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对文检鉴定工作的影响
(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对文检鉴定工作的客观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文检鉴定工作体现着主观性与客观性的有机统一。主观性表现在鉴定人员通过经验、技术、科学方法对送检材料进行鉴定,是基于主观能动性的思考;客观性表现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要严格按照客观材料的特征进行总结,逻辑方法上体现为“样本—检材—意见”的逻辑三段论的特质,这一过程中有归纳,亦有演绎。应当注意的是,文件鉴定的价值在于使得主客观相统一,使得客观证据材料能够与主观判断或心证有效衔接,让客观证据材料讲话。鉴定意见表述的内容是作为递交法庭,决定法官能否形成内心确信的素材。因此,就应确保鉴定人员不知晓待检证据材料的证明内容、证明目的以及证明力,确保在进行文检鉴定时,送检材料信息的封闭性。“特修斯之船”[1]思想实验告诉我们,随着时空变更在逻辑上已经不再是案发时的原始证据材料,因此,要求最大限度的保持信息封闭,鉴定人员不得接触案情,并且严格按照《刑事技术人员工作守则》,严格保守案情机密。
(二)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对文检鉴定工作的真实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体现在在证据种类中,由“鉴定结论”向“鉴定意见”的转变,彰显了刑事诉讼的德性,旨在让文检鉴定成果经过反复论证、反复推敲,确保作为定做量刑的证据,能够经得住历史的检验。旧法采用“鉴定结论”的概念,作为文检鉴定工作载体的定义,就容易造成司法人员对鉴定结论的偏信。不利于在博弈过程中发现真实,使得司法人员怠慢对于鉴定结论的重复评价,进而影响司法公正。新刑事诉讼法将“鉴定意见”回归证据材料的本位,体现了对控辩双方平等武装的一种尊重,更有利于发现真实。
二、主动审查文检鉴定工作,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
鉴于文检鉴定工作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有机统一,鉴定人的主观因素若是发挥得当的话,不仅可以正确识别送检材料做出正确鉴定意见,还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促进案件的侦查,提高诉讼效率。然而,主观因素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发挥不当,就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甚至影响司法公正。主观性还体现在鉴定过程中蕴含的严密逻辑演绎与归纳,而不是简单地对送检材料进行白描。这个推理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要求,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主观性的运用不当。为避免在文检鉴定过程中出现主观性的偏差,就要采取主动审查的方式,来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一)法律层面的审查
1.鉴定人员回避。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员的回避制度,并且整章规定均适用于鉴定人。为了确保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体现诉讼的公平价值,就应当让控辩双方对鉴定人的信息予以了解,可以有的放矢的申请回避。鉴定意见具有证据属性,关系案件定罪量刑,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应当居于中立,不夹杂任何主观情感,出具鉴定意见。如果鉴定人与案件之间存在利害关系,鉴定人应当回避,否则,其鉴定意见因不具有客观性、合法性,进而影响真实性,而不被采纳为证据使用。因此,鉴定人员应当主动回避,配套鉴定人员信息适当公开,让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申请回避。这样主动与被动相结合的方式对鉴定人员的回避予以审查,确保文检鉴定的客观性。2.鉴定程序合法。程序的价值在于制约,通过相互之间的制约来实现公平正义。有违程序,就会对程序的制约作用产生影响,就会进一步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这就要求排除任意性,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开展文件检验工作,委托鉴定、受理申请、鉴定过程都应当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受到正当程序的制约,以此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违反程序规定,就要依法承担程序违法性制裁。因此,为确保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就应当主动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避免程序违法性制裁,而导致鉴定意见被排除。3.鉴定人员资质。如前文所述,文检鉴定活动是主观性与客观性对立统一的证明活动,鉴定人员的主观因素直接制约着鉴定活动的效果。从事鉴定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法定资质,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技术人员鉴定权管理暂行规定》,并且应当建立健全定期考核,综合考评的长效机制,确保鉴定人员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鉴定能力。并将考核情况以及资质情况予以公示,以匹配回避制度,保障鉴定活动有序进行。
(二)技术层面的审查
1.鉴定材料充分。鉴定意见是通过鉴定材料进行提炼、归纳与总结而成。由此可见,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真实、合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送检材料的数量和质量。例如笔迹鉴定,通过将送检材料的笔迹特征与样本相比对,进而通过归纳相同点、差异点,形成鉴定意见。这就要求所提供的样本数量足够提炼出可以显现书写人的运笔特征及书写习惯,并从中选择出书写条件较为稳定的样本。更为关键的是,在“样本—检材—意见”三段论演绎过程中,样本作为三段论中的大项,要合理周延。因此,在技术层面进行审查的前提是有足够数量和质量的样本,以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2.鉴定依据科学。文检鉴定的过程是逻辑演绎的过程,通过严谨的三段论来实现“样本—检材—意见”的演绎贯穿这一过程的,应当以科学的认识为依据。虽然文检鉴定工作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但是科学的鉴定依据一方面依仗主观经验与知识,另一方面要依照规律,规律虽然是主观的总结与归纳,但它却呈现出客观的性质。因此,应当依照客观规律和普遍认同的经验总结作为鉴定依据。同时,鉴定人员在出具鉴定意见时主观上应当达到内心确信的标准。综上所述,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鉴定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鉴定意见将受到程序的制约,进而清醒认识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与证据材料之间的逻辑关系,严格按照逻辑三段论来实现“样本—检材—意见”的演绎,确保鉴定意见的有效性。通过法律层面和技术层面的双重审查机制,做好新旧刑事诉讼中文检鉴定的转变与对接。
作者:秦峰 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