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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森林资源流转问题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森林资源流转问题,森林资源流转是我国森林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林地流转和树木流转都属于森林流转。通过对我国森林流转现状进行分析,对森林资源流转过程中的问题进行阐释,提出相关的管理对策,使我国森林资源流转更加合理规范,从根本上推进我国林业资源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集体林权;森林资源流转;改革

DOI:10.14051/j.cnki.xdyy.2016.04.18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森林资源管理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举措,其通过对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以及经营权和处置权等进行划分和完善,以提高农民收入,促进生态文明,实现森林资源的快速可持续发展。政府和相关部门逐渐认识到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的重要性,从根本上促进了林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水平的提高。

1森林资源流转相关概述

1.1林地流转方式

政府和相关部门一般采用拍卖、租赁和股份合作等方式,对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进行流转,流转期限一般为30~70年。首先,农民可以通过林地流转进行抵押和还债,比如,农民无力偿还贷款可以用林权进行抵偿,有利于银行和农民双方利益的实现。其次,林地也可以被用来租赁经营。个人和相关单位可以将其名下的林地进行出租,通过收取租金获取效益,一般林地的租赁期限为30~50年不等。第三,家庭承包经营。家庭承包经营是将林地资源按家庭成员情况进行分配,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书面合同,以家庭形式进行林业的承包和管护等。第四,股份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经营是指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或者农民与农民之间进行合作,共同承担风险,实行利益分红等[1]。

1.2参与主体

参与林权流转的主体,一般包括农民、城镇居民、国有职工以及私营业主和相关单位等,农民参与林权流转相对较多。近年来,私营业主和国有企业等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林权流转中。无论是私营业主,还是国有企业,参与林权流转的积极性都比较大,并且他们参与的林权流转面积也相对较多。参与主体不同,获得林权的方式也不同。农民一般是以拍卖的方式获得林地使用权,而国有企业和私营业主等通过租赁和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林地使用权的参与。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森林资源流转成效

2.1造林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投资结构的社会化

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林地流转的方式进行森林资源的开发和发展,很大程度上拓宽了林业投资主体。森林产业的发展不再依靠政府的扶植和单一投资主体,而是融合各方利益主体的投资。契合了当今社会背景下我国森林产业的发展形势,有利于我国森林产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相关调查表明,我国的林业产值一直处于增长趋势。

2.2优化林地资产,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采取林地流转的方式,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分配给农民,以森林作为农民的产业进行发展,很大程度上鼓励了农民在林业发展过程中投资的积极性,实现了林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森林产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比如,农民参与到林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在林下种植山野菜和林下参等,优化林地产业,并且通过林下产业的快速发展,逐渐拓宽农民的增收渠道。通过林地流转,实现了森林产业的快速发展,从根本上促进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

2.3扩大林地面积,增加林业收入

近年来,我国森林资源的乱砍乱伐现象严重,将森林资源流转应用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改变了森林发展和管理的混乱局面。同时,通过森林发展过程中经济形式的多样化,扩大林业面积的同时,也促进了森林产业收入的增加。首先,改变了森林发展过程中盲目种植的现象,科学合理地选择植树和林下经济物种,实现了森林产业形式的优化。比如,农民积极学习林业相关知识,结合林业发展状况,将中草药种植和食用菌种植等应用于林下产业发展过程中。其次,农民参与到森林改革中,获得了相应的利益,逐渐增加林地种植面积。

2.4促进森林生态环境的改善

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用于我国森林产业发展过程中,逐渐培养了农民的生态意识,有利于促进他们改变传统的林下种植方式和林下经济产业的发展模式,减少了对林木的采伐。并且针对不同的林下种植品种,采取不同的种植模式,减少了水土资源的流失,避免了对森林制备和土壤的破坏,使森林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适应了当前社会背景下经济的快速可持续发展要求[3]。

3促进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建议:基于主要问题的解析

3.1政府补贴制度不健全,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

政府补贴能够很大程度上提高林农的生产积极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相关补贴制度。将集体林权制度应用于森林资源的发展过程中,虽然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满足了我国森林产业的发展需求,但是木材需求和环境改善仍然是森林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国家应该增加公益林补偿资金,以鼓励人们对公益林进行投资。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公益林的实际发展状况对公益补偿资金进行分配和发放,以保障人们的基本利益和公益林的生态效益。比如,政府建立完善的公益补偿资金征收制度,与水路运输和森林旅游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从中征收一定份额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等。

3.2林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成本较高,建立相关配套服务机构

目前,我国林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制度不够完善,信息沟通渠道相对比较窄,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交易信息系统。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我国林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渠道和相关配套服务设施。让人们对林地产业有更加明确的认知和了解,并且能够全面了解林地流转信息。同时,建立完善的林地和林木价值评估机构,从根本上降低林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成本。比如,相关林业部门可以建立中介服务组织,为人们提供全面的林业流转信息,并对林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组织协调和林地流转后的相关服务进行跟踪等。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林业资源进行相关评估,以提高交易的可靠性[4]。

3.3林地产品管制比较严,必须采取宽松政策

木材是森林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实行了严格的森林限额采伐制度。经营者需要申领采伐许可证,才能进行树木的采伐,计划采伐能够对我国森林资源进行保护。但是,从林业经济层面进行分析,它不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我国森林产业的具体发展状况,对相关政策进行改革,允许林地使用流转背景下的森林进行正常的市场交易,从根本上促进森林产业的快速发展。

4结语

森林资源流转是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森林资源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重视集体林权改革,将新型林业经济发展理念应用于森林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促进我国林业经济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勇.本溪县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经营措施研究[J].辽宁林业科技,2014(1)

2周华生.森林资源流转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农业与技术,2014(6)

3吕杰,黄利.辽宁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宏观绩效评价[J].农业经济,2010(7)

4张玉伟,张洪生.辽宁集体林权配套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J].辽宁林业科技,2013(5)

作者:陈明珍 单位:富顺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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