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性与共性之间的“平衡与不平衡”
世界上各个事物都是共性与个性统一存在的,每一个事物都存在独特的个性,这是事物自身存在的本质属性。如果我们单纯以音乐表演者的个性来判断音乐演奏的独特性,那就导致音乐失去了本身表演的魅力。事物的个性与共性本身就是统一存在的,但是这两者并不会始终以平衡的状态存在。通常情况下,人们总是错误认为个性与共性是平衡存在的,这既满足人们对音乐作品感受的统一性,而能够更加全面的说明音乐表演艺术的个性。当然,世界万物都处在不断变化发展的环境中,其平衡与不平衡总是相对的。一般音乐表演个性强都是表演者和音乐作品自身内涵的的主体性强。主体个性强是充分发挥音乐作品内涵独特性的充分条件。但是,音乐主体性不能够超过统一规定的限度,不适合过分强调音乐表演艺术家的主体性。其中所谓“超出限度”主要是指超出音乐表演艺术创作的统一界限,对音乐作品作出任意性的解释。例如:著名钢琴教授指导青年演奏家弹奏肖邦作品《降A大调波罗奈兹》或《军队》的作品时,其作品内涵的呈示部和再现部在处理的过程中速度较慢,而音乐作品的中部在演奏的过程中的速度较快。针对这个问题,其主要是为了加强音乐各个环节的对比性。这样能够让听众感受到音乐作品的自然情感。如果这样的情况满足音乐作品创造要求的话,但这并不符合大多数听众的创造性。
二、个性与共性,规范了发展表演艺术个性的合理前提
表演艺术家是连接音乐作曲家和听众的重要载体。不仅需要遵守音乐表演艺术家的再度创作,而且还需要全面感受所有听众对音乐作品的审美心理。其中大众的审美要求与当前社会的发展形式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应该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具体形式。但是,在音乐作品表演艺术的创作过程中,盲目从众也是不可取的。音乐表演者、音乐听众和音乐作曲家三方应该相互进行交流。其中音乐演奏者是音乐作品表现内涵的主要执行者,是作曲家和听众沟通的主要载体,需要他们担负起提高听众音乐审美能力的重要责任。在满足大众对音乐审美要求的同时,还应该不断丰富当前音乐作品表演艺术的范围。
三、个性与共性的存在为我们进一步认识音乐表演艺术提供了崭新的视角
在这样的条件下,音乐表演就将给表演者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但要求表演者要有能够完满表演、能够再现音乐表演的技能,还要求表演者具备对音乐作品的创造性解释能力,让做出的解释更加丰富、内涵,更具现代意义。而对于演奏者而言,必须要对相应音乐作品作曲家的历史背景、创作构思、音乐风格等进行了解与掌握,并需正确认识相关音乐作品风格的基本概念和所处的时代,然而再结合对具体作品的音乐分析,最终达到提高自身音乐表演水平的效果。音乐表演艺术的共性与个性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这二者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音乐表演家在表演的过程中需要把握好音乐作品的共性和个性,以便将音乐作品的内涵和意义更加充分的体现出来,从而推动音乐表演艺术走向一个新境界。
作者:陈孜楹 单位: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文化产业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