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既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又以自己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日常的管理和处分,在信托结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显而易见,受托人在信托运行过程中享有着很大的权利。因此,在信托设计中有必要对受托人行使权利设置必要的规范、制约、监督和更换措施,以确保信托的运行不会偏离既定的框架。
具体而言,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或处分在原则上必须遵循委托人的意愿,而且应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为了保证这两点,在具体设计信托时,应当在文件中忠实和完整地体现出委托人的意愿,规划好受益人的利益及其获取方式。受托人只能在信托文件的框架内行使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除了信托文件规定的报酬之外,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对受托人的另一项重要制约措施,就是必须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计账,不得将两者相混同,更不得将信托财产转化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论文代写http://www.400qikan.com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以及收支情况,接受委托人、受益人的监督。受托人如在处理信托事务时消极懈怠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成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情况下,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解任受托人,而选择新的受托人取而代之。
受益人,是信托受益权的享有者,但并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者,不能支配或处分信托财产。和委托人一样,虽然受益人在信托的管理运行中只是旁观者,并不具有主导权,但受益人也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信托收益的被动接受者。受托人是否遵循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其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成效如何,即由此产生的信托利益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受益人能够获得多少信托收益。受益人作为信托利益的最终归属人,对受托人拥有与委托人相同的监督制约权以及必要时的更换权。如何实现信托保护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也是我们在信托设计过程中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
此外,受益人享有多少信托受益权、其具体信托收益如何计算以及信托利益的分配程序等对于受益人来说是利益攸关的问题,也均需要通过信托文件来设计和实现。
设计个人资产信托法律方案的任务,正是要以信托文件为依托,构建这样一个多方参与、分工协作、相互制衡、有机统一的奇妙结构,以充分发挥信托隔离风险、定分止争、有效管理、长盛不衰的独特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