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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宪法论文

一、从宪法学角度研究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具有社会契约性质,是社会公众用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体现,在社会公众与国家两者之间的关系中具有公平的性质。从宪法学维度解读税收的涵义,理论界学者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已经演变为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简单性质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国家的征税行为不能仅仅只单纯的进行征税,而是要在过程中加强对纳税义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尽力做好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社会公众(纳税义务人)也不仅仅只依照法律进行缴纳税款的活动,还可以基于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国家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这样才能充分地体现出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公平正义的理念。

二、我国税收法律关系在宪法秩序中存在的问题

在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中都基本上直接规定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宪法化,或者已经在宪法实践中明确阐释了宪法条文对税收相关条款的保障。但是,我国的社会历史发展却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宪法中对于税收的法律制度却规定的不够具体和完善,在实践运用中也不能够体现宪法的效果。因此,我国税收法律关系在宪法秩序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宪法条文缺乏对税收立法主体的限制

无论是国外诸多发达国家还是我国的宪法,对税收法律关系宪法化的规定都遵从税收法定的原则。在我国的实践中就表现为,税收立法主体多样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等等机构都对税收享有立法上的权力,导致日常的征税活动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不利于纳税环境的有序性。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本身就规定的不统一,在内容上和结构上都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一致性,在实践活动中严重脱离了税收法定主义的精髓,更不利于开展征税活动,对纳税义务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税收的立法主体相对较多,很容易产生换乱的局面,这样会导致在税收实践中地方政府越权现象明显,导致政府行为与税收规定的内容不相符,引起财政收入的不稳定,更是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未能清楚地划分中央与地方两者之间的税收权限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条文中早已体现出中央和地方两者之间相对平衡的关系。如果两者关系得不到有效的制衡,只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就中央和地方两者之间的关系存在的稳定制定出了相应的制度设施。但是,在现如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两者之间的税收权限却未能够彻底的解决。首先,我国法律在税收的立法上并未对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作出合理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只是通过国务院实行的规定进行征税活动,但是这种做法不合乎法律的规定。其次,中央对税收的管理集权化,税收征税活动进程中的许多规定都是中央政府加以制定的。但是,地方政府却没有类似的税收立法权力,只能在征税过程中运用一系列不合理的方式开展工作,导致征税环境日趋瘫痪,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进程和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实现。再者,我国宪法也没能够清楚地划分税收权力与处理征税事务权力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各级地方政府的征税活动中产生的问题相当明显,很容易引起征税环境的换乱和无序,难以满足财政上的需求,也不能够有效地体现宪法的税收法定的精神。

(三)未能够增强纳税义务人的权利意识

从宪法学角度对税收法律关系进行研究和探讨,旨在确认和维护纳税义务人的权利意识。税收法定主义从本质上分析就是要求社会公众基于自己合法的私人财产向国家依法纳税,国家根据公平正义的精神回馈给社会公众相应的公共服务的活动。在人权本位的思想指导下,世界各国都在重视和保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我国的税收法律关系和实践活动中,却没有充分地保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仍然重视的是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的义务,或者是处于考虑国家自身建设的目的,在实践中严重地忽视税收法律关系中具有的公平的性质,并在理念和纳税义务人的地位上与宪法要求的人权保障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对我国税收宪法秩序构建的设想

在我国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阶段,宪法仍然对指导社会活动具有重大的意义,对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可以提供法律上的帮助。现如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却没有和宪法规定的内容和精神十分吻合,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在实践中不能忽视产生的问题,我们要指定相应的制度来改善和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弥留的问题,解决理论与实践之间产生的不适当问题,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以推进和谐社会和市场经济的科学化。

(一)对纳税人的义务进行法律上的改进

我国虽然具有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却没有在相应的法律条文中对纳税人的纳税目的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实践活动中,也往往是空洞地宣传纳税行为的有效性,宣扬纳税行为可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完全的为人民服务,但是却不能从本质上解决纳税义务人对所缴纳的税款的监督。我国应当在税收法律改革中重视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因为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和国家的征税活动是密切联系的,宪法保障纳税义务人对于所缴纳税款的监督职责,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相关的监督内容,有效地体现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要求。而且,我国宪法为税收和财政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虽然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并未明确的规定市场经济体制与财政体制之间的关系,但是却不能忽视二者之间的相互促进的关系。在我国的宪法条文中规定税收相关的内容,比如征税的目的、纳税义务人的权利等等,能够很好地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税收法定原则入宪能够更好地稳定纳税秩序。

(二)对税收财政权限进行明确的划分

现如今社会,虽然中央和地方在具体的事务管理中具有明确的划分,但是在税收的财政权限上却体现的不够明显,实践中需要合理的划分规定。但是,在我国,地方的权限还是不能与中央的权限进行抗衡,财政权限基本上集中在中央的行政管理中,而具体事务的管理却由地方政府实施,这样容易造成地方上财政出现问题。因此,在我国立法改革过程中,应当明确的划分地方与中央两者之间的财政权限,适当地分给地方一定的财权。而且,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税收制度方面的先进经验,合乎国情的采取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模式。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是各地的经济却有很大的差别,贫富差距明显,因此,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采取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模式可以有效地改善地方财政产生的问题,解决地方财政问题,推进地方经济的迅速发展。

(三)把税收法定原则写入我国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作为税法的渊源,理应把税收法定主义写入宪法中。在宪法中,税收法定主义体现的是以人民为主,为人民服务的本质要求,将从根本上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税收法定主义写入宪法的作用不容小觑,它对于引导和监督我国征税机关的活动以及完善我国税法体系是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的。如果征税机关无偿的进行征税活动,将会严重的损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因此,将税收法定主义写入宪法实质上就是依法约束公权力机关的权力,防止公权力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宪法必须从根本上保障公民所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因此,税收法定主义写入宪法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制约国家征税机关的征税权力不被滥用,解决政府权力扩张的严重问题。而且,世界许多国家都肯定税收法定主义所具有的意义,在世界各国的国内立法和实践中都充分地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这就引导我国必须在宪法中充分体现税收法定主义,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以便更好的依法纳税,降低财政收入的不稳定性。

(四)在我国宪法中体现税收公平正义的精神

我国在征税过程中存在税收返还的现象,导致一些地方政府机构为了自身的工作任务而忽视了税收具有的公平正义的原则和精神内涵,而在开展征税工作中一味的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钻国家财政的空子,甚至还运用非法的方式让纳税义务人承担不应有的责任。因此,我国宪法应当体现税收公平正义的精神,以达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性要求。而且,税收的公平原则可以阐述为公平、正义、合理,而运用“公平”这个字眼更能充分地体现出国际通用的惯例。除此之外,我国宪法条文中也没有用专门的章节对税收的相关内容进行阐释,因此税收的公平原则就未能在宪法中有所体现,要不然就会没有内容上的逻辑性和结构性,不利于实现宪法的稳定性。所以,如若在我国宪法中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可以在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内容上进行相应的概括,把纳税义务与税收公平原则结合起来,推进纳税秩序的有序进行。

作者:沈昀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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