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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分析

 [提要] 2010年以来,工业聚集区的发展促进了河北省实现加快经济发展和转变发展方式的双重目标,但各地工业聚集区在建设中都遇到了基础设施资金瓶颈的问题,投融资难成了关键。本文分析现有国内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并根据工业聚集区自身发展特点,分阶段提出工业聚集区基础设施适用的投融资模式。 
  关键词:工业聚集区;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月20日 
  一、工业聚集区的概念 
  产业集聚是生产力实现空间布局上的优化,是各种生产要素在一定地或范围的大量集聚和有效集中。工业聚集区是产业集聚的主要形式,它是由具有共性或互补性而相互联系的企业依托相关的功能服务平台支撑的在空间上的集聚,并形成强劲、持续竞争优势的经济群落。 
  2011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工业聚集区的概念:“工业聚集区是以若干工业行业为主体,行业之间关联配套,上下游之间有机链接,产业结构合理,吸纳就业充分,聚集效应明显,产业和城市融合发展的经济功能区;是招商引资、产业升级的承接平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抓手,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有效载体。产业关联,协同发展。产业之间、企业之间关联度高是聚集区与传统工业园区的根本区别。通过协力配套或产业链延伸,增强集群协同效应,形成特色主导产业集群或专业园区。” 
  工业集聚区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和国内一些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创造条件,努力筹划工业集聚区的开发和建设,在全国各地呈蓬勃发展之势。 
  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模式 
  从以往工业聚集区建设的经验来看,要想搞好工业聚集区首要的是要搞好聚集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是项目入园的先决条件,至少要达到园区具有总体规划,在重大项目入园前实现了“五通一平”,即通供水、排水、通讯、电网和公路,达到场平,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配套。 
  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提就是要有充足的资金。从资金来源上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有政府资金和市场资金两类。 
  基础设施中相当一部分是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根据公共物品理论,公共物品一般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同时都具有正的外部性,即公共物品产生的社会福利要超过其直接经济效益。准公共物品是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也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的性质,因此基础设施投资从这个角度来看,更适合政府投资。所以,最早期无论国外还是国内基础设施投资主要依靠政府直接投资。 
  到20世纪七十年代,西方国家逐步发现基础设施全部国有化暴露出投资运营模式单一、财政负担过重、投入资金不稳定、服务效率低下等问题。从1979年起,英国率先在西方国家开展了一系列以私有化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从此西方国家基础设施迈入了市场化的阶段。此后,国际上陆续衍生出很多利用市场资金建设基础设施的模式,这些市场资金包括银行信贷、发行债券、发行股票、项目融资等,特别是近20年来项目融资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兴起。 
  我国从建国初期开始,基础设施一直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基础设施的需求从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翻倍的增长,特别是九十年代以后。1981年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额为442.91亿元,2003年达到22,820.87亿元,为1981年的51.5倍。因此,政府财政能够负担基础设施资金也越来越不足,急需利用其他资金。从20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引入外资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近年来还逐步向国外学习,成功引入BOT、BT、公司债、信托基金等融资方式。目前,国内通用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一直以来,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都是政府职能范围中的重点工作之一。大多数国家与地区的基础设施都以政府直接投资作为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因为政府直接投资资金到位保障高,财政投入不计回报,特别适合不具备收费机制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二)银行贷款。以贷款的形式从商业银行筹措资金是当前经济条件下最基本的融资方式之一。基础设施项目一般都是以政府专门为其成立的投资公司作为主体进行贷款。银行贷款的优点是资金充足有保障,融资成本不高,偿还期限灵活,可以根据项目而定;缺点是由于基础设施项目自身营利能力不强,投资公司无法利用项目自身作为抵押或贷款担保,必须提供额外担保作为还款保证,并且最终偿还贷款的最主要资金来源仍然是财政拨款。随着国内金融政策的完善,政府投资公司从银行获得贷款的能力也越来越弱。 
  (三)证券市场融资。目前,比较常见的证券市场融资方式是发行市政债券和公司债券。市政债券是地方政府或其代理授权机构所发行的有价证券,所筹集的资金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建设。市政债券一般是以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做担保,极少发生违约,所以也被称为“银边债券”。在欧美发达国家中,市政债券被作为一种高效的融资方式和一种安全的投资渠道。我国已经在进行发行市政债券的尝试:2011年,上海、深圳两市以及浙江、广东两省获财政部批准的地方政府发债总额度229亿元,分别为上海71亿元,深圳22亿元,广东69亿元,浙江(不含宁波)67亿元;2012年8月上海发行了89亿元市政债券,主要用于保障房、生态建设和市政建设;2012年10月深圳发行了27亿元的市政债券,主要用于保障房建设。 
  在我国,由于地方政府受《预算法》的约束,2011年以前,地方政府不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各地又缺乏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此产生了“城投债”,也称为“准市政债券”,是指那些由代地方政府行使职能的专业投资公司(城投公司)代表地方政府发行的、所募资金用于城市或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债券。这种债券由于发行主体是投资公司,因此是标准的公司债券,受企业债券管理法规的约束,自然债券信用等级也没有政府债券高,但是它的项目资金运作和管理模式又不同于普通的企业债券,最终的还款来源也会涉及到财政资金,所以城投债是我国在特定时期所特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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