集形态特征。而人的社会性是由人的自然本性逐渐演变而来的,但与人的自然本性有着本质的区别。这是由于人的自然性特征只是单纯的体现出人的生物种群的意义;而人的社会性则体现出人类具有的社会文化特征。社会文化是由人类创造出来的,反过来,人类也受到社会文化的约束。因此人如果脱离社会独立存在,就会像动物一样失去了人类的本质特征,体现出人类与社会的真正联系就是人的本质。人作为道德的实体,可以清楚的意识到自己向往幸福的生活,同时也可以感受到其他人对幸福生活的向往,因此人在追求幸福生活的同时,也可以使别人得到幸福的生活,或者是不打扰、破坏别人的幸福生活。而人作为肉体实体的同时,又具有肉体感受的特征,这种特征使人产生一种为了追求幸福生活而谋取个人利益的自爱、自卫等的本能反映。人的道德实体与肉体感受体现出人的社会性,也就是说人生活在社会当中,同时也具有反社会性的特征。由于人的社会性两种对立本性的相互矛盾,仅仅依靠人类的自然本性是很难进行调整的,需要借助外力的力量有效解决,而刑法也就因此而产生。(二)基于人性宽容:中国刑法现代化的伦理精神由于人性的本性回归,使思想家们意识到人是自然的产物,受大自然法则的约束与支配,而人的本性善是自然所赋予的基本权利,但在社会环境与教育环境的影响下,人的本性善可以转化成一种美德,也可以转化为罪恶。因此,对于人的自然本性来说,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正确的引导与合理的限制,从而有效促使人朝着善良的一面发展。理性、道德、法律作为人类自然本性的引导与限制的有效途径,其中理性与道德体现在人性的内在引导与限制,而法律则体现出人性的外在的强制引导与限制。而人类的美德体现在公共利益的原则上,同时也是法律实施的基础。作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当刨除一切的情感因素,例如亲情、友情、爱情等。法律的责任与使命就是有效制止人类作恶的欲望,并引导人类朝着公共利益的方向发展。基于人性宽容的角度看待人生,在追求人性中利己的欲望时,也要尊重人性中利他的欲望。只有真正做到这样,才能真正认可、肯定人的自然本性特征,人的自然本性与人的社会性的平衡,有效实现人的精神与肉体、身与心的平衡发展,有效避免人类由于受到道德的斗争,或者是陷入欲望的陷阱中不能自拔。这不仅仅体现出人类道德的基础,也体现出刑法现代化所具备的伦理精神。
二、基于利益平衡:中国刑法现代化的伦理考量
由于不同的人在社会中所追求的人性欲望不同,导致社会中普遍存在着个人欲望冲突现象,由此而产生了社会矛盾,而犯罪是人类在追求欲望时所采用最极的表现形式。法律的责任与使命是有效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从而实现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有机融合。由此可以看出,根据利益平衡的原则,从观念、制度、运行等多个角度对中国刑法进行全面的改革,这是实现中国刑法现代化伦理的有效途径。(一)变革刑法的基础观念在建立刑法时,应以法制与社会》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黄雨健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