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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视域下延迟退休的利弊

摘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规定,“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延迟退休势在必行,然而社会争议不休,为了延迟退休政策能更好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更加顺利的实施,文章在分析延迟退休的提出背景,可预见的利弊得失后,针对争议的焦点问题,从劳动法的立法角度对延迟退休政策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劳动法;延迟退休;退休年龄;养老保险

一、我国延迟退休政策的提出背景

(一)中国人口老龄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指导发布的《中国养老产业发展白皮书》中指出,2015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人有2.22亿,占到总人口的16.1%,而到21世纪50年代,我国老年人数量将超过四亿人,平均每三个人中就有一个是老年人。①中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同时人口总抚养比的逐年上升,导致青壮年劳动力的家庭生活负担日益加剧。

(二)中国养老基金的支付压力

由于在建立养老制度初期缺乏资金积累,我国一直以来采用“现收现付制”的支付方式,即是用同一时期的劳动者所向养老保险基金缴纳的费用来支付退休的人的养老金。然而随着中国老龄化的加剧,退休人口不断增加,又加之中国养老金的投资运营机制尚不完善,我国养老金缺口越来越大。截至2014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累计记账额达到40974亿元,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为31800亿元。②其空账接近一万亿。

二、我国延迟退休年龄的益处

(一)有利于缓解养老金支付的压力

延迟退休年龄,一方面增加了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增加了养老保险基金的进一步积累,有利于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另一方面直接减少了未来几年的养老金的领取人数,明显减轻了养老金的支付压力。

(二)促进男女平等,更好的保障女性劳动权利

近年来女性劳动者起诉就职单位,要求延迟退休的案例频频发生。女性退休年龄早于男性,现今已成为阻碍女性升职和男女就业歧视的重要原因之一。女性早于男性退休的立法原因虽然是基于当时男女的家庭分工与女性健康状况等客观因素,但是这些客观因素已发生变化,女性提早退休的规定已不符合时代的现状,女性的提前退休成为男女不平等的表现之一,损害了女性的劳动权益。另外,女职工的早退休导致其所领取的退休金通常少于同一年龄段的男性,并且虽然女职工比男职工早退休十年,但在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上男女职工是一样的,这又是对女性的不公平之处。而延迟退休年龄,使男女退休年龄均等化可以很好的缓解这个问题。

(三)缓解技术、研究相关部门人才短缺现象

随着我国人口寿命的不断增长和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大量的脑力劳动者和高等技术人才因为过早的退休年龄离开工作岗位,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这些退休人员在退休时通常都处于知识储备和工作经验最丰富的时期,延迟这些人员的退休年龄可以增加其对社会的贡献时间,更有利于我国技术的突破和研究的开发。

(四)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根据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新年龄分段,45到59岁为中年,60到74岁为年轻的老人或老年前期,75到89岁为老年。那么,按照我国现今的法律规定,我国劳动力处于中年或刚刚迈入老年前期,就已经退休了。这些中年人或年轻的老人还拥有良好的劳动状态,因退休产生的落差往往会出现心理问题,而一些选择在就业的退休人员与单位订立的劳务关系,得不到劳动法的保障,在出现纠纷时往往利益受损。这些都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而延迟退休年龄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

(五)有利于增加退休后的养老金收入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职工领取的养老金除了个人账户的数额外,还有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是全额发放,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则需要按工作年限进行比例换算后发放。延迟退休年龄,工作年限延长,提升职务和级别的可能性大,养老金收入增加。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其退休时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的储蓄额相关,基础养老金则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根据《2015年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均上升超8%。所以,延迟退休可以增加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自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提出以来,2016年北京等各地的延迟退休政策已相继有了雏形。各地政策的制定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群体的情况,分步进行实施,女性尤其是女干部的延迟退休要率先实施。延迟退休政策将充分发挥其正面效应。

三、我国延迟退休年龄的弊端

我国实行“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已势在必行,虽然实行这一政策会有利于解决养老、财政、社会公平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然而政策在贯彻过程中及落实之后,势必会出现一些弊端与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老年劳动者的利益难以保障

目前中国社保缴费率高而养老金的替代率低,在1997年制度建立之初,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维持在70%左右,然而此后持续下降,在2014年下降到了45%,已经处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划定的养老金替代率警戒线之内。在这一背景下,对于中老年人来说,随着社会竞争力的下降,劳动者一旦在年龄较大时失业,就很难被雇佣。因此,延迟退休年龄,可能会把中老年人大规模逼向零工市场,增大中老年人就业风险和福利保障。尤其对于中老年的重体力劳动者来说,长期从事重体力导致身体过早透支,相应的劳动能力也会过早下降,更无法承受延迟退休了。另外,养老金的给付时间延后,领取养老金的年数缩短,对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底层民众来说,生活难以为继。而对于退休后再就业的中老年劳动者来说,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其劳动权益也难以保障。

(二)加大企业养老金缴款负担,企业用工和就业压力均增大

企业中面临退休的老员工,通常比同一岗位的新员工工资高,而养老保险金与员工工资挂钩,延迟退休年龄,会使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年限延长,为老员工缴纳的数额也相对多,加重了企业的缴款负担,不利于释放企业活力。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但我国劳动力已经供给过剩,2012年中国城镇人口的失业率在4.4%-9.2%之间③,而延迟退休年龄则会导致企事业单位的招聘人数减少,不利于以大学生为代表的劳动年龄人口就业,并且基于目前我国领导岗位人选的选拔依然有论资排辈存在的社会现状,延迟退休年龄势必导致领导岗位的人员在位时间变长,领导岗位的更换时间拉长,遂使青年人晋升更加困难,打击青年人的工作积极性。

(三)违背了社会契约精神,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维护

现行退休制度是养老保险的基本依据,作为合约中的要件,必须严格遵守。基于国家和民众约定了的退休时间和缴费政策的共识,民众同意交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认定为契约。所以即使国家设定的这项制度出现了意外情况,也应该通过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缓和争议,而不能牺牲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有关契约精神下的社会诚信问题,如果政府的政策出尔反尔,则不利于公信力的维护。

四、完善退休年龄政策的劳动法建议

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最早见于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其后1999年《劳动法》施行对这一问题也有规定。《劳动保险条例》其中规定退休条件为男性职工年满60岁,一般工龄满25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女性职工年满50岁,一般工龄满20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可退职养老。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规定为男性年满55岁,女性年满45岁。我国《劳动法》规定法定退休年龄都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男性60岁退休,女性55岁退休;在企业工作的男性55岁退休,女性50岁退休。这项规定,一直持续至今。这一规定已然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劳动法》亟需做出改变。另外,完善退休年龄政策也需要《劳动法》出台相应规定来规避上文提出的诸项措施。

(一)扩大劳动法的保护对象范围

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而目前我国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都是劳务合同,这就使得我国退休再就业人员产生劳务纠纷时,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权益频频受损。因此,需将退休后再就业的劳动者纳入到《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内,在立法上即明确退休年龄的法律涵义与其就业权的得失无关,实现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者身份的回归。此外,基于现今零工市场中,劳动者的雇佣多签订劳务合同或仅口头约定、不签合同,劳动权益难以保障的现状,《劳动法》还应规定,在零工市场中,雇佣者也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基于零工雇佣关系自身临时性、时效短的特点,这种劳动合同可适当简化,以保障零工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为根本。

(二)给企业和劳动者一定自主权,实现一定程度的弹性退休

将退休年龄和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进行区分。将法定退休年龄与养老金领取比例相挂钩,激励劳动者主动延迟退休年龄,即设定一个全额养老金的标准退休年龄,在标准年龄之后退休的,按比例增发劳动者的养老金数额。另一方面,为了满足不同类型劳动者的特殊需要,设定一个提前退休年龄范围,可规定若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或工作达到了一个规定的年限,可申请提前退休,相应的提前退休的劳动者无法领取全额养老金,其领取的养老金的数额,随提前退休年数的增加按比例递减。

(三)实行渐进式的延迟退休制度,遵守契约精神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召开2016年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介绍渐进式的延迟退休政策要分三步走,其中有一步就是小步慢行、逐步到位。依照这个方针,立法可以在广泛征求民众意见的基础上,设定一个退休年龄过渡期,分工龄段,逐步延长退休年龄,严格制定工龄与退休年龄对照表,每年可延长几个月。提前给民众一定的心理预期,消除已临界的退休人员的恐慌,规范法律实施过程。因为延迟退休政策、养老金的领取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所以国家对此应审慎对待,最大程度的尊重最广大人民的意愿,遵守契约精神,不能朝令夕改。

作者:邢可 单位:中国矿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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