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国际经济交往中“贸易自由”和“贸易保护”两种不同政策主张的争论此消彼长、从未间断。当今世界“贸易自由化”为大势所趋,但“贸易保护主义”依旧盛行,并且利用各种新手段演变成更具隐蔽性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本文重点分析“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措施,并探究其产生的严重世界经济危害。
关键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危害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及危害探析
收录日期:2014年3月26日
所谓“贸易保护主义”,既包括狭义的限制进口的政策,也包括广义的促进出口的措施。但通常意义上,人们关于“贸易保护主义”更多是在狭义上的,仅指限制进口的行为。其最终目标是阻止或延迟由于自由贸易导致的经济调整。绝大多数经济学家与政治学家把“贸易保护主义”与“重商主义”、“经济民族主义”、“孤立主义”视为等同的概念,把它看作与“自由贸易主义”相对立的一种贸易理念。
一、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措施
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措施主要采用关税壁垒,包括征收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普惠制等;而新贸易保护主义主要采用非关税壁垒,包括繁琐的海关程序和海关估价制度、条件苛刻的技术标准、复杂的健康与环境卫生检疫、内容和手续繁杂的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进口押金制度、最低限价和禁止进口、有秩序行销协定、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外汇管制、进口国家垄断、各种国内税、补贴等,据统计,目前非关税壁垒达1,000余项。新老保护主义措施的另一个区别在于,传统保护主义奖出限入的重点在限制进口,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重点在鼓励出口。根据WTO关税和配额等削减协议的规定,关税、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等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将逐渐削减到一个较低的水平,其对贸易的保护作用将减弱,但会继续存在下去,并在各国的贸易保护手段中扮演重要角色。
(一)关税政策——贸易保护的基础性措施。关税是一个国家对进出其关境的货物所征收的一种税,它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一个国家运用关税手段以达到一定的目标就是关税政策。关税政策发生作用的机制是通过征收关税以改变进口商品价格,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对一国的生产、消费和分配等国民经济运行产生影响。关税政策为WTO所允许的几乎唯一的保护手段。
(二)以数量限制为特征的非关税壁垒——贸易保护的直接性措施。以数量限制为主要特征的非关税壁垒,是国际贸易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非关税壁垒措施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即非关税数量限制措施,它以直接的数量控制为主要特征;另一种是最新的非关税壁垒,即技术(环境)壁垒和反倾销措施,它们以间接的数量控制为主要特征。由于数量限制贸易政策具有作用直接、使用便利等特点,这种政策在国际贸易政策体系中占有一席之位,尤其是以间接数量控制为主要特征的最新的非关税壁垒政策具有相当顽强的生命力。
数量限制的主要形式之一——进口配额制。进口配额制是一种直接限制进出口的重要措施。它是指进口国在一定时期内(一年、半年或三个月),对某些产品的进口规定一个数量上或金额上的限度,在限度内准予进口,超过限度则不准进口或征收较高关税,甚至罚款。这种贸易限制措施在“敏感”或“半敏感性”产品(如纺织品、钢铁、农产品等)中较为常见。
数量限制的主要形式之二——自动出口限制。自动出口限制,是一种得到广泛采用的限制进口数量的手段。这种配额一般是进口国与出口国经过谈判达成的。自动出口限制包括有秩序销售协定、自动限制协议、出口预测等具体形式。自动出口限制属于世贸组织在调节世界贸易、制定多边贸易协定时,未涉及的或规定不明确的“灰色区域”,即贸易利益集团利用世贸组织的不明确性、不全面性和保障条款所做的选择性限制措施。它通常以双边协定的形式出现,且具有不透明的特点,借以逃避世贸组织的监督。自动出口限制是20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很流行的一种数量限制措施,几乎当今所有的发达工业国在各种长期贸易项目中都采用这种办法。
数量限制的主要形式之三——进出口许可证制。进出口许可证制是指一国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管制,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出口必须领取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准进口或出口。根据《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的规定,“进口许可证制是进口国采用的行政管理措施,它要求进口商向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呈交申请书或其他文件作为货物进口至进口国关境的先决条件”。通过许可证管理,可以严格控制那些国内正着力发展的产品的进口,否则,国内产品就会失去国内市场的有利条件。出口许可证制是出口国采用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它要求出口商向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呈交申请或其他文件,作为货物出口至某进口国(地区)的先决条件。出口许可证通常是出口国为了加强商品出口秩序管理,保证产品的市场份额不致被无序的商品出口所冲击,或原有的销售渠道不致被破坏而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出于该目的的出口许可证制,许可证的发放都具有公平、无歧视的特点。但是,有些发达工业国为了实行差别待遇和贸易歧视,在出口许可证的颁发过程中对出口商品输往的目的地做出一系列规定,并对其实行宽严程度不同的管制。
(三)出口补贴政策——贸易保护的重要措施。出口补贴又称出口津贴,是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加强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出口补贴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直接的现金补贴;二是对出口厂商提供财政上的优惠,包括退还或减免出口商品所缴纳的国内税,对出口企业实行减免法人税、加速折旧及对其投资减免有关税费等;三是出口优惠金融制度,包括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在国际贸易中,各国政府采取形形色色的补贴措施促进本国产品出口,进口国政府则采取反补贴措施,以抵消出口国补贴给进口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补贴问题已经成了国际经贸关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四)汇率保护政策——贸易保护的后盾性措施。在国际贸易中,与贸易保护相关的两种主要的汇率保护理论:一个是Bhagwati和Krueger对汇率政策与保护贸易体制联系的理论分析。美国经济学者J.Bhagwati和A.Krueger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体制和支付体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了汇率政策与保护贸易体制的联系,指出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必须伴随相应的汇率体制改革和汇率政策配合。Bhagwati和Krueger认为,汇率高估政策是保护贸易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均衡的高估汇率能够让使用进口资本品的国内进口替代企业受益,而使出口行业受到严重抑制。另外,在保护贸易体制下,外汇分配制度本身也是保护体制的重要构件。他们强调,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应使外汇价格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得以加强,这要求在支付体制和贸易体制改革的同时,通过名义汇率的贬值使有效汇率上升。此外,他们还分析了名义汇率贬值对减少配额租金的效果等。这些理论阐明了发展中国家在进行贸易自由化改革中汇率政策配合的重要性;另一个是Corden的汇率保护理论。与传统的保护理论不同,Corden在20世纪八十年代初提出的汇率保护理论并不涉及关税、数量限制等贸易保护措施。Corden的分析是在内外平衡理论框架内进行的,汇率保护理论的核心是通过汇率贬值来保护可贸易品行业,同时采用紧缩的财政政策,在保持内部平衡的同时提高国内储蓄,实现经常项目的顺差。由于贸易自由化降低了关税和各种数量限制措施,这使发展中国家的可贸易品行业受到冲击,汇率贬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汇率保护在激励机制的一致性方面是优于关税和数量限制等保护措施的,它不会造成可贸易品内部的各种歧视和扭曲,这与贸易自由化改革的政策中性化方向是相符的。同时,发展中国家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保持较高的储蓄率,实现一定水平的经常项目顺差,不仅有利于顺利完成贸易自由化改革,而且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