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制约
1.1城乡二元户籍固化了农民工社会身份
由于二元户籍制度形成,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是讲,拥有不同的户籍就拥有不同的社会身份。并且这种制度有很大的滞后性,因此也就带来社会身份的继承性。使得农民工(农民工)很难改变自身社会,二元户籍制度的出现,尽管同属一个国家的公民,却出现农民户口和城市户口两种不同户口,随之就把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一分为二,也就是在法律意义上同一国民分成了两种不同身份的人,在社会学意义分为比本地人与外乡人,限制了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的自由流动,也限制了不同地域人口的流动,使得农村远离城市文明,使得城市人更加赤裸裸的排斥农村人,使得本地人排斥外地人。尤其是,在大程度限制了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自由,当随着整个社会的现代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农村出现更多的剩余劳动力,而城市需要更多的劳动力,此时农民工恰当地补充了这一空缺。农民工群体为整个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却不能像城市人一样成为城市的主人,而是始终是被称为农民工,也就不能改变原来的农民身份,严重固化了其社会身份,这正如费正清所说的:“自古以来就有两个中国:一是农村中为数极多的从事农业的农民社会……另一方面是城市和市镇的比较流动的上层,那里住着地主、文人、商人和官吏———有产者和有权势的家庭”。使得两种人类居住状态的对立,更是使得城市人与农村人的对立。
1.2城乡二元户籍捆绑农民工经济利益和限制政治权利
城乡二元户籍把户籍分成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同时也就直接限制了农民工无法在城市里无法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国民待遇,而只有那些具备城市户籍的人才能拥有农民工没法获得的权利和能力,使得农民工没有资格获得基本公共服务,列如农民工子女教育很难在城市里就读,医疗卫生没有城市医保条件,由于农民工依然是农村户籍不能享有和城市人在城里同等的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力,没有权利参与城市社区基层自治权利。也不能自由迁移到城市社区,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只是城市里的次于市民的“二等公民”,因此在政治权利直接被限制。
1.3提高了农民工市民化准入门槛
目前国内各大中国小城市落户政策相继出台,但是都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农民工这样的群体很少能满足其落户条件,这无疑在根本上又设置了障碍,无论是投资型落户还是技术型、还是限定了学历标准,这种户籍制度并不有利于农民工,强化了农民工入市的物质基础,对于在一线城市落户只是在理论的可以实现,这种城市梦对于农民工来说是不现实的。很多城市对落户条件至少是购买住房,这无疑加大了负担,只有投资买住房才能迁移户口,而其他方式难以落户。加之目前全国各地高房价,对于收入较低农民工来说,积蓄有限无力承担自购住房,住房成为实现城市户口难以逾越的鸿沟,使他们市民化进程受阻,高昂的市民化成本更是一部分农民工成为市民的一个关键的经济困。
2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制约
2.1产权不明晰制约农民工市民化
产权不明晰是农村土地在制度上最大的缺陷,使得农民工的土地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支撑的根源,大大的影响了农民工市民化能力,影响力整个市民化进程,影响了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村土地的确权,在《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是事实上,这个“集体法人”在实践上和现实生活中很难被法律意义上确定下来,只在理论上存在着,就农村的具体情况和实践上看,这样的“法人”是难以成立的。尽管农村有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都是不能作为集体所有权的“法人”。因此这就使得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被架空,成为“模糊”或者“空壳”的状态,所有权的法人被“模糊”或者“空壳”直接导致了农村土地在法律事实上缺乏保护性,这样的后果就是农村土地很难成为农民工的财产。
2.2产权不明晰,难以形成土地市场,制约农民工市民化能力
当随着整个现代化、城镇化加速推进时候,城市用地不断向周边农村扩展,许多政府通过城市规划,扩大城市用地需要,加大了整个城市的版图时候,政府完全控制了土地进入非建设用地的通道,替代农民集体成为土地的所有者和城市土地的经营者,这种所有权的转化在法律上是很大程度上也是含糊不清的,因此这种非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阻断了土地拥有者和使用者直接交易的机制,很难形成土地的市场价格,而是行政主导下的利益博弈,容易造成土地价格的扭曲。使得农村土地资源难以进入统一、公平、自由、法治、开放的土地市场,从而降低了农民工群体的市民化能力和市民化进程。
2.3土地流动性差,土地资源的聚集难以形成,制约农民工市民化
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流动性困境,严重阻碍了农民工市民化,农民工市民化就是要转移农村人口,现实向城市永久性迁移,行最终实现人地分离。这就涉及到进城农民工对土地的处置问题。但是,在目前土地制度下,由于土地权利几乎不具有流动性,很难实现土地资源的聚集效应,因为农村土地被划分一个个碎片,而且这个土地每一个碎片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拼图,不像人可以自由流动,自由组合,最终聚集成为一股强大社会力量和资源,在这种流动性很差情况下,对于农民工来说是陷入两难境地,使得农民工进退维谷。既不能自由离开农村土地,又不能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科学合理高效利用。农民工要真正实现向城市的永久性迁移,就必须无偿放弃在农村承包的土地和拥有的房产,这就造成了农民工直接的物质利益损失。也就是直接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的机会成本。现行土地制度对农民工影响是巨大的,基于这种土地流动机制不健全,和土地资源的市场体系不完善,农村土地很难得到合理高效利用。不利于农民工对土地的投资和实现规模化经营,这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同时也大大打击了农民工进城的积极性,农民工在农村的土地大多数被撂荒或者低价转包给他人,因此农村土地很难成为农民工的财产,仅仅是被闲置在农村地区的资源而已。尽管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可以自由流转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界定并不清楚,因此农村土地制度在立法上的不科学导致进城农民工不能进行合理化处理在农村的土地资源,而为向城市的永久性迁移获得必要的资本积累。也不能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最后也就难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
3城乡二元就业制度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制约
城乡二元就业制度作为城乡二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造成这一现象的产生是传统体制的产物,在改革开放前实现优先发展工业,而改革开放之后并没有完全打破这一格局,依旧没有实现真正的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不仅在不同的城市与城市之间也不能实现自由流动,而且在农村与城市之间不能实现剩余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推动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步伐依然艰难前行,而要全面、系统、广泛的实现劳动力市场一体化,首要任务就是要解决城乡就业问题。目前城乡二元就业制度依然制约着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因为把两种劳动力市场割裂开来,一种是首属劳动力市场,另一种是次属劳动力市场,因此带来的巨大差异和比平等。而农民工在次属劳动力市场上就业,也被称为“非正规就业”。城镇居民在首属劳动力市场上就业,也被称为“正规就业”这种就业方式所引起的就业标准、就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劳动待遇上差异和不公正不亚于城乡二元户籍带来的差异和不公正。
3.1“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的准入标准不同,就业准入不平等,限制了农民工市民化的意愿
农民工就业属于非正规就业,农民工群体会遇到重重阻碍和限制,这无疑加大了农民工市民化的难度,不能与城市社区对接,就算了离开农村,也不能在城镇永久性立足,没有解决农民工在城市里的生存之本,正规就业对农民工是最有力、最有效、最根本的动力所在,因为在次属劳动力上实现的非正规就业,主要是工资低、工作条件差、就业不稳定、福利较低的特点,这不仅歧视农农民工,更重要是增加了农民工市民化的难度,经济成本与社会资本都被提高,而由于非正规就业尝尝面临一些缺乏法律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很难保障,次属的劳动力市场监督机制和不健全,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统一化和自由化程度不高。欺诈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有发生,造成了农民就业风险增加,因此对于农民工流向城镇的流动阻力依旧巨大。规范农民工就业的次属市场运行机制,则更加有利于农民工市民化,也就增加了农民工市民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2城乡二元就业制度弱化了农民工市民化的能力
首属劳动市场与次属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也就造成了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职业分割,而职业分割带来的严重后果就是收入差距不断拉大,造成积累性的贫富差异。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的根本还在于“乐业”,职业上的差异性使得农民工收入水平远低于城镇居民。农民工就业的方式主要是临时就业,这样农民面临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职业技能培训缺乏技术支持和资金短缺。对于增强农民工技能,改善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对于增加农民工收入和提高市民化能力是重要路径选择,但是在目前城乡二元就业制度下,政府提供的就业培训机会与资金投入是微不足道的,比如农民工培训面临培训体系不完善、培训经费不足、培训空间与时间上都受到限制,培训的质量难以保证,缺乏系统化的培训,这在很在程度上影响了非正规市场转向正规市场的发展。所以农民工职业能力得不到提升,也就制约了农民工就业能力,最后也就削弱了农民工收入和市民化能力。
4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制约
4.1社会保障水平低,无法抵御农民工面临的风险
制约农民购买保险的积极性。目前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分担主要是由政府、企业、农民工自身负担,为了提高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政府给予企业鼓励,积极帮助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进而给予企业优惠补贴,同时政府也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和社会参保费率。尽管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农民工整个群体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但是同时也就降低社会保障的质量和水平。
4.2社会保障门槛高,提高了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制约其市民化进程
目前的城乡二元保障制度主要是按照属地原则管理,以农民工的参保登记地为标准,按照一定的基数和费率进行。而参加社会保险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需要连续缴纳一定的年限方能提取社会保险金,但是基于农民工流动性和农民工作面临的风险性考察,农民工很难实现连续性的一定年限的缴纳社会保险,很难在时间和空间上达到缴纳社保保险的标准,因此这倒连续性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和地区之间不同标准的限制无疑加大了农民工市民化的有一个难度。
4.3城乡二元保障制度转换程序繁琐,地区之间差异大,增加农民工保障成本,不利于农民工市民化
由于农民工群体自身的性质和农民工生存空间决定了农民工面临社会保障难以实现,从农民工自身亦工亦农的特点看,他们面临城乡二元保障制度的选择,这无疑增加了农民工困难,加之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游离,很容易游离于二元保障体系之外,一方面不能享受完全享受农村社会保障待遇,另一方面因户籍制度无法融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加之地域之间的限制,有其是省际之间的差别大,不同省份有不同的标准,因此这种保障体系互相之间难以转换,使得很多跨省际地区流动的农民工无法受到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因此这种地区之间的社保体系差异既不利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关系转换,也不利于农民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作者:杜伟 任大廷 单位: 四川农业大学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