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煤炭工业在国民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煤矿的安全生产直接关乎千万煤矿工人的自身安全和切身利益。然而,由于技术和监管等层面的因素,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很严峻,这就需要我们及时科学研究事故的致灾因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以便为我国煤炭工业的健康、安全、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外部动力。
关键词:煤矿;致灾因素;安全生产;生产事故;监管
中图分类号:X928.0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6.07.036
1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致灾因素
1.1生产技术方面的因素
由于我国煤矿装备水平仍较低,尽管矿井数量多达13000余个,但采掘机械化程度仅为约60%,特别是我国一些南方省份(如贵州、湖南、云南)的小煤矿机械化程度极低,甚至接近零。在国内也仅有少数大型煤炭集团的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了100%。受此影响,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较高。截止到2015年底,我国煤矿从业者接近600万,这些煤矿工人多数文化程度较低,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有些煤矿生产企业甚至未对其进行系统专业的岗前培训,导致煤矿工人的生产自救能力差、生产技术水平不过关、落实法律规章的自觉性不高。例如,瓦斯监控室的职工在警报器声响时,未能第一时间疏散矿井下的人员,如若作业人员未戴自救器,职工带电检修,均会使电火花积聚造成瓦斯爆炸。与此同时,不少煤矿生产企业片面追求过高的经济利益,严重忽视煤矿工人的作业条件和生产环境,更遑论改善技术条件,成为煤矿安全事故的重大诱因。
1.2政府和企业监管因素
针对当前煤矿生产事故高发多发的严峻形势,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并未履行全方位的监管职责,对煤矿易发多发的重点生产环节未能给予有力的监管和调控,长此以往,煤矿安全生产的发生率就会逐步增加。除此以外,煤矿企业疏于监管,未能对自身的突出安全问题或重要安全隐患展开自查,客观上助长了事故产生和蔓延的势头。政府和企业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认为加大监管力度便会有损经济效益,但监管不力就会轻易带来事故,企业和政府陷于“两难”困境。
1.3法律因素
煤矿的安全生产需要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建国几十年来,国家相继颁行了《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系列法律规范,立法与时俱进。然而,随着我国重工业和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已愈发落后,尤其是法律及各项规范对诸多条款欠完善,煤矿安全监管领域的配套法律条款的出台滞后于生产实践的进程,对现有的法律规范的执行不够坚决有力,极大增加了安全事故的出现概率。
1.4企业生产观念方面的因素
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借助这一趋势,一些煤矿企业负责人趋于追求巨大利润,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擅自从事违规开采,如越层开采,不负责任地增大产量,未依据设计开采,导致采掘工作面增加,矿井下的煤矿工人数量急剧上升,有时甚至多达数百人,在这种情形下,一旦发生不测,便是重特大安全事故。煤矿企业主大肆扩大产量的同时还会最大限度地削减生产成本,以求获取最大生产利润,久而久之,煤矿职工的作业环境和生命安全就会受到很大威胁。企业的这一发展观念势必会对安全生产带来负面影响。
2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保障对策
2.1促进生产领域的技术进步
如今,我国煤炭资源的开采难度日益增加,开采力度逐步加大,煤矿灾害发生后的救援难度逐渐增加。为此,需要下大气力强化煤矿生产领域的安全技术创新,煤矿企业要积极转变生产观念,变以往“粗放型”发展方式为“技术型”,推动预防煤矿灾害的新技术落地实施,例如,瓦斯事故预警、瓦斯抽放、安全监控等。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研发机制,不断为煤矿生产供应一流的新型装备和新型技术,并积极保障各项新技术设备的安全运行。推动煤矿企业在技术上“走出去”,借鉴和汲取同行企业的技术革新经验,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含量,稳步降低安全事故的出现率。
2.2政府加大监管力度
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政府责无旁贷,政府要将控制煤矿安全事故摆在重要的战略地位,有效履行监管和指挥职能。地方政府首先要对本区范围内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形成监管体系,将各项安全监管工作贯彻到位、执行有力,要不定期委派专人深入企业生产一线开展定向安全监督检查,对于安全生产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环境差、职工安全意识不强的企业,要极大整改问责力度,并对相关企业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其次,政府要设立一整套符合煤矿生产现状的安全标准,促使煤矿企业积极转变经营管理理念,对全体煤矿工人循序渐进地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使企业真正意识到唯有安全生产,才会有力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真正做强企业,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蹈覆辙;再次,一旦煤矿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政府要严格依照法律规范,做出必要的处罚,使发生事故的企业能从血的教训中积累安全生产经验。
2.3健全法律规范
“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作为约束和规范我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武器,必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首先,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要善于总结回顾国外煤矿安全生产的成功经验,推动务实立法,建立健全符合我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的法律体系。在健全各项法律、规范的同时,还要引领煤矿企业自觉守法用法,在企业上下形成一切按法律办事的良好风气。其次,在法律的落实方面要加大监督力度,政府和企业要严把执行关,对于不合乎法律要求的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将一切安全隐患遏制在萌芽状态。在开采和应用煤炭资源的过程中力求科学,预防浪费及过量使用,使煤矿企业在整个法律规范的约束框架下,每项作业环节和每道工序都能体现安全原则,使安全生产不停留于口头和宣传,而生动体现在煤矿职工的工作实践中。
2.4科学促进煤炭产业结构的调整,积极治理乡镇煤矿
“十二五”时期,乡镇区域煤矿事故一直呈现多发易发的势头,并维持人员死亡率高的不良格局,给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毋庸置疑,乡镇煤矿极大地增加了我国煤炭的供给量,然而,乡镇小型煤矿又时刻挑战煤矿生产的安全格局。为此,要经由联合、改造的途径和手段,分步骤地扩大我国乡镇煤矿的规模,减少煤矿数量和煤炭产量,科学防控乡镇煤矿的安全隐患发生,依靠整合实现优化乡镇煤矿生产结构的目标,为减少煤矿的安全事故做出贡献。
2.5企业要着力改善生产条件和环境,加强必要的投入
为顺应科学发展的新趋势,煤矿企业要依托新技术、新装备的投入,逐步提高煤矿开采效率。企业要积极响应生态文明建设的号召,变粗放型发展为绿色发展,要破除以往“重效益轻安全”的旧理念,深刻吸取煤矿安全事故的教训,意识到没有安全作为基础的生产效益,只能犹如“空中楼阁”,最终对企业发展不利。煤矿企业需牢牢把握安全生产的脉搏,通过资金投入,为煤矿职工创设安全和相对卫生的作业环境,使全员都能以主人翁的姿态投入到紧张充实的生产劳动中,有效保障安全生产效率。同时,企业还要注重安全技能方面的培训,每周定期举办安全教育培训学习,从企业管理层到基层煤矿工人,大家彼此交流心得,结合工作实际,现身说法,将工作实践中所遇到的不安全因素、安全隐患及时通报,找准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补救,形成企业预防安全事故的联动机制,全方位把控安全生产,不留任何死角,依靠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促使煤矿生产变得更加安全,一切事故均能提早避免。煤矿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格局中谋得一席之地,就要高度重视人才的力量,要把深谙专业、有丰富技术经验的人员作为重点人才引进对象,在企业内部建立煤炭科研基地,走一条依靠科技投入和人才创新的新型安全生产之路。
3结语
结合我国煤矿生产领域的安全事故特征和产生因素,为实现能源企业又好又快发展,需要国家、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国家要加强立法,继续出台和实施一系列的配套法律规范;政府要加大监管力度,引领企业及其职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新生产观,同时对乡镇煤矿加强治理整顿,着力提高煤矿生产的机械化程度,有序降低百万吨死亡率;企业要加大新技术、新装备、新人才的投入力度,提高煤矿生产的技术含量。煤矿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要科学分析各种致灾因素,切实促进每项措施的落实,为我国煤炭工业的科学、健康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张东,聂百胜,王龙康.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致灾因素分析[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3(5)
2张洪杰.煤矿安全风险综合评价体系及应用研究[D].徐州:中国矿业大学,2010(1)
作者:闫永兴 单位: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