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无论是国外学者还是国内学者都同意这样的观点,即政治参与是由普通公民作为主体的客观政治行为,而且其实际效果并不构成此概念的必要条件。但是国内外政治学界关于政治参与概念的共识也就到此为止了。对于政治参与概念的相关争论,孔奇教授总结为以下六点:“(1)积极与消极形成的比较:应当从行为上来解释政治参与吗?———如选举、政党竞选———还是也包括其被动形成———爱国主义感情,对政治问题的敏感性等等?(2)过分的与不过分的行为之比较:政治参与包括非暴力反抗及政治暴力活动,还是限制在‘比较常规’的行动上?(3)结构性与非结构性目的比较:政治参与的定义中是否包括要改变或维护政府形式而作出的努力,还是仅限于改变或维护政府权力和(或)其决策的努力呢?(4)政府的与非政府的目标的比较:政治参与应局限于符合政府权威,政策和(或)制度的行为?还是也应包括政府范围之外的现象?(5)动员的与自愿的行为的比较:由政府赞助和引导的提高福利的行为应被称为政治参与吗?或这个概念仅应限制在公民为谋求其利益所发起的行为?(6)预期的与预料之外的结果的比较:对政府未意料到的结果的行为能否解释为政治参与?”〔15〕根据上文已有的论述,再加上中国政治实践的限定,我们可以在孔奇教授总结的基础上略加删补,形成中国语境下讨论政治参与的基本框架:第一,删除问题(1)和问题(6)。其中的缘由上文已经论及,此处不再重复。第二,删除问题(3)。对于社会主义中国来说,现有的政治制度既是我们讨论政治参与的现实基础,也是我们讨论政治参与的逻辑极限,即中国语境下的政治参与必然不会包括结构性目的的政治参与。第三,增加合法与非法政治参与的比较。其中的考虑主要有两点:首先,政治活动中暴力与非暴力的区分并不能等同或包含非法与合法的区分。虽然暴力的政治活动必然是非法的,但反之,非法的政治活动并不必然是暴力的。其次,中国现实的政治实践中包含了大量非暴力但又不合法的政治活动,考察这些“中国特色”的政治活动对于我们真正理解中国语境下的政治参与也是大有裨益的。
由此我们可以列出中国语境下讨论政治参与的主要问题:(1)动员性行为和主动性行为的比较:由政府或其他团体和个人赞助、引导或强迫的政治活动应被视为政治参与吗?或这个概念应被设定在普通公民自愿参与的政治行为?(2)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的比较:政治参与包括那些非法的政治行为?还是限制在合法的政治行为上?(3)政府的和非政府目标的比较:政治参与应局限在政府权威、政策和制度范围内的行为?还是也包括政府范围之外的行为?针对以上所罗列的几点,无论是国外学术界还是国内学术界都有较大的争论,这种争论不仅关于其概念本身的界定,也是我们今天正确认识中国语境下政治参与的理论基础。第一,关于主动性行为和动员性行为的比较,几乎所有关注政治参与的学者都给出自己的答案。简单梳理国外学者的观点之后,我们可以发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国外学者认为政治参与不应包括非自愿性的政治行为。在维纳看来,一些非民主国家,采取操纵性的办法,发动人民宣誓效忠、强迫人民投票,这些非自愿的政治活动并不能视为政治参与。〔16〕而维巴更是将动员性的政治参与称为“礼仪性参与”(ceremonialparticipation)和“支持性参与”(supportparticipation)。在他看来,虽然很多研究发展中国家政治参与的学者都将动员性政治行为作为政治参与的范畴,但是这种被动的政治行为事先就被限定在既定的政治选择和“统一的国家利益”之中,普通公民的政治参与并不能真正发挥其影响力,而“它(政治参与)强调群众源源不断地释放出的影响力,特别是,它不要求支持先前存在的统一的国家利益,它是创造国家利益的过程的一部分”。〔17〕另一部分国外学者则认为,政治参与不仅包括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参加的政治行为,而且也包括受他人动员、诱导甚至逼迫的政治行为。
陶东明和陈明明认为,“从参与的途径上讲,……(政治参与)可以是组织的(动员的)参与或自发的参与”。〔20〕王立京认为,“我国政治参与研究应该对动员性参与给予相应的重视,而不能将其排除在外,否则就会失去自身的本土特色和应用价值”。〔21〕而陈振明和李东云则将中国语境下政治参与涵盖动员性参与和自愿性参与的理由归纳为两点:首先,“那就是我国以往计划体制下存在广泛而大规模的政治动员型参与,值得加以专门研究”。其次,“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政治动员传统和政府强大的政治动员能力,也是今天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政府持有的一项重要资源和特别优势”。〔22〕第二,关于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的比较,国外政治学者的态度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部分国外政治学者认为,政治参与的概念应该被限定在合法行为的范畴之内。维巴认为,包括骚乱、暗杀和其他类型的公民暴力行为虽然也会对政治产生影响,但其属于另一个研究题目,所以政治参与的“最后一个限度是:我们关心的是‘体制之内’(withinthesystem)的活动———影响政治的合法手段”。〔23〕而另一部分国外政治学者则将非法行为包括在政治参与的范畴之内。“我们把政治参与定义为试图达到上述目的的所有活动时,并不考虑这些活动根据政治系统的既定准则是否合法。因此,抗议,暴乱、示威游行甚至那些企图影响公共当局的叛乱行为,都属于政治参与行使”。〔24〕至于将政治参与的范畴扩展到非法行为的理由,巴恩斯和凯思在《政治行动:五个西方民主国家的群众参与》一书中认为,非法的政治行为同样体现了普通公民影响“政治抉择”的意愿,是合法政治行为的“一种政治补救方法”,“他们特别坚持说,政治参与的概念应包括抗议和暴力行动,这样才能对美国和西欧的政治作出适当的解释。”〔25〕对于政治参与是否包含非法政治行为的争议,国内学术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一部分国内学者认为,政治参与不应该包括非法的政治行为。周少来认为,“从政治参与的方式看,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合法方式进行的影响活动都属于政治参与,如听证、集会、游行、上访等合法活动,但不包括以非法暴力方式和恐怖活动试图影响政治运作的行为”。〔26〕王浦劬认为,“从政治参与的外延来看,政治参与只局限于合法手段影响政府的活动,而不包括非法的行为……如果将政治参与的外延扩至非法的暴力活动,政治参与和政治斗争两种行为就很难区别开来”。〔27〕但是国内也有许多学者并不赞同这样的观点。
陶东明和陈明明认为,“从参与的途径上讲,……(政治参与)可以是和平或暴力的参与,可以是合法的参与或不合法的参与”。〔28〕持此种观点学者大多认为,将非法的政治行为排除出政治参与的研究范畴,会影响到中国语境下政治参与研究的完整性。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点:首先,政治行为的合法与否在不同的国家和历史阶段是不同的,而且也是变动的。“参与行为的合法性在跨国比较研究中存在明显的国别差异,一定国别和历史时期下可能是‘非法的’、‘非常规的’或‘非正统的'活动(如示威和罢工),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另一个历史时期下可能就是合法的。因此,若排除非法的或制度外的参与行为,就会破坏研究的完整性,而且严重妨碍跨国的比较研究。”〔29〕其次,如何将非法的政治行为规范化和体制化,正是我国政治参与研究的主体之一。“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如何将体制外的参与活动内化到体制内途径,使政治参与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尽可能降低暴力和无序参与发生的可能性,正是目前政治参与研究的重要课题;若将非法或制度外的参与活动排除在外,就等于无视政治参与途径不断转化、扩充的动态变化,易于导致研究的僵化和脱离实际。”〔30〕最后,我国的政治实践中大量存在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政治行为。“我将‘合法性’(lega)l排除出我的政治参与的定义,因为许多政治行为,比如利用消极怠工、送礼、以及有帮助的私人关系去交换利益,都被中国公民广泛使用,这些政治行为虽然是‘准合法’(quasi-lega)l的,但却是他们获得利益的重要形式。它们(准合法政治行为)是如此的重要,以致于任何关于中国社会政治参与的研究都无法将它们省略。”〔31〕第三,关于政府的和非政府目标的比较,国外学者与国内学者有着较大的不同。在绝大部分国外学者的眼中,政治参与涉及的范围应该局限在政府决策和执行的范畴之内。维巴和尼认为,“我们的注意力主要限定在对政府的参与上。……我们不打算描述和解释那些不具有严格意义政治性的,即旨在影响政府的参与模式”。〔32〕虽然亨廷顿在政治参与是否包含非法和动员性行为的认识上与维巴和尼不同,但是在政治参与是否仅限于政府目标上却与后两者相同,“政治参与只是指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33〕而在孔齐看来,政治参与只是涉及政府范围的行为,因为“(1)政治涉及到权力和权威的关系。(2)权力和权威关系中的主要角色是国家的政府。(3)政治涉及到国家政府”。〔34〕与这些国外学者不同,研究中国政治参与问题的学者大多将政治参与涉及的范围做较为宽泛的理解,其中主要的原因正是中国特殊的国情。海外华人学者史天健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国家里研究政治参与首先的一个困难就在于如何界定社会中‘政治的范围’(sphereofpolitics)”。他接着解释道,“中国大多数非农民(nonpeasan)t都是这个国家的雇员,几乎每一个发挥作用的组织和公司都与政府有着这样或那样的方式附属于政府。……大多数政治行为也发生在在这些组织中”。〔35〕显然,史天健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国家中将“政治的范围”仅仅限定在政府的范畴内是不足的,中国语境下的政治参与涉及的范围既包括政府的行为,也包括其他公民和组织的政治行为。与这种观点类似,王浦劬认为,“从政治参与的目标与对象来看,它不只囿于政府决策,而是包括所有直接或间接同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在之后的解释中,他将这种界定的原因归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在中国的实际政治生活当中,不仅政府在起很大作用,政党和人民团体等也都有很多实际的政治功能。公民参加政治生活,毫无疑问应包括这些方面的内容”。〔36〕虽然国内学者对于政治参与涉及范围的观点不尽相同,但他们大多都从中国具体的国情出发做了相对宽泛的界定。例如周少来认为,“从政治参与的对象来看,由于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制度和政治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党的各级组织具有政治性的公权力,因此,不仅针对政府的影响活动,针对各层级党的组织的影响活动也属于政治参与”。〔37〕再例如陶东明、陈明明认为,“从(政治)参与的客体上来讲,参与主体加以影响和推动的应包括政治系统中的各种决策活动,不仅是政府决策,也包括政党决策和其他政治团体的决策”。〔38〕
总的来说,政治参与的概念至今仍是一个颇具争议的命题,这一方面是由政治参与研究内容的复杂性所造成的,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政治参与的概念属于经验性范畴。与所有经验性命题一样,其概念的推定必然采用一种归纳式的方法,但现实经验的复杂性使得其定义很难穷尽所有的实践可能。所以我们在关于政治概念的争论中依然可以发现关于经验性概念概括性和精确性的二维矛盾。“一方面为了追求精确性,就导致了对政治参与这个词定义的过分狭窄,只反映有限的行动范围。……另一方面为了追求概括性,倾向于扩展这一概念。”〔39〕面对这样的二维矛盾,一些学者试图通过例证的方式来说明政治参与的概念。“政治参与的概念十分复杂,它并不是一个可以表述和争议的概念,但它却可以通过罗列现代民主国家政治参与主要形式的方式轻易地加以例释。”〔40〕然而,如果对例释法稍加考察,我们便不难发现Birth教授所罗列的11种方式也并不能穷尽政治参与在现实政治实践中的无数可能。与此相对应,更多学者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和研究对象对政治参与的定义加以删减,这也正是维巴、维纳和亨廷顿这些学者的概念界定不尽相同的重要原因。显然,我们对于政治参与概念的界定首先应该明确其运行的现实环境,即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以及转型期制度建设相对落后的现实。根据这种现实国情,本文将政治参与的概念界定为:普通公民试图影响政治决策和执行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我国的政治范围较西方国家更为宽泛,这也决定了中国语境下的政治应做较为宽泛的解释,即不仅包括政府目标,还应该包括非政府目标。其次,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和政治文化传统局限,我国公民对于政治参与的需求和途径选择既不相等,也不相同,这也使得主动性不应成为界定政治参与的标准,即中国语境下的政治参与既包含主动性政治行为,也包括动员性政治行为。最后,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治制度的建设较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很多公民的参与需求并没有很好的途径传达和释放,这也是现阶段我国政治参与的概念中包含部分非法行为的主要原因。所以中国语境下的政治参与必然是一种较为宽泛的定义。这一方面是保护公民正常政治参与需求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全面理解我国政治参与现状的需要。毕竟把定义限定的太过狭窄,是无法真正理解中国公民政治参与的需求程度和发展状况的。当然,这个概念也需要一定的限度,那就是我国现有的基本制度框架,即中国语境下的政治参与不应该包括结构性目的的政治行为。
作者:李黄骏 单位:中共浙江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