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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限制金融监管机构越位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都规定商业银行或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取得监管机关核准的任职资格。从法律和制度上讲,既然金融机构的主要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都必须获得监管机关的获准,由获得监管机关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管团队完全可以独立自主地依法开展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决策及发展运行。 
  但是,在我国,银监会和保监会对于其监管制度缺乏自信,相关管制措施超越了公司法及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的范畴。 
  银监会和保监会规定监管机关可以列席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董事会。2005年9月,银监会发布《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提出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列席商业银行董事会。保监会紧随其后,在2006年发布了保监厅发[2006]5号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监管机构列席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于是,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在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之前必须通知监管机关派员列席成为全球独一无二的监管规则。 
  由于我国事实上存在着权大于法的现象,为了防止监管机关给企业穿小鞋,在很多情况下,列席成为出席,在部分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经常可以看到刚走出校门考入监管机关的年轻人堂而皇之地安坐在董事长身旁,并且时有监管官员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侃侃而谈。这种被戏称为“警察坐在司机旁”的监管行为导致曾任加拿大皇家银行首席风险官的Suzanne Labarge女士在2006年辞任中国银行独立董事。 
  要解决监管者列席董事会的尴尬行为,并且约束企业行为符合监管要求,可以按照国际通行做法,要求金融企业建立专门的监管执行部门,专门负责企业执行相关监管规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任何企业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的一切损益,应该全部由企业承担,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背离了这个原则,即使出于良好的愿望,由政府部门过多地承担本应该由企业承担的责任,过度保护和过度压抑,同样对市场机制的培育有害无益。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因此,提高监管自信,防止有违公司治理规则,避免越位动作,与监管对象保持适当距离,应当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机关深化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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